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可否在集合住宅之社區經管民宿?
發起人 madogtw      2010-06-09 10:59:03 IP:60.251.182.***
回應者:madogtw      2010-06-28 19:57:37 IP:60.251.146.***
因為七月一日在即,茲試草擬本社區之垃圾管理辦法草案,我認為我們如果真的愛地球,我們不應該貪圖垃圾外包而不分類之便利,因為外包商把不分類的垃圾運走之後,他們如何處理?我們完全不知道,那樣的處理方法我們會心安嗎?同時社區又會增加一大筆開銷,只要本社區垃圾分類作習慣之後,就會像呼吸一樣的自然,凡事起頭難,只要我們作一個星期之後,就會發現垃圾分類不是那麼恐怖的,全台北市的市民已做了好幾年了,幾乎每一個人都是垃圾分類的高手,我願意本社區全體住戶一齊努力。


淡水站前大樓垃圾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為配合台北縣政府實施垃圾清潔費隨袋徵收之政策,同時為貫徹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之普世價值觀念,並維護本社區環保不落人後之整體形象,特依據本社區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授權管理委員制定相關辦法之規定,特制定「淡水站前大樓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住戶共同遵守,本社區管理中心負責執行。

第三條、垃圾間位置及開放時段:
(一)位置:位於本社區車道出口處之垃圾收集站。
(二)收集時間:
1.垃圾回收日(週一、二、四、五、六)下午七時至下午九時。
2.連續假期期間(依淡水鎮公所清潔隊發布停止清運垃圾通告為主),本社區垃圾收集場停止開放(社區管理中心將提前公告通知)。

第四條、各住戶每日將垃圾置放於社區指定地點,由清潔人員統一處理。

第五條、執行方式
一、管理中心必須於垃圾收集場設置七個大塑膠桶,為使垃圾車清潔員能一目瞭然地看清有無夾帶其他應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管理中心除須購置為盛裝普通垃圾之大型「專用垃圾袋」以外,另須購置大型的透明塑膠袋舖置於大塑膠桶中,因本社區有許多外籍人士,每個塑膠桶以中英文標明資源回收垃圾之下列分類:
1. 塑膠類及保麗龍(Plastic Product & Styrofoam)
2. 紙類(Paper Product)
3. 瓶罐(Bottle & Can)
4. 廚餘(Cooked Waste for Pigs)
5. 果皮葉菜(Uncooked Waste for Compost)
6. 舊衣物、電腦、及小型電氣用品(Used Clothing, Computer, & Small Electronic Product )
7. 回收廢電池之小型塑膠袋(Used Battery)
8. 普通垃圾(General Garbage)

二、住戶必須於家中先行依下列方式作好垃圾分類之工作:
1. 塑膠類及保麗龍(Plastic Product & Styrofoam):塑膠袋、包裝塑膠布、塑膠製品、光碟片、電器包裝材料、蛋糕盒、保溫盒等保麗龍類製品。
2. 紙類(Paper Product):紙質餐盒、廢紙、書籍、雜誌、紙箱、藥袋(必須先行將透明塑膠部分分離歸為塑膠類)。
3. 瓶罐(Bottle & Can):塑膠瓶罐、金屬瓶罐、玻璃瓶罐、保特瓶。
4. 廚餘(Cooked Waste for Pigs):可餵豬之剩飯、剩菜、麵、豆類、肉類、點心、蛋糕、餅乾、罐頭食品、奶粉等。
5. 堆肥(Uncooked Waste for Compost):可做堆肥之水果、蔬菜、花草、植物、果殼、甘蔗渣、茶葉、咖啡渣、中藥渣、蛋殼、蝦蟹殼、蛤蜊穀、骨頭。
6. 普通垃圾(General Garbage):掃地的灰塵、使用過的衛生紙、紙尿布、包寵物糞便之舊報紙、瓷器、陶器、椰子殼、榴槤殼。
7. 廢電池(Used Battery):普通電池、水銀電池、手機電池等。
8. 舊衣物。
9. 電腦及週邊設備、手提音響等小型電氣產品。
10.住戶之大毛巾、毛毯、棉被、枕頭、安全帽等屬「普通垃圾」必須裝入自行購買「專用垃圾袋」,然後交清潔員集中丟棄。

