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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劍橋社區管委會.遲未公開財務報告乙事
發起人 victor      2009-04-21 15:18:22 IP:118.169.31.***
您好!台端所陳情事項,本局答覆如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是以,所詢「遠雄大學劍橋(三峽鎮學勤路180號)1年多未公佈社區財務報告及禁止住戶查閱相關資料疑義乙案」,請台端依上開條例35條規定逕向管委會申請閱覽,倘管委會未依規定辦理,請檢具相關事實及證據,報請本局處理。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1999(02)29603456分機7629
回應者:fion      2009-08-21 09:17:16 IP:61.229.61.***
回覆 nana 於 2009-08-15 07:58:08 的發文內容:
大學劍橋管委會的正式說明如下
節錄自管委會緊急鄭重聲明稿

一 挪用管理費:何謂挪用管理費?管委會並未將管理費挪為他用,書函中所謂「第一屆主委張xx用管理費富邦個人人壽保險,保費壹仟萬,雖已歸還,仍有挪用公款之嫌,當時財委李xx(現任主委)、陳林xx難辭其咎」。
其事實如下:

1.以前主委為標的之投保事件,係經第一屆管委會全體委員一致通過的案件,為一年期之類定存商品,其利率遠優於各金融行庫定存商品,屬社區財務規劃選項之一。

2.當時權利人即要保人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受益人亦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無任何圖利他人意圖,前主委僅是管委會法人代表之標的(被保險人)。

3.本商品在保單條款審閱期十天內,經徐監察委員提出未來不易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之意見而撒銷契約,保費壹仟萬資金退還管委會帳戶,並無任何損失。蔡先生所言挪用公款顯非事實,未經查證,散佈此言論,傷害管委會成員。
針對管委會緊急聲明稿”請管委會說明
1.何謂 “類定存”?請說明.
2. 這是一張投資型保單嗎?, 保本型的嗎?,
富邦人壽說這是投資型保單,要定存請存在銀行
3. 聲明稿稱”為期一年期之類定存商品”,
但是此張保單名稱“富邦人壽享利年年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限勾20 年.聲明稿與事實不符
4. 1000 萬已出劍橋帳戶,這是事實,這叫背信與侵占,如照管委會的講法,阿扁還錢就好了, 請問管委會你是根據那一法律條文?
回應者:爛蘋果      2009-08-17 01:05:32 IP:114.36.212.***
回覆 cck 於 2009-08-13 18:56:01 的發文內容:
受文者: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日期:9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劍管字第049號

本委員會對於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36條規定執行。
有嗎.說謊前記得要打草稿喔.

可否告知有那位住戶看過完整的財務報告了.


回應者:peter      2009-08-15 15:20:18 IP:59.105.17.***
回覆 nana 於 2009-08-15 14:47:58 的發文內容:
1.9月底區權人大會,
管委會確定於09月27日召開.
(節錄管委會緊急鄭重聲明稿)
請大家務必空出時間,.

2.補充那排數字是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電話0800060000
室內電話(02)87716699
其他相關機關
金管會保險局
申訴專線:02-89680100 02-89680099 02-89680719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電話:02-23972227

富邦0809000550要報張卿鴻被保險人大名才查的到
回應者:nana      2009-08-15 14:47:58 IP:61.229.51.***
回覆 peter 於 2009-08-15 14:37:32 的發文內容:
富邦告知是壽險87716699,0800060000不是定存

富邦人壽總經理鄭本源先生已知此事


就看九月底大會住戶要不要集體採取法律行動或連署提告
1.9月底區權人大會,
管委會確定於09月27日召開.
(節錄管委會緊急鄭重聲明稿)
請大家務必空出時間,.

2.補充那排數字是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電話0800060000
室內電話(02)87716699
其他相關機關
金管會保險局
申訴專線:02-89680100 02-89680099 02-89680719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電話:02-23972227


回應者:peter      2009-08-15 14:37:32 IP:59.105.17.***
富邦告知是壽險87716699,0800060000不是定存

富邦人壽總經理鄭本源先生已知此事


就看九月底大會住戶要不要集體採取法律行動或連署提告
回應者:nana      2009-08-15 07:58:08 IP:61.229.51.***
回覆 PENNY 於 2009-07-22 00:33:14 的發文內容:
問了芳鄰知不知道社區發生財委買了1千萬保險,他說:不知道。可見還是有人不知這件離譜大事。

