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3-18 12:43:58 IP:111.70.93.***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條規約的增訂,當時的提案人就是我。當時是就是針對第三屆委員,不斷的有委員辭職,造成社區花費金錢與人力做補選工作。為避免此情況不斷發生,當選委員日後又辭職或是被罷免,又要再補選。
因此而提此案限制委員的當選資格。
這規定通過後,第四屆管理委員選舉就已經執行。當時張建輝先生、張麗萍小姐都因此規定,而喪失當選與候補抽簽資格。
這是管理委員當選資格的規定,無關乎法律之不朔即既往之規定。而且本人當時在區權會上解釋此提案時,就明確表明是針對第三屆辭職與被罷免的委員而提案,也得到多數區權人同意。所以所有第三屆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今年是絕對沒有資格,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之決議。 |
回應者:huangtc
2014-04-03 23:04:55 IP:114.37.225.***
回覆 Anita 於 2014-04-03 12:08:49 的發文內容:
您夫妻倆也簽了第五屆願任同意書吧!
保證過不就任的話都可以反悔,參加過的第五屆籌備會議(也有出席紀錄)所認同的決議也可以推翻,這就是您所認為的和諧社區以及愛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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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03 22:49:26 IP:114.37.225.***
回覆 ecsu 於 2014-03-29 14:30:20 的發文內容: 3.完成「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
做為一個區權人,個人不能接受高層次法---「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被一個低層次法--「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此中有優先性及主從關係,換句話說,後者可修改、可但書,但前者之權利就跟滿20有投票權一樣,不可被剝奪,除非準委員是罪犯,否則 7.5.3 不足以為取消當選人資格之基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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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03 12:37:38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03 12:22:32 的發文內容: +1
母法的效力比子法大 !! | +1
母法的效力大是因其有必然性,強制性;子法在此只有條件性,偶然性,必須有但書。這是概念問題。
斷不容許第四屆亂法,顛例優先秩序,進而做出違背與母法同層次法 --「拒絕移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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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03 12:23:38 IP:67.164.26.***
回覆 Anita 於 2014-04-03 12:08:49 的發文內容:
您夫妻倆也簽了第五屆願任同意書吧!
保證過不就任的話都可以反悔,參加過的第五屆籌備會議(也有出席紀錄)所認同的決議也可以推翻,這就是您所認為的和諧社區以及愛社區? | 「保證過不就任的話都可以反悔,參加過的第五屆籌備會議(也有出席紀錄)所認同的決議也可以推翻。」
+1
所以選完可以不算,籌備會議閞完可以不算,區權會也可以重開?是誰在鬧社區?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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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03 12:22:32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3-29 14:30:20 的發文內容: 3.完成「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
做為一個區權人,個人不能接受高層次法---「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被一個低層次法--「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此中有優先性及主從關係,換句話說,後者可修改、可但書,但前者之權利就跟滿20有投票權一樣,不可被剝奪,除非準委員是罪犯,否則 7.5.3 不足以為取消當選人資格之基礎。 | +1
母法的效力比子法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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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nita
2014-04-03 12:08:49 IP:60.248.3.***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19 01:09:32 的發文內容: 我太太唐主委名下的房子在E棟、我名下的房子在B棟、我爸媽在C棟、我女兒、、我家人、、共有七間在摩納哥。
這次選舉我們自己把選票選給別人,但是E棟我太太最高票當選、B棟我也與另一位住戶並列第一高票。感謝鄰居對我們擔任委員的肯定!
看到大家的討論,實在令人痛心!我們沒有對任何人有成見,只是堅信區權會通過的議案必需被尊重。
我們只希望社區變得更好,對於擔任委員,我們沒有任何私心!我可以保證我和我太太都不會去就任第五屆委員,你們不要在鬧了好嗎?社區是大家共有的,和諧共好遵守規約才是愛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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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夫妻倆也簽了第五屆願任同意書吧!
