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第二次重開的區權會會議 |
發起人 jinnp
2014-05-01 23:27:01 IP:42.66.194.*** 內政部95.2.1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函 ....。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依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作成決議時,則須踐行同條文第2項規定,將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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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19 10:15:09 IP:67.164.26.***
*又想到一點,請大家想想。事實上我們在網上發表的言論是有著作權的。版權是屬於作者與智邦網站,並不屬於管委會。所以目前我們選出來的版主是張建輝先生。管委會應該無權控管這個討論版,遑論想控制言論,或侵犯作者的版權。至於管委會是否有權胡亂撤銷公告,似可進一步詢問律師。 我實在對目前的社區亂象太感冒,什麼都用人頭處理。一切皆偽,卻好像可以一直湊合過關,無法無天,違背誠信原則。這樣下去不都爛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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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17 00:24:31 IP:67.164.26.***
+1 1. 謝謝您如實地描述,更確知目前偽管委的行事風格,把不願被利用的區權人抹黑,當罪犯看,當異己看。細想,7.5.3.之提案也是基於同樣心態,針對排除異己,以便控制管委會 (往後一年,騙人簽下辭職書、換辦公室、消除律師事務所、消除花草修剪、公設擺爛等等,美其名是省錢,事實上是換批可控管的人馬)。而一般而言,比較有能力的人不願意在不合理的狀態下被控管,所以,這回撤銷四位準管委的血腥鬥爭,如出一轍,是為了鞏固主導權。可惜,這樣的主導方向並不是社區所該走的健康路線,所以有能力的人一定會持續抗爭。不太可能讓這種無誠信、又無利益迴避的人等持續得逞。當然、也是因此,他們才進一步想暫停、控管網站。這會兒只因一時關不住,才又回頭想從偽管委裡派人接掌版主的位置 。所幸、或許無法可據,他們不一定真能得逞 (投票所非人頭的記名投票清楚可見)。一個不能代表區權人的公共利益,只想封人口舌,撤消準委員資格,改變選舉結果,又不肯合法走完3/16選舉程序,撤銷工務局公文,還得意洋洋,利用人頭,用一款一執行就出大漏子的粗暴條款,興風作浪的,正是7.5.3的提案人。他與她的行徑,已是司馬昭之心。用消除法說,就算我們不能明證他們的底細,但是他們斷然不是為了社區所有區權人的公益而行。 2. 網上的討論與論述,就跟社區需要常態的維修一樣,都是必要的。這裡的詞不能緩,錢不能省,攸關公共權益,正是高管理費開銷的刀口,也是最難拿捏的部分,需要更多的專業知識,而不是把錢省下,被搬到不同的戶頭上 (至今解釋不清),令人不安不寧。所以, 3. 雖然您以為網上的論述無效,但是,這種討論不會真的無效,它其實是一切社區正確方向的基礎。因為比較抽象,所以它在人心發酵的時間比較長,但是它一旦發酵,就是水漲船高,不再容許理性偷懶或漠視。任何堅實的體制都必須經過這一環,否則挺不住。我原先對龐張等人的當選第五屆寄望很高,因為他們是社區裡懂得依原則行事的人,換句話說,他們對公共議題的客觀意識比陳唐高出太多,我原寄望他們有機會真正展才,為社區立下積極客觀、可長可久的開放體制。但是目前的狀況是社區的不幸。所幸,從這一晌不斷的討論,我也看見社區還有像您一樣熱心,及其他同樣有原則的人出來發聲,個個都能看清目前陳唐偽管委的面目與悖理。所以社區還是在進步中的。最後, 4. 每個人依自己時間的規劃一定會適時參加管委會的,但我更希望能參加臨時合法的管委會,而不是去參加目前惡行惡狀的偽管委會。並且真正區權人的參會,也不會願意去充當人頭,做無謂的叫囂。感謝您及許多人的在地報導。許多人因時空不允許而不能適時開會,但關心社區的情懷可能與您一致,再此再度感謝您及在地住戶的辛勞。大家共勉,平心靜氣,漸漸化解社區的亂象吧!但是關鍵是不要太挫折,也不要動氣。是非是自明的!我們這個社區網站人人可愛,是可善用、存在、茁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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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5-16 08:09:25 IP:36.224.168.***
如果大家真的關心社區,愛護這個社區,就應該踴躍參加社區的管委會會議,至少可以洞悉這些有心人士為何處心積慮阻止社區有能力人士出任委員的動機,更可多多了解社區財務的狀況,如果大家都能在現場實際看到這些開會的情形,即使有人想造謠生非都不可能,不是嗎? 希望社區住戶們:多多關心自己的社區,即使不是自己當委員,常常出席管委會的會議會場旁聽,才能知道事情的真相,現今摩納哥社區需要住戶團結一心才能導正目前混亂的局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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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16 00:34:19 IP:166.13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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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16 00:34:00 IP:220.132.102.***
龐委,您是否也願意擔起召集與凝聚的重責呢? 偽管委再怎麼不入眼他們也是有以陳唐為首,才敢在社區恣意妄為,網上有這麼多優秀住戶及管委人才,目前正是民氣可用,不趁此次好好整頓,那萬年管委的惡例將在社區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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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15 23:54:53 IP:67.164.26.***
龐主委,您曾感慨過台灣地方自治民主實施有年,何以至此? 事實上一個體制的改變沒有那麼容易,民主在台灣被消費成幫派政治,主要是因為大家還沒學會。民主的根源究竟在西方,君不見在西方以外的地方實踐民主的成功率並不高(台灣還是有希望的)。就連在西方,它的踐行過程也付出許多犧牲與打仗的代價。 記得「臨時管委」成立之後5/4已付諸公告 (後被非法惡意撤除),其公告的期限是5月15:換句話說,「臨時管委」依法當可以開始行政,或例行開會,或籌備再開區權會(不急一時),或談社區理念。總之,該做的都可作,一有好議題,就訴諸討論,或投票議決,擅用區權人自己的網站,擅用其它欄目,比如「社區會議室」等等。慢慢杜絕人頭管委、偽管委的惡質,漸漸以良幣換劣幣,公開透明、保持住社區的良知與希望。--這是建議--從此社區二元管委,完全呈現多元民主的聲音。就算智邦不幸淪陷也還有公諸於世的臉書。區區區權人的聲音,在這個時代自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不容許被這種惡質操作泯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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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5-15 22:33:19 IP:101.12.145.***
