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欲申請智邦網帳號者需至凱旋廳填妥申請單後送核開通使用
社區討論版
就(良民證)及(設戶籍)而言,社區住戶被騙得好慘
發起人 gin      2015-02-28 12:45:51 IP:180.218.207.***
當時第五屆因某人在103年3月區大提議要修正(當選委員一定要附

良民證)規約納入,關於此項,管委會既做不好個資管理,隨意任由物

業將本社區之所有住戶個資及良民證個資隨意帶著走,且...本社區

非官方,憑什麼住戶要給良民證???? 也就是規定買屋人都要附上良

民證嗎???世界天大笑話及新聞

合理懷疑第五屆委員.要看大家(良民證)有何用途?????

第五屆委員顯然已違法(個資人權).

此項請全體住戶在3/1區大時,請全體住戶要共同發聲拿到第一項做

為(臨時提議)先表決再來決議其他事項,如有委員擋下此提議,那請

錄影存證檢舉

再來就是(必須設戶籍在本社區),這又是當時第五屆因某人在103年

3月區大提議要修正的,又是違法行為

區權人購買土地及房屋享社區所有權人之應盡義務,無設籍無違法,

今天無設籍被封殺為無居住事實,但確住在社區中,而真正有設籍也

有無居住事實,所有權人之房產權利遠大於設籍

此項請全體住戶在3/1區大時,請全體住戶要共同發聲拿到第二項做

為(臨時提議)先表決再來決議其他事項,如有委員擋下此提議,那請

錄影存證檢舉
回應者:Dino      2015-03-29 16:42:55 IP:123.193.214.***
回覆 celia168 於 2015-03-28 12:16:04 的發文內容:
良民證和設戶籍很難嗎?區權人希望做委員的人有良民證和設戶籍很好呀!摩納哥是很好的社區、因此這樣的要求是很棒啊!
難不難 ? 看看第五屆就夠了 ...
補選了一整年沒有補齊 ..還覺得是對的 ?

規約裡,處處強調的是 -- 實際居住 .

卻拿一個不能衡量是否實際居住的 "戶籍證明 "來作為證明 ? 邏輯完全不通 !
回應者:celia168      2015-03-28 12:16:04 IP:220.132.102.***
良民證和設戶籍很難嗎?區權人希望做委員的人有良民證和設戶籍很好呀!摩納哥是很好的社區、因此這樣的要求是很棒啊!
回應者:Dino      2015-03-25 11:59:08 IP:61.222.59.***
沒營養的規矩, 該改一改了 !

危害兩屆也夠了 !
回應者:ecsu      2015-03-24 22:08:56 IP:98.234.227.***
回覆 June 於 2015-03-24 20:51:11 的發文內容:
不要進入人身攻擊+1
+100

社區網站不要進入人身攻擊,有共識了,堪稱進步!

最起碼的論事條件被解讀成高調,還引生諾大的情緒反彈,堪稱一絕!!也算是大開眼界了。
回應者:June      2015-03-24 20:51:11 IP:101.8.238.***
回覆 jinnp 於 2015-03-24 16:29:43 的發文內容:
各位辣媽, 大嬸們:
容大叔在這說一下(希望下次能有大眼妹也上線一下,平衡畫面), 我沒事也常常上來看一看, 有時寫寫戳一戳, 有時沒詞就算了, 重點是, 不要進入人身攻擊, 那調就低了,也不要把年輕人趕跑了
不要進入人身攻擊+1
回應者:jinnp      2015-03-24 16:29:43 IP:192.198.147.***
各位辣媽, 大嬸們:
容大叔在這說一下(希望下次能有大眼妹也上線一下,平衡畫面), 我沒事也常常上來看一看, 有時寫寫戳一戳, 有時沒詞就算了, 重點是, 不要進入人身攻擊, 那調就低了,也不要把年輕人趕跑了
回應者:ecsu      2015-03-24 15:11:04 IP:98.234.227.***
回覆 辣媽 於 2015-03-24 14:15:01 的發文內容:
這位 ecsu 大嬸

你是很寂寞嗎? 沒朋友聊天才每時刻都上網聊嗎? 還是憂鬱? 還是燥鬱? 建議妳大嬸要去心理資詢一下 , 網路平台雖可紓發一切憂鬱,但治標不治本 , 反而讓人看透您的底細,不好吧?!

