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有買太子學院的住戶,歡迎你的加入
發起人 mandychang      2009-08-05 22:19:46 IP:219.70.155.***
Hi,各位鄰居們
歡迎加入我們這個社區的討論
加入住戶申請的同時,請告知是買那一戶
以做為審核的把關,謝謝囉
未來有任何資訊,歡迎大家在這裡共同討論
回應者:      2009-11-04 18:55:49 IP:114.32.128.***
把這裡講的差 才會有人因為擔心而託售 這是仲介的老手法ㄌ 不實的謠言 去影響一群第一次購屋的年輕人 造成為ㄌ趕快拋售而損失的結果 實在可惡 以大家的辛苦錢 造就他們的業績....我不是不能接受意見 而是他們出發點明顯又令人厭惡 不難猜想應該是附近的
回應者:pureyen      2009-11-04 18:41:59 IP:116.59.21.***
呵呵~快下班了~對IP這件事, 我也好奇了
查一下IP的閘道擁有者...
一個是中華電信, 一個是新世紀資通(跟速博, 遠傳, SeedNet合併了...)
能兩個這樣切換...
不是上網的業者用兩家電信業者的頻寬上網連線,
就是自己有兩種上網方式...(LAN, 3.5G)

不過這也沒啥意義,
反正有用的資訊就參考
沒用的聽聽就算囉~


人心, 面對面都猜不透了,
網路看不到就更難了...^^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4 16:45:16 IP:118.166.74.***
但我不了解 你進來至這邊發言的真正用意是啥呢 ? 如真是房貸銀行員, 你應老實告知 或著房貸可以給你辦呢! 哪一家銀行?
回應者:fanglan      2009-11-04 16:30:57 IP:60.250.130.***
哈~剛好忙裡偷閒一下
給大家參考:目前這位非住戶又熱切關心我們的"阿King"兄
最近查詢其回應的IP顯示如下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4 11:13:49 - IP 220.130.6.***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4 10:53:39 - IP 61.66.6.***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4 10:48:34 - IP 220.130.6.***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3 13:48:37 - IP 61.66.6.***
回應者:路過者 2009-10-21 16:55:17 - IP 220.130.6.***
回應者:路人ABC 2009-09-21 18:24:39 - IP 61.66.6.***

