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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
發起人 簡裕晉      2011-11-07 10:33:52 IP:101.14.250.***
問--公寓大廈中那些地方不能占為己有專用之?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該限制之目的在於因應實際使用需要,明定應為共用部分而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以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例如,公寓大廈的一樓住戶王先生因為想要做個小本生意,經與全體住戶約定讓他在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庭院出入口擺置麵攤,經營賣麵生意,此約定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王先生縱事先與其他住戶有約定,仍不能在公寓大廈出入口處擺麵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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