有關本社區於97年6月30日以社區管理費公款,
投保富邦人壽享利年年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保單編號:K120478594-01
要保人:遠雄大學劍橋管理委員會
被保險人:張o鴻(第一屆主委)
保險期間:97年6月30日起至終身
首期保險費:10000000元(新台幣壹仟萬元)
保險業務員:陳o誠(第一屆.第二屆財委.陳林o燕之先生)

富邦保單核發日期:97年7月10日
富邦保單撤銷日期:97年7月18日
富邦保費退還日期:97年7月22日

相關電話
富邦人壽總公司487716699-3130
富邦人壽富誠通訊處2747887-1300
=====================
有關本案,官方文件說法卻是"富邦人壽定存"

社區財務報表
97年7月 1日 支出 富邦人壽定存 $10,000,000.00(一千萬)
97年7月24日 收入 富邦人壽解付 $10,000,000.00(一千萬)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張o凱
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徐o光 監察委員周o芬
財務委員:財務委員李o倫 財務委員陳林o燕
社區經理:社區經理仇o雲(大順公司)
製表:林o頤(大順公司)

大學劍橋管委會的正式說明如下
節錄自管委會緊急鄭重聲明稿

一 挪用管理費:何謂挪用管理費?管委會並未將管理費挪為他用,書函中所謂「第一屆主委張xx用管理費富邦個人人壽保險,保費壹仟萬,雖已歸還,仍有挪用公款之嫌,當時財委李xx(現任主委)、陳林xx難辭其咎」。
其事實如下:

1.以前主委為標的之投保事件,係經第一屆管委會全體委員一致通過的案件,為一年期之類定存商品,其利率遠優於各金融行庫定存商品,屬社區財務規劃選項之一。

2.當時權利人即要保人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受益人亦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無任何圖利他人意圖,前主委僅是管委會法人代表之標的(被保險人)。

3.本商品在保單條款審閱期十天內,經徐監察委員提出未來不易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之意見而撒銷契約,保費壹仟萬資金退還管委會帳戶,並無任何損失。蔡先生所言挪用公款顯非事實,未經查證,散佈此言論,傷害管委會成員。

回應者:nana      2009-08-15 07:53:17 IP:61.229.51.***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6 23:23:58 的發文內容:
請大家告訴不知道的住戶!感恩!富邦澄清絕不是定存是壽險
挪用管理費:何謂挪用管理費?管委會並未將管理費挪為他用,書函中所謂「第一屆主委張xx用管理費富邦個人人壽保險,保費壹仟萬,雖已歸還,仍有挪用公款之嫌,當時財委李xx(現任主委)、陳林xx難辭其咎」。
其事實如下:

其事實如下:
1.以前主委為標的之投保事件,係經第一屆管委會全體委員一致通過的案件,為一年期之類定存商品,其利率遠優於各金融行庫定存商品,屬社區財務規劃選項之一。

2.當時權利人即要保人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受益人亦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無任何圖利他人意圖,前主委僅是管委會法人代表之標的(被保險人)。

3.本商品在保單條款審閱期十天內,經徐監察委員提出未來不易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之意見而撒銷契約,保費壹仟萬資金退還管委會帳戶,並無任何損失。蔡先生所言挪用公款顯非事實,未經查證,散佈此言論,傷害管委會成員.
回應者:cck      2009-08-13 18:56:01 IP:61.229.60.***
回覆 victor 於 2009-04-21 15:18:22 的發文內容:
您好!台端所陳情事項,本局答覆如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是以,所詢「遠雄大學劍橋(三峽鎮學勤路180號)1年多未公佈社區財務報告及禁止住戶查閱相關資料疑義乙案」,請台端依上開條例35條規定逕向管委會申請閱覽,倘管委會未依規定辦理,請檢具相關事實及證據,報請本局處理。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1999(02)29603456分機7629
受文者: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日期:9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劍管字第049號

本委員會對於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36條規定執行。
回應者:jams      2009-08-06 14:09:51 IP:61.229.66.***
回覆 info 於 2009-06-10 21:42:11 的發文內容:
1、兩個乒乓球桌及兩個撞球桌,據第一屆委員告知,是管委會額外向遠雄爭取的,但祇有球台而已,並無包涵變更公設,使另外劃出乒乓球室及撞球桌室,風呂也是同樣情形,所以,君不見風呂在瑜伽或稱為舞蹈教室(四面玻璃鏡的房間裡)打乒乓球嗎?本社區當時亦面臨同樣問題。稍後期之紫京城則不同,因它們公設原就有專屬之乒乓球室及撞球室,當然非常理想了。