三、住戶應於垃圾收集時段將已遵照前項分類方法之各類垃圾,分門別類地投入不同之大型垃圾桶中,清潔員於垃圾收集站執行勤務時,必須確保各住戶均依本條前項規定作好垃圾分類,如發現有住戶未分類則請住戶攜回家於作好分類之後再行將垃圾丟出。

第六條、注意事項
一、非開放時段,嚴禁隨意丟棄垃圾。
二、住戶於丟棄垃圾時應使用不會滴漏之塑膠袋,以免污損走道及電梯。
三、燈管、玻璃等破裂物品,請確實包護妥,以免造成清潔人員清運過程中受傷。
四、嚴禁丟棄含有火苗之煙蒂或高壓爆烈物品,避免火災發生。
五、大型垃圾包含桌椅傢俱、櫃子、彈簧床墊等大型物品,必須請管理中心安排鎮公所清潔隊於特定時間及特定地點前來收取。
六、裝潢戶所產生廢棄物,應由該戶裝修廠商負責清運,禁止任意堆置及丟棄,違者依照本社區之裝潢(修)管理辦法加以處罰。
七、資源回收之物品屬公有財不可私下轉賣,由管委會全權處理,如有任何收益,則該收益應納入社區管理費收入。

第七條、住戶經查或舉報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未依規定放置,管委會於違規事證拍照存證勸導其改善乙次無效後,報請主管機關處罰。

第八條、本辦法於本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公告後立即生效,如有未盡事宜,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得隨時另行修定之。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8 17:47:24 IP:60.251.130.***
為何我們要在「房屋租售管理辦法」增訂禁止日租型或週租型短期房客之條文,原因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其立法目的係在規範專有部分之使用正常化及創造相互間之共同利益。而建築物之「正常使用」究係何指,概括而言,只要符合法令規定之使用方法即屬正常使用。而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是建立在以人為基礎之健康、安全、無壓迫感、非擁擠、無損毀、無髒亂、無高度噪音及充分私密性、衛生等林林種種。以人為主體的群居生活條件之完整被保護與不可侵犯之共同利益行為。

而民宿(包括日租型或週租型短期房客)入侵本社區則會對本社區產生下列不良影響:
一、喧嘩嬉鬧
二、不特定對象短期住宿,使出入分子複雜,成為治安死角。
三、租屋者經常徹夜狂歡、轟趴、喧嘩,使寧靜的生活完全變調。
四、晶片卡流落全省,持有者可以自由進出,對住戶的安全與隱私形成威脅。
五、吸毒者可以利用本社區以逃避查緝,使本社區聲譽日落。

所以如果業者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挑戰管委會對「房屋租售管理辦法」之修訂時,管委會將以以上理由對抗,同時因為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如果陳報主管機關,則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規定,將處罰業者新台幣四萬元至二十萬元之罰鍰,並連續處罰。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8 17:11:06 IP:61.222.27.***
本社區規約授權管委會訂定「房屋租售管理辦法」,並得隨時修訂之。因此建議於下次管委會開會時提案修訂「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一條之規定,該管理辦法之前文及第一條規定如下:

為維護本大樓整體形象、提昇大樓之品質,特依據本社區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辦法:
1、本大樓絕對禁止與色情、賭博、神壇及其他法令所不許之相關行業承租或買賣。

提將第一條修訂如下:

1、本大樓絕對禁止與色情、賭博、神壇、民宿(包括日租型或週租型短期房客)、及其他法令所不許之相關行業承租或買賣。

因為修訂「房屋租售管理辦法」係區分所有權人以規約授權管委會修訂,其效力即如同規約,如果業者不同意管委會之修訂,業者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提案否決管委會對「房屋租售管理辦法」所做之修訂,在區分所有權人尚未否決管委會對「房屋租售管理辦法」所做修訂之前,管委會對「房屋租售管理辦法」所做之修訂即有規約相同之效力。如果業者違反,即將業者依違反規約之規定移送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依法處以罰鍰。
回應者:Pharma      2010-06-17 22:55:57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7 18:50:02 的發文內容:
「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我也打過了~他們很明白的跟我說沒法可管日租~」
我們可以問周縣長說:「為甚麼陳菊可以取締,周縣長就不可以取締?」
「觀光局也說不關他們管的 ><」
請觀光局白紙黑字的回答。

