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3-18 12:43:58 IP:111.70.93.***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條規約的增訂,當時的提案人就是我。當時是就是針對第三屆委員,不斷的有委員辭職,造成社區花費金錢與人力做補選工作。為避免此情況不斷發生,當選委員日後又辭職或是被罷免,又要再補選。
因此而提此案限制委員的當選資格。
這規定通過後,第四屆管理委員選舉就已經執行。當時張建輝先生、張麗萍小姐都因此規定,而喪失當選與候補抽簽資格。
這是管理委員當選資格的規定,無關乎法律之不朔即既往之規定。而且本人當時在區權會上解釋此提案時,就明確表明是針對第三屆辭職與被罷免的委員而提案,也得到多數區權人同意。所以所有第三屆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今年是絕對沒有資格,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之決議。 |
回應者:3393
2014-03-18 14:28:24 IP:36.224.189.***
回覆 Anita 於 2014-03-18 13:58:13 的發文內容:
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溯及既往嗎?
【解析】
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388&job_id=151314&article_id=8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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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6日,選區權大會的前幾天,剛好有機會預我的律師見面實,我也將我們社區的這個問題,請教我的律師,答案也是條文如果沒有但書的話,所有的法規就是以公布日後實施.也就是第四屆後法條才生效的這是確定的!!!
奇怪的是,本來的推薦名單裡也有辭職過的委員,但當初推薦名單的提議,幸好是取消,要不然也是同樣的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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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ftt
2014-03-18 14:25:52 IP:220.132.102.***
我們投票時都聽得很清楚才勾選票的,我們也是針對第三屆的辭職委員讓我們E、F棟幾乎每二個月就要選一次委員而感到困擾;所以贊成的理由就是希望這些辭職者別再出來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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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3-18 14:20:53 IP:36.224.189.***
回覆 Adam 於 2014-03-18 14:00:38 的發文內容: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3-17 22:49:32 IP:119.77.254.***
我應該記得沒錯,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不的選任管委,這提案是在去年區大由全體住戶同意而成立的,是從第四屆委員會才開始執行.所以跟第四屆以前的委員無關."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發起人 Adam 2014-02-14 10:03:02 IP:220.132.10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請參考下文):目前主委與其他委員有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請周經理依法儘速公告之。"
為何第四屆主委遲遲不公告第四屆委員被告的事由??
請做事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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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3-18 14:19:09 IP:36.224.189.***
回覆 Anita 於 2014-03-18 13:58:13 的發文內容:
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溯及既往嗎?
【解析】
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388&job_id=151314&article_id=8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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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3-18 14:15:11 IP:36.224.189.***
回覆 Anita 於 2014-03-18 13:58:13 的發文內容:
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溯及既往嗎?
【解析】
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388&job_id=151314&article_id=8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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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3-18 14:08:47 IP:180.218.19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18 12:43:58 的發文內容: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條規約的增訂,當時的提案人就是我。當時是就是針對第三屆委員,不斷的有委員辭職,造成社區花費金錢與人力做補選工作。為避免此情況不斷發生,當選委員日後又辭職或是被罷免,又要再補選。
因此而提此案限制委員的當選資格。
這規定通過後,第四屆管理委員選舉就已經執行。當時張建輝先生、張麗萍小姐都因此規定,而喪失當選與候補抽簽資格。
這是管理委員當選資格的規定,無關乎法律之不朔即既往之規定。而且本人當時在區權會上解釋此提案時,就明確表明是針對第三屆辭職與被罷免的委員而提案,也得到多數區權人同意。所以所有第三屆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今年是絕對沒有資格,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之決議。 | "發起人 elliotchen 2013-09-18 00:25:59 IP:114.32.90.***
為了管委會和諧,昨晚管委會中本人已經宣布,從今天起停止代理委員之職務."
之後呢 ?? 繼續代理委員之職務!!
真的很難自圓其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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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18 14:02:28 IP:67.164.2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18 13:01:27 的發文內容: 規約是由區權人所共同制定的!區權會通過也已經被執行的規定,任何人都該遵從。這不需要懂太多法律。一般有常識的人都應該了解。 | 規約必須條述清晣,若是溯及既往也必須表述清楚。可見立規當日即不清不楚,不周全。
立規哪能假定或認定「一般有常識的人都應該了解。 」?以後立規時,文字的表述最好請法律顧問過目。立法精神必須乾淨、普遍,不該有針對性,也不該想當然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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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3-18 14:00:38 IP:180.218.196.***
回覆 leova 於 2014-03-18 13:48:15 的發文內容: 社區規約社由區權人制訂的,若不想遵守;有什麼資格當委員??
有異議早該在第四屆提出,妳現在不想遵守??
想違反規約硬要上任嗎?當時開區權會,提案人解釋非常清楚就是針對第三屆辭職的委員,你想當為何要辭職??
對了有什麼好處讓你無法等到二年後再出任?? |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3-17 22:49:32 IP:119.77.254.***
我應該記得沒錯,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不的選任管委,這提案是在去年區大由全體住戶同意而成立的,是從第四屆委員會才開始執行.所以跟第四屆以前的委員無關."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發起人 Adam 2014-02-14 10:03:02 IP:220.132.10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請參考下文):目前主委與其他委員有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請周經理依法儘速公告之。"
為何第四屆主委遲遲不公告第四屆委員被告的事由??