接下來摩納哥會走向更好或是更差,端看所有區權人的智慧與決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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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15 22:32:09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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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5-15 19:06:23 IP:220.132.102.***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區大會議延遲公告,怎麼辦? 【案例事實】 社區這次的區大會議是在7/28日開會,結果會議記錄在8/15號才公告,依大廈公寓法第三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那這樣會議記錄延遲公告,是否會造成此會議無效呢?如果被人檢舉那會被罰款嗎?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固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惟延遲公告之法律效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明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亦同,僅於第13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然規定「會後十五日內須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作成決議時,則須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將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註一)外,確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有無違反法令或規約」或「規約內容,按其情形有無顯失公平」無涉,但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適用民法第799-1條第3項之規定,撤銷該規約內容,法律規定上或實務上,均有3個月之限制(註二),如有延遲公告且延遲送達之情形,自影響區分所有權人提起訴訟之權益,是如有延遲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延遲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情形,自應延長其救濟之期間;但雖有延遲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情形,但並無延遲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情形,因尚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提起訴訟之權益,自不須延長其救濟之期間。 但會計報告、結算報告等以外其他管理事項之公告,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0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所定職務,延遲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如無正當理由,而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小心!會被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註解】 註一:內政部95.2.1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函:「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7款所明文規定,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召集或訂定始具有法律效力,...」為本部86年1月30日台(86)內營字第8672164號函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第三次會議紀錄案由三結論所明示,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需踐行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始生效力。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係依條例第31條規定程序成立,其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附隨之通知義務,非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構成要件,與該會議決議之效力無涉。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依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作成決議時,則須踐行同條文第2項規定,將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另有關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與社區事務無關之個人資料,該個人如何維護其權益乙節,如涉及個人權益之損害,請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循司法途徑解決。」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七號民事判決:「原審審理結果,以:景美金○大廈為一商場與住宅混合之綜合大廈,上訴人為商場之區分所有權人。上訴人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將其所有二樓房屋出租他人經營恆○老人養護所。景美金○大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開系爭會議,作成提案二「調整住戶規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其他)收費標準」之決議,調漲管理費按每坪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計算。系爭會議提案四「變更住戶規約停車場辦法第貳之三」之決議,即增列「另貨車、機車、救護車、特種營業用車及其他之車輛不得進入」景美金棧大廈地下停車場;上訴人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始追加為原告提起本訴,其顯已遲誤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三個月之法定期間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是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系爭會議決議或確認系爭會議之上開決議無效,以景美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自屬當事人適格。而上訴人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始追加為原告提起本訴,其顯已遲誤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三個月之法定期間,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甲○○○不得再請求撤銷系爭會議決議。」等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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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7 00:57:17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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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5 00:26:22 IP:67.164.26.***