最重要的是請業者提供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供管委會向國稅局稽徵所及稅捐處查證,如不提供則請示稅捐機關可否未申請營業執照即在純住宅的集合社區經營商業。

在我們尚未請示上述的主管機關之前,我們可以要求針對特別門號的日租班客戶,依照「淡水站前大樓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三點之如下規定:

3、承租戶於遷入前,應至管理中心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如果東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則管理中心必須禁止該等「日租型」房客入住。

同時,要遷出時必須依照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四點之下列規定要求屋主出具同意書後,始准「日租型」房客離開:
4、承租戶遷出前,應先通知管理中心,並出示屋主同意書後始可搬出。

同時,我們可以主張業者在本社區經營「日租型」套房業務,已違反本社區規約第十六條第五款之下列規定之「危及公共安全之行業」

(5)不在社區內經營色情或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

請業者立即停止營業,如果不聽,則請示內政部營建署。

大家對家禾興派駐在本社區的總幹事及保全有信心嗎?他們真的有能力確實執行「淡水站前大樓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三四點的規定嗎?
回應者:vmluv      2010-06-17 19:21:52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7 18:58:44 的發文內容:
如果「日租型」客人有二人同行,但身分證顯示二人並非夫妻關係,則主張係「經營色情之行業」,而拒絕准該等客人入住。
也是要有證據~~何況委員不可能有那麼多時間在盯他們~
兩人同行可以是朋友同事~
他們一起住 不能表示他們有從事色情事情~

回應者:vmluv      2010-06-17 19:18:25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7 18:50:02 的發文內容:
「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我也打過了~他們很明白的跟我說沒法可管日租~」
我們可以問周縣長說:「為甚麼陳菊可以取締,周縣長就不可以取締?」
「觀光局也說不關他們管的 ><」
請觀光局白紙黑字的回答。

最重要的是請業者提供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供管委會向國稅局稽徵所及稅捐處查證,如不提供則請示稅捐機關可否未申請營業執照即在純住宅的集合社區經營商業。

在我們尚未請示上述的主管機關之前,我們可以要求針對特別門號的日租班客戶,依照「淡水站前大樓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三點之如下規定:

3、承租戶於遷入前,應至管理中心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如果東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則管理中心必須禁止該等「日租型」房客入住。

同時,要遷出時必須依照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四點之下列規定要求屋主出具同意書後,始准「日租型」房客離開:
4、承租戶遷出前,應先通知管理中心,並出示屋主同意書後始可搬出。

同時,我們可以主張業者在本社區經營「日租型」套房業務,已違反本社區規約第十六條第五款之下列規定之「危及公共安全之行業」

(5)不在社區內經營色情或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

請業者立即停止營業,如果不聽,則請示內政部營建署。

對喔~~~~我都沒想到~
呵~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7 18:58:44 IP:61.222.27.***
如果「日租型」客人有二人同行,但身分證顯示二人並非夫妻關係,則主張係「經營色情之行業」,而拒絕准該等客人入住。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7 18:50:02 IP:60.251.146.***
回覆 vmluv 於 2010-06-17 18:08:30 的發文內容:
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我也打過了~他們很明白的跟我說沒法可管日租~
觀光局也說不關他們管的 ><
我問了其他我的朋友~他們也說日租目前沒法可管~
我也覺得有些無奈~看到那些遊客進入我们的社區~
浪費我們的電和用我們的電梯~
尤其暑假快來ㄌ 他們生意應該是越來越好~所以又會看到一大堆遊客~
還有我覺得保全騙人ㄉ事一定要追究~
「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我也打過了~他們很明白的跟我說沒法可管日租~」
我們可以問周縣長說:「為甚麼陳菊可以取締,周縣長就不可以取締?」
「觀光局也說不關他們管的 ><」
請觀光局白紙黑字的回答。

