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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第二條討論區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0:35 IP:220.128.216.***
第二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1.專有部分:係指定編訂獨立門牌號碼之住戶,且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共用部分:係指不屬於專有部分及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於專用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起造人原設計規劃之外觀維護使用,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者,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懸掛或設置廣告物等其他行為.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1.地下各層汽車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2.地下層機車停車位約定由使用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3.二、三樓部分有露臺之戶別約定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座落位置管理使用.一樓部分有廊道之戶別約定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座落位置管理使用.
四、汽車停車位:地下層規劃556個汽車停車位,其中編號521、522為店鋪專用裝卸車位、編號517為垃圾處理區專用裝卸車位,餘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固定車位專用停放.上列汽車位僅得停放汽車,不得為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五、機車停車位:地下層規劃544個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由各戶各擁有一個機車停車位,其相關管理規範及使用位置(採一年重新抽籤一次)由管理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機車,不得為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且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不得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並應依其設置目的及管理委員會規定之使用辦法使用之,以維護該設施(備)之正常使用.
七、各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違反人原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如涉訟時自原放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建物設置以下各項設施,由所有住戶管理維護使用,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列入公共設施一並移交:易所1)起造人於各主要出入口及車道出入口裝設錄影監視系統(2)地下各層位於B梯、E梯、G梯各設有一支逃生樓梯供全區住戶使用.
九、緩降機設置位置:本社區依消防法規規定於部分戶別設置緩降機,如遇緊急狀況,須無條件開放供公眾使用.
十、下列各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自來水機構 4.天然瓦斯公司
5.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 6.有線電視者
回應者:阿W      2009-06-20 22:02:25 IP:203.73.175.***
回覆 ccw1021 於 2009-06-19 10:51:39 的發文內容:
謝謝阿W大大~~
感謝您提供的好建議,雖然我不大懂,呵呵~~
我想,要怎樣讓社區更安全,要加裝什麼,應該還是由管委會或廣春城建設公司這些比較專業的來評估,統一樣式比較好,希望我們管委會可以看到您的建議,大家一起來集思廣益,一起弄一個既安全又漂亮的社區。
我下次拍個照,貼上來看,大家就知道了。
回應者:ccw1021      2009-06-19 10:51:39 IP:163.20.62.***
回覆 阿W 於 2009-06-17 00:36:10 的發文內容:
我去看過一些露臺戶,真的很棒。想想,真該買在二樓咧。
看了一下您說的狀況,真的很不好,難怪會沒有安全感。
不管如何加裝啥紅外線、有監視器,一定還是會怕。

我覺得,可以加裝如同我們陽台的結構和顏色的鍛鐵。
加起來,應該還是蠻漂亮的,而且向裡面、向外面彎曲,中間也凸出一支。

這樣別人就沒辦法爬過去了,而且也美觀。
記得,要用漂亮的鍛鐵造型,然後全部二樓都一致。
謝謝阿W大大~~
感謝您提供的好建議,雖然我不大懂,呵呵~~
我想,要怎樣讓社區更安全,要加裝什麼,應該還是由管委會或廣春城建設公司這些比較專業的來評估,統一樣式比較好,希望我們管委會可以看到您的建議,大家一起來集思廣益,一起弄一個既安全又漂亮的社區。
回應者:阿W      2009-06-17 00:36:10 IP:203.70.99.***
回覆 ccw1021 於 2009-06-14 20:39:48 的發文內容:
jack大大您好~
非常謝謝你的關心~~我會參加的,關於露臺戶的保全是有的,但是保全只是在門窗上裝有感應器,而且門窗要緊閉並且啟動保全才有用處,小弟睡在裡面,如果開窗就不能啟動保全系統,不能啟動保全就沒有任何的安全措施了。
如果迷人的露臺是春成大砌吸引人的地方,那更要好好維持它吸引人的動力,不然一旦所有露臺戶都認為住得不安心,那是否代表我們春成大砌迷人的露臺戶失去他迷人的力量了,我想安全勝於美景吧!最終不過就是有露臺戶都得賤價求售?那連動的對春城的影響也不好!
我想露臺戶也不是一定要裝設什麼雨遮啦鐵窗之類的,我根本對建築不懂,我只是希望這個問題能有所解決,同是春城的住戶,有缺點,應該多少會影響我們春城對外的評價,所以我是希望有能者,如廣春城建設公司,或者管委會能給我們露臺戶一些方向,即便是我們必須自費去處理建設公司留給我們的問題也無妨,也是個解決方式。
小弟猜測所有露臺戶應該都會面臨這個問題,最大的心願也是想解決問題而已,希望有大大可以提供一些意見給我們。感恩不盡~~~
我去看過一些露臺戶,真的很棒。想想,真該買在二樓咧。
看了一下您說的狀況,真的很不好,難怪會沒有安全感。
不管如何加裝啥紅外線、有監視器,一定還是會怕。

