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第二次重開的區權會會議 |
發起人 jinnp
2014-05-01 23:27:01 IP:42.66.194.*** 內政部95.2.1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函 ....。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依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作成決議時,則須踐行同條文第2項規定,將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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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5-02 10:07:38 IP:119.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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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10:07:16 IP:67.164.26.***
問題在閣下等依法具候選人資格,若再選上,是否再被撤銷一次? 我只提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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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5-02 10:05:48 IP:101.8.22.***
昨天物管有提醒可去領兩次區權會的會議紀錄,聽到的當下還覺得有點狐疑,從此處即可看出偽管委會極欲奪權的態勢;喜歡做壞事的通常會再想出千百個理由、藉口,為免夜長夢多,加上社區經歷7.5.3惡法的陣痛期太久,懇請龐主委儘快撤消偽管委會所有一切的不正當性,讓社區恢復寧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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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5-02 09:52:22 IP:36.224.181.***
Dear Ecsu, 既然唐前主委口口聲聲溯及既往是為了 依社區規約行事 那3/16的會議也只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 當然也就是第五屆所有委員選舉都無效 大家辛苦了,為了那兩夫妻 945戶又得重忙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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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09:35:20 IP:67.164.26.***
事情似乎逐漸明朗,如果您的解讀正確,則有兩個可能選項: 1. 歸零。重選。 2. 不變更 3/16 選舉結果。原合法的第五屆委員會即刻繼續任職。但是: 1. 的問題是如果 7.5.3 又被偷渡進來,候選人資格與當選人資格會出現不一致性。老戲碼可能再重演。 2. 的問題是偽管委繼續胡鬧,要求行使 7.5.3. 結論: 混蛋在 7.5.3. 條款的惡質性,把一個 Volunteer 的善意管委會攪得昏天黑地。我們如何選擇? 請龐主委明快撤消一切偽管委會的不正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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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5-02 09:15:42 IP:119.130.201.***
在台灣幾乎社區管委會都知道區大完畢需每一戶都要收到(會議決議通知),摩納哥社區從98年,99年,100年,101年,101年,我們每一個信箱都會收到(區大會議決議通知),唯獨這次103年3月16日招開第二次區權人大會,我是住戶,我沒收到(會議決議通知),這是從來沒有的現像,以前你们做的真的很好,都按照程序,也從來不違法,為何第四屆招集人都沒按照程序? 回想98年起至101年 , 那是人間堂,公設保持得非常好,但自102年4月1日(愚人節)那天開始,摩納哥管理得2266,公設壞到慘不能睹,說了好多次都沒修,沒用..... 你们要加油! 摩納哥國家是一個浪漫的國家,很像淡水地區,希望我们摩納哥社區能重實過去日子 給一個 (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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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5-02 08:32:59 IP:220.132.102.***
你的理解是不對的,按照法條及內政部的解釋,因為3/16的會議是由1/5出席的人所做的決議(少數決),所以有一個救濟的机制,故要求會議後十五日内必須將會議結果送達區權人並公告,其目的就是讓没辦法参加會議但反對決議結果的區權人可以在七日內提出書面反對,以防少數人之意見凌駕多數人的意見,直到七日後都没人提出書面反對意見或提出者未達1/2,則該少數人的決議才可視為成立。 因第四屆未做到十五日內送達會議結果之程序,致後續反對的救濟程序無法進行,所以使得3/16之會議決議不生效力。 故本社區現處無政府狀態。 即便昨日偽管委會之新任主委聽到風聲趕忙叫物秘發出領取會議記錄的簡訊也來不及了,因為時效已過,白做工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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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5-02 08:31:32 IP:220.132.102.***
你的理解是不對的,按照法條及內政部的解釋,因為3/16的會議是由1/5出席的人所做的決議(少數決),所以有一個救濟的机制,故要求會議後十五日内必須將會議結果送達區權人並公告,其目的就是讓没辦法参加會議但反對決議結果的區權人可以在七日內提出書面反對,以防少數人之意見凌駕多數人的意見,直到七日後都没人提出書面反對意見或提出者未達1/2,則該少數人的決議才可視為成立。 因第四屆未做到十五日內送達會議結果之程序,致後續反對的救濟程序無法進行,所以使得3/16之會議決議不生效力。 故本社區現處無政府狀態。 即便昨日偽管委會之新任主委聽到風聲趕忙叫物秘發出領取會議記錄的簡訊也來不及了,因為時效已過,白做工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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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2 03:52:00 IP:220.132.102.***
I've been going to all the meeting, and seen the fact and truth to this matte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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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5-02 02:09:19 IP: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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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01:01:40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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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2 01:01:23 IP:220.132.102.***
我細看了以上這則案例,沒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似乎並不影響3/16之決議(既當選結果),不知我理解是否有誤? 反而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法對未公告之第四屆管委會提出告訴... 以下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等以外其他管理事項之公告,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0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所定職務,延遲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如無正當理由,而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小心!會被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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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00:57:09 IP:67.164.26.***
2. 所以到了3/30 四、五届的移交必須發生。結果沒發生,有人犯法。遑論後來一連串的亂紀行為? 3.7.5.3.可以討論,但是是應當發生在正式移交以後,由第五屆執行討論,並不是像現在這樣被 X-管委會利用綁架,作為排除異己的工具。 4.7.5.3.可議之處極多,執行過程也有許多不周備的瑕疵,正是第五屆管委會該進一步慎思之處,才可能真正健全社區之法規,而付諸實行,斷然不是像現在這樣以亂紀的手法來改變選舉結果。 5. 何況過去執行 7.5.3 時也相當薄弱,不但當事人不知道自己被判刑,也無關痛癢,更談不上所謂的慣例,這次大陣仗以此撤銷四位委員,改變選舉結果。這個犯意在先,並且跟下來一連串的行為,愈演愈烈,侵犯人權的事態當然嚴重, 7.5.3 本身也踢到鐵板,正是一個檢討的契機。 6.我認為第五屆合法管委會在4/1已正式成立、運作。有人扣印信,當然就是另一個犯行。希望能依法處置,告她侵佔社區財產。 7.希望第五屆管委再接再厲,否則社區永無寧日! 8. 個人非法律人,只依理思維,希望大家討論、指正、參考,庶幾大家能共同為社區走出一條正道。 9.這樣把別人當工具利用消費(包括消費無知的站台人),簡直是一種顛倒價值的行為--那怕到地老天荒都必須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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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5-02 00:48:59 IP:81.2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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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2 00:43:39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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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5-02 00:39:58 IP:36.224.171.***
Dear Ecsu, 如果3/16的決議未於十五日內(即3/31)送達區分所有權人, 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6 的會議無效 若3/16無效則4/27的會議也當然無效 即第五屆的委員目前全部從缺, 必須重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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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2 00:19:54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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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5-02 00:10:19 IP:42.6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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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1 23:42:29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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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5-01 23:30:08 IP:42.66.194.***
依規定第二次重開的曲權會必須於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人並公告, 使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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