大嬸,去上上學校開課老人大學,不錯地呦...
或者,建議妳去爬爬台灣最高峰..玉山..讓妳心曠神怡

大嬸..您該休息了呀! 看到網上已沒營養價植
不寂寞、有朋友、難得與辣媽瞎扯、專治憂鬱症及燥鬰症,日日資商病人心理、只治本不治標。辣媽不識人底細,每題都猜錯。

辣媽,歡迎您有機會來上課,要繳學費就是。也常常爬山,身心舒暢,不勞您費心。

是該休息了,再與辣媽鬼扯就真沒營養了!

抱歉芳鄰,社區討論版決不需要這類的瞎扯胡說!

人生苦短,長壽老人是福報,人沒有理由因老被調侃,辣媽再辣也會老,何苦自我調侃如此,當留點口德,為自己惜福!
回應者:辣媽      2015-03-24 14:15:01 IP:180.218.207.***
這位 ecsu 大嬸

你是很寂寞嗎? 沒朋友聊天才每時刻都上網聊嗎? 還是憂鬱? 還是燥鬱? 建議妳大嬸要去心理資詢一下 , 網路平台雖可紓發一切憂鬱,但治標不治本 , 反而讓人看透您的底細,不好吧?!

大嬸,去上上學校開課老人大學,不錯地呦...
或者,建議妳去爬爬台灣最高峰..玉山..讓妳心曠神怡

大嬸..您該休息了呀! 看到網上已沒營養價植
回應者:ecsu      2015-03-24 11:24:24 IP:98.234.227.***
回覆 辣媽 於 2015-03-24 06:48:56 的發文內容:
這位 ecsu 大嬸

每天看到妳高調發表言論

時事與現實脫離

您思維已退化

年青人想法與您天差地遠,想必您已年紀有ㄧ把

要說教可以去表演廳

在網上每天看到妳寫。。寫。。寫。。受不了了呀!
辣媽喚大嬸--有趣!

受不了就不要讀,別得燥鬱症划不來!

什麼叫時事與現實脫離?既是時事如何脫離現實?
辣媽您自己看得懂嗎?
回應者:辣媽      2015-03-24 06:48:56 IP:180.218.207.***
回覆 ecsu 於 2015-03-23 21:35:42 的發文內容:
毋需過渡解釋,標簽更不用貼太快。

今日良民明日犯法,今日犯法明日遷善當然都有可能,兩者實際上也都存在。

但我論述的重點並不在此: 我只強調這條規約是去年經區權人投票決議通過的,於今若要推翻或修法,也需經過同樣的程序處理。討論因此很重要,論述必須成理、到位才可能得到支持,成為議案。良民証與入戶籍的要求目前都是社區已通過的規範。我尊重少數服從多數的選舉結果,並認定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章法,如此而已。與我個人實際上是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無關。
這位 ecsu 大嬸

每天看到妳高調發表言論

時事與現實脫離

您思維已退化

年青人想法與您天差地遠,想必您已年紀有ㄧ把

要說教可以去表演廳

在網上每天看到妳寫。。寫。。寫。。受不了了呀!
回應者:ecsu      2015-03-23 21:51:10 IP:73.202.219.***
回覆 joan-chang 於 2015-03-23 21:27:15 的發文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
二.........
.........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管理服務人:物管公司/'保全...)