2、部份委員反對將乒乓球桌及撞球桌,設在英式宴會廳之原因是:該廳是多用途室內空間,如宴會、會議、舉辦活動等等,如球桌佔滿其空間,絕非最佳選擇。因此,幾位委員邀請幾位撞球高手,跑遍全社區,當時被考慮之地點有:(1)、H棟大廳。(2)、俱樂部一樓。(3)、兒童遊戲室及故事屋之間的長廊。(4)、圖書館隔壁間。每項都列出優劣點,在管委會逐項討論,結果因(1)、H棟大廳:為該棟住戶出入必經之廊道,該棟委員及住戶因安全及噪音問題反對。(2)、俱樂部一樓:兩個撞球桌作T型排列,但因有委員提出,其兩側玻璃要作防護,會妨礙美觀。又怕球跳落一樓樓梯到B1,會打到人,因安全顧慮被否決。(3)、兒童遊戲室及故事屋之間的長廊:因地面頃斜無法改善。(4)、圖書館隔壁間:會有噪音問題。

3、當時很多住戶對乒乓球及撞球之設施非常期待,主張儘速開放;又怕拖太久,遠雄會藉故不兌現承諾。所以就根據管委會列會決議,將乒乓球台放在英式宴會廳,撞球台放在圖書館隔壁間。如英式宴會廳有活動時,乒乓球桌可以立起來,不佔空間。又因圖書館隔壁間地面是磁磚,有安全顧慮及噪音問題,故管委會又提議並通過鋪設地毯之決議。以上放置位置及鋪設地毯等決議,均有正式會議記錄可查。

4、地毯採購係依管委會所規定之採購作業進行,5,000元以上必須(1)、管委會通過。(2)、三家估價單比價(附樣品及施工法)。其請購單及驗收單需經:請購人、相關組、副主委、主委及財務委員簽章後,以最低價者承作。完成驗收後,憑03聯發票式向物管請款,其相關憑證齊全,均可查核。

5、如果你覺得查帳怕麻煩,又覺得採購或價格有問題,我教你一個簡單的辦法:因房間地面大小是不會改變的,你可以量一下坪數(記得要加上損料);材質相同,一看就知道,是最普通那一種;付款條件,因要跑流程約30~40天,你隨便找一家廠商估估看,一坪多少錢,全部幾坪,共需多少錢?(死豬仔價,跑不掉的。

6、撞球桌不是建築物,祇要有更適當的空間,經多數人同意,是隨時可以搬的。但是若真關懷社區的人,我希望他也肯犧牲點時間,找出一個更適合的空間,作出有建設性的建議,如果大家都光說不練,社區是不會有進步的!或者,我們也可以寧可不要球桌,祇要多數人願意。還有,地毯也祇是貼接縫而已,所以也可拉起來,搬到新場所再貼回去使用。

7、本人及幾位委員,幾個月來,主動監督遠雄的20多項改善工程的聯繫及進行,這些工程都是遠雄花錢,所以跟本社區扯不上關係,個中辛勞,鮮為人知,不敢講樣樣都做到盡善盡美,但真的是付出了全部心力,及幾乎每一天的全部時間,希望能做到最好,我們所期盼的是鼓勵及掌聲,決非謠言及中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下稱本條例):本條例第23條(略以):「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本條例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是以,「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委會變更公設將圖書區棋室改變用途為撞球室」乙案,按上開規定,社區共用部份之使用,如有爭議,宜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會議之決議內容不得牴觸法令規定,另有關公設之使用,應依原核准竣工圖說登載內容使用,若有涉及變更使用仍應依照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回應者:Tacey      2009-07-31 02:40:30 IP:61.229.52.***
回覆 PENNY 於 2009-07-22 00:33:14 的發文內容:
問了芳鄰知不知道社區發生財委買了1千萬保險,他說:不知道。可見還是有人不知這件離譜大事。

有關本社區於97年6月30日以社區管理費公款,
投保富邦人壽享利年年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保單編號:K120478594-01
要保人:遠雄大學劍橋管理委員會
被保險人:張o鴻(第一屆主委)
保險期間:97年6月30日起至終身
首期保險費:10000000元(新台幣壹仟萬元)
保險業務員:陳o誠(第一屆.第二屆財委.陳林o燕之先生)

富邦保單核發日期:97年7月10日
富邦保單撤銷日期:97年7月18日
富邦保費退還日期:97年7月22日

相關電話
富邦人壽總公司487716699-3130
富邦人壽富誠通訊處2747887-1300
=====================
有關本案,官方文件說法卻是"富邦人壽定存"