我覺得,可以加裝如同我們陽台的結構和顏色的鍛鐵。
加起來,應該還是蠻漂亮的,而且向裡面、向外面彎曲,中間也凸出一支。

這樣別人就沒辦法爬過去了,而且也美觀。
記得,要用漂亮的鍛鐵造型,然後全部二樓都一致。

回應者:ccw1021      2009-06-14 20:39:48 IP:118.165.87.***
jack大大您好~
非常謝謝你的關心~~我會參加的,關於露臺戶的保全是有的,但是保全只是在門窗上裝有感應器,而且門窗要緊閉並且啟動保全才有用處,小弟睡在裡面,如果開窗就不能啟動保全系統,不能啟動保全就沒有任何的安全措施了。
如果迷人的露臺是春成大砌吸引人的地方,那更要好好維持它吸引人的動力,不然一旦所有露臺戶都認為住得不安心,那是否代表我們春成大砌迷人的露臺戶失去他迷人的力量了,我想安全勝於美景吧!最終不過就是有露臺戶都得賤價求售?那連動的對春城的影響也不好!
我想露臺戶也不是一定要裝設什麼雨遮啦鐵窗之類的,我根本對建築不懂,我只是希望這個問題能有所解決,同是春城的住戶,有缺點,應該多少會影響我們春城對外的評價,所以我是希望有能者,如廣春城建設公司,或者管委會能給我們露臺戶一些方向,即便是我們必須自費去處理建設公司留給我們的問題也無妨,也是個解決方式。
小弟猜測所有露臺戶應該都會面臨這個問題,最大的心願也是想解決問題而已,希望有大大可以提供一些意見給我們。感恩不盡~~~
回應者:jack      2009-06-14 19:23:46 IP:220.128.216.***
回覆 ccw1021 於 2009-06-14 18:21:56 的發文內容:
不好意思~~
小弟就是所謂的露臺戶,這是我第一次買房子,因為喜歡春成大門的大人行道,喜歡春成的漂亮中庭及外觀,當然,我也喜歡春城的露臺,所以我買了,成為了露臺戶。
昨天是我第一次住在春城裡,感覺很好,窗戶打開很通風,很涼快,睡起來真的很舒服,。可是睡到一半突然有種不安全的感覺,;因為為了通風,我窗戶沒關,但是我想到我住在二樓,我窗前的露臺除了只是2樓的高度外,露臺跟隔壁的露臺牆壁只有矮矮不到180公分高,露台有兩邊鄰居,另一邊就是所謂的公設,身為男生,我相信大多數的男生都可以輕易的來去自如我窗前的露臺,進了露臺,就可以輕易進入我的房子,因為我窗戶沒關,所以,我猶豫了,我要不要起床把窗戶關起來,不吹自然風,吹冷氣呢?我以後每天睡覺是不是都必須把所有門窗都關緊閉呢?最後,昨天晚上我還是放棄了關窗,因為打開窗戶真的很涼快、很舒服。
以上,我只是真誠的說出住在春成大砌2樓的優缺點,希望管委會能注意到這理,因為這是廣春城公司的缺失,讓人住起來這樣的不安心,實在愧對建築的專業,現在我只能寄望我們管委會能注意到春成大砌每一樓層的缺點,進而改善,甚至要求廣春成公司補救,給我們所有住戶最好的生活品質,提升我們社區最大的價值。(如果每一樓層的缺點能降到最低,相信對整體社區的價值是有很大幫助的)
PS:能夠要求廣春成公司針對此重大的生活安全缺失做整體性的補強嗎?畢竟有個整體性的話,對整個社區是比較好的。(小弟不懂,如有發言不當,還請各位先進多見諒)
CCW21大大,
羡慕你有一個舒適的露台,當你漫步在漂亮的露台,環顧四週美麗的景色,心情一定很好。
關於露台的安全問題,記得曾在社版上看到廣春成好像要幫你們安裝保全系統,不知是否正確。如果除了保全系統外,另外需要加裝其他安全防護裝置,目前規約建議條文是允許有安全顧慮的區權人向管委會申請,並依管委會規定格式製作。
但因為漂亮露台就是春城景觀之所以迷人的因素之一,
所以規約建議條文是禁止鄰街及面中庭露台搭建任何雨遮及採光罩。這份規約建議條文將在6月20日交付區權會表決,通過之後,任何區權人皆必須遵守,因此若你對這條條文有意見,6月20日一定要出席區權會,這樣才能會議表達露台戶的聲音。如果你希望廣春成能改善露台戶的安全缺失,那區權會你就更需要參加了。