僱傭:很清楚的說明誰是主,誰是僱傭人員.
我的認知是:
我們管委會與物管的關係是兩造平等的簽約人。僱傭關係在此是職業上平等對列的關係。老闆與員工的關係則是上下屬的關係,這其間仍有本質的差距與對待方式的不同。
回應者:ecsu      2015-03-23 21:35:42 IP:73.202.219.***
回覆 Savior 於 2015-03-23 18:03:20 的發文內容:
今天【有良民證】,說不定明天開始背叛法律做出違法事件
今天【申請不到良民證】,也許爾後的日子,他是個大善人,幫助社會上需要被幫助之人
妳po此文,我已將妳貼標籤為【良民】不可取,惡心,妳愁視【申請不到良民證】之人,這想法有如突奇,該被社區淘汰
毋需過渡解釋,標簽更不用貼太快。

今日良民明日犯法,今日犯法明日遷善當然都有可能,兩者實際上也都存在。

但我論述的重點並不在此: 我只強調這條規約是去年經區權人投票決議通過的,於今若要推翻或修法,也需經過同樣的程序處理。討論因此很重要,論述必須成理、到位才可能得到支持,成為議案。良民証與入戶籍的要求目前都是社區已通過的規範。我尊重少數服從多數的選舉結果,並認定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章法,如此而已。與我個人實際上是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無關。
回應者:joan-chang      2015-03-23 21:27:15 IP:59.127.87.***
回覆 ecsu 於 2015-03-23 21:06:49 的發文內容:
就合約言,似乎無不可。

只是一般對良民證若有所要求,只是物管公司對它們自己的員工有所要求,我們鮮少會要求別人公司的員工如何罷了。

物管公司與我們的合約關係是否老闆與員工的關係,我不能確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
二.........
.........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管理服務人:物管公司/'保全...)

僱傭:很清楚的說明誰是主,誰是僱傭人員.
回應者:ecsu      2015-03-23 21:06:49 IP:73.202.219.***
回覆 joan-chang 於 2015-03-23 20:19:04 的發文內容:
所以說,物管公司雖為合約制,但依您的論點(約束力),
也可以在合約上對物管公司的財秘'物秘'經副理等要求提供"良民證",有何不可呢
就合約言,似乎無不可。

只是一般對良民證若有所要求,只是物管公司對它們自己的員工有所要求,我們鮮少會要求別人公司的員工如何罷了。

物管公司與我們的合約關係是否老闆與員工的關係,我不能確定。
回應者:joan-chang      2015-03-23 20:19:04 IP:59.127.87.***
所以說,物管公司雖為合約制,但依您的論點(約束力),
也可以在合約上對物管公司的財秘'物秘'經副理等要求提供"良民證",有何不可呢
回應者:joan-chang      2015-03-23 20:15:43 IP:59.127.87.***
Dear Ecsu :
我尊重您的想法,但我對"良民證"的要求確實覺得不解.

"良民證"我只知會用在求職上及外配上,還沒聽過用在無給職的職務上(ex:委員'志工...)

且在大陸地區較常使用而已, 但也漸漸不再使用了(本人任職台商大陸企業10多年,初期會要求課長級提共良民證,近幾年也不再要求這個證件了).
這也就是我說的:民主意識提高,文明漸進步,尊重人權,自愛與自制的提高.所以不再要求"良民證".

我不理解的地方是:反而台灣需要倒退走嗎?
而且當做類身份證,帶在身上??
==============================================
另一"個資管理問題":
區權人的所有"個資",若在不停的撤換"物管公司"之下,
其檔案資訊如何保證沒外洩沒被帶出???
==============================================
所以說,物管公司雖為合約制,但依您的論點(約束力),
回應者:Dino      2015-03-23 19:53:19 IP:123.193.214.***
回覆 Dino 於 2015-03-21 20:51:06 的發文內容:
社區規約裡, 處處強調的 "實際居住 "
最後卻成了 "遷入戶籍即可 "
既然跟有沒有實際居住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規約裡不如再加註一條 :

繳納 10 元, 亦可無須遷入戶籍 , 視同實際居住社區.
我錯了 !

對於早上可以遷入, 下午可以遷出的戶籍證明 !