社區財務報表
97年7月 1日 支出 富邦人壽定存 $10,000,000.00(一千萬)
97年7月24日 收入 富邦人壽解付 $10,000,000.00(一千萬)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張o凱
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徐o光 監察委員周o芬
財務委員:財務委員李o倫 財務委員陳林o燕
社區經理:社區經理仇o雲(大順公司)
製表:林o頤(大順公司)

財務報表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張o凱

要保人:遠雄大學劍橋管理委員會
被保險人:張o鴻(第一屆主委)
-------------------------------------
第一屆主委名子不一樣
回應者:cck      2009-07-28 13:44:07 IP:61.229.60.***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8 01:00:46 的發文內容: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為即成犯,事後之歸還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上1000萬還了還是算侵占,不管是一小時還是一星期侵占罪立即成立

另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大家參考
1、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2、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回應者:APPLE      2009-07-28 13:05:28 IP:219.71.150.***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8 12:01:27 的發文內容:
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幫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

恐嚇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賊喊抓賊,用住戶管理費告住戶天理難容)有公告為憑

意外得知之前(三四月爆料之熱心住戶,多少都受到不少的關切與壓力)心疼......
感謝您為大家上法律課
我這邊有一本小六法
需要的話我可以借你

從你PO文內容
感覺到你交友廣闊
不是某人寄E-MAIL給你
要不然就是 意外得知 聽說 據聞 等等

對於住戶被關切與壓力
身為劍橋住戶的我很震驚
在此很誠懇的希望您能將時,事,地,物
詳細告知
本人一定聯合本社區公正人士
共同發聲討伐



回應者:peter      2009-07-28 12:01:27 IP:203.73.98.***
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幫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

恐嚇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賊喊抓賊,用住戶管理費告住戶天理難容)有公告為憑

意外得知之前(三四月爆料之熱心住戶,多少都受到不少的關切與壓力)心疼......
回應者:APPLE      2009-07-28 11:51:49 IP:219.71.150.***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8 01:00:46 的發文內容: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為即成犯,事後之歸還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上1000萬還了還是算侵占,不管是一小時還是一星期侵占罪立即成立

另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大家參考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還是那句話
告訴成不成立
不是你我在此說了算
那麼有把握
請發起集體訴訟
相信這麼有正義感的您一定非常願意
若屬實 本人一定大力支持 幫忙連署

實在很不想把po過的文章占版面
不過好像還是有人看不太了解來龍去脈
所以下面這篇是來自於
昨天晚上我在 "縮水的鋼琴"討論區索po的最新文章
大家如果有興趣我是在回應誰的文章
可以前往那個討論版去看
回應者: APPLE - 2009-07-27 20:00:01 - IP 115.43.163.***
集體訴訟你也可以當發起人呀
我一定聯署並且贊助 就怕你不敢

富邦事件是第一屆委員的事情
在保單審閱期間
該屆監委認為不妥已撤回
錢也早已入社區帳戶
並非你所說的1000萬公款遭到挪用
富邦所承認的事實是因為我們申請過保單有留下紀錄
但也已審閱期間撤回了
這件事情你只說了前半部
後半不說 是何居心
該事件的確有行政上的瑕疵
但監委已經糾正過來了 做為社區上得一個警惕

近日社區蟑螂横行各大社區
請住戶備好殺蟲劑滅蟑

我不是財委 是已住戶
請用點心 不要亂扣帽子
會po文發聲
只是不想見到我們安身立命的社區被糟蹋了
我們要的是確切證據

若有委員違法
請發揮正義精神
提出告訴
讓不法者受法律制裁

若只是道聽塗說
請去搜集正確資訊後再來po文
告訴成不成立
不是你我在此說了就算
上法院就知道了

也希望這篇能對於不了解這件事的人有一個清楚的說明
有任何新的疑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應者: peter - 2009-07-27 23:59:14 - IP 203.70.92.***
剛才哈佛住戶來電說會幫忙處理,因劍橋財委早就聲名大噪,最近北大新成立的管委會都拿劍橋當警惕........丟臉ㄚ

昨天我的文章比P先生你早了近三個小時
不知道你又PO出這些話是什麼意思
我就當作是你沒看到我的文章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不然我如果再在其他討論本看到您同樣的問題和疑惑
我只能 "複製貼上" 了

這麼長的文章占了大家版面真的很不好意思


回應者:peter      2009-07-28 11:41:16 IP:203.73.98.***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8 01:00:46 的發文內容: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為即成犯,事後之歸還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上1000萬還了還是算侵占,不管是一小時還是一星期侵占罪立即成立

另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大家參考
補充1000萬是社區公用基金

是在社區緊急時急用的

買私人壽險,有急用時,除非保單質借,還要付保險公司高額利息

且名字是第一屆主委張卿鴻

住戶絕對是最輸的......

