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難道住戶把鞋子放在樓梯間嗎
發起人 真是夠了      2010-02-13 05:02:53 IP:58.114.241.***
我一直搞不懂為何我家大門有鞋子會妨礙逃生.何種情形住戶逃生會經過我家大門.我們和隔壁講好了為何會妨礙別層樓逃生,難道逃生或回家進出會經過我家大門.可否告訴我何種情形會經過我家大門
回應者:tomdown      2010-04-01 12:04:35 IP:61.60.207.***
回覆 jma 於 2010-03-31 09:26:19 的發文內容:
親愛的管委大人們,
以下有幾點疑問想請委員們在4/8的會議中討論一下
1.每棟住戶大廳皆擺設有藝術雕像(旁邊為消防警示器),請問這和住戶自家門口擺放鞋櫃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擺放鞋櫃是違法,可能每棟都必需拆除藝術雕像吧!
2.依所謂違法規定,請問建商為每戶陽台設置的鐵窗是否也違反消防逃生規定?
3.依所謂違法規定,每棟升降梯設置鎖扣才可開啟使用,難道就合法嗎?
4.現在有住戶為了安全提議安裝隱形鐵窗也合法嗎?
各位委員大人們請不要動不動就以一些法規來框住戶了,法律不外情理法,別忘了法律制度的條件之一,正是由人民生活傳統習慣產生的。
其實每個社區都有很多地方與法不符,但大家都只針對看的到的,如果各位有多看北大其它社區會發現有的社區中庭又規劃很多花埔,問題不在花埔在於消防車進來時會不會因為這些花埔變的離火源太遠而救不到,還好本社區沒有這也是我最在意的,說到後陽台裝鐵窗倒還好啦,因為有留一個逃生門,但有住戶直接裝玻璃窗倒底行不行?會不會造成電視常發生的一氧化碳中毒的事都沒人注意,還好康介紹便且的商家,真的是..
其實這個議題在上次會議記錄中有重申要依法實行了,但我想現行做法是立法嚴執法寬來方便大家吧,要不我看了几間是直接在門口做了一個大鞋櫃的,因為二戶都是自家人啊,那怎麼辦?
回應者:jma      2010-03-31 09:26:19 IP:203.72.64.***
親愛的管委大人們,
以下有幾點疑問想請委員們在4/8的會議中討論一下
1.每棟住戶大廳皆擺設有藝術雕像(旁邊為消防警示器),請問這和住戶自家門口擺放鞋櫃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擺放鞋櫃是違法,可能每棟都必需拆除藝術雕像吧!
2.依所謂違法規定,請問建商為每戶陽台設置的鐵窗是否也違反消防逃生規定?
3.依所謂違法規定,每棟升降梯設置鎖扣才可開啟使用,難道就合法嗎?
4.現在有住戶為了安全提議安裝隱形鐵窗也合法嗎?
各位委員大人們請不要動不動就以一些法規來框住戶了,法律不外情理法,別忘了法律制度的條件之一,正是由人民生活傳統習慣產生的。

回應者:jma      2010-03-17 14:26:26 IP:203.72.64.***
首先還是要感謝管委員會為社區的努力,辛苦了!只是有關個家大門擺放物品這個議題,希望委員們多聽聽住護的需求與意見。如此
與住戶對立實在不妥。畢竟住戶也有發言的權利吧!
回應者:tomdown      2010-03-10 19:09:33 IP:61.60.207.***
回覆 真是夠了 於 2010-03-10 03:06:53 的發文內容:
我回來已12:00左右,且總幹事又換人,社區正在驗收,他們有的忙了.別搞他們了.等上述事情告一段若落再來吧.你覺的呢.
嗯..也是啦,因為從上一次有過全區開立警告單後就沒有再進一步的做法了,當然我也把自已的小雜物收入了,但我也蠻認同找几個方案再大家投票表決再做決定吧..