保證過不就任的話都可以反悔,參加過的第五屆籌備會議(也有出席紀錄)所認同的決議也可以推翻,這就是您所認為的和諧社區以及愛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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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9 14:30:20 IP:67.164.26.***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3-29 09:47:28 的發文內容:
實在是令人疑惑?更令人不解?管委會的委員是「無給制」,吃力不討好,有人被選岀來當新委員,舊委員應該感到高興,終於可以卸下重擔,減輕壓力!不過到了第四届管委會,岀現了非常奇怪的現象,竟然利用增設「排他條款」來阻止「經過全體區權人票選岀來的委員」上任。
在3月27日第12次管委會會議不是以「討論社區事務」為主訴,而是為了「否定新委員資格」而開,當天參與開會的住戶論述:
1.第四届管委會委員對於周經理的態度非常惡劣,有住戶看不下去,岀面幫周經理擋駕!
2.為了達到開會門檻的8人,岀現二個耐人尋味的現象
a.招來原本深惡痛絕的沈委員岀席
b.原來在「南部」參加鄰長旅遊的陳委員,非常非常敬業的,不計成本的,不辭辛勞的連夜「南部-台北」來回二趟高鐵的路程。
3.完成「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
社區內竟然可以形成一股惡勢力來排除異己,「管委會」的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區權會」之上,完全無視社區區權人的權益!
| 3.完成「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
做為一個區權人,個人不能接受高層次法---「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被一個低層次法--「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此中有優先性及主從關係,換句話說,後者可修改、可但書,但前者之權利就跟滿20有投票權一樣,不可被剝奪,除非準委員是罪犯,否則 7.5.3 不足以為取消當選人資格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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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3-29 09:47:28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3-29 00:27:53 的發文內容: 很遺憾,目前發展事實與此文相去甚遠,社區從此不寧。
有人追逐家族私利之慾望恐非其他善良住戶所想像,否則不會如此 desperate! 什麼侵犯人權之事都敢做。 |
實在是令人疑惑?更令人不解?管委會的委員是「無給制」,吃力不討好,有人被選岀來當新委員,舊委員應該感到高興,終於可以卸下重擔,減輕壓力!不過到了第四届管委會,岀現了非常奇怪的現象,竟然利用增設「排他條款」來阻止「經過全體區權人票選岀來的委員」上任。
在3月27日第12次管委會會議不是以「討論社區事務」為主訴,而是為了「否定新委員資格」而開,當天參與開會的住戶論述:
1.第四届管委會委員對於周經理的態度非常惡劣,有住戶看不下去,岀面幫周經理擋駕!
2.為了達到開會門檻的8人,岀現二個耐人尋味的現象
a.招來原本深惡痛絕的沈委員岀席
b.原來在「南部」參加鄰長旅遊的陳委員,非常非常敬業的,不計成本的,不辭辛勞的連夜「南部-台北」來回二趟高鐵的路程。
3.完成「管委會委員的7票」否定「區權人大會選岀來的新委員資格」。
社區內竟然可以形成一股惡勢力來排除異己,「管委會」的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區權會」之上,完全無視社區區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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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9 01:13:04 IP:67.164.26.***
抱歉,再 Po 一次。
前此個人曾 po 文問及:
「三位準管委在辭職時有無被告知有5.3條款存在?有無簽署知道5.3條款的文件?管委依法有無告知義務?如同買屋必須告知違建或凶宅一般,否則在法律上可爭議。」
修正:應是7.5.3。後 Adam 回應説:「三位準委員是在101年請辭,5.3條款還沒存在,該條款是102/3才有,所以一直都在說規約不能朔及既往。」把問題拉回「朔及既往」。
事實上 7.5.3 的問題更嚴重:它告訴我們區權人選出之準委員,當屆的管委會可以開個臨會就將他們的當選資格否決。
不但可以「朔及既往」,未來在行使此條款時也沒有告知辭職者有此條款陷阱之義務--始作俑者是為賊,遑論 操弄者?是為惡!
