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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用收支管理辦法
發起人 jason_ho      2010-11-22 16:30:02 IP:61.60.126.***
第一條為使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運作正常,所需經費合理分擔及有效運用,維持本公寓大廈居住之品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職務,依據本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向本公寓大廈每一住戶收取管理費之權利。
第三條經費來源:
一、公共基金:
(一)建設公司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二、住戶每月應緻納之管理費:
(一)一般管理費。
(二)停車管理費
三、其他收入:
(一)租賃收益。
(二)休閒設施之收益。
(三)罰款收入
第四條本公寓大廈住戶均按下列收費標準收繳管理費:一、一般管理費:
(一)收費計算單位以坪計算之。
(二)收費面積之認定:依各戶所有權狀之面積為準,有效數字算至小點第二位止。
(三)收費單價:
住家用:每月每坪00元。
車位:汽車停車位每位00元;
機車停車位每位00元
二、公共用途之分擔: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之應有比例計算之。
三、其他臨時收繳費用: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五條管理費收繳週期:每期收繳一個月管理費,如有變更繳費週期,由管理委員會決議為之。
第六條管理費之收支及管理
一、公共基金及利息:建設公司回饋社區基金00元、孳息00元。
(二)每月提撥所收管理費百分之OO,作為社區公共基金。(三)本項之公共基金應以管理委員會專戶名義,以定存方式存入金融機構,以不動用為原則。
(四)本項之公共基金若有動支之必要,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二、經常性收費:(一)收入:1.管理服務中心應製作公告於每月底前通知區分所有權人繳納。
2.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公告期限內繳納。
3.於繳納管理費用後,管理服務中心應開立二聯式之收據交予區分所有權人收執。
4.每日收取之款項,應由總幹事於次日存入管理委員會活期存款專戶。
5.總幹事應定期以收據聯連同銀行存摺與財務委員對帳並簽章。
6 總幹事應於每月底將所有收入明細彙整後與支出等財務報告表一併送財務委員審核簽章,財務委員審核簽章完成後,應送至主任委員處審核簽章,而於次月00日前公布財務報表。
(二)支出:
1.例行性支出,應於每月00日前由受款公司開據單據請款,送財務委員及經主任委員核准後,於次月00日統一付款。
2.臨時性支出,總幹事送交財務委員審查簽認,經主任委員批准後付款。
3.臨時性之支出以不超過00元為原則,如超過00元則需送交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後方可支出。
第七條拒搬管理費之處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於次月00日前仍未繳納前期管理費者,經管理服務中心催繳通知後五日仍末繳納者,得公告欠繳住戶之姓名。
二、經二次催繳並公布欠繳住戶姓名後仍不繳納者,視為拒繳。
三、凡確認為拒繳管理費之住戶,得停止一切服務及享用公共設施之權益。
四、如住戶仍拒繳管理費用,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住戶繳納,及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等法律程序,以保障本公寓大廈住戶之權益。
第八條管理委員會得委託管理維護公司處理各項之收支作業。
第九條管理經費之收支,每月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審議簽章後,於次月00日前公告之。
第十條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得隨時監管總幹事所製作之日報表與存摺是否相符。
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者,得授權由管理委員會審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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