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0:35 IP:220.128.216.***
第二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1.專有部分:係指定編訂獨立門牌號碼之住戶,且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共用部分:係指不屬於專有部分及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於專用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起造人原設計規劃之外觀維護使用,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者,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懸掛或設置廣告物等其他行為.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1.地下各層汽車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2.地下層機車停車位約定由使用人依其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3.二、三樓部分有露臺之戶別約定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座落位置管理使用.一樓部分有廊道之戶別約定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座落位置管理使用.
四、汽車停車位:地下層規劃556個汽車停車位,其中編號521、522為店鋪專用裝卸車位、編號517為垃圾處理區專用裝卸車位,餘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固定車位專用停放.上列汽車位僅得停放汽車,不得為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五、機車停車位:地下層規劃544個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由各戶各擁有一個機車停車位,其相關管理規範及使用位置(採一年重新抽籤一次)由管理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機車,不得為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且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不得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並應依其設置目的及管理委員會規定之使用辦法使用之,以維護該設施(備)之正常使用.
七、各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違反人原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如涉訟時自原放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建物設置以下各項設施,由所有住戶管理維護使用,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列入公共設施一並移交:易所1)起造人於各主要出入口及車道出入口裝設錄影監視系統(2)地下各層位於B梯、E梯、G梯各設有一支逃生樓梯供全區住戶使用.
九、緩降機設置位置:本社區依消防法規規定於部分戶別設置緩降機,如遇緊急狀況,須無條件開放供公眾使用.
十、下列各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得無償使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自來水機構 4.天然瓦斯公司
5.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 6.有線電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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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ilson
2009-05-12 09:44:57 IP:218.4.63.***
除了考慮自行車外,尚需考慮機車問題,目前一戶有2~3部機車是很正常,以我目前所住社區就規定1汽車位可以停"1部汽車+1部機車"
或"1部汽車+1輛自行車",如此所有車輛都集中在地下室,所以我現在社區外面看不到任何車輛,門面很乾淨.
當然使用者付費原則,只要停在地下室的車輛都要收費,汽車500機車100自行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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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2 01:56:13 IP:118.165.74.***
*建議修改
四、汽車停車位: 上列汽車位僅得停放汽車或殘障機車或腳踏車 ...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 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機車或腳踏車 ... 停放不得超出車位
*理由:
因應住戶們有腳踏車停放之需求, 若沒有明文規定的話, 僅能停放於自家屋內.
但其他社區多將其放於自家,汽機車位內, 相信本社區將也會有人如此做法,
與其造成管委會在依法執行上與住戶的對立矛盾, 不如明文規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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