這是一條本質上不周全的惡法。惡形惡状完全在社區第四屆管委會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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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9 01:08:00 IP:67.164.2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18 12:43:58 的發文內容: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條規約的增訂,當時的提案人就是我。當時是就是針對第三屆委員,不斷的有委員辭職,造成社區花費金錢與人力做補選工作。為避免此情況不斷發生,當選委員日後又辭職或是被罷免,又要再補選。
因此而提此案限制委員的當選資格。
這規定通過後,第四屆管理委員選舉就已經執行。當時張建輝先生、張麗萍小姐都因此規定,而喪失當選與候補抽簽資格。
這是管理委員當選資格的規定,無關乎法律之不朔即既往之規定。而且本人當時在區權會上解釋此提案時,就明確表明是針對第三屆辭職與被罷免的委員而提案,也得到多數區權人同意。所以所有第三屆有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今年是絕對沒有資格,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之決議。 | 前此個人曾 po 文問及:
「三位準管委在辭職時有無被告知有5.3條款存在?有無簽署知道5.3條款的文件?管委依法有無告知義務?如同買屋必須告知違建或凶宅一般,否則在法律上可爭議。」
修正:應是7.5.3。後 Adam 回應説:「三位準委員是在101年請辭,5.3條款還沒存在,該條款是102/3才有,所以一直都在說規約不能朔及既往。」把問題拉回「朔及既往」。
事實上 7.5.3 的問題更嚴重:它告訴我們區權人選出之準委員,當屆的管委會可以開個臨會就將他們的當選資格否決。
不但可以「朔及既往」,未來在行使此條款時也沒有告知辭職者有此條款陷阱之義務--始作俑者是為賊,遑論操弄者?是為惡!
這是一條本質上不周全的惡法。惡形惡状完全在社區第四屆管委會表現出來。
(3)社區草創,建制立規,一旦不周不全,必然不寧!社區必須承擔錯誤,重新修法,新管委會交接後,責無旁貸,必須修改5.3惡法,或修訂出精確但書、再實施。
三位準委員是在101年請辭,5.3條款還沒存在,該條款是102/3才有,所以一直都在說規約不能朔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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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9 00:27:53 IP:67.164.26.***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3-25 17:38:04 的發文內容: 1、感謝唐主委賢伉儷從善如流,接受物管咨詢律師函覆有關社區規約不宜溯及既往的說明,已於3月24日晚間召集第五屆新當選委員完成主委、副主委、財委及監委的推選,讓此案爭議和諧落幕。
2、建議第四屆管委會立即公告更正後的第五屆管理委員當選名單,並督促物管妥善準備新舊管委會交接資料事宜,以利管委會事務順利推展。
3、感謝第四屆管委會一年來的辛勞!也期待第五屆管委會未來的表現! | 很遺憾,目前發展事實與此文相去甚遠,社區從此不寧。
有人追逐家族私利之慾望恐非其他善良住戶所想像,否則不會如此 desperate! 什麼侵犯人權之事都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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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26 00:38:08 IP:36.224.186.***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3-25 17:38:04 的發文內容: 1、感謝唐主委賢伉儷從善如流,接受物管咨詢律師函覆有關社區規約不宜溯及既往的說明,已於3月24日晚間召集第五屆新當選委員完成主委、副主委、財委及監委的推選,讓此案爭議和諧落幕。
2、建議第四屆管委會立即公告更正後的第五屆管理委員當選名單,並督促物管妥善準備新舊管委會交接資料事宜,以利管委會事務順利推展。
3、感謝第四屆管委會一年來的辛勞!也期待第五屆管委會未來的表現! |
