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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區權會區權人對於委員當選資格之規定
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3-18 12:43:58 IP:111.70.93.***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條規約的增訂,當時的提案人就是我。當時是就是針對第三屆委員,不斷的有委員辭職,造成社區花費金錢與人力做補選工作。為避免此情況不斷發生,當選委員日後又辭職或是被罷免,又要再補選。
因此而提此案限制委員的當選資格。
這規定通過後,第四屆管理委員選舉就已經執行。當時張建輝先生、張麗萍小姐都因此規定,而喪失當選與候補抽簽資格。
這是管理委員當選資格的規定,無關乎法律之不朔即既往之規定。而且本人當時在區權會上解釋此提案時,就明確表明是針對第三屆辭職與被罷免的委員而提案,也得到多數區權人同意。所以所有第三屆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今年是絕對沒有資格,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之決議。
回應者:gin      2014-03-21 18:05:32 IP:114.37.224.***
回覆 jinnp 於 2014-03-21 14:44:52 的發文內容:
dear Elli--,
法律上是要白紙黑字, 如果沒有, 用錄音檔也可輔助
當然你個人的意見也不代表第四屆管委會的想法

本社區規約對於委員的任期是採時間任期制, 也就是4/1起現在所有第四屆委員都自然不具備委員資格
目前管委會對第五屆委員當選宣告, 採用模糊並且拖的方式來面對
所以4/1起社區, 會是:
1. 四/五大戰? ==> 學立法院? 記得冷氣要開
2. 兩組委員大家都搶著幫社區服務? 那就把委員數增加到30個? ==> 有人要做義工幹嘛拒絕
3. 或乾脆第五屆誰來當就由第四屆來選好了, 花生也是這樣選出來的, 古代唐朝不是也有好幾代盛事

這個社區越來越有創意啦, 生活超不悶的

所以這場遊戲的戲黃金檔還不能下檔

結局如何?

請各位好朋友繼續看下去
,,,,,,


回應者:jinnp      2014-03-21 14:44:52 IP:211.22.14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21 08:45:02 的發文內容:
提案人把提案意旨清清楚楚的解釋了!絕對不準第三屆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當選第五屆的管委!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的決議!
學學張建輝先生令人尊敬的風範吧!不尊重區權人的決議,還能代表區權人做委員嗎?
dear Elli--,
法律上是要白紙黑字, 如果沒有, 用錄音檔也可輔助
當然你個人的意見也不代表第四屆管委會的想法

本社區規約對於委員的任期是採時間任期制, 也就是4/1起現在所有第四屆委員都自然不具備委員資格
目前管委會對第五屆委員當選宣告, 採用模糊並且拖的方式來面對
所以4/1起社區, 會是:
1. 四/五大戰? ==> 學立法院? 記得冷氣要開
2. 兩組委員大家都搶著幫社區服務? 那就把委員數增加到30個? ==> 有人要做義工幹嘛拒絕
3. 或乾脆第五屆誰來當就由第四屆來選好了, 花生也是這樣選出來的, 古代唐朝不是也有好幾代盛事

這個社區越來越有創意啦, 生活超不悶的
回應者:gin      2014-03-21 12:20:57 IP:220.132.102.***
回覆 gin 於 2014-03-21 11:42:10 的發文內容:
給一個良心建議,讓第四屆管委會有個台階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治國原則」底下的子原則之一(另兩個是「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主要的內容是「法律不可以往法律還沒有生效之前產生效果」。

例如有某人在1990年蓋了一棟房子,但1995年的時候立法院制定了一個新法律,將包括那棟房子在內的區域畫為禁建區,違建者就要拆屋兼罰鍰。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可以用1995年的法律去罰1990年蓋房子的人。

這個原則是為了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讓人民得以信賴自己的行為不會在某個可能的未來違法而遭到公權力的處罰,如果沒有這個原則的話,人民根本就無法信賴國家不會挑哪時候惡整自己,法治云云自然更加無可能。



一意孤行

將 (依法處理) 行政事務

遊戲總是會 (Game over)


回應者:Dino      2014-03-21 12:13:32 IP:61.222.59.***
回覆 Adam 於 2014-03-21 10:25:55 的發文內容:
如果你還是如此堅持,那第三屆沈主委也選上第四屆委員(11票), 但是也自動請辭,如今又選上第五屆委員,那又如何解釋?? 別因人而異了.