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3-10 15:51:32 IP:123.204.40.***
回覆 Joy 於 2010-03-10 08:53:46 的發文內容:
既然此議題的法令安全美觀生活房價皆已經過討論,在下提出兩個拙案供參:
1.門外空間全部淨空不得堆放任何雜物,雜物包含鞋、櫃、車、帽、傘、踏墊、盆栽等等所有一切物品,違者將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及強制保管作為。
2.同層住戶共識下採因地制宜,以門前廳空間夠大且不佔用同層住戶通行路線情況下,擺放位置不得妨礙通路及觀瞻,若擺放不當經服務人員或同層住戶勸導溝通後應即改善,無改善者將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及強制保管作為。
第2方案採因地制宜或許各棟的地理空間不盡相同應由該棟的全體住戶決定採行與否
很好啊,我相信大家都提,一定能讓社區跟更加合諧,你的方案比我想的跟更周全.需要我簽名聯薯沒問題
回應者:Joy      2010-03-10 08:53:46 IP:61.60.126.***
既然此議題的法令安全美觀生活房價皆已經過討論,在下提出兩個拙案供參:
1.門外空間全部淨空不得堆放任何雜物,雜物包含鞋、櫃、車、帽、傘、踏墊、盆栽等等所有一切物品,違者將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及強制保管作為。
2.同層住戶共識下採因地制宜,以門前廳空間夠大且不佔用同層住戶通行路線情況下,擺放位置不得妨礙通路及觀瞻,若擺放不當經服務人員或同層住戶勸導溝通後應即改善,無改善者將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及強制保管作為。
第2方案採因地制宜或許各棟的地理空間不盡相同應由該棟的全體住戶決定採行與否

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3-10 03:16:38 IP:58.114.240.***
回覆 Joy 於 2010-03-09 08:15:53 的發文內容:
不好意思沒能看得懂您的意思,能否請真是兄介紹一下有哪些版本及內容等具體可行方式?這樣才能明確表決取得共識
我沒有方案,由社區大家各題方案,選大家都同意的前幾名,大家表決.採過半決,明確表決取得共識
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3-10 03:06:53 IP:58.114.240.***
我回來已12:00左右,且總幹事又換人,社區正在驗收,他們有的忙了.別搞他們了.等上述事情告一段若落再來吧.你覺的呢.

回應者:tomdown      2010-03-09 15:16:53 IP:118.169.9.***
回覆 Lucia 於 2010-03-09 12:49:26 的發文內容:
3/11晚上要開會.真是夠兄如果有空可以去看看是否可加進議題.因為我看好像真的沒有委員來回應這問題
我的感覺也是如此,似乎委員都沒在回應,也許是認為反正是違法不需理采,而且也愈來愈少人來回應讚同與否了,我想這話題也該休息了,畢竟對我來說有沒有通過我都沒影響,只是站在同理心角度認為有開放使用也是一種便利,而且有不少都是二戶都是自家人在用,有的聽說還做了一個大鞋櫃給全家一起用,既然那些人都不出聲了認為沒關係了,我們這些不影響只是想說句話的人也沒什麼好表示了.
回應者:Lucia      2010-03-09 12:49:26 IP:220.130.116.***
3/11晚上要開會.真是夠兄如果有空可以去看看是否可加進議題.因為我看好像真的沒有委員來回應這問題
回應者:Joy      2010-03-09 08:15:53 IP:61.60.126.***
不好意思沒能看得懂您的意思,能否請真是兄介紹一下有哪些版本及內容等具體可行方式?這樣才能明確表決取得共識
回應者:tomdown      2010-03-08 14:46:47 IP:61.60.207.***
回覆 真是夠了 於 2010-03-08 00:21:12 的發文內容:
謝謝你的聲音我聽到了,我真的想知道的是如果住戶最後採用你的版本我一定遵守,如果採用我們的版本你是否願意遵守
我也這麼認為,因為討論到現在已經快破百篇發言了,但管委會的態度到底是有在協調還是認為反正違法就不理不采,就算這裡討論到二百篇我看還是沒結論吧,至少能知道目前大多數住戶認為如何?或是管理會認為該不該受理才是重點吧,委員大大們說點話吧!
