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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第二條討論區 |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0:35 IP:220.128.216.*** 第二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1.專有部分:係指定編訂獨立門牌號碼之住戶,且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共用部分:係指不屬於專有部分及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於專用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起造人原設計規劃之外觀維護使用,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者,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懸掛或設置廣告物等其他行為.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1.地下各層汽車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2.地下層機車停車位約定由使用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3.二、三樓部分有露臺之戶別約定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座落位置管理使用.一樓部分有廊道之戶別約定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座落位置管理使用. 四、汽車停車位:地下層規劃556個汽車停車位,其中編號521、522為店鋪專用裝卸車位、編號517為垃圾處理區專用裝卸車位,餘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固定車位專用停放.上列汽車位僅得停放汽車,不得為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五、機車停車位:地下層規劃544個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由各戶各擁有一個機車停車位,其相關管理規範及使用位置(採一年重新抽籤一次)由管理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機車,不得為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且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不得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並應依其設置目的及管理委員會規定之使用辦法使用之,以維護該設施(備)之正常使用. 七、各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違反人原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如涉訟時自原放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建物設置以下各項設施,由所有住戶管理維護使用,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列入公共設施一並移交:易所1)起造人於各主要出入口及車道出入口裝設錄影監視系統(2)地下各層位於B梯、E梯、G梯各設有一支逃生樓梯供全區住戶使用. 九、緩降機設置位置:本社區依消防法規規定於部分戶別設置緩降機,如遇緊急狀況,須無條件開放供公眾使用. 十、下列各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自來水機構 4.天然瓦斯公司 5.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 6.有線電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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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20 10:50:15 IP:220.128.216.***
規約草約第十條,下列各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自來水機構 4.天然瓦斯公司 5.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 6.有線電視者 其中第5項包括電信機構,這樣是否會造成手機基地台可以在社區設置的依據? 是否應改為 十、下列各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自來水機構 4.天然瓦斯公司 5.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 6.有線電視者 但不得設置任何對人體健康尚有疑慮的無線基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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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20 00:51:12 IP:114.44.41.***
十一、 前第四項重型機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之一所定義的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十二、 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 由管理委員會擬訂後公告. [[理由]] 若沒有特別說明的話, 重型機車通常是指 > 50cc 之機車, 這樣的情形恐怕不是原先立法之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之一 http://law 另一方面, 籌備委員會功能僅止於收納各方意見用於規約之起草以供6/20區權會議決內容, 不越權處理正式管委會之職權. Spark 所列之問題 應屬個別買賣契約內之標的瑕疵問題(有無超出誤差範圍) 宜由買賣雙方 就買賣契約罰則處理 若有多人都有同樣超出誤差範圍者, 得一起委託代表向賣方交涉, 若無共識時, 得委任律師提起訴訟. 為讓執法之保全人員有所準則依據, 確實是應該以有無超出車位白線為圭臬(criter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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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9 21:06:41 IP:220.128.216.***
這是籌委會明天要討論的議題,是否請大家多發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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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oee0225
2009-05-19 13:38:30 IP:122.147.141.***
但是如果花小錢可以把社區用的更好(停車場打掃乾淨一點) 我願意啦(之前訂是汽車一個月300) 所以贊成 4. 有車位者尚要加車位管理費,符合始用者付費原則. 還有汽車停車位只能放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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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iu
2009-05-19 12:28:47 IP:210.64.14.***
但B1不知是否還有多餘空間可作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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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9 11:28:23 IP:220.128.216.***