10 元 改成 5 元 !
回應者:Savior      2015-03-23 18:03:20 IP:180.218.207.***
回覆 ecsu 於 2015-03-23 14:26:19 的發文內容:
1、把要求「良民證」解釋成「仇視」委員,這個邏輯很難解。
2、把區權會對管委要求「良民證」與不對物管要求「良民證」類比成員工反向老闆要求「良民證」的論述更是不知所云,真的很難懂。
3、我們與物管的關係是合約關係、那來對物管要求「良民證」的問題?
4、反之、正是因為社區成立自治的管委會,我們為自己立法,所以可以透過區權會表決議題,也可以否決議題,何怪之有?
5、自治貴在為自己立法,提出一個證明自己是個守法的公民,就與隨身𢹂帶身分證類似,實無「仇視」委員的問題。很抱歉,我不知如何同意您的論述。
今天【有良民證】,說不定明天開始背叛法律做出違法事件
今天【申請不到良民證】,也許爾後的日子,他是個大善人,幫助社會上需要被幫助之人
妳po此文,我已將妳貼標籤為【良民】不可取,惡心,妳愁視【申請不到良民證】之人,這想法有如突奇,該被社區淘汰
回應者:ecsu      2015-03-23 14:26:19 IP:73.202.219.***
回覆 joan-chang 於 2015-03-23 13:38:23 的發文內容:
奇怪耶~~
領我们錢的(物管人員/經理’財秘’保全….)都不用提供<<良民證>>
反而區權人(主人)的委員需要提供<<良民證>>,給物管去管理???
什麼邏輯這麼奇怪~~~
做員工的你, 要去向你老闆拿”良民證”, 不被轟出去才怪~~~~

規約的第七條之(六)已經對”委員”限制重重了, 難道還要再加個枷鎖來仇視”委員”嗎?
以下情事之一者, 不得充任管理委員,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罪已起訴尚在審理中。
2.犯前款以外之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或駁回在案確定。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5.………………..
共十條款.

社區文化期待能走向民主與文明, 也相信所有區權人皆有自制力, 請丟掉貼標籤的文化。
1、把要求「良民證」解釋成「仇視」委員,這個邏輯很難解。
2、把區權會對管委要求「良民證」與不對物管要求「良民證」類比成員工反向老闆要求「良民證」的論述更是不知所云,真的很難懂。
3、我們與物管的關係是合約關係、那來對物管要求「良民證」的問題?
4、反之、正是因為社區成立自治的管委會,我們為自己立法,所以可以透過區權會表決議題,也可以否決議題,何怪之有?
5、自治貴在為自己立法,提出一個證明自己是個守法的公民,就與隨身𢹂帶身分證類似,實無「仇視」委員的問題。很抱歉,我不知如何同意您的論述。
回應者:joan-chang      2015-03-23 13:38:23 IP:59.127.87.***
奇怪耶~~
領我们錢的(物管人員/經理’財秘’保全….)都不用提供<<良民證>>
反而區權人(主人)的委員需要提供<<良民證>>,給物管去管理???
什麼邏輯這麼奇怪~~~
做員工的你, 要去向你老闆拿”良民證”, 不被轟出去才怪~~~~

規約的第七條之(六)已經對”委員”限制重重了, 難道還要再加個枷鎖來仇視”委員”嗎?
以下情事之一者, 不得充任管理委員,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罪已起訴尚在審理中。
2.犯前款以外之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或駁回在案確定。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5.………………..
共十條款.