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3-08 00:21:12 IP:58.114.240.***
回覆 Joy 於 2010-03-06 21:16:59 的發文內容:
這跟竊盜罪不一樣啦,1.沒有偷的意圖2.沒有佔為所有之意思,社區公共空間係全體所有權人所有由管委會法人管理之,跟在自己家裡被別人放了莫名其妙的物品家長還好心告示請領回才清除並沒有錯啊,不然社區空間內被放些物品不丟掉是要擺好看嗎?其實強制保管作為係為避免縣府裁罰之預防措施,而保管費跟清除拍賣較惹爭議,那就當好人免費保管到永久,貴社區407戶應該有很多空間可以保管存放無主物吧。當然強制作法較無法令人接受,應該還有更良善的作法也可以辦得到,兩位既然都提出質疑了,應該有更好的建議可以跟大家分享吧
謝謝你的聲音我聽到了,我真的想知道的是如果住戶最後採用你的版本我一定遵守,如果採用我們的版本你是否願意遵守
回應者:Joy      2010-03-06 21:16:59 IP:220.132.187.***
這跟竊盜罪不一樣啦,1.沒有偷的意圖2.沒有佔為所有之意思,社區公共空間係全體所有權人所有由管委會法人管理之,跟在自己家裡被別人放了莫名其妙的物品家長還好心告示請領回才清除並沒有錯啊,不然社區空間內被放些物品不丟掉是要擺好看嗎?其實強制保管作為係為避免縣府裁罰之預防措施,而保管費跟清除拍賣較惹爭議,那就當好人免費保管到永久,貴社區407戶應該有很多空間可以保管存放無主物吧。當然強制作法較無法令人接受,應該還有更良善的作法也可以辦得到,兩位既然都提出質疑了,應該有更好的建議可以跟大家分享吧
回應者:tomdown      2010-03-06 13:42:05 IP:61.60.207.***
回覆 Joy 於 2010-03-05 17:10:25 的發文內容:
放心啦,通常張貼限期告示後就會有人收回去了,除非該物品的所有權人不想出面認領,否則不會強制到收保管費跟清理拍賣啦,其實這跟廢汽機車佔用停車格管理辦法蠻像啊,張貼限期告示拖走保管公告銷毀,或者真是兄也可以提出處理公共空間堆置雜物的合理作為?並不是只針對門前鞋櫃啦~
其實說真的這方法我認為可行但做起來一定會有問題,第一這種行為跟法律所謂的偷竊有何不同,就算有管委會立法,但又回到先前有人說的與母法有抵觸,因為未經他人同意拿取也人財物就是偷竊,您講的廢汽機車佔用停車格管理辦法.畢竟那是有法源依據的,那我們呢?如果日後當癈物丟掉或是拍賣,那更沒有法源了,拿了人家的私人物品還變賣換取利益,您想就算您敢賣社區的住戶誰敢買啊?這一切的做法每一個都跟法律相抵耶,而在台灣法律是一事歸一事來處理,違法佔用公共空間和偷竊是可以分開罰的,共不是因為您是為了公共空間麼做結果就是無事哦.
回應者:Joy      2010-03-05 17:10:25 IP:61.60.126.***
放心啦,通常張貼限期告示後就會有人收回去了,除非該物品的所有權人不想出面認領,否則不會強制到收保管費跟清理拍賣啦,其實這跟廢汽機車佔用停車格管理辦法蠻像啊,張貼限期告示拖走保管公告銷毀,或者真是兄也可以提出處理公共空間堆置雜物的合理作為?並不是只針對門前鞋櫃啦~
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3-05 04:11:17 IP:58.114.240.***
例如收單或發現後於物品明顯處張貼告示限期收回佔用物品否則視為無主物將送到服務中心保管,並酌收按日保管費,告示保管的無主物逾一定期限無人領回者可當廢棄物清理或擇期公開拍賣
你知道這可能有違法之虞
回應者:Joy      2010-03-04 08:53:31 IP:61.60.126.***
關於裁罰的問題誰都不願意被罰錢,或許可以在社區規約或會議紀錄載明,在接獲縣府佔用物品限期改善勸導公文或發現其他堆放雜物佔用情形時的管理做為辦法以避免後續罰鍰等情事發生,例如收單或發現後於物品明顯處張貼告示限期收回佔用物品否則視為無主物將送到服務中心保管,並酌收按日保管費,告示保管的無主物逾一定期限無人領回者可當廢棄物清理或擇期公開拍賣,畢竟佔用的是全體有權人共有的空間,如何明確擺放的物品是哪住戶放的呢?所以縣府才會以全體社區名義開罰,未設兄建議於社區規約明定禁放鞋傘帽等雜物是很好,把公寓條例母法中的不得堆置“雜物”定義清楚,所謂雜物指的是哪些包含鞋、帽、櫃、傘、車等等所有的一切物品皆是門外禁止之列,或許可以讓大多住戶簡單明瞭法令的規定喔
回應者:未設定      2010-03-03 22:54:54 IP:114.42.174.***
社區規約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效
即使在社區規約訂了允許擺放鞋櫃的條款
到時候有住戶舉發或縣府檢查
同樣會依條例開罰
只是罰金是管委會支付
還是違法的住戶自行負擔
倒是可以考慮在規約中訂清楚
也許可以免去未來住戶放鞋櫃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此外也可以在社區規約明訂禁止鞋傘帽等雜物
違規者由管委會開罰或代為保管物品
或許可以免去住戶對雜物亂堆的擔憂
回應者:tomdown      2010-03-03 20:00:17 IP:61.60.207.***
回覆 King 於 2010-03-03 14:55:12 的發文內容:
社區制定的規約抵觸法令,社區規約是無效的。
這在法律的常識裡是很合理的,但如果真是如此就直引用法條當社區的規約就好了,也不用投票是否可行,因為都是母條規定的不可改變啊,其實社區住戶規約需不需要特別明定是否可擺放鞋櫃的問題倒不必要,如果是依社區需要說可以那真的是明顯違法,如果定了不可以夕是多此一舉,因為就有說不行了,何不大家自由心証和左右鄰居打個招呼在大家都可以認同的範違內做好,但也不影響且要遵重鄰居的立場為主,雖然這有點在灰色地帶,但不知大家覺的是否可行?