大家都希望停車井然有序,但有時在有臨時訪客時,又希望可以給訪客一個方便,讓訪客感到舒適、便利。 這二個期望不是不能同時達成,但必須有詳細的規劃,不然不是停車亂象叢生,不然就是訪客不得其門而入,沒有舒適,還會惹出一身氣。 Chester的增修我同意,但是不是還應加上一個申請臨時停車證後才能停放到住戶暫空的停車位上。當然這還可配合將每個停車位上懸掛一塊登記車號的牌子,申請臨停時,臨時停車證上也必須註明可停車位號碼或登記車號,這樣保全人員巡視時,比對臨停證及車位上登記車號便可以知道是不是有亂停現象。不過像這種太細則的東西,可以不必放在規約,授權管委會訂定停車管理辦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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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park
2009-05-19 02:39:40 IP:122.126.32.***
各位芳鄰大家好: 我的車位是地下3樓的344號,屬大車位(比標準車位長寬各大約15cm左右?--待查證!),右邊也是大車位.但昨日我用尺量一下,寬度竟然比它少了4cm,也就是說劃車位標線時就沒有劃得很精確.如果將來管委會要嚴格限制停車不得超出標線,這就會有爭議了.希望籌委會注意這個問題,並向廣春成交涉該如何解決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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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9 01:57:39 IP:118.165.82.***
[[建議增加修改]] 四、汽車停車位: ...列汽車位僅得停放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汽車停放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 但同時只限停放前列車種一輛. 五、機車停車位: ...列汽車位僅得停放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機車停放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 但同時只限停放機車一輛. 十一、 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 由管理委員會擬訂後公告. [[理由]] 四,五) 相信爾後住戶一定會有如下之困擾, 所以以上修改係允許所有權人自由使用其車位 但仍須遵守管理委員會公告(及罰則) "有關沒停車證就不能停車" http://myh 十一) 另定使用規定包含 小柯所期望的 進出停車場必須走機車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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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柯
2009-05-15 19:04:23 IP:118.160.239.***
建議: 1.腳踏車規劃在B1 2.重機 殘障車可以停在汽車位裡,但進出停車場必須走機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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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柯
2009-05-15 19:04:06 IP:118.160.239.***
建議: 1.腳踏車規劃在B1 2.重機 殘障車可以停在汽車位裡,但進出停車場必須走機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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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ilson
2009-05-15 09:31:18 IP:218.4.63.***
我個人比較不希望在社區人行道周圍設置自行車架,因為社區周圍人行道是屬於全北大特區大公設,非春城大砌所專有。 當初我們看在這裡,那十字街廊人行道就是最大優點,如後擺放一些非社區自行車,春城大砌管委會有權管嗎? 樹林市政府有能力管好嗎?這都是我們必須想好,不要事後造成我們社區周圍擺放一些亂七八糟自行車我們又不能管,即使你看到一台破爛自行車,管委會可以處理嗎? 但是等整個社區住滿8成後,機車與自行車絕對是管委會必須面對問題,大愚治水不是用防堵,而是用疏散,住戶有需求就必須大家討論來解決,一味限制事後一定會產生自行車在樓梯間亂竄。 依我目前所住社區200戶,機車有400多,本來建商也是一戶一機車位,多出來200機車需求怎麼辦,這時就要靠管委會智慧,你是要強制防堵政策要住戶在外面想辦法,或是道德勸說沒車位就不要買機車還是解決車位問題,就靠大家怎麼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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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5 06:37:07 IP:118.1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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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4 01:49:13 IP:220.128.216.***
本條第二項,最後一段話: 『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於專用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起造人原設計規劃之外觀維護使用,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者,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懸掛或設置廣告物等其他行為。』 應改為『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懸掛,或設置鐵窗、廣告物等其他行為。』 要把鐵窗特別註明,並在規約通過後,送交縣政府核備,這樣才不會像風呂有人做了鐵窗,管委會郤無可耐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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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4 01:40:53 IP:220.128.216.***
平日多少存一點,需要時才不會那麼痛。 重機車及殘障車停在汽車位,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畢竟交通法令也是將重機車視為汽車。 但對腳踏車放在汽車位,我是很擔心的,所以我只贊同腳踏車可以放在B1機車位,但不能一個車位同時擠進一輛腳踏車及一輛機車,車位沒那麼大,會排擠到別人的車位。 腳踏車的停放,我認為除了可以放在機車位外,在管委會成立後,應請管委會行文樹林市公所及三峽鎮公所,請他們在台北大學特定區的人行道上廣設自行車架,讓台北大學特定區真正成為一個腳踏車的樂活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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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0:00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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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20:39 IP:118.165.77.***