回應者:ccw1021      2009-06-14 18:21:56 IP:118.165.87.***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6-13 02:41:37 的發文內容:
[[建議增加修改]]
二、本公寓大...
在二、三樓部分有露臺之戶別, 如有加裝防曬防雨之遮罩者, 得以棟別為單位, 提出統一顏色款式(不影響所有棟別建築外觀及顏色為原則), 須經管理委員會之審核同意後, 全棟自費同時統一施作.
四、汽車停車位:... 自行車之進出, 須經由一樓及停放樓層之電梯, 且於本公寓大廈內各樓層及公共區內禁止騎乘 .
五、機車停車位: ... 自行車之進出規定同前項.

[[理由]]
1) 多數住戶無此需求, 但規約之制定仍應基於公正之角色, 要考慮照顧到少數住戶反應之實際需求與權益 (防曬,防雨,防天降煙蒂),
在不影響建築外觀及顏色為原則之下(公眾利益), 以棟別為單位全部施作.
亦即, 由有露臺之全部戶別自行協調統一顏色款式, 管理委員會只審核 有無影響建築外觀及顏色, 不介入買賣關係.
2)自行車於社區內禁止騎乘
不好意思~~
小弟就是所謂的露臺戶,這是我第一次買房子,因為喜歡春成大門的大人行道,喜歡春成的漂亮中庭及外觀,當然,我也喜歡春城的露臺,所以我買了,成為了露臺戶。
昨天是我第一次住在春城裡,感覺很好,窗戶打開很通風,很涼快,睡起來真的很舒服,。可是睡到一半突然有種不安全的感覺,;因為為了通風,我窗戶沒關,但是我想到我住在二樓,我窗前的露臺除了只是2樓的高度外,露臺跟隔壁的露臺牆壁只有矮矮不到180公分高,露台有兩邊鄰居,另一邊就是所謂的公設,身為男生,我相信大多數的男生都可以輕易的來去自如我窗前的露臺,進了露臺,就可以輕易進入我的房子,因為我窗戶沒關,所以,我猶豫了,我要不要起床把窗戶關起來,不吹自然風,吹冷氣呢?我以後每天睡覺是不是都必須把所有門窗都關緊閉呢?最後,昨天晚上我還是放棄了關窗,因為打開窗戶真的很涼快、很舒服。
以上,我只是真誠的說出住在春成大砌2樓的優缺點,希望管委會能注意到這理,因為這是廣春城公司的缺失,讓人住起來這樣的不安心,實在愧對建築的專業,現在我只能寄望我們管委會能注意到春成大砌每一樓層的缺點,進而改善,甚至要求廣春成公司補救,給我們所有住戶最好的生活品質,提升我們社區最大的價值。(如果每一樓層的缺點能降到最低,相信對整體社區的價值是有很大幫助的)
PS:能夠要求廣春成公司針對此重大的生活安全缺失做整體性的補強嗎?畢竟有個整體性的話,對整個社區是比較好的。(小弟不懂,如有發言不當,還請各位先進多見諒)
回應者:阿W      2009-06-13 22:51:59 IP:61.59.14.***
我也要建議,頂樓因為需要防曬,而且要防水。
所以可以搭設棚子。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3 13:18:20 IP:118.165.87.***