是不是很眼熟哩~怎麼剛好都是220.130.6.***和61.66.6.***
兩個在互換!
特別是10/21和9/21的回應內容~真是不得不讓人懷疑其心機為何

回應者:      2009-11-04 13:12:34 IP:210.243.198.***
推的很漂亮 麻煩你用第三部電腦 或許我就不知道ㄌ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4 11:13:49 IP:220.130.6.***
回覆 蜀 於 2009-11-03 19:48:12 的發文內容:
明明就是你 還不承認 那時我就覺得你是仲介ㄌ 還說別人張冠李戴 這麼熱心的仲介? 甚麼叫(或許發現別人沒發現的事情吧??????) 還這麼多?????? 這是幹什麼? 生意太差 所以來唱衰這裡嗎? 祈求別人趕快托你賣嗎? 隨便丟個隨便都找的到的資訊 就想混在裡面 我看你還是別再貼ㄌ 版主 我實在不太想看到仲介來這裡兜生意 管一下吧
你想太多了,買房子本來就是要很小心,況且你們是還沒交屋的預售屋,要留意的東西更多。至於現在的仲介專不專業,大家心中自然有把尺。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4 10:53:39 IP:61.66.6.***
回覆 版主 於 2009-11-03 20:57:47 的發文內容:
已刪除不適當的發言,往後如有不適當的發言,請mail給我,我會幫大家刪除非住戶的留言
煩請刪除我提供的資料,謝謝。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4 10:48:34 IP:220.130.6.***
回覆 juliein 於 2009-11-04 09:29:39 的發文內容:
我非常贊同你的說法, 剛簽約 就賣屋 很奇怪耶 ! 尤其是說" 可能發現其他沒發現的事吧" 好像有點要打擊太子學院, 我相信人性, 所以接受阿king 的說法, 但如他真是仲介, 真是不應該!
哈哈,隨各位怎麼想,反正這是最後一次發言。
1、我非仲介人員,知道這麼多是因為自身工作是銀行的房貸人員,每天就是在看案子,仲介有懂這麼多嗎?
2、如果各位堅持說二個人是同一人,我也不想再說明,如同現實社會中同名同姓的人,你會說是同一人嗎?反正網路世界就是這樣,相信的就會相信,不信的就不信。
3、最後煩請版主將我提供的資訊刪除,我不想我的好意被屈解及賤踏,謝謝。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4 09:39:21 IP:118.166.74.***
你很厲害喔! 怎知 king & 阿king 是同一人? 還知他是仲介 ? 我太淺了 ! 佩服 ! 總之, 還是要相信自己的眼光, 不要被一些言論影響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4 09:29:39 IP:118.166.74.***
我非常贊同你的說法, 剛簽約 就賣屋 很奇怪耶 ! 尤其是說" 可能發現其他沒發現的事吧" 好像有點要打擊太子學院, 我相信人性, 所以接受阿king 的說法, 但如他真是仲介, 真是不應該!
回應者:DICK      2009-11-03 22:31:46 IP:118.165.141.***
回覆 版主 於 2009-11-03 20:57:47 的發文內容:
已刪除不適當的發言,往後如有不適當的發言,請mail給我,我會幫大家刪除非住戶的留言
我個人建議.若自己決定買下房屋的人應該不要到處發文章想賣屋.畢竟這邊主要用意是讓住戶彼此溝通.若有良心應該另外開一篇文章統一在那邊去轉讓.東一篇西一篇都是想轉讓.這樣應該對我們想居住的住戶不公平吧!也希望非住戶民眾想發表文章前先尊重這裡住戶的感受.挑釁的文章我們並不歡迎.
回應者:版主      2009-11-03 20:57:47 IP:219.70.155.***
已刪除不適當的發言,往後如有不適當的發言,請mail給我,我會幫大家刪除非住戶的留言
回應者:fanglan      2009-11-03 20:07:30 IP:61.229.231.***
回覆 juliein 於 2009-11-03 14:20:40 的發文內容:
非住戶怎可進來發言? 那控管有問題 !
當初版主發此文的用意是要讓還沒加入的住戶,可以注意到這個訊息~所以此篇文章是開放式的,無法限制發言!

juliein新鄰居~請看版主2009-09-04 23:33:38的回應

回應者:fanglan      2009-11-03 19:59:25 IP:61.229.231.***
+1 版主 我實在不太想看到仲介來這裡兜生意 管一下吧
他分明就是當初那位"King"~還真巧~現在叫"阿King"啊
回應者:      2009-11-03 19:48:12 IP:219.68.113.***
回覆 於 的發文內容:
明明就是你 還不承認 那時我就覺得你是仲介ㄌ 還說別人張冠李戴 這麼熱心的仲介? 甚麼叫(或許發現別人沒發現的事情吧??????) 還這麼多?????? 這是幹什麼? 生意太差 所以來唱衰這裡嗎? 祈求別人趕快托你賣嗎? 隨便丟個隨便都找的到的資訊 就想混在裡面 我看你還是別再貼ㄌ 版主 我實在不太想看到仲介來這裡兜生意 管一下吧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5:39:08 IP:118.166.74.***
再看了合約書 我買的法定車位 其編號是登記在主建物權狀上, 也就是說根本不可以單獨買賣給同住戶, 必需隨主建物一起買賣才行 對嗎? 因當初代銷是說可以單賣給同樓住戶, 那她胡說囉?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5:37:41 IP:118.166.74.***
再看了合約書 我買的法定車位 其編號是登記在主建物權狀上, 也就是說根本不可以單獨買賣給同住戶, 必需隨主建物一起買賣才行 對嗎? 因當初代銷是說可以單賣給同樓住戶, 那她胡說囉?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5:09:46 IP:118.166.74.***
那是不是買法定車位較好呢 ? 首次購預售屋, 很多不懂 就請您多多提供經驗囉!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5:06:32 IP:118.166.74.***
如有同意 我個人是ok啦 畢竟你提供的資料實用 也可增加常識 ok 啦 3Q!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4:22:28 IP:118.166.74.***
你的意思是 king & 阿king 是不同一人嗎??? 住戶名單上是都沒有耶!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4:20:40 IP:118.166.74.***
非住戶怎可進來發言? 那控管有問題 !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4:12:32 IP:118.166.74.***
我買的是法定車位 但代銷說都一樣 不可賣非住戶
回應者:阿King      2009-11-03 13:48:37 IP:61.66.6.***
回覆 juliein 於 2009-11-01 13:39:00 的發文內容:
我昨天問了代銷關於法定和獎勵停車位的問題, 他們說都一樣 沒差別, 都只能買賣給太子的住戶 不可以賣給外人
提供給你參考,到時交屋記得要調謄本來看,因為通常有獎停車位的房子,謄本上的資料會比較複雜。