對沒有車輛(腳踏車,各種車種)停放需求者而言, 地下室如何管制, 可能是不痛不癢的一件事. 前文建議殘障機車或重型機車(可行駛快速道路)得允許停泊於汽車位 是替少數弱勢者發聲, 但確實也有行車安全上之疑慮, 也許改由當事人來發言較適格, 也較能爭取到同情票. 攸關自身權益的事, 若現在選擇當啞巴的話 , 在日後吃到黃蓮時, 那時再控訴制度不公平, 是沒有人會鳥你的喔 ! ############################################# 另一方面, Wilson 的論點是很客觀的, 正如同繳稅是光榮的義務, 但人總是想辦法避稅逃稅, 同時又希望靠稅入來支撐施政的政府公家機關能撥款補助自家建設需求. 管理費的收取金額不能以每月支出約等同金額為標準 而沒有儲蓄備用款. 房屋如同人的建康一樣, 久了之後各項設施會折舊及損耗, 當日後需要較大金額支出時, 與其寄望召開區權會向住戶開口繳錢之不易通過方案(尤其是投資客占有不少比例之情況時), 不如用每月強制分期儲蓄的方式來得妥當. 如同政府所規定的強制性繳納勞保退休金一樣 . 有些社區外觀及內部設施因缺錢而荒廢擺爛, 縱然有些住戶提議想整修, 終因願出錢的人少而作罷, 誰也不想先當花錢的凱子讓別人免費分享使用. 且地下室管理費用支出不是只有前文所列事項, 不管有沒有車位, 還得另外再支付政府必收的土地暨房屋稅 及 水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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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iu
2009-05-14 00:56:16 IP:58.1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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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4 00:55:03 IP:220.128.216.***
並且應該規定腳踏車在地下室只能用牽的,不可騎乘,以免發生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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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ee450621
2009-05-13 10:42:33 IP:59.124.126.***
贊成!機車與汽車實不應停在一起,這樣機車會在地下各層竄動,危險!且若小有擦撞人或車,反而不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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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yliao1126
2009-05-13 09:57:31 IP:210.69.152.***
建議:汽車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機車停車格只能停一台機車或二台腳踏車 理由:不要輕易考驗人性,人性是不易通過考驗的! 雖說在格子範圍內停車,但今日不超過,明日可能車身傾過,可能壓線….徒增住戶間之衝突 且機車在地下2、3、4、5樓流竄,對於尚未熟悉車道的住戶,易有危險。 解決方式:本社區有544戶,按一般情形能住滿8成就很不錯,有多輛機車、腳踏車之住戶應向尚未入住的住戶租用停車格。 建立使用者付費之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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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ilson
2009-05-13 09:23:47 IP:218.4.63.***
依買賣合約 每戶有一個機車位,汽車位你可以不買 所以機車位是住戶專有,如果住戶沒機車還是要分給他機車位 一般情況他可以出租給有機車位需求之人,管委會無權將住戶機車位分給別人,只能依規約每年抽籤分配位置. 至於管理費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我们設區每月須要支出80萬外加希望每月需有2萬儲備基金所以總支出就是82萬,此時只是82萬如合分配,如果我们社區總建坪為1.5萬坪,此時管理費就有多種分法 1. 汽車,機車不收費,82萬/1.5萬坪,求出每坪管理費55元 2. 汽車,機車不收費,82萬/544戶,不分大小戶,每戶每月1510元 3. 汽車,機車要收費,預估停車場費用佔總費用20%,所以82萬*20% 16.4萬給有車位人負擔,剩下65.5萬/1.5萬坪,求出每坪管理費 44元,此時住戶沒買車位只需負擔每坪44元管理費,有車位者尚 要加車位管理費,符合始用者付費原則. 4. 汽車,機車要收費,預估停車場費用佔總費用20%,所以82萬*20% 16.4萬給有車位人負擔,剩下65.5萬/544戶,不分大小戶,每戶每 月1210元,此時住戶沒買車位只需負擔1210元管理費,有車位 者尚要加車位管理費,符合始用者付費原則. 所以車位繳不繳費不是問題,問題是何者比較公平. 以上數字是為說明用,實際要等到管委會成立精算後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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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atty
2009-05-13 02:58:34 IP:58.114.240.***
我也不建議收費耶~ 畢竟車位都買了,管理費也繳了 根據規定: "1.地下各層汽車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2.地下層機車停車位約定由使用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我個人是認為不是每一戶都有機車 而且也不是每一戶都只有一台機車 既然是使用人停放的話 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請每一戶提出所需機車位的申請 然後再來抽籤決定呀??? (我還以為每個人都有買車位耶 當初不是買戶都要配一個車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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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5-13 02:35:04 IP:61.58.189.***
可是,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當初購買房屋時,不是強制每戶都要買1個車位,所以應該是家家戶戶都有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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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3 02:23:10 IP:118.165.68.***
ccw1021 考慮也有道理 *建議修改 四、汽車停車位: 上列汽車位僅得停放汽車或殘障機車或重型機車 ...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 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機車或兩輪腳踏車 ...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理由: 1) 因應住戶們有腳踏車停放之需求, 若沒有明文規定的話, 僅能停放於自家屋內. 但其他社區多將其放於自家,汽機車位內, 相信本社區將也會有人如此做法, 與其造成管委會在依法執行上與住戶的對立矛盾, 不如明文規定許可. 2) 允許殘障機車或重型機車可停放於汽車停車位的原因是 機車位放不下的權宜之策, 但每輛收費比照汽車. 3) 限定兩輪腳踏車的原因是, 若兒童車(或裝有輔助輪的較大腳踏車)也可置於此的話, 兒童有時會瞞著家人來到地下室牽車, 在沒有成年人陪同下亦發生安全上的疑慮. 4) 小寶麻麻問到有關要不要收費問題, 大家可想看看 "停車這件事" 經歷了那些步驟: <1>靠近地下室出入口, 有門衛人員把關 及 橫欄起落. <2>入地下室車道, 須要天花板燈光照明 打掃車道 <3>入車位停好, 車位也要有人打掃 <4>入電梯上樓, 也要耗電及照明. <5>保全巡邏防護 以上總總皆需額外的開銷, 並非只有將車停好在自家車位這一簡單事而已, 對沒有車位的人須共同負擔, 似乎在權益上不公平. 若多數人希望汽車位也可停放兩輪腳踏車(機車不宜) 的話, 可限制腳踏車須從B1電梯到B2~B5, 第四項可再加兩輪腳踏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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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好球
2009-05-13 00:19:31 IP:59.104.136.***
為了整齊與美觀 汽車停車格,除了停放汽車外,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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