請做事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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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nita
2014-03-18 13:58:13 IP:61.219.17.***
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溯及既往嗎?
【解析】
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388&job_id=151314&article_id=8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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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18 13:53:46 IP:36.224.189.***
回覆 ecsu 於 2014-03-18 13:44:27 的發文內容: 「周經理昨天說要在晚上9點多公告當選人名單
不知又發生何事?
讓他這麼重要的 (關鑑時刻)
今天請假不上班?」
正在狐疑何以尙未公告當選人名單?比選總統還慢!荒唐!!
| 有近20位住戶,都已將第五屆區權大會後選人之當選人名單及後補後選人當選名單等,都已照相
也照了修正條款條例之贊成票數,反對票數,作廢票數等
如果,數字再變動,不乏會引起公憤
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等當選當日即招開互推委員
但第五屆在 103年3月16日下午17:30當選之委員名單至今尚無公告
這令人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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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eova
2014-03-18 13:48:15 IP:42.66.35.***
社區規約社由區權人制訂的,若不想遵守;有什麼資格當委員??
有異議早該在第四屆提出,妳現在不想遵守??
想違反規約硬要上任嗎?當時開區權會,提案人解釋非常清楚就是針對第三屆辭職的委員,你想當為何要辭職??
對了有什麼好處讓你無法等到二年後再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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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18 13:45:54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3-18 13:44:27 的發文內容: 「周經理昨天說要在晚上9點多公告當選人名單
不知又發生何事?
讓他這麼重要的 (關鑑時刻)
今天請假不上班?」
正在狐疑何以尙未公告當選人名單?比選總統還慢!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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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18 13:44:27 IP:67.164.26.***
「周經理昨天說要在晚上9點多公告當選人名單
不知又發生何事?
讓他這麼重要的 (關鑑時刻)
今天請假不上班?」
正在狐疑何以尙未公告當選人名單?比選總統還慢!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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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18 13:35:10 IP:67.164.26.***
當日,我就以為這條法提得古怪,太具「針對性」,好像要封鎖特定的人似的。直覺提案人的思路不周全不通透,又走封閉路線,與斷絕臨停一樣,都是被動的惡法,不靈活、不開闊。但是第四屆區權會已通過,個人必須三緘其口,予以尊重。
不想今日方知提案人,多謝知會。確實填補了個人認知的缺口。
「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這不是一條善法,希望未來的「立法者」能更謹慎。
「法」是「立」來保障公共權益與自由的,斷非用來作為鬥爭與消費的工具。戒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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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18 13:05:58 IP:220.132.102.***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18 13:01:27 的發文內容: 規約是由區權人所共同制定的!區權會通過也已經被執行的規定,任何人都該遵從。這不需要懂太多法律。一般有常識的人都應該了解。 |
陳一德委員
你要注意自己 PO 網,言行
別再處犯法條
第四屆區大在 102年3月16日招開
102年4月15日公告社區規約
你要注意自己 PO 網,言行
別再處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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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3-18 13:01:27 IP:36.224.189.***
規約是由區權人所共同制定的!區權會通過也已經被執行的規定,任何人都該遵從。這不需要懂太多法律。一般有常識的人都應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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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3-18 13:00:32 IP:42.66.79.***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社區通過管理費降10元
那是不是以前多繳的管理費都要退還
因為可以回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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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18 13:00:23 IP:220.132.102.***
回覆 gin 於 2014-03-18 12:59:44 的發文內容:
Dear elliotchen
說你 小乘佛法要當掉 , 現在給妳 0 分
自 102 年 4月15日起,你们在當委員,
請問 , 有那一位委員被罷免?
請問 , 有那一位委員被辭職?
各位住戶,答案是: 都沒有
既都沒有人被罷免
也都沒有人被辭職
那第四屆管委會成員之現在 po 網 陳一德委員,是否已失言?
是要負相關法律責任
周經理昨天說要在晚上9點多公告當選人名單
不知又發生何事?
讓他這麼重要的 (關鑑時刻)
今天請假不上班?
陳一德委員,
請你注意你的 po文,一分證據一分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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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18 12:59:44 IP:220.132.102.***
Dear elliotchen
說你 小乘佛法要當掉 , 現在給妳 0 分
自 102 年 4月15日起,你们在當委員,
請問 , 有那一位委員被罷免?
請問 , 有那一位委員被辭職?
各位住戶,答案是: 都沒有
既都沒有人被罷免
也都沒有人被辭職
那第四屆管委會成員之現在 po 網 陳一德委員,是否已失言?
是要負相關法律責任
周經理昨天說要在晚上9點多公告當選人名單
不知又發生何事?
讓他這麼重要的 (關鑑時刻)
今天請假不上班?
陳一德委員,
請你注意你的 po文,一分證據一分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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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3-18 12:51:07 IP:42.66.79.***
dear Sir,
法律不溯碩繼往, 不是你說了就算
去問問您的律師吧,訂法律的人最好也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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