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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何召集?
發起人 簡裕晉      2011-11-07 11:10:27 IP:101.14.25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

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答--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定義,「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另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於公寓大廈有關規約之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因老舊或天然災害而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以及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推舉召集人一人來召開會議,該召集人並無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其職權亦僅限於召集會議而已,簡言之,召集人並無實權。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其議決事項若為前述之重大情事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尤以討論管理委員會組織之議案,設若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恐有會議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或經多次討論未獲致決議或表決未通過時,管理委員無從產生,無法組成管理委員會,此時,為推動公寓大廈之管理事務,以該召集人為當然之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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