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隱集] 社區@智邦生活館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zh-TW Mon, 06 May 2024 03:24:44 CST Mon, 06 May 2024 03:24:44 CST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images/top_logo.gif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社區@智邦生活館 137 35 社區討論版: 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有怨言,擅自以拒繳管理費作為抗議,可以嗎?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97轉載: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許多公寓大廈的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有怨言,往往不依正常管道進行溝通,擅自以拒繳管理費作為抗議,這樣的作為可以嗎?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依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如果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令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區分所有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這也意味著,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住戶強制搬離的,因此建議住戶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良好溝通,拒繳管理費並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Fri, 24 Sep 2010 10:15:32 +0800 社區討論版: 太誇張啦!!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90上中天新聞囉!!真是丟臉丟到家囉!!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14383.html Wed, 25 Aug 2010 21:50:55 +0800 社區討論版: 存證信函效力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85法院不論在審判民事事件或者刑事案件,都要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昭顯審判過程的公正無私。這裡所稱的法定程序,在審理民事訴訟方面,所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在審判刑事案件方面,便是刑事訴訟法。法院在進行訴訟行為,需要對外為意思表示的時候,除了可以使用言詞表達以外,一般都要作成文書的方式對外界表達,像通知或傳喚當事人到場的通知和傳票,依法作成的裁判書等等都是,而這些文書作成以後,除了有些要公開宣示以外,還要把繕本或者影本送給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訴訟程序的進行狀況。把這種書面文件送給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所以送達也是一種訴訟行為,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經由送達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小事一樁,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的送達。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規定有多種方式,寄存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所以是民刑訴訟程序共同使用的送達方式。另外審判行政訴訟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在該法第七十三條中也定有寄存送達的規定,但內容與民事訴訟法所定大同小異。瞭解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後,就可以明瞭寄存送達在各種訴訟程序上的作用。民事訴訟法的寄存送達是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八條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法條中所指的前二條,其中的第一百三十六條是規定應該把送達的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者營業所、就業處所交給他收受。第一百三十七條是規定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沒有會晤應受送達人,可以把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者受僱人。寄存送達必須不能用前兩條所規定的方式完成送達任務的時候,才可以實施。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法院的執達員或者郵務機構來實施,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郵差便是送達人。曾永盛看到的郵差寫的通知,原因也就在此。所以,只要郵差的作法正確,送達便發生法律上效力。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Wed, 25 Aug 2010 09:05:12 +0800 社區討論版: 對於警察入住將封閉集賢路大門....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81我也覺得封閉A棟臨集賢路大門真的是太離譜的建議,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講根本於法無據,我倒是覺得請他們進出社區都一定要穿著警員制服並且禁止他們將配槍攜入社區內,這樣才可以確保社區的安全。 Thu, 12 Aug 2010 08:34:14 +0800 社區討論版: 建議聘請法律顧問!!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80建議聘請法律顧問!! 社區接連發生了許多鳥事,也做了很多動作來反治,問題是經過幾次的開會都還是覺得很亂,希望社區能夠自行聘請法律顧問來輔佐社區管委的運作!! Mon, 09 Aug 2010 10:12:15 +0800 社區討論版: 請問大家對警察局入住純住宅區的看法(太扯了)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71沒有住戶的同意..那文件是怎麼來的.. 可以告他們偽照文書嗎?? Tue, 27 Jul 2010 23:23:10 +0800 社區討論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22日晚上8點開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7222日星期四晚上8點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請大家踴躍參加,出席率如能超過3分之2戶數會議才能順利進行,就算沒辦法出席,一定要寫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為了自身的權益請大家告知左右鄰居,盡量來參加. Wed, 21 Jul 2010 22:01:00 +0800 社區討論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法(為了權益請大家有空要看!)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70請大家一定要讀一下,有發現重點可以不讓外人隨便出入的請提出看法,30幾個警察要跟我們共用設施想起來就頭痛。 另可否請曾主委儘快招開全體區分所有人"臨時會議",至少讓大家都清楚警察局將進駐本社區的狀況,且A棟屋頂因為要租給警察局所以要加裝"警用基地台及警報器"的是至少也符合上述涉及全體所有人權益。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無論大家的定論是甚麼至少這是住戶最基本的權利,也請曾主委儘快通知招開會議。 Sat, 17 Jul 2010 10:57:19 +0800 社區討論版: 重陽社區自救委員會 函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61???? Thu, 03 Jun 2010 18:48:35 +0800 社區討論版: 葉隱集社區 給住戶的訊息通知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51&fno=62???? Thu, 03 Jun 2010 18:48:20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