喜見公告,社區有了「臨時政府」,至少個人可以重啟帳戶,認真繳稅,履行公民義務!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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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4 20:54:43 IP:220.132.102.***
他們都沒送達3/16 的會議記錄,現在只送達4/27 的... 那麼沒有 3/16 什麼有4/27 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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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22:49:23 IP:67.164.26.***
撤銷公告,還是原點吧?!偽主委在想什麼?一手遮天? 「台大的咖啡鑑賞課程不知還報得上嗎」 可以邊喝咖啡邊「踐行」--重選。順便成立摩納哥咖啡友會也不錯,否則辜負社區好園景! 我認定社區目前無政府狀態,沒有繳稅處,會先關閉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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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5-02 22:33:17 IP:119.130.202.***
土耳其coffee 最好喝 冰滴最濃郁 , 冰滴奶精也最多, 傷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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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5-02 22:26:01 IP:119.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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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5-02 22:13:58 IP:36.224.181.***
謝謝, 最近有很多人問我,你為什麼一定要做 我的回答都是, 為什麼不讓我做 工務局的函把一切打回原點, 也許冥冥之中已有安排 我只告訴那些指著我鼻子罵的人 如果說我霸佔, 謝謝, 我把社區還給你們 召集人我也不做了 台大的咖啡鑑賞課程不知還報得上嗎, 這才是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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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20:58:56 IP:67.164.26.***
「張建輝先生,被形容抱著憲法打蒼蠅,我们就是要有這樣公正的委員,一切依法行政,如此保障每一位委員不會犯法,相對保障社區是和協社區,只要人民守法,住戶守法,那就不會有所謂(錯)的問題存在,依法行事,相信大家都會認同」 +1 社區可敬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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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20:55:08 IP:67.164.26.***
「兩年前,您也為了平息爭議而退出,結果呢? 社區反而被有心人士想全權操控」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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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20:41:14 IP:67.164.26.***
Thank you for your effort! Great outc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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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20:37:57 IP:67.164.26.***
看到公告了。記得3/16您也不在,結果不少人還是把您及另三位選出來。請您毋需退讓,若再選上,就責無旁貸吧!社區經此波瀾,當會更好。重新選舉,清清爽爽,把大家教會。請毋選前註記--沒有法源。 我支持區權人把四位都選回來。7.5.3才有檢討修法的可能! 陳唐亂政,到此為止!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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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2 17:14:28 IP:220.132.102.***
您為了平息爭議願做這樣的退讓....但我相信許多人是不捨的! 兩年前,您也為了平息爭議而退出,結果呢? 社區反而被有心人士想全權操控 就像gin說的,前幾屆這些優秀的委員為社區做的事,大家都非常感恩與懷念...幾次中庭的音樂會,溫馨的母親節,以及雖然很多人搶,但餐點很棒的中秋節,卡拉OK比賽,隨時看得到委員在社區巡視,叮嚀物管改進....等等 社區正值多事之秋,我仍希望這些優秀的委員能在此時勇於任事,撥亂反正,真的希望社區好的住戶,會是你們最好的後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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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2 16:44:30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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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5-02 12:56:00 IP:119.130.201.***
都從旁聽到 以前1-2屆主委怎樣怎樣 現在請新住戶要重新定位你們所聽到的謠言 守先,我是住在本社區有5年之久 從頭到尾來龍去脈本人最了解不過了 龐晉先生,並無你们想像中的壞呀! 他心地非常的善良,也非常的幽默,也整理出一套完整的委員SOP資料,以後管委會交接都要具備一套SOP委員交接手冊,他花費心思在社區服務上,是大家公認服務最熱誠的委員 沈義源先生,他也做過主委,在他任期中,每天半夜3點起床巡視社區每一個角落,一遇到住戶須要協助的地方,他都毫無猶喻的幫忙住戶解決難題,他是一位善人,沒有任何的心思軌蹟,非常好的一為委員 張建輝先生,被形容抱著憲法打蒼蠅,我们就是要有這樣公正的委員,一切依法行政,如此保障每一位委員不會犯法,相對保障社區是和協社區,只要人民守法,住戶守法,那就不會有所謂(錯)的問題存在,依法行事,相信大家都會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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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12:21:10 IP:67.164.26.***
那對夫妻最好履行人言為信的諾言,不再任第五届委員。 否則難保社區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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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5-02 10:27:40 IP:36.224.181.***
放心啦! 為了平息爭議,不要讓社區鬧劇一場 這次的選舉我願意做召集人 但會在投票單註明, 為了平息爭議, 本人無意當選第五屆委員 請住戶將選票投給D棟其他適合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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