又周準委員與龐準委員也是第四屆的候補委員(已公告),當時你也沒出面反對,這又如何解釋??

張委員只是沒有要當委員,無論選上與否,不代表他同意你的解釋,除非他自己闡述.

回覆 Dino 於 2014-03-20 17:39:40 的發文內容:
個人認為 , 所謂委員辭職 ,

第一要件 , 當事人必須具備委員身分 , 也就是已經接到管委會通知並完成文件簽署 , 成為名正言順的委員了 , 才有 " 辭職 " 的資格.

在沒簽認完成之前 , 放棄上任 , 就是 "住戶 " 放棄當選的權利 , 就不符合 "委員辭職 " 的條件.

第三屆沈主委的狀況是, 完成第三屆任期 (並沒辭職 ), 並在當選第四屆開票之後, 沒有接受管委會第四屆委員的委任, 沒上任成為委員,沒當過一天第四屆的委員, 所以應該沒資格符合委員辭職的條件.


回應者:gin      2014-03-21 11:42:10 IP:220.132.102.***
給一個良心建議,讓第四屆管委會有個台階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治國原則」底下的子原則之一(另兩個是「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主要的內容是「法律不可以往法律還沒有生效之前產生效果」。

例如有某人在1990年蓋了一棟房子,但1995年的時候立法院制定了一個新法律,將包括那棟房子在內的區域畫為禁建區,違建者就要拆屋兼罰鍰。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可以用1995年的法律去罰1990年蓋房子的人。

這個原則是為了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讓人民得以信賴自己的行為不會在某個可能的未來違法而遭到公權力的處罰,如果沒有這個原則的話,人民根本就無法信賴國家不會挑哪時候惡整自己,法治云云自然更加無可能。



回應者:Adam      2014-03-21 10:25:55 IP:220.132.102.***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21 08:45:02 的發文內容:
提案人把提案意旨清清楚楚的解釋了!絕對不準第三屆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當選第五屆的管委!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的決議!
學學張建輝先生令人尊敬的風範吧!不尊重區權人的決議,還能代表區權人做委員嗎?
如果你還是如此堅持,那第三屆沈主委也選上第四屆委員(11票), 但是也自動請辭,如今又選上第五屆委員,那又如何解釋?? 別因人而異了.

又周準委員與龐準委員也是第四屆的候補委員(已公告),當時你也沒出面反對,這又如何解釋??

張委員只是沒有要當委員,無論選上與否,不代表他同意你的解釋,除非他自己闡述.


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3-21 08:45:02 IP:114.37.224.***
提案人把提案意旨清清楚楚的解釋了!絕對不準第三屆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當選第五屆的管委!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的決議!
學學張建輝先生令人尊敬的風範吧!不尊重區權人的決議,還能代表區權人做委員嗎?

回應者:gin      2014-03-21 08:16:01 IP:220.132.102.***
Dear Ellor
你的法律見解超乎想像
這情有可原,,,

法律條文是訂給不懂法的人看
明社會上明知殺人強姦是重罪
偏偏就有人會去做姦犯科
總是有一堆理由,那些人總是說他沒犯錯
這社會人的心裡形態不可想像

分析:
1,你們開始緊張
2,在找理由
3,希望大家給個台階下
4,怪罪都是釋譯



回應者:huangtc      2014-03-21 08:01:46 IP:114.37.224.***
回覆 Adam 於 2014-03-21 07:49:23 的發文內容:
三位準委員是在101年請辭,5.3條款還沒存在,該條款是102/3才有,所以一直都在說規約不能朔及既往。




回應者:Adam      2014-03-21 07:49:23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3-21 07:14:59 的發文內容:
個人還有疑問:

(1)三位準管委在辭職時有無被告知有5.3條款存在?有無簽署知道5.3條款的文件?管委依法有無告知義務?如同買屋必須告知違建或凶宅一般,否則在法律上可爭議。

(2)第三屆慣例不足以決定第四屆必然遵循。過去沒有任何人提異議,不表示今後不能有人提議異。該提案說明可能只局部適用於第三屆,不必含蓋第四屆或以後的實況。事實上,真正不到位的委員,依然故他(她),也沒有被5.3條款限制到,可見原提案之說明理由是多麼不實。

(3)社區草創,建制立規,一旦不周不全,必然不寧!社區必須承擔錯誤,重新修法,新管委會交接後,責無旁貸,必須修改5.3惡法,或修訂出精確但書、再實施。
三位準委員是在101年請辭,5.3條款還沒存在,該條款是102/3才有,所以一直都在說規約不能朔及既往。


回應者:ecsu      2014-03-21 07:19:34 IP:67.164.26.***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3-21 06:29:15 的發文內容:
大家都先把重點放在是否溯及既往...
但如果當初的提案人陳一德先生當時的委員資格就已有問題
提案就應該無效對吧?

請他本人說明 到現在也沒回應...
+1
陳先生,請澄清此另一疑點。
回應者:ecsu      2014-03-21 07:14:59 IP:67.164.2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21 01:15:25 的發文內容:
摘自:摩納哥公寓大廈102年度第二次區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八)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說明:許多社區委員當選後,無服務熱忱,自行辭職或是不出席委員會議,不適任委員被罷免職責。造成不斷補選委員,每次選完又有委員辭職,又再補選浪費社區資源,也造成委員會運作困難。
方案:既然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經歷,表示此住戶無心或是能力不足擔任社區委員,若再當選可能依然不願或是不適任委員。所以提議自行辭職或被罷免之社區委員,兩年內不得再被選任委員。
投票結果:同意人數:180人,佔比例:20.8902
不同意人數:42人,佔比例:5.9365

此規約很明顯就是針對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出任委員之限制。議案通過後,第三屆管委會便已經依此規約執行,並無任何人提出異議。第四次管委會依法或依慣例,都沒有理由不依此規約執行。
本人亦請示專業律師詳閱本提案意旨,對於本議案之所謂不朔及既往之解釋:所謂不朔及既忘應該指此規約通過前有辭職之或被罷免經歷但已擔任委員職務者,不得剝奪其委員資格。
所以102年3月16日起被選任之委員不管你是在此(102.3.16)之前辭職或是之後辭職,都需滿二年才能被選任為委員.
個人還有疑問:

(1)三位準管委在辭職時有無被告知有5.3條款存在?有無簽署知道5.3條款的文件?管委依法有無告知義務?如同買屋必須告知違建或凶宅一般,否則在法律上可爭議。

(2)第三屆慣例不足以決定第四屆必然遵循。過去沒有任何人提異議,不表示今後不能有人提議異。該提案說明可能只局部適用於第三屆,不必含蓋第四屆或以後的實況。事實上,真正不到位的委員,依然故他(她),也沒有被5.3條款限制到,可見原提案之說明理由是多麼不實。

(3)社區草創,建制立規,一旦不周不全,必然不寧!社區必須承擔錯誤,重新修法,新管委會交接後,責無旁貸,必須修改5.3惡法,或修訂出精確但書、再實施。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3-21 06:29:15 IP:220.132.102.***
回覆 jinnp 於 2014-03-20 23:20:22 的發文內容:
dear Elli-,
所以從你的貼文中
很清楚地並未特別但書,說是要回溯到哪個王朝
也就是依照民法, 該自向公務局報備後,自公布日實施
所以您貼這文, 是在向大家道歉嗎?
大家都先把重點放在是否溯及既往...
但如果當初的提案人陳一德先生當時的委員資格就已有問題
提案就應該無效對吧?