最重要的是請業者提供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供管委會向國稅局稽徵所及稅捐處查證,如不提供則請示稅捐機關可否未申請營業執照即在純住宅的集合社區經營商業。

在我們尚未請示上述的主管機關之前,我們可以要求針對特別門號的日租班客戶,依照「淡水站前大樓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三點之如下規定:

3、承租戶於遷入前,應至管理中心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如果東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則管理中心必須禁止該等「日租型」房客入住。

同時,要遷出時必須依照房屋租售管理辦法第四點之下列規定要求屋主出具同意書後,始准「日租型」房客離開:
4、承租戶遷出前,應先通知管理中心,並出示屋主同意書後始可搬出。

同時,我們可以主張業者在本社區經營「日租型」套房業務,已違反本社區規約第十六條第五款之下列規定之「危及公共安全之行業」

(5)不在社區內經營色情或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

請業者立即停止營業,如果不聽,則請示內政部營建署。


回應者:vmluv      2010-06-17 18:18:10 IP:220.134.53.***
不知道其他的社區都怎麼處理這樣ㄉ日租 ?
很好奇~~~
回應者:vmluv      2010-06-17 18:08:30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7 17:23:58 的發文內容:
現在有沒有法律可以規範日租,是由主管機關說得算,其他的人說的不算。首先,我們可以請問業者有沒有辦理營業事業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營業事業登記,單是一項查緝逃漏稅,就可以業者「吃不完,兜著走」,同時還可以請示觀光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稅捐處、警察局、及主管公寓大廈條例的內政部營建署,外加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請示業者可否在純住宅的集合住宅內經營「民宿」或「日租套房」,如果這些主管機關都說是「合法」,那麼我們管委會也沒輒,但是因為這些請示(也就是經過包裝的「檢舉」,因為業者說是合法,所以真金不怕火燒),殺傷力是很大的,因此必須請主委「先禮後兵」。如果業者心虛就會收手,如果業者「心有成竹」而在本社區繼續營業,我們管委會就「請示」,因為我們禮數做到了。
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我也打過了~他們很明白的跟我說沒法可管日租~
觀光局也說不關他們管的 ><
我問了其他我的朋友~他們也說日租目前沒法可管~
我也覺得有些無奈~看到那些遊客進入我们的社區~
浪費我們的電和用我們的電梯~
尤其暑假快來ㄌ 他們生意應該是越來越好~所以又會看到一大堆遊客~
還有我覺得保全騙人ㄉ事一定要追究~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7 17:23:58 IP:61.222.27.***
回覆 vmluv 於 2010-06-17 16:28:48 的發文內容:
現在並沒有法律可以規範日租
他們可以說他們是租給人一天~
我也擔心會有更多人會做這樣ㄉ生意
到時候社區會變亂~
><
現在有沒有法律可以規範日租,是由主管機關說得算,其他的人說的不算。首先,我們可以請問業者有沒有辦理營業事業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營業事業登記,單是一項查緝逃漏稅,就可以業者「吃不完,兜著走」,同時還可以請示觀光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稅捐處、警察局、及主管公寓大廈條例的內政部營建署,外加1999台北縣縣長熱線,請示業者可否在純住宅的集合住宅內經營「民宿」或「日租套房」,如果這些主管機關都說是「合法」,那麼我們管委會也沒輒,但是因為這些請示(也就是經過包裝的「檢舉」,因為業者說是合法,所以真金不怕火燒),殺傷力是很大的,因此必須請主委「先禮後兵」。如果業者心虛就會收手,如果業者「心有成竹」而在本社區繼續營業,我們管委會就「請示」,因為我們禮數做到了。
回應者:vmluv      2010-06-17 16:28:48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7 14:10:20 的發文內容:
如果管委會同意提供在本社區經營民宿業者的姓名,及門牌號碼,我想「公關」委員去擬稿請示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因為此種請示函一出,對業者會有相當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在擬請示函之前,是否去詢問業者是否欲繼續於本社區繼續營運下去,我認為管委會的主委應該「先禮後兵」,給業者「最後通牒」是有必要的。
現在並沒有法律可以規範日租
他們可以說他們是租給人一天~
我也擔心會有更多人會做這樣ㄉ生意
到時候社區會變亂~
><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7 14:10:20 IP:60.251.146.***
如果管委會同意提供在本社區經營民宿業者的姓名,及門牌號碼,我想「公關」委員去擬稿請示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因為此種請示函一出,對業者會有相當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在擬請示函之前,是否去詢問業者是否欲繼續於本社區繼續營運下去,我認為管委會的主委應該「先禮後兵」,給業者「最後通牒」是有必要的。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7 14:00:40 IP:60.251.144.***
在高雄市「日租型套房」盛行,市長陳菊因此強調,住宅大樓內擅自改裝成日租屋,嚴重違反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影響住戶權益,已責成相關主管機關嚴格取締。