車位的種類
(1)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
1.謄本上會載明主管機關核發的編號及公共設施持分面積。
2.購買人應是該建物之區分所有人,而且登記應有部份,同時最好有分管契約。
3.民眾可至縣市工務建管單位填單調閱大樓資料查証主管機關核准的建築設計圖、建照、竣工圖。
4.這種停車位只能該建物內賣,或隨原住戶房屋同步出售。

(2)增設停車空間:
1.登記為專有部分,即獨立權狀車位,可以獨立買賣、設定抵押。
2.若公寓大樓分管協議中未規範“不可外賣時”,可自由買賣而不必與主建物同時移轉。
3.在買賣或被法拍時,其他擁有增購停車位者,具有優先購買權。

(3)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1.獎勵停車位是法令允許建商增設受到容積率獎勵的停車位,但相對用意是「給公眾使用」,藉以彌補停車位的不足。即以私有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替代公有停車位。
2.因為“公眾使用”,除不特定人外,大樓的所有權人、住戶都能使用。
3.即為專有部分,有獨立權狀,可內賣或外賣,共同持分的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購買此車位要能有權狀,並採持分共有登記,同時要能確認使用位置。


※停車位種類與登記方式一覽表※

停車位種類
法令依
據來源
產權登記方式 是否可單獨買賣
大公 小公 主建物 80.09.18前取得建照 80.09.18後取得建照
法定停車位 建築法 o o × 可 不可
增設停車位 建築技術規則 o o o 可 可
獎勵停車位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o o o 可 可



(一)停車位的種類

現行停車位分法定停車位及非法定車位兩類,非法定車位涵蓋「獎勵停車位」與「增設停車位」。停車位種類和產權登記制度向來相當複雜,在「九一八」之前停車位(簡稱法停)有兩種,一種是自建地下室的自建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可以專有或公共設施來辦理產權登記;另外一種是防空避難室附設的法定停車位,這種「法停」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而在「九一八」之後的「法停」則是沒有權狀,須以公設登記,必須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須隨主建物移轉,不得外賣。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 注意其屬性。

由上歸納可知,法規上,目前停車位主要分為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三種;可是檯面下卻還有建商私畫車位、無車道車位、先持分到全部住戶再賣一次使用權車位三種,等於多達六種,不但令承購戶搞不清楚,更易衍生許多糾紛。

而除了「法停」的買賣和登記方式較明確之外,依照內政部各相關法令來看,「自停」和「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至於登記方式,可以大公、小公或主建物來登記(見上方附表)。

一、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
3.法定停車位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4.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
5.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自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

三、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回應者:fanglan      2009-11-03 12:05:58 IP:61.219.70.***
回覆 juliein 於 2009-11-03 11:40:09 的發文內容:
譬如什麼事? 說來討論吧!
哈囉~同是6樓的鄰居!
不用和那位阿King兄太認真啦
他並非住戶~沒記錯的話
他應該是9月初曾經來發言的King
您可以爬文~蜀大2009-09-09 23:14:02那篇(回覆 King)
還有之前的相關文章!!
我們不是很歡迎這位仁兄哩
回應者:juliein      2009-11-03 11:40:09 IP:118.166.74.***
譬如什麼事? 說來討論吧!

居家情報

材質變化×療癒系豪宅,回家就有... 超實用小宅 吹起流行風 讓人眼睛一亮的「清爽居家」設計

本週熱門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