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的:提昇社區整體生活品質、創造優質的生活環境,為住戶做到『盡善盡美的居家貼心服務』使社區成為台中市優質社區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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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不可以在大樓外牆張貼廣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
發起人 簡裕晉      2011-11-07 10:42:03 IP:101.14.250.***
問--大樓外牆常有住戶架設廣告看版,如有危險之虞,或妨礙觀瞻,有什麼辦法可以改善?
答--「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為公寓大廈管理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按外牆或樓頂平台無論納入專有部分範圍,抑劃歸公寓大廈共同部分,可經約定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惟因上開部分係公寓大廈之外圍,為維護建築物整體觀瞻,故再明文限制其使用。另從外牆之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而論,外牆係建築物外圍的牆壁其設置目的在區劃建築物內外,具防阻風雨作用,而不在設置廣告物之用。同時區分所有權人亦無經常使用外牆面之必要;故設置廣告物應認係外牆之特別用法,應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得為之。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後,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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