本社區為集合式純住宅,並非「住商混合」之住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不得經營商業,「日租型套房」在高雄市是違法,在台北縣也應該做相同的解釋。請看下列報導:

住宅區日租屋 市長下令取締
更新日期:2010/05/25 04:11
商業區日租屋 將朝輔導方向進行

〔記者郭芳綺、葛祐豪/高雄報導〕高市觀光旅遊風氣盛,除了85大樓有上百間日租屋,坊間住宅大樓也興起日租屋風潮,市長陳菊昨表示,將嚴格取締隱身住宅區的日租屋,至於在商業區的日租屋,應朝輔導方向進行。

高雄市區日租屋盛行,一些日租屋甚至藏身高美館周邊的住宅區大樓內,租屋者徹夜狂歡喧譁,拿著晶片卡自由進出,住戶抱怨連連。

市議員連立堅說,日租屋非旅館也非民宿,屬於法令的灰色地帶,不受法律規範,他建議市府在不影響住家安寧、安全前提下,擬定日租套房自治條例,及早針對日租型套房進行管理規範。

市長陳菊強調,住宅大樓內擅自改裝成日租屋,嚴重違反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影響住戶權益,已責成相關主管機關嚴格取締。但是對於位處商業區(例如85大樓)的日租屋,應朝輔導的方向進行,促進高雄市多元化的觀光發展。

市府觀光局表示,已行文交通部觀光局,希望制定全國統一的法規標準,近日將邀集相關單位、大樓管理委員會,研商日租屋執法標準,同時提供大樓住戶申訴管道。

至於85大樓經營日租屋的業者超過30家,各類套房逾100戶,每日租金最低僅800元,提供背包客及年輕人另一種選擇,業者聽聞市府要朝輔導方向進行,表示歡迎。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25/78/2693f.html
回應者:vmluv      2010-06-16 01:14:08 IP:220.134.53.***
回覆 Pharma 於 2010-06-16 00:26:31 的發文內容:
管委會的職責就是要維護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身為委員會的成員更是要謹言慎行,賭氣說負面的話是無法解決問題的,我絕對可以保證住在社區裡的委員們都是很關心社區,也很盡心盡力在為社區解決問題,我們希望問題能得到妥善的解決,而不是去製造另一個問題!
嗯~其實大家都很關心這個社區~
也希望社區能越單純越好~