雖後來被擋下來,但不法之犯意令人髮指
回應者:DD      2009-07-28 10:09:11 IP:220.130.36.***
回覆 lydia 於 2009-07-27 12:26:45 的發文內容:
只要我們社區的帳放在公佈欄都會多看幾眼,每次都很想把帳拿來copy好好的看一下,研究一下,無奈有說公佈欄的東西不可以隨便抽走,因為真的很想知道社區這各帳的來龍去脈...
可以用相機拍照
回應者:依依      2009-07-28 02:57:49 IP:118.165.3.***
這是我們的夢想家,
用血汗努力掙來的!!
(想辭不敢辭的痛苦,還不都是為了"家")

如果有誰,用職務之便,賺取大家的辛苦錢,那我祝福他"健康快樂"!!

如果沒有,那最好!! 請交代清楚!!請交代清楚!!請交代清楚!!
請交代清楚!!請交代清楚!!

如果是社區蟑螂~~~大家把牠踹出去啦!!深惡痛絕!!
回應者:peter      2009-07-28 01:00:46 IP:203.70.92.***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為即成犯,事後之歸還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上1000萬還了還是算侵占,不管是一小時還是一星期侵占罪立即成立

另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大家參考
回應者:peter      2009-07-27 23:59:14 IP:203.70.92.***
剛才哈佛住戶來電說會幫忙處理,因劍橋財委早就聲名大噪,最近北大新成立的管委會都拿劍橋當警惕........丟臉ㄚ
回應者:Marco      2009-07-27 13:21:23 IP:116.59.47.***
回覆 Karry 於 2009-07-27 13:01:21 的發文內容:
請問一下,這件事事已經發生的嗎?
富邦保單核發日期:97年7月10日

後來,保單被註銷,保費退還

富邦保單撤銷日期:97年7月18日
富邦保費退還日期:97年7月22日

誰去申請的?何故註銷退還?
不清楚狀況的住戶
查一下帳目就知道了,去年 7 月的帳應該有出,也有進。
回應者:APPLE      2009-07-27 13:18:57 IP:115.43.163.***
聽說是該屆的監委認為不妥 於審閱期內要求保單註銷退費
回應者:Karry      2009-07-27 13:01:21 IP:61.220.96.***
請問一下,這件事事已經發生的嗎?
富邦保單核發日期:97年7月10日

後來,保單被註銷,保費退還

富邦保單撤銷日期:97年7月18日
富邦保費退還日期:97年7月22日

誰去申請的?何故註銷退還?
不清楚狀況的住戶
回應者:lydia      2009-07-27 12:26:45 IP:211.23.128.***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7 10:54:08 的發文內容:
補充:不斷告訴住戶挪用公款買私人壽險是為社區好,買私人壽險是幫社區定存的財委,除涉侵佔罪外亦涉嫌詐欺罪

劍橋住戶是很單純沒錯,但終究紙包不住火,別的社區住戶問我怎麼
會有這種事,哈佛跟紫京城的熱心住戶都在關心,這裡的住戶呢?


800多戶聽說只有幾十人知道可以嗎?不管住不住這,您的錢您不關心嗎?真正熱心幫忙查帳的只有幾個(2個).......



好的社區需要大家的關心 IMG]50[/IMG]加油
只要我們社區的帳放在公佈欄都會多看幾眼,每次都很想把帳拿來copy好好的看一下,研究一下,無奈有說公佈欄的東西不可以隨便抽走,因為真的很想知道社區這各帳的來龍去脈...

回應者:peter      2009-07-27 10:54:08 IP:203.73.254.***
回覆 peter 於 2009-07-26 23:23:58 的發文內容:
請大家告訴不知道的住戶!感恩!富邦澄清絕不是定存是壽險
補充:不斷告訴住戶挪用公款買私人壽險是為社區好,買私人壽險是幫社區定存的財委,除涉侵佔罪外亦涉嫌詐欺罪

劍橋住戶是很單純沒錯,但終究紙包不住火,別的社區住戶問我怎麼
會有這種事,哈佛跟紫京城的熱心住戶都在關心,這裡的住戶呢?


800多戶聽說只有幾十人知道可以嗎?不管住不住這,您的錢您不關心嗎?真正熱心幫忙查帳的只有幾個(2個).......



好的社區需要大家的關心 IMG]50[/IMG]加油
回應者:cutewawai      2009-07-26 23:54:05 IP:118.165.94.***
進步歸進步

錢的事情還是要交代清楚

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我真得很care管理費是否有被污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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