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innp
2014-04-27 11:32:18 IP:36.224.180.***
dear all,
4/27 社區臨時區權會的結果大預測
結果應該在18:00 揭曉
1. 撤銷龐等四人委員資格
2. 反對撤銷
3. 流會, 視同反對撤銷
您猜哪一種 |
回應者:Adam
2014-05-01 17:52:40 IP:220.132.102.***
回覆 gin 於 2014-05-01 15:26:25 的發文內容: 社區區大委託書是當大力改進
現場監看委託書 , 有人一人拿了 70幾張委託書 , 也有人一人拿了 40幾張委託書 , 也有人一人拿了 30幾張委託書 , 有一半都被退回 , 因電話不對 , 要不區權人不認識受託人 , 還有說不出受託人是誰....等
如以地方選舉看待此社區區權大會 , 應當改為只有區權人要親自投票 ,一人一票 , 不得委託及受託 , 不參予投票等於尚失自己權利 , 這是最公平 | 請告知是誰拿虛假委託書的區權人,可告偽造文書與防害投票正確罪。
|
回應者:gin
2014-05-01 15:26:25 IP:119.129.136.***
社區區大委託書是當大力改進
現場監看委託書 , 有人一人拿了 70幾張委託書 , 也有人一人拿了 40幾張委託書 , 也有人一人拿了 30幾張委託書 , 有一半都被退回 , 因電話不對 , 要不區權人不認識受託人 , 還有說不出受託人是誰....等
如以地方選舉看待此社區區權大會 , 應當改為只有區權人要親自投票 ,一人一票 , 不得委託及受託 , 不參予投票等於尚失自己權利 , 這是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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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1 09:48:30 IP:220.132.102.***
回覆 June 於 2014-05-01 07:40:50 的發文內容: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1 |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1
再不濟訴諸輿論,讓社會公評.....
|
回應者:June
2014-05-01 08:36:50 IP:49.219.50.***
回覆 celia168 於 2014-05-01 08:21:20 的發文內容: 為了4/27 有人駡我 xxxx人、我沒有不對呀! 我只是個想為我們社區做點事的volunteer ...難道有𣎴同的看法就不對嗎? | 太過份了!居然罵幫辛苦做事的委員,能否有點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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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1 08:21:20 IP:220.132.102.***
回覆 jinnp 於 2014-04-27 11:32:18 的發文內容: dear all,
4/27 社區臨時區權會的結果大預測
結果應該在18:00 揭曉
1. 撤銷龐等四人委員資格
2. 反對撤銷
3. 流會, 視同反對撤銷
您猜哪一種 | 為了4/27 有人駡我 xxxx人、我沒有不對呀! 我只是個想為我們社區做點事的volunteer ...難道有𣎴同的看法就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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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5-01 07:40:50 IP:49.219.50.***
回覆 ecsu 於 2014-05-01 05:09:35 的發文內容: +1+1+1....
分析得很清楚。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此番社區浩劫的嚴重性在於不但四位受害人的權益被侵犯,連3/16全體區權人的選舉人權都被侵犯。
這次浩劫這幫人的行為從頭到尾都無正當性: 從延宕公佈選舉結果,到註消他人當選資格,到拒絕移交,到動員開會、流會,到緊扣社區印信,到連署開會,到花錢開會,到4/27延宕開會時間,到混漫議題,到紛亂投票,到成立偽管委會,到偽造主委簽字,到偽法發佈不實公告,到再度非法註銷準委員之當選資格。其用心之惡劣狠毒,可見一斑。我們豈有坐視之理?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1
|
回應者:Adam
2014-05-01 07:10:50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5-01 05:09:35 的發文內容: +1+1+1....
分析得很清楚。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此番社區浩劫的嚴重性在於不但四位受害人的權益被侵犯,連3/16全體區權人的選舉人權都被侵犯。
這次浩劫這幫人的行為從頭到尾都無正當性: 從延宕公佈選舉結果,到註消他人當選資格,到拒絕移交,到動員開會、流會,到緊扣社區印信,到連署開會,到花錢開會,到4/27延宕開會時間,到混漫議題,到紛亂投票,到成立偽管委會,到偽造主委簽字,到偽法發佈不實公告,到再度非法註銷準委員之當選資格。其用心之惡劣狠毒,可見一斑。我們豈有坐視之理?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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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1 07:04:28 IP:36.224.171.***
回覆 ecsu 於 2014-05-01 05:09:35 的發文內容: +1+1+1....