回應者:Pharma      2010-06-16 00:26:31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5 17:22:33 的發文內容:
俗語說:「真金不怕火燒」,如果我們請示觀光局及稅捐機關後,這些主管機關說我們可以合法地在集合住宅內經營「日租式套房」,而且可以不繳稅,那麼我就建議本社區管委會承租空屋來經營「日租型套房」,以改善社區極為拮据的財務狀況。所以我一直主張管委會向觀光局及稅捐機關去請示,如果不可以,即請違法在本社區經營「日租型套房」之業者獨力去面對觀光局之罰款,及稅捐機關之逃漏稅。如果可以,我們管委會為改善全社區之財務,我們就潦落去。只怕業者是「假金怕火燒」,一燒就穿綁。
管委會的職責就是要維護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身為委員會的成員更是要謹言慎行,賭氣說負面的話是無法解決問題的,我絕對可以保證住在社區裡的委員們都是很關心社區,也很盡心盡力在為社區解決問題,我們希望問題能得到妥善的解決,而不是去製造另一個問題!
回應者:Pharma      2010-06-16 00:13:46 IP:220.134.53.***
回覆 Crazy 於 2010-06-15 20:27:16 的發文內容:
管委會白紙黑字去請示應該不難!
何不請代表委員會對外發言的窗口---「公關委員」擬稿,白紙黑字向主管機關請示?
附議!!!
回應者:Crazy      2010-06-15 20:27:16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5 17:06:31 的發文內容:
問是沒有用的,因為口說無憑,管委會應該白紙黑字去請示,主管機關白紙黑字的答復,才能平息住戶之疑慮,管委會白紙黑字去請示有那麼難嗎?
管委會白紙黑字去請示應該不難!
何不請代表委員會對外發言的窗口---「公關委員」擬稿,白紙黑字向主管機關請示?
回應者:vmluv      2010-06-15 19:46:05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6-15 17:22:33 的發文內容:
俗語說:「真金不怕火燒」,如果我們請示觀光局及稅捐機關後,這些主管機關說我們可以合法地在集合住宅內經營「日租式套房」,而且可以不繳稅,那麼我就建議本社區管委會承租空屋來經營「日租型套房」,以改善社區極為拮据的財務狀況。所以我一直主張管委會向觀光局及稅捐機關去請示,如果不可以,即請違法在本社區經營「日租型套房」之業者獨力去面對觀光局之罰款,及稅捐機關之逃漏稅。如果可以,我們管委會為改善全社區之財務,我們就潦落去。只怕業者是「假金怕火燒」,一燒就穿綁。
光觀局說不是他們管ㄉ><
他們說現在沒有法可以管日租套房~
我今天下午很雞婆ㄉ問~
不然就是要常常去檢舉他們逃漏稅~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5 17:22:33 IP:60.251.144.***
回覆 mouse 於 2010-06-15 15:50:26 的發文內容:
俗話說: 打不過它,,就加入它吧.

套房簽約一年月租10,000
日租套房平均月收35,000

我有兩間租中

毀約賠償後..其投資報酬率可提高3倍以上....

"淡水站前日租套房委員會"指日可待,,,,,,




俗語說:「真金不怕火燒」,如果我們請示觀光局及稅捐機關後,這些主管機關說我們可以合法地在集合住宅內經營「日租式套房」,而且可以不繳稅,那麼我就建議本社區管委會承租空屋來經營「日租型套房」,以改善社區極為拮据的財務狀況。所以我一直主張管委會向觀光局及稅捐機關去請示,如果不可以,即請違法在本社區經營「日租型套房」之業者獨力去面對觀光局之罰款,及稅捐機關之逃漏稅。如果可以,我們管委會為改善全社區之財務,我們就潦落去。只怕業者是「假金怕火燒」,一燒就穿綁。
回應者:madogtw      2010-06-15 17:06:31 IP:60.251.146.***
回覆 Pharma 於 2010-06-15 14:25:26 的發文內容:
該問的,大部份都問過了,經發局我也問過了,沒結果!!!
問是沒有用的,因為口說無憑,管委會應該白紙黑字去請示,主管機關白紙黑字的答復,才能平息住戶之疑慮,管委會白紙黑字去請示有那麼難嗎?
回應者:mouse      2010-06-15 15:50:26 IP:220.137.140.***
俗話說: 打不過它,,就加入它吧.

套房簽約一年月租10,000
日租套房平均月收35,000

我有兩間租中

毀約賠償後..其投資報酬率可提高3倍以上....

"淡水站前日租套房委員會"指日可待,,,,,,





回應者:Pharma      2010-06-15 14:52:53 IP:59.124.120.***
回覆 vmluv 於 2010-06-15 14:32:09 的發文內容:
不然就是要檢舉他們沒繳稅~
謝謝您的熱心,管委會會妥善處理的!
回應者:vmluv      2010-06-15 14:32:09 IP:220.134.53.***
不然就是要檢舉他們沒繳稅~

回應者:vmluv      2010-06-15 14:30:46 IP:220.134.53.***
回覆 Pharma 於 2010-06-15 14:25:26 的發文內容:
該問的,大部份都問過了,經發局我也問過了,沒結果!!!
是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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