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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效力
發起人 匿名      2010-08-25 09:04:15 IP:60.248.24.***
基本上存證信函只要你證明有善盡通知的義務即可,他不收存證信函或者沒收到存證信函處裡方式。

1.不管對方是否拒收,你的存證信函還是要寄到他現在居住的地址給他,在法律上你有存根,郵局蓋章可證明你那一天已確實寄出,你已善盡告知之義務,當然地址是合約書上的。

2.寄出存證信函若後以打電話方式告知房客存證信函內容,當然要記得電話錄音
存證。

3.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4.如不知對方居所可使用公示送達,先去戶政機關調出該人的法定住址,再向當地管轄法院聲請法院公示送達。

5.請管區或里長協助你在他的房門口貼個告示,然後拍照存證。
回應者:匿名      2010-08-25 09:05:12 IP:60.248.24.***
法院不論在審判民事事件或者刑事案件,都要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昭顯審判過程的公正無私。這裡所稱的法定程序,在審理民事訴訟方面,所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在審判刑事案件方面,便是刑事訴訟法。法院在進行訴訟行為,需要對外為意思表示的時候,除了可以使用言詞表達以外,一般都要作成文書的方式對外界表達,像通知或傳喚當事人到場的通知和傳票,依法作成的裁判書等等都是,而這些文書作成以後,除了有些要公開宣示以外,還要把繕本或者影本送給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訴訟程序的進行狀況。把這種書面文件送給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所以送達也是一種訴訟行為,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經由送達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小事一樁,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的送達。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規定有多種方式,寄存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所以是民刑訴訟程序共同使用的送達方式。另外審判行政訴訟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在該法第七十三條中也定有寄存送達的規定,但內容與民事訴訟法所定大同小異。瞭解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後,就可以明瞭寄存送達在各種訴訟程序上的作用。民事訴訟法的寄存送達是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八條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法條中所指的前二條,其中的第一百三十六條是規定應該把送達的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者營業所、就業處所交給他收受。第一百三十七條是規定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沒有會晤應受送達人,可以把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者受僱人。寄存送達必須不能用前兩條所規定的方式完成送達任務的時候,才可以實施。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法院的執達員或者郵務機構來實施,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郵差便是送達人。曾永盛看到的郵差寫的通知,原因也就在此。所以,只要郵差的作法正確,送達便發生法律上效力。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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