社區文化期待能走向民主與文明, 也相信所有區權人皆有自制力, 請丟掉貼標籤的文化。
回應者:ecsu      2015-03-23 03:28:43 IP:73.202.219.***
回覆 Dino 於 2015-03-21 20:51:06 的發文內容:
社區規約裡, 處處強調的 "實際居住 "
最後卻成了 "遷入戶籍即可 "
既然跟有沒有實際居住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規約裡不如再加註一條 :

繳納 10 元, 亦可無須遷入戶籍 , 視同實際居住社區.
1. 這是一個「通案意識」,非關「個案」。
2. 這是去年6/22經過區權會通過的選舉結果,不是任何個人或任何管委可以輕易更動的結果。(Dino, 您可能正好不在場,所以感受不到議案當時已合法通過之事實)。
3. 所以,您所謂規約加註繳10元等只是「無稽之談」。

何況「設戶籍」與「良民証」的要求,對社區都有規範(限制)的作用:就「設戶籍」而言,它可以規範極富投資客炒房--比如有人在許多社區都擁有七戶或以上的房產(7張或更多的區權人票)。如果社區沒有「設戶籍」限制的話,那麼他或她或他們在原則上,比起一般在地住戶就擁有更能控制社區政策的機會,這不必是在地住戶所樂見的公平正義,所以設籍社區是一項可以做得到選項(如果他們確是以經營本社區為優先考量的話,大可設籍社區),這樣比較能平衡全體住戶公平正義之願。另外「良民証」的要求看似無謂,但也有規範作用,比如說,它起碼可以限制人性犯法的衝動,節制社區討論版上的言論,避免肆意人身攻擊公然毀謗他人的名譽。到底公然毀謗是公訴罪,罰則雖輕,但一旦定讞也有領不到良民証之虞。更何況,領取良民証並非難事,與您一心想改善社區 SOP 作業的服務心懷相比,簡直就是微不足道!

更重要的是: 這條社區規範是去年區權會通過的法案,並不是不能修改,但必須通案再度通過區權會處理,若只是個案似地酸任何管委或哪屆管委會完全沒有意義!

管委會是社區常法,關乎社區所有住戶的公共利益,歷屆管委都是年年更替的變元,如過眼雲煙,住戶在感念歷來管委們的付出之際,並不樂見他們被肆意人身攻訐,沒有人是天生的管委,也沒有人是天生的總統,他們可以被建言批評,但決不該被謾罵!至於功過若干明眼人心中雪亮,並不容許公器私用,圖利個人。社區確實有能人,也有願景理念的人才,希望大家能認識,推舉出來為社區服務。
回應者:Dino      2015-03-21 20:51:06 IP:123.193.214.***
回覆 版主-E棟pcman 於 2015-03-20 12:26:33 的發文內容:
摩納哥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八、本規約所稱實際居住的定義為戶籍設於本社區之建物。並溯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
社區規約裡, 處處強調的 "實際居住 "
最後卻成了 "遷入戶籍即可 "
既然跟有沒有實際居住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規約裡不如再加註一條 :

繳納 10 元, 亦可無須遷入戶籍 , 視同實際居住社區.
回應者:Dino      2015-03-20 20:27:47 IP:123.193.214.***
所有權人 + 實際居住 + 沒遷入戶籍 = 非社區住戶 = 不能當委員

非所有權人 + 實際居住 + 遷入戶籍 = 非社區住戶 + 網路不能發言 < < 位階小於承租戶

社區還要亂多久 ?
回應者:Dino      2015-03-20 20:05:16 IP:123.193.214.***
回覆 版主-E棟pcman 於 2015-03-20 12:26:33 的發文內容:
摩納哥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八、本規約所稱實際居住的定義為戶籍設於本社區之建物。並溯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
哈 ! 所以根本沒有所謂需要實際住在社區的事實 !

沒居住事實 + 遷入戶籍 = 被確認為實際住戶

實際居住 + 沒遷入戶籍 = 被確認非社區住戶

這樣荒謬的定義方式 , 應該去申請專利 !
回應者:版主-E棟pcman      2015-03-20 12:26:33 IP:36.224.188.***
回覆 Dino 於 2015-03-20 10:14:10 的發文內容:
第五屆管委會針對這件事, 沒有任何說明 ?
摩納哥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八、本規約所稱實際居住的定義為戶籍設於本社區之建物。並溯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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