[[說明]]
1) 依第二項、本公寓大廈周..,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
亦即, 有需求時 得建議直接寫入規約 或者 暫時無共識或未想到之事 可在日後幾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案表決


2) 己經公告N久的一些條文 在表決前又添加修改?
如同在 春城大砌社區規約制訂籌備委員會公告說明:
五. 區分所有權人的修正意見可透過智邦社區版或以書面交到社區大廳櫃台。
六. 若無法於建議條文二版討論前提交修正意見者,區分所有權人於第二次區權會時仍可提修正案,但為方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討論及表決,在區權會提修正案請儘量提出書面完整相對條文。

也就是說, 所公告之條文內容只是還可議論之草案, 並非聖旨.
發言之人 宜先從公告之第一頁看起, 不宜斷章曲意.

回應者:小飛      2009-06-13 12:00:39 IP:61.60.126.***
回覆 小飛 於 2009-06-13 11:52:25 的發文內容:
雨遮可以作?
我想住戶沒人會反對
乾脆露台外推比較省事
那樓上住戶每窗戶外也比照作雨遮好了,蔚為奇觀

什麼時候才有正確最終的版本可以參考
己經公告N久的一些條文
在表決前又添加修改?
那小飛也要建議
後陽台從冷氣鐵架上包起來作個鐵窗好了(安全上有實際需要丫)
依每棟棟別統一式樣就好
如何
回應者:小飛      2009-06-13 11:52:25 IP:61.60.126.***
雨遮可以作?
我想住戶沒人會反對
乾脆露台外推比較省事
那樓上住戶每窗戶外也比照作雨遮好了,蔚為奇觀

什麼時候才有正確最終的版本可以參考
己經公告N久的一些條文
在表決前又添加修改?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3 02:41:37 IP:118.165.85.***
[[建議增加修改]]
二、本公寓大...
在二、三樓部分有露臺之戶別, 如有加裝防曬防雨之遮罩者, 得以棟別為單位, 提出統一顏色款式(不影響所有棟別建築外觀及顏色為原則), 須經管理委員會之審核同意後, 全棟自費同時統一施作.
四、汽車停車位:... 自行車之進出, 須經由一樓及停放樓層之電梯, 且於本公寓大廈內各樓層及公共區內禁止騎乘 .
五、機車停車位: ... 自行車之進出規定同前項.

[[理由]]
1) 多數住戶無此需求, 但規約之制定仍應基於公正之角色, 要考慮照顧到少數住戶反應之實際需求與權益 (防曬,防雨,防天降煙蒂),
在不影響建築外觀及顏色為原則之下(公眾利益), 以棟別為單位全部施作.
亦即, 由有露臺之全部戶別自行協調統一顏色款式, 管理委員會只審核 有無影響建築外觀及顏色, 不介入買賣關係.
2)自行車於社區內禁止騎乘

回應者:阿W      2009-06-12 23:02:36 IP:211.74.226.***
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不得..設置廣告物(除店鋪按其座落位置可架設廣告招牌外), ...