yes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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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5 17:44:58 IP:67.164.26.***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3-25 17:38:04 的發文內容: 1、感謝唐主委賢伉儷從善如流,接受物管咨詢律師函覆有關社區規約不宜溯及既往的說明,已於3月24日晚間召集第五屆新當選委員完成主委、副主委、財委及監委的推選,讓此案爭議和諧落幕。
2、建議第四屆管委會立即公告更正後的第五屆管理委員當選名單,並督促物管妥善準備新舊管委會交接資料事宜,以利管委會事務順利推展。
3、感謝第四屆管委會一年來的辛勞!也期待第五屆管委會未來的表現! | +1
感謝您在第一時間 Po 文知會,社區大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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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pcman
2014-03-25 17:38:04 IP:220.132.102.***
1、感謝唐主委賢伉儷從善如流,接受物管咨詢律師函覆有關社區規約不宜溯及既往的說明,已於3月24日晚間召集第五屆新當選委員完成主委、副主委、財委及監委的推選,讓此案爭議和諧落幕。
2、建議第四屆管委會立即公告更正後的第五屆管理委員當選名單,並督促物管妥善準備新舊管委會交接資料事宜,以利管委會事務順利推展。
3、感謝第四屆管委會一年來的辛勞!也期待第五屆管委會未來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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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am
2014-03-24 12:06:52 IP:36.224.189.***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3-23 07:27:03 的發文內容: 提案人(您本人)不敢對自管委的管為身分澄清 只依著自己的好惡想一意孤行 絕對不准??? 您說了算???
張建輝先生的令人尊敬的風範是當委員時為社區服務的熱忱與跟住戶善意溝通的理念自然形成的 不需您在此多贅述
真有本事 把此議題在您FB公開討論 看看大家怎麼說? | 他不會這樣做的~(礙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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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3-23 19:16:20 IP:220.132.102.***
回覆 Adam 於 2014-03-21 10:25:55 的發文內容: 如果你還是如此堅持,那第三屆沈主委也選上第四屆委員(11票), 但是也自動請辭,如今又選上第五屆委員,那又如何解釋?? 別因人而異了.
又周準委員與龐準委員也是第四屆的候補委員(已公告),當時你也沒出面反對,這又如何解釋??
張委員只是沒有要當委員,無論選上與否,不代表他同意你的解釋,除非他自己闡述.
| 任何法令都是有鑒於當時條文之缺失或不足,而所作的修訂補強,其條文內容的執行,也都是從條文「頒佈日期」起「開始實施」,這是大家都應具備的基本法學常識。
現在有人卻刻意在第五届管委會委員當選名單上註記「三位準委員在101年請辭日期」,意圖使人不當選!請大家仔細思考其原因。
1.三位準委員是在(第三届)101年就請辭,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的條文是在102年4月15日公告後才實施,二者有何關連之處?
2.住戶規約中並無特別載明「朔及既往」,抑無載明「朔及既往期限」。
3.如果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的條文適用於102年4月15日公告日「之前」,那在第四届以前辭職的委員就不只這三位準委員而已,而是從第一届∼第三届所有辭職的委員(不計其數)。
4.為何特別針對這三位準委員緊持封殺令?是否因為這三位委員曾任「主委」「監委」「財委」,對於管委會的業務執行內容太熟悉?太了解?