請他本人說明 到現在也沒回應...
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3-21 01:15:25 IP:220.132.102.***
摘自:摩納哥公寓大廈102年度第二次區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八)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說明:許多社區委員當選後,無服務熱忱,自行辭職或是不出席委員會議,不適任委員被罷免職責。造成不斷補選委員,每次選完又有委員辭職,又再補選浪費社區資源,也造成委員會運作困難。
方案:既然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經歷,表示此住戶無心或是能力不足擔任社區委員,若再當選可能依然不願或是不適任委員。所以提議自行辭職或被罷免之社區委員,兩年內不得再被選任委員。
投票結果:同意人數:180人,佔比例:20.8902
不同意人數:42人,佔比例:5.9365

此規約很明顯就是針對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出任委員之限制。議案通過後,第三屆管委會便已經依此規約執行,並無任何人提出異議。第四次管委會依法或依慣例,都沒有理由不依此規約執行。
本人亦請示專業律師詳閱本提案意旨,對於本議案之所謂不朔及既往之解釋:所謂不朔及既忘應該指此規約通過前有辭職之或被罷免經歷但已擔任委員職務者,不得剝奪其委員資格。
所以102年3月16日起被選任之委員不管你是在此(102.3.16)之前辭職或是之後辭職,都需滿二年才能被選任為委員.

回應者:jinnp      2014-03-20 23:20:22 IP:114.37.224.***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20 22:56:04 的發文內容:
dear Elli-,
所以從你的貼文中
很清楚地並未特別但書,說是要回溯到哪個王朝
也就是依照民法, 該自向公務局報備後,自公布日實施
所以您貼這文, 是在向大家道歉嗎?

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3-20 22:56:04 IP:220.132.102.***


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3-20 22:18:38 IP:220.132.102.***

回應者:ecsu      2014-03-20 20:09:50 IP:67.164.26.***
回覆 Dino 於 2014-03-20 17:39:40 的發文內容:
個人認為 , 所謂委員辭職 ,

第一要件 , 當事人必須具備委員身分 , 也就是已經接到管委會通知並完成文件簽署 , 成為名正言順的委員了 , 才有 " 辭職 " 的資格.

在沒簽認完成之前 , 放棄上任 , 就是 "住戶 " 放棄當選的權利 , 就不符合 "委員辭職 " 的條件.


謝謝您局部的回應意見,有幫助。

但不知社區是否如實執行?有清楚的文獻存檔?請教知者。


回應者:ecsu      2014-03-20 20:02:30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3-20 19:08:00 的發文內容:
不知道這三位準委員要不要學王金平院長一樣,向司法機關尋求正義的判決?

否則大家在這裡吵,也不會有定論!

兩案確有類比性,謝謝您提出。

三位準委員是否「要學王金平院長一樣,向司法機關尋求正義的判決」取抉於他們。

我本意在提出問題討論,不在「吵」,希望社區能走入正軌。

這次5.3條款的運用暴露一更本質的矛盾:社區法規説所有區權人都有候選人資格,沒有任何附加條款;但是5.3告訴我們準委員在能履行職務的情況下,有可能沒有當選人資格。這很怪。

如果我是法官,我當如王案,先判準委員身份的沒有不合法性,得以先職事;再判5.3是否充分具備消除當選人的合法性。
回應者:Adam      2014-03-20 19:08:00 IP:220.132.102.***
回覆 Adam 於 2014-03-18 21:16:37 的發文內容:
公告的委員名單有妳啊!

被換掉的是周委員,龐委員與張委員!

但是沒道理!!
不知道這三位準委員要不要學王金平院長一樣,向司法機關尋求正義的判決?

否則大家在這裡吵,也不會有定論!


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3-20 17:52:25 IP:114.37.224.***

回應者:Dino      2014-03-20 17:39:40 IP:61.222.59.***
回覆 ecsu 於 2014-03-20 16:06:03 的發文內容:
Dino, 藉您的發文提些問題,請您或芳鄰釋疑:

「熱烈討論的還只是是否曾經辭職」

如何決定辭職?社區有辭職的SOP嗎?又、比如從未出現的委員是否形同辭職?還是算是空頭或可利用的人頭委員?