廣告招牌應設置於規定位置,不可加設於走道等其它地方。
張貼海報也需依廣告招牌同樣被管制。

四、汽車停車位:...汽車位僅得停放三種車種(汽車、550CC以上重型機車或殘障車輛)之中壹輛 ,並得加停三輛自行車(除裝有輔助輪嬰幼童車外),

sorry...還是覺得,汽車位僅可停放汽車,不應放置其它物品。

ps. 不然以後大家就可放雞毛撣子,水桶...等等了。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2 03:10:47 IP:118.165.75.***
[[建議增加修改]]
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不得..設置廣告物(除店鋪按其座落位置可架設廣告招牌外), ...
四、汽車停車位:...汽車位僅得停放三種車種(汽車、550CC以上重型機車或殘障車輛)之中壹輛 ,並得加停三輛自行車(除裝有輔助輪嬰幼童車外), 前列車輛停放不得超出車位線外,並不得再為其他使用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所停放之自行車應放置平行於短邊車位線, 且若此車位線與鄰車位共用或相對距離少於五十公分時, 應設置車輪擋且最外之車須有停車架. 自行車之進出, 須經由一樓電梯.

五、機車停車位: .. 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機車壹輛或自行車兩輛,不得為他用途。.... 自行車之進出, 須經由一樓電梯.

十一、下列各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
但有使用公共水電或清潔之需要者, 得酌收回饋清潔金, 其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制定之.


[[理由]]
1)汽機車停車位得停放自行車 是基於多數住戶之實際需求所採行之權宜措施.
2)有停放自行車, 短邊車位線與鄰車位共用或相對距離少於五十公分時, 易與鄰旁車輛斜倒擦傷, 故強制設立車輪擋 停車架.
無此關係者(例如靠牆) 不必強制設立.
3)自行車之進出, 須經由一樓電梯, 是基於安全與便利之折衷方案.
4)無償使用部分係指空間而已, 但仍然可能會有公共水電或清潔之需要住戶管理費支出者.
5)店鋪按其座落位置可架設廣告招牌於其他設區有此類似規定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6 13:18:28 IP:118.165.87.***
於公告社區規約第一至四條建議條文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46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七、 ...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推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比照本條例第16條之寫法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 建議將此文(第二條第七項)列於 "規約草約 新增第二十三條 制(禁)止事項" 如何 ?

回應者:Tony F2-14      2009-06-01 03:07:43 IP:122.146.31.***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6-01 01:49:55 的發文內容:
原則上, 若能在各所有權人的汽機車位上 讓所有權人自行決定停放自行車數的話(且不可超出車位線), 較為上策.
即使是如此, 對人口較多之家庭而言, 自行車停車位需求可能不只三個.

多出來的需求, 可向未使用的鄰居租借機車位, 或者如Tony所建議的, 在地下一樓由管委會尋找合適空地地點設立駐車架以補足車位需求缺口, 收費(因在公設上)並只供住戶停放.
基於整潔及不擾鄰之考量(不可超出車位線), 也可如 Jack & Tony 之建議, 各汽機車位若要停放自行車的話, 管委會可要求所有權人須立駐車架, 並依駐車架數為收費標準.

汽車位有大小(6.0x2.5, 5.75x2.25), 汽車也有長短( http://auto.msn.com.tw/news_content.aspx?sn=0810300006 , http://51-fashion.blogspot.com/2008/05/mkt.html )
在不可超出車位線的前提下, 車位所有權人得有0,1,2輛自行車停車位的選擇.



Tony 所言 "另外卸貨停車位也可徵收使用(卸貨使用率應該不高)", 此建議會有爭議也不適.
1)規約所定 "編號521、522為店鋪專用裝卸車位、編號517為垃圾處理區專用裝卸車位", 其特殊目的係基於買賣契約之內容而制定, 正如同二、三樓部分有露臺是建築物外觀之一部分, 原應為公設, 但買賣契約內將之設定為"約定專用", 且每位買方皆簽名蓋章同意, 不容否認. 所以, 日後管委會若將之變更用途,會有適法上之爭議.
2)卸貨使用率應該會很高, 因為544戶搬遷或購物送貨皆會使用到此公用車位, 而且幾乎是每天.