回應者:Joy      2010-03-03 17:22:57 IP:61.60.126.***
就如真是兄所言或許可將社區規約(門口不得放鞋櫃)的贅文刪除修改,因為母法公寓條例中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不必贅述,並不是社區規約白紙黑字能不能擺的問題,而是依法規定通通不能擺,所以如同King大所言刪修改社區規約與母法牴觸並不能解決問題的,希望貴社區住戶能有默契及共識
回應者:King      2010-03-03 14:55:12 IP:61.66.6.***
社區制定的規約抵觸法令,社區規約是無效的。
回應者:tomdown      2010-03-03 14:18:05 IP:61.60.207.***
其實這個問題討論那麼久了,好像都沒再感到委員們有所回應,是有在討論這個議題呢?還是打算反正就依法,版上的討論規討論,當作沒看到就好了?
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3-03 03:22:34 IP:58.114.240.***
回覆 Joy 於 2010-03-01 15:51:27 的發文內容:
真是兄拋出議題討論合理、合情使用下讓大家生活更為美好,就如同社區內諸多措施,需考量現地情形採取配套因地制宜,公寓條例規定是讓社區內自家人先行協調,若還是沒有取得共識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所以在情理面上可由社區全體所有權人討論如何使用社區內共有權的部分。
依法辦事雖不通情理但是最安全下莊,因為沒人敢擔莫明責任,若是在住戶簽同意書下執行管理事項,或許可以減輕管委會的壓力,畢竟陽台外推不也都敢簽了。
小胖兄幹麻來別人社區放煙霧搞筆戰呢?且既已退出又何必吃回頭草放槍,拒繳3萬管理費被拍賣房屋不符比例原則1案以及真是兄說欠1.2萬情形,只要是拒繳執行案款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若銀行帳戶有錢就直接扣抵,若沒有錢且無收入才會執行拍賣,王老太太是退休軍官應該有能力還錢房屋尚不致於被法拍的,不過她好像太過堅持結局並不怎麼好就是了
我建議是取得住戶同意將樂活郡的社區規約中,不適合積極執行的條文,刪除,修改(門口不得放鞋櫃)..避免有住戶一直拿規約一直質疑.規約有寫,一定要主動積極執行照成大家的困擾.採樂活郡的社區規約積極執行,大廈管理法採被動執行.以避免白紙黑字照成違法條文.
可以讓管理有彈性.
回應者:tomdown      2010-03-01 18:50:16 IP:114.24.122.***
回覆 游小胖 於 2010-02-28 16:55:52 的發文內容:
以下網址這個案例的確不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他還是被法拍了!!
http://www.899house.com.tw/talk-read.php?bid=1&tid=171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77歲退休軍官王碧俠因積欠社區3萬多元管理費,竟使得價值千萬元的房屋遭管委會聲請查封拍賣獲准,他若還是不繳,將面臨賣(法拍)房子繳管理費的下場;王某昨天說,這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是違憲行為,他不能接受。

要看清楚內容好嗎?因為欠管理費不繳,管委會也只是申請核准,如果再不繳就要實行,過程是經過協商和寬限的,法拍只是一個手段好嗎?一般錢行如果申請法拍後,但在拍賣前屋主有提出解決方案或是償債計劃的話,銀行也不願意自找麻煩,這位大大,任何文章請看清楚內容含意而不是斷章取意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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