跟下來是,您說:

「幾位曾經辭職的委員 , 會辭去委員職位,必有每個人的個人考量,第五屆也未必願意出來幫忙 」

比如,唐主委賢伉儷目前是第五屆當選人,但已無意願再服務社區(只是假設、依陳先生發文所言),請問他們是否要進入一辭職程序?還是能當成人頭委員用?如果是前者,他們將受兩年內不得服務的規範,如果是後者則不受此限。

我之所以認定該規範為「惡法」必須修訂,是因其立意偏頗:(感謝陳先生等發文明確表示該法之針對性,) 是為對付第三屆某委員而設,正好落實了 Jinnp 所謂「懲罰性條款」之意。其結果是不合理地把有意服務社區之熱心能人限制住了。防了君子,防不得小人。又暴露縫隙:比如當選人不辭職、卻採取委托他人、或委託住在社區內之親人成為人頭委員的情況。

請解惑。謝謝。



個人認為 , 所謂委員辭職 ,

第一要件 , 當事人必須具備委員身分 , 也就是已經接到管委會通知並完成文件簽署 , 成為名正言順的委員了 , 才有 " 辭職 " 的資格.

在沒簽認完成之前 , 放棄上任 , 就是 "住戶 " 放棄當選的權利 , 就不符合 "委員辭職 " 的條件.



回應者:ecsu      2014-03-20 16:28:20 IP:67.164.26.***
「結果是不合理地把有意服務社區之熱心能人限制住了。」

這個限制的不合理性是:比如我今年因某種原因不能服務,所以必須辭職,但是我明年很有可能能出來服務啊,怎麼能因我今年辭職,就封閉我明年的服務權呢?
回應者:ecsu      2014-03-20 16:06:03 IP:67.164.26.***
Dino, 藉您的發文提些問題,請您或芳鄰釋疑:

「熱烈討論的還只是是否曾經辭職」

如何決定辭職?社區有辭職的SOP嗎?又、比如從未出現的委員是否形同辭職?還是算是空頭或可利用的人頭委員?

跟下來是,您說:

「幾位曾經辭職的委員 , 會辭去委員職位,必有每個人的個人考量,第五屆也未必願意出來幫忙 」

比如,唐主委賢伉儷目前是第五屆當選人,但已無意願再服務社區(只是假設、依陳先生發文所言),請問他們是否要進入一辭職程序?還是能當成人頭委員用?如果是前者,他們將受兩年內不得服務的規範,如果是後者則不受此限。

我之所以認定該規範為「惡法」必須修訂,是因其立意偏頗:(感謝陳先生等發文明確表示該法之針對性,) 是為對付第三屆某委員而設,正好落實了 Jinnp 所謂「懲罰性條款」之意。其結果是不合理地把有意服務社區之熱心能人限制住了。防了君子,防不得小人。又暴露縫隙:比如當選人不辭職、卻採取委托他人、或委託住在社區內之親人成為人頭委員的情況。

請解惑。謝謝。




回應者:madam      2014-03-20 14:37:22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3-19 01:49:41 的發文內容:
當法律與社區規範出現矛盾,若非修前者,就是修後者!或者説明優先秩序為何?

素昧平生,沒有鬧、也沒有不和諧。對您家產業若干亦不予置評。因為與問題無關。

問題還給管委、主委:請切實處理問題。若是前者優先(法律優先),似乎可以解決目前僵局,則請管委主動提案,修後法,並且正式公布當選人的合法有效性;若是後者有優先性(社區去年通過的規範),亦請管委會正式面對、公布那幾位當選委員無效令,這樣可以清楚進入另一波法律程序,請法官解釋優先秩序。

賢伉儷目前是第五屆管委當選人,原意願意服務社區,令人感念。也沒有任何人有權杯葛兩位未來服務社區的合法地位,除非兩位依程序辭職,讓他人遞補。

當然,我也不樂見明年兩位改變心意想再服務社區時,受到惡法之限制。

我究竟是願意相信賢伉儷老少三代是愛摩納哥,希望社區進步和諧的,但是請勿以為其他區權人是來鬧的。許多人愛摩納不必更少。只是他們更愛對客觀法律的尊重,並且有承擔修改惡法的認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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