--
上述卸貨問題的確沒有仔細考慮到
感謝提醒

另外個人汽車停車位放置腳踏車我覺得不妥
主要有三個考量

第一,整體性,汽車停車位放置腳踏車會感覺紊亂,倒車視野上也很容易受阻,停放不良碰倒時,很容易造成住戶紛爭

第二,可行性,如何下到地下二樓以下是一個問題,
到地下室的電梯是小台的,應該不易放入一台自行車(沒測試過,煩請哪位有腳踏車的芳鄰實際測試),就算放入後,其他人要搭乘進出就有點困難

第三,安全性,難以規範不得在地下汽車車道上騎乘,(大部分是學生族或學童,會不會聽勸~ ~),
若是腳踏車無法搭電梯,勢必會有人往汽車道斜坡下去
我們的車道斜坡是旋轉式的(連續繞圈),行進間很多柱子和死角,很容易造成碰撞意外,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1 01:49:55 IP:118.165.75.***
原則上, 若能在各所有權人的汽機車位上 讓所有權人自行決定停放自行車數的話(且不可超出車位線), 較為上策.
即使是如此, 對人口較多之家庭而言, 自行車停車位需求可能不只三個.

多出來的需求, 可向未使用的鄰居租借機車位, 或者如Tony所建議的, 在地下一樓由管委會尋找合適空地地點設立駐車架以補足車位需求缺口, 收費(因在公設上)並只供住戶停放.
基於整潔及不擾鄰之考量(不可超出車位線), 也可如 Jack & Tony 之建議, 各汽機車位若要停放自行車的話, 管委會可要求所有權人須立駐車架, 並依駐車架數為收費標準.

汽車位有大小(6.0x2.5, 5.75x2.25), 汽車也有長短( http://auto.msn.com.tw/news_content.aspx?sn=0810300006 , http://51-fashion.blogspot.com/2008/05/mkt.html )
在不可超出車位線的前提下, 車位所有權人得有0,1,2輛自行車停車位的選擇.



Tony 所言 "另外卸貨停車位也可徵收使用(卸貨使用率應該不高)", 此建議會有爭議也不適.
1)規約所定 "編號521、522為店鋪專用裝卸車位、編號517為垃圾處理區專用裝卸車位", 其特殊目的係基於買賣契約之內容而制定, 正如同二、三樓部分有露臺是建築物外觀之一部分, 原應為公設, 但買賣契約內將之設定為"約定專用", 且每位買方皆簽名蓋章同意, 不容否認. 所以, 日後管委會若將之變更用途,會有適法上之爭議.
2)卸貨使用率應該會很高, 因為544戶搬遷或購物送貨皆會使用到此公用車位, 而且幾乎是每天.

--
回應者:Tony F2-14      2009-05-31 14:09:43 IP:203.67.37.***
今天下到停車場大略查看
發現地下一樓還有很多空間可規劃成自行車位
地下二樓以下幾乎找不到空間可使用
建議未來管委各位大大抽空查看和規劃設立停車架如下
http://tw.f5.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33510407
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44183147?u=c0919348620

例如機車斜坡道防旁與後方,某些公設旁畸零地
另外卸貨停車位也可徵收使用(卸貨使用率應該不高)
另外F/G棟一樓兩側電梯旁的逃生梯下方,也有可容納七台腳踏車空間(共四間,此逃生梯只到一樓,未通地下室)
F/G棟有 A/B棟應該也有

此外,若各位有高價自行車還是停放在自家陽台比較妥當,
免增管理困擾,(失竊率太高)
可參考使用壁掛架
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42833160

若是兩台以上可參考下列雙停車架
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48000388?u=asasx2004

對於自行車位,我的看法是增設停車位
一樣登記設標示與收費,以免亂停,收費建議約每月50元,
幼兒學習車不得停放,(此種車量不大,請放自家)

機車停車格可開放停自行車,但只可選一停放,不可並停

回應者:Tony      2009-05-31 02:24:07 IP:202.145.144.***
自行車的問題我想還需要大家慎重論

如同神奇的傑克大哥所言,本社區投資客及準房東不少
我剛剛搜尋了一下,估計約有近百戶要在網路上刊登出租(若干重複)
未來這些租屋客若未能規範,會造成規約大漏洞

自行車我們概約分兩大類,高價及中低價位
高價位者放置於地下式的機會可能性不高(現在很多一部兩三萬十數萬者皆是),因此大多放置家中,建議各位自行在陽台設置掛架

中低價位代步自行車,這個就會很多,大部分的人會任意放置,不關心失竊或損壞,因為只是暫時代步用,因此若無法適度規範,會造成地下室髒亂的原因,(例如我公司的停車場每年都要公告無主自行車統一標售,因為很多人放著不管)