聰明的住戶們,如果住戶規約成為主事者用來排除異己的工具,自己卻不遵守規約的規範,那麼社區業務又如何能有制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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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3 17:26:59 IP:67.164.26.***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3-23 16:27:18 的發文內容: 1、立法委員月薪數十萬元,王院長打官司保住黨籍以維持立委資格是可以理解的,而社區管理委員是無給職,如果要打官司來確認當選管理委員資格,之後還要耗費個人一整年的時間、精神,義務處理社區事務,這個感覺有點怪怪的。
2、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五條第一款「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社區的管理委員是義務也是權利,不論其當選後就任或辭去管理委員職務,都屬其合法權利。但以目前國內大多數社區現況來說,無給職的管理委員大都無人願意擔任,經常都是由他人推舉出來後,礙於面子或使命感不得已出任,所以,拒絕擔任委員或辭職之事司空見慣,委員出缺補選是常有的事,反倒是積極自薦、拉票,想要擔任管理委員者,大家需要仔細的聽其言、觀其行,究竟是熱心過度還是另有所圖。
3、為了明確管理委員就任、職務委員改選、出缺遞補等作業流程,第二屆管委會提案增訂了住戶管理規約第五條的四、五、六款,當時個人曾建議管委會在第六款中增加:「若依此補選作業建立之委員候補名冊依序遞補完畢,仍無法補足缺額時,則由該棟區分所有權人按門牌號碼,由小到大、低樓層到高樓層之順序,遞補出任委員;倘輪到出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不願意擔任或擔任委員期間因違反規約而被取消委員資格者,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元之代金(併入社區公共基金),再由下一順序之區分所有權人遞補出任委員。」或可解決委員補選頻繁與無人願意出任委員之困境,可惜未獲該時管委會採納。
4、若依第三屆管委會增訂的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有可能某棟的委員一再的補選後又請辭,最終所有區權人都被該條文所限制,二年內不得被選任委員,導致該棟無法產生委員,這情形又該如何處理?可見此條文不僅不能解決委員辭職一再補選之問題,反而可能製造出新問題,足見其荒謬所在!
5、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6、每位管理委員針對各項社區公共議題各自有看法,在管委會中表決議案各有立場,自應予以尊重,但是,對於法規之解讀當依法界常規共識或相關判例為準,無論如何不可將個人見解凌駕於管委會決議、規約甚或法律之上,管委會行事必須依法為之,否則不僅可能招致訟累,更將影響社區和諧。唐主委夫婦雙雙投入管委行列,服務社區的熱情令人感動,但是,堅持個人意見無視法律常規,獨排眾議,實為智者所不取。社區聘有法律顧問(「聿昭法律事務所」合約仍在有效期內,若管委會找不到合約書,我可以提供影本供參),以及具有律師資格的住戶,還有物管的法務顧問…等諸多的咨詢管道,難道均不足以供唐主委賢伉儷參考、明斷?
| 欣然讀此文:針針見血,條理分明,文字清晰,態度坦然。社區確有能人,識見中肯+持平。幸甚!
對比之下請見這話有多狂悖:「絕對不準第三屆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當選第五屆的管委!」
還有:「學學張建輝先生令人尊敬的風範吧!」讀起來好像只是消費他人,絲毫不見誠意,像是牽托來取暖的--可能有些心虛!
再強調一次:5.3 非善法,請細讀原提案之說明與方案,絲毫兜不攏,還倒果為因,橫生支節,一定會引起社區不寧,必須修正。請第五屆準委員們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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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3-23 16:36:56 IP:36.224.189.***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3-23 16:27:18 的發文內容: 1、立法委員月薪數十萬元,王院長打官司保住黨籍以維持立委資格是可以理解的,而社區管理委員是無給職,如果要打官司來確認當選管理委員資格,之後還要耗費個人一整年的時間、精神,義務處理社區事務,這個感覺有點怪怪的。
2、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五條第一款「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社區的管理委員是義務也是權利,不論其當選後就任或辭去管理委員職務,都屬其合法權利。但以目前國內大多數社區現況來說,無給職的管理委員大都無人願意擔任,經常都是由他人推舉出來後,礙於面子或使命感不得已出任,所以,拒絕擔任委員或辭職之事司空見慣,委員出缺補選是常有的事,反倒是積極自薦、拉票,想要擔任管理委員者,大家需要仔細的聽其言、觀其行,究竟是熱心過度還是另有所圖。
3、為了明確管理委員就任、職務委員改選、出缺遞補等作業流程,第二屆管委會提案增訂了住戶管理規約第五條的四、五、六款,當時個人曾建議管委會在第六款中增加:「若依此補選作業建立之委員候補名冊依序遞補完畢,仍無法補足缺額時,則由該棟區分所有權人按門牌號碼,由小到大、低樓層到高樓層之順序,遞補出任委員;倘輪到出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不願意擔任或擔任委員期間因違反規約而被取消委員資格者,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元之代金(併入社區公共基金),再由下一順序之區分所有權人遞補出任委員。」或可解決委員補選頻繁與無人願意出任委員之困境,可惜未獲該時管委會採納。
4、若依第三屆管委會增訂的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有可能某棟的委員一再的補選後又請辭,最終所有區權人都被該條文所限制,二年內不得被選任委員,導致該棟無法產生委員,這情形又該如何處理?可見此條文不僅不能解決委員辭職一再補選之問題,反而可能製造出新問題,足見其荒謬所在!