建議幾個重點,
第一,地下室停放自行車一律設置收費及標章用以規範,,不可任意停放,以免以後難以規範(無主一律以廢鐵公告標售)

第二,尋找適當地點設置腳踏車架(壁掛式或者地面式),不可任意放置,徒增髒亂

第三,不建議在自有車位附近設置停放自行車,萬一停車時撞壞高價自行車,會造成住戶紛爭(自行車輕輕一撞就損壞嚴重)

第四,嚴格禁止在地下室車道上騎乘自行車

另有一個問題,
地下室的所有權,是屬於汽車停車位全部所有權人所有,每個所有權人負擔9~10坪費用所購置停車位及車道公設,(但真正使用的停車格不過4坪左右,因此也要考量到所有權人的權益,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不是我專業,也請大家提供建議





回應者:shiu      2009-05-30 12:57:36 IP:210.64.14.***
我個人有機車和自行車,但尚未固定停放進來。

目前因停車戶數不多,機車和自行車停放在機車格內,可能影響還不大,但若很多住戶入住之後,停車比較飽和的狀況,機車和自行車一併停在車格內,恐怕還是會造成隔鄰的不便。

我認為機車位還是以停放一部機車為原則〈或可停放兩部自行車〉。 有些人不需要機車停車位,可跟他們承租。或請教建商是否有地方可規劃為停自行車之處。
回應者:jack      2009-05-30 11:36:06 IP:220.128.216.***
頭痛至極的問題!
大家一定要多方思考,互相體諒,
才有可能找到一個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我們社區的機車位只是標準尺寸,因此要放一台機車加一台自行車,恐有困難,若開放讓一機一自同時停放,結果必導致踰線強擠頻仍,鄰近車位滋受侵擾的現象。
但鄰居們有自行車停車需求,在台北大學特定區是很普遍的,若罔顧這種需求,鄰閭關係恐怕會變得緊張。實務上也亟待解決。

原本為了顧慮安全問題,我很反對汽車停車位開放停放自行車,但社區的汽車位是比較開濶的,若可以開放,多停一輛自行車應不成問題,又社區汽車停車位目前入住人數不多,在投資客比例不小的情形下,承租汽車停車位也會比較容易。(因為一個家庭可能不止一輛機車,且因下學期社區有多戶租給學生,機車位需求會更大,要承租機車位反而更困難。)所以我認為也許可以考慮開放汽車停車位可以多停放一輛自行車。

當然,開放停放一定要輔以嚴格的停放規矩,例如
1.有停自行車需求的車位要向管委會登記,並按月加繳清潔費(汽車位停車費不若有無停放汽車均需繳交),自行車停放再按數量加繳清潔費)。
2.已向管委會申請核準的自行車位,必須自行按規格增設腳踏車固定架,以防傾到,造成公共危險。
2.一個汽車車位若只是兼停自行車,則只能停放一台,若完全不停放汽車,則可停放四台。(當然要有四個固定架,並加繳四份自行車清潔費)
3.自行車必須由電梯下樓,一出電梯便須用手牽到停車位,地下停車場嚴禁騎乘自行車。

這樣的想法,雖然不是最理想,但應該可以暫解自行車停車燃眉問題,同時也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不知可否得到鄰居們認同?
回應者:wilson      2009-05-30 10:05:29 IP:218.4.63.***
+1
機車停車位: 1機車得再加停1自行車 或 只能停2自行車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汽車停車位: 1(汽車或重機或殘機) 得再加停2自行車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安全與環境整潔,確實無法兼顧,只能在兩者取得平衡點
但也是目前所有社區遇到問題,所以我贊同上面建議,也就
是管委會退讓一步讓住戶車子有所放,相對的住戶們要遵守
住戶公約將車子放好,不要違反規定。
回應者:chester      2009-05-30 00:50:58 IP:114.44.43.***
Yuan-Pei兄所說的確是各社區所常面臨的實際狀況, 且將自行車置於家中確實很擾人, 所以才會有先前的較務實之建議(汽機車位皆可停放機車),

"整齊美觀", "地下室行車安全" 與 "住戶遵守不得超出車位之道德差" 是規約籌備會委員考量之主要原因, 故有暫定之方案(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46 )
整體社會總是會有害群之馬老鼠屎, 社區之中難免也會有一二, "道德差" & "排放凌亂" 是會存在這樣的少數人, 若只因這少數人卻妨礙了大多數會守法的住戶而言, 反而會造成更多人的不方便.
與其讓住戶一再違反規定,唱反調,執意將自行車放於公共走廊上(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33&fno=265 ), 造成管委會 物業管理 及住戶們之間不斷的 煩不勝煩的衝突, 不如改為更合理的管制措施, 似乎是較有利和諧的措施.

例如, 一般之3口家庭可能有之車輛為: 1汽車+1機車+3自行車.
目前草擬規約管制情形為:
機車停車位: 1機車 或 1自行車
汽車停車位: 1汽車 或 1重機 或 1殘機


合理的管制情形為:
機車停車位: 1機車得再加停1自行車 或 只能停2自行車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汽車停車位: 1(汽車或重機或殘機) 得再加停2自行車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自行車應搭電梯至B2~B5

為減少在正式區權會上對規約之冗長討論, 規約籌備會的任務就是事先整合各家意見, 挑選出最多數人認同的方式,
故請各芳鄰儘量發表看法(如同意,異意之理由, 同時也是表示正反雙方之人數比例),
一旦規約通過之後, 各位就有遵守之義務.

當然, 若對籌備會所綜合的最終規約版本(6/20之前籌備會最後一次會議定案)仍覺得不合理或不當的話, 區權人還是有權在正式區權會會議上發表異議以爭取其他多數人認同的 !

回應者:Yuan-Pei      2009-05-29 02:29:01 IP:220.135.218.***
目前許多鄰居已進駐,很多鄰居都有自行車,目前就所看到的停車現況,請籌委們討論一下,草約條文是否要再檢視一下。

1.B1機車位有芳鄰停放一大一小的腳踏車,而且沒超出格線耶(真厲害)。

2.汽車停車位同時停放汽車與自行車。

因為自行車不方便在家中,鄰居們應該也不會想擺在走廊上,未來大家對於自行車的停放與進出方式,鄰居們一定對此條文的限制條件會有相當多的意見,值得思考是不是要嚴格限定地下室停自行車的規定。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4 22:43:40 IP:118.165.82.***
依第一次(5/20) 新修訂規約版本: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46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五、機車停車位: ...其相關管理規範及使用位置(採一年重新抽籤一次) ,...

因有芳鄰有反應 建商事先未依臨棟分區抽籤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324 對於已抽到的位置覺得很不合適 且又將面臨管委會將如何管理之問題
現將主要問題列於此, 請各芳鄰就眼前的狀況提出較合理可能之討論, 因為規約正式通過之後, 管委會將依此法管理.

[Q1] 機車停車位使用期限有兩種方式
1) 採一年重新抽籤一次
2) 永久固定(第一次抽籤後)

[Q2] 臨棟性
1)若決議採永久固定 但又覺得第一次抽籤方式未依臨棟分區是不恰當時,
是否可在 6/20區權會上提案, 依臨棟分區重新再抽籤一次
2)不管永久, 還是一年一次抽籤, 得允許住戶自行交換並以書面向管委會申請 新使用位置.


***攸關自身權益, 千萬不要吝於發言; 趁著還未完全定案之前, 你是有選擇機會去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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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21 00:43:04 IP:118.165.72.***
[[看看別人所遭遇的問題]]
假借正義之暴力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16&fno=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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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算是"汽車嗎 ?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16&fno=40

[[看看別人所遭遇的問題]]
全體住戶在地下室有哪些持份 ?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16&f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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