5、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6、每位管理委員針對各項社區公共議題各自有看法,在管委會中表決議案各有立場,自應予以尊重,但是,對於法規之解讀當依法界常規共識或相關判例為準,無論如何不可將個人見解凌駕於管委會決議、規約甚或法律之上,管委會行事必須依法為之,否則不僅可能招致訟累,更將影響社區和諧。唐主委夫婦雙雙投入管委行列,服務社區的熱情令人感動,但是,堅持個人意見無視法律常規,獨排眾議,實為智者所不取。社區聘有法律顧問(「聿昭法律事務所」合約仍在有效期內,若管委會找不到合約書,我可以提供影本供參),以及具有律師資格的住戶,還有物管的法務顧問…等諸多的咨詢管道,難道均不足以供唐主委賢伉儷參考、明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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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pcman
2014-03-23 16:27:18 IP:220.132.102.***
1、立法委員月薪數十萬元,王院長打官司保住黨籍以維持立委資格是可以理解的,而社區管理委員是無給職,如果要打官司來確認當選管理委員資格,之後還要耗費個人一整年的時間、精神,義務處理社區事務,這個感覺有點怪怪的。
2、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五條第一款「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社區的管理委員是義務也是權利,不論其當選後就任或辭去管理委員職務,都屬其合法權利。但以目前國內大多數社區現況來說,無給職的管理委員大都無人願意擔任,經常都是由他人推舉出來後,礙於面子或使命感不得已出任,所以,拒絕擔任委員或辭職之事司空見慣,委員出缺補選是常有的事,反倒是積極自薦、拉票,想要擔任管理委員者,大家需要仔細的聽其言、觀其行,究竟是熱心過度還是另有所圖。
3、為了明確管理委員就任、職務委員改選、出缺遞補等作業流程,第二屆管委會提案增訂了住戶管理規約第五條的四、五、六款,當時個人曾建議管委會在第六款中增加:「若依此補選作業建立之委員候補名冊依序遞補完畢,仍無法補足缺額時,則由該棟區分所有權人按門牌號碼,由小到大、低樓層到高樓層之順序,遞補出任委員;倘輪到出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不願意擔任或擔任委員期間因違反規約而被取消委員資格者,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元之代金(併入社區公共基金),再由下一順序之區分所有權人遞補出任委員。」或可解決委員補選頻繁與無人願意出任委員之困境,可惜未獲該時管委會採納。
4、若依第三屆管委會增訂的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有可能某棟的委員一再的補選後又請辭,最終所有區權人都被該條文所限制,二年內不得被選任委員,導致該棟無法產生委員,這情形又該如何處理?可見此條文不僅不能解決委員辭職一再補選之問題,反而可能製造出新問題,足見其荒謬所在!
5、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6、每位管理委員針對各項社區公共議題各自有看法,在管委會中表決議案各有立場,自應予以尊重,但是,對於法規之解讀當依法界常規共識或相關判例為準,無論如何不可將個人見解凌駕於管委會決議、規約甚或法律之上,管委會行事必須依法為之,否則不僅可能招致訟累,更將影響社區和諧。唐主委夫婦雙雙投入管委行列,服務社區的熱情令人感動,但是,堅持個人意見無視法律常規,獨排眾議,實為智者所不取。社區聘有法律顧問(「聿昭法律事務所」合約仍在有效期內,若管委會找不到合約書,我可以提供影本供參),以及具有律師資格的住戶,還有物管的法務顧問…等諸多的咨詢管道,難道均不足以供唐主委賢伉儷參考、明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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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3-23 13:42:39 IP:220.132.102.***
回覆 Adam 於 2014-03-20 19:08:00 的發文內容: 不知道這三位準委員要不要學王金平院長一樣,向司法機關尋求正義的判決?
否則大家在這裡吵,也不會有定論!
| 王金平的案子和社區委員的當選案是不能混為一談的,王金平的立委資格是政黨的代表人,所以國民党認為只要撤銷他代表人及觉籍的资格他就不具立委資格,而法院判决王金平勝訴不是説國民党没資格撤銷王的代表人資格,而是認為由國民党的考紀委員會來撤銷是不妥當的行為,所以判王金平勝訴,但這其實是法官的自由心証,因為之前的其他政党也是有由該党的考紀委員會撤銷党籍的前例,那個時候怎麼又是合法了呢?
再說説本次第五屆委員的當選人是以自然人身份當選,故沒有同王金平代表人身份當選的問題,再者第四屆委員會一意孤行,認定部份委員之請辭該溯及日後才制訂生效的規約,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法律具有不溯及既往的特性,普世皆然,否則一再追究將沒完沒了,而主張回溯的言論也突顯了該員法律知識及法學素養之匱乏,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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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23 09:53:27 IP:36.224.189.***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3-23 07:27:03 的發文內容: 提案人(您本人)不敢對自管委的管為身分澄清 只依著自己的好惡想一意孤行 絕對不准??? 您說了算???
張建輝先生的令人尊敬的風範是當委員時為社區服務的熱忱與跟住戶善意溝通的理念自然形成的 不需您在此多贅述
真有本事 把此議題在您FB公開討論 看看大家怎麼說?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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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23 09:51:52 IP:36.224.189.***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3-23 07:27:03 的發文內容: 提案人(您本人)不敢對自管委的管為身分澄清 只依著自己的好惡想一意孤行 絕對不准??? 您說了算???
張建輝先生的令人尊敬的風範是當委員時為社區服務的熱忱與跟住戶善意溝通的理念自然形成的 不需您在此多贅述
真有本事 把此議題在您FB公開討論 看看大家怎麼說? | 請物管用自然人憑證馬上申請 (舊委員及新委員) 之所有權有無轉讓?
沒有自然人憑證的話,我的借給周經理使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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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3-23 07:27:03 IP:220.132.102.***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21 08:45:02 的發文內容: 提案人把提案意旨清清楚楚的解釋了!絕對不準第三屆辭職或是被罷免的委員,當選第五屆的管委!否則就是違反區權會的決議!
學學張建輝先生令人尊敬的風範吧!不尊重區權人的決議,還能代表區權人做委員嗎?
| 提案人(您本人)不敢對自管委的管為身分澄清 只依著自己的好惡想一意孤行 絕對不准??? 您說了算???
張建輝先生的令人尊敬的風範是當委員時為社區服務的熱忱與跟住戶善意溝通的理念自然形成的 不需您在此多贅述
真有本事 把此議題在您FB公開討論 看看大家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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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3-21 22:45:38 IP:114.37.224.***
回覆 leova 於 2014-03-21 21:36:21 的發文內容: 哦…該不會要申請假處分吧? |
Dear leova
做人太認真
說穿了只有一個好處
那就是:讓大家(包括你自己)討厭你
或許,你自認為做人必須認真的理由有1092個,
有時候還要更多...
此事件對妳很重要的話....
那妳做人就要認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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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eova
2014-03-21 21:36:21 IP:125.230.2.***
回覆 gin 於 2014-03-21 18:05:32 的發文內容:
所以這場遊戲的戲黃金檔還不能下檔
結局如何?
請各位好朋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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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該不會要申請假處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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