分析得很清楚。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此番社區浩劫的嚴重性在於不但四位受害人的權益被侵犯,連3/16全體區權人的選舉人權都被侵犯。
這次浩劫這幫人的行為從頭到尾都無正當性: 從延宕公佈選舉結果,到註消他人當選資格,到拒絕移交,到動員開會、流會,到緊扣社區印信,到連署開會,到花錢開會,到4/27延宕開會時間,到混漫議題,到紛亂投票,到成立偽管委會,到偽造主委簽字,到偽法發佈不實公告,到再度非法註銷準委員之當選資格。其用心之惡劣狠毒,可見一斑。我們豈有坐視之理?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 I am trying my best, hope it can help... Hope more people care, you all should had seen their meeting yesterday ! They contact owners or people to go, OMG, they think this communities belong to them
|
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1 06:58:49 IP:36.224.171.***
回覆 惜風 於 2014-04-30 23:58:09 的發文內容: 不用預測!你們四位早在宅心仁厚的錯誤心態下,註定在魔鬼看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漏洞下精心設計下,必定敗陣!
1.你們本來就合法!7.5.3條款是在102年3月16日新增規約;所以有三位都在101年9月以前辭職,不受其影響第五屆合法委員;另一位沈先生很明顯在第四屆在102年3月16日區分所有權會議被該棟區權人選為第一高票,但在102年3月27日管委會公佈第四屆當選委員名當中,沒有沈先生的名字,也就是說沈先生讓賢沒有就任,即沒就任,那來辭職之說;綜觀四位當事者都是合法產生的第五屆委員!你們是受憲法保障(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2.這群魔鬼猜測已經問出自己於法無據,法律面前站不住腳,只好精心策劃魔鬼計策,他們當中可能有請教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常懂專業人事,知道漏洞在那裡,抓準你們這些人,一定會中圈套;他們就百分之百穩贏的,把你們四位幹掉!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什麼漏洞呢?首先依據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看出漏洞了嗎?他們先掌握住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五分之一就是關鍵,誰掌握住,就一定穩)為什麼呢?那就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看出問題了嗎?連署成功也是五分之一,區權會要開成也是五分之一(他們這群魔鬼早就看清社區第一次開會要二分之一的區權人比例是開不成,所以計劃就同議題第二次開會只要五分之一),漏洞就在這裡:達五分之一就可開會,決議確只要五分之一區權人當中過半數,就可同意作成決議!(這個穩贏的買賣,這群魔鬼當然會同意開會費用由他們出,他們樂的很),你們沒有看出當天規定是下午2點開會,因出席比例不足(本人下午六點多回社區,就有人在一樓拉人說差十幾區權人會就可開成),托到晚上7點才足五分之一,他們早就掌握住7成的票,所以不管多晚一定要開成,因為百分之百穩贏的。
3.壞在你們宅心仁厚,本來你們四位合法,卻被搞成在魔鬼操弄下區權會同意這群魔鬼取得合法!這還有天理嗎?
4.本來不用理會連署五分之一,因為裡由不正當;你們都是合法,他們不合法,他們想製造紛爭,就交給政府機關來處理這群魔鬼,由政府來解決,這樣才不會破壞社區住戶規約;到後來卻被精心設計成他們是合法,你們出局,社區被魔鬼整個佔領!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 是呀+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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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5-01 05:09:35 IP:67.164.26.***
回覆 惜風 於 2014-04-30 23:58:09 的發文內容: 不用預測!你們四位早在宅心仁厚的錯誤心態下,註定在魔鬼看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漏洞下精心設計下,必定敗陣!
1.你們本來就合法!7.5.3條款是在102年3月16日新增規約;所以有三位都在101年9月以前辭職,不受其影響第五屆合法委員;另一位沈先生很明顯在第四屆在102年3月16日區分所有權會議被該棟區權人選為第一高票,但在102年3月27日管委會公佈第四屆當選委員名當中,沒有沈先生的名字,也就是說沈先生讓賢沒有就任,即沒就任,那來辭職之說;綜觀四位當事者都是合法產生的第五屆委員!你們是受憲法保障(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2.這群魔鬼猜測已經問出自己於法無據,法律面前站不住腳,只好精心策劃魔鬼計策,他們當中可能有請教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常懂專業人事,知道漏洞在那裡,抓準你們這些人,一定會中圈套;他們就百分之百穩贏的,把你們四位幹掉!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什麼漏洞呢?首先依據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看出漏洞了嗎?他們先掌握住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五分之一就是關鍵,誰掌握住,就一定穩)為什麼呢?那就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看出問題了嗎?連署成功也是五分之一,區權會要開成也是五分之一(他們這群魔鬼早就看清社區第一次開會要二分之一的區權人比例是開不成,所以計劃就同議題第二次開會只要五分之一),漏洞就在這裡:達五分之一就可開會,決議確只要五分之一區權人當中過半數,就可同意作成決議!(這個穩贏的買賣,這群魔鬼當然會同意開會費用由他們出,他們樂的很),你們沒有看出當天規定是下午2點開會,因出席比例不足(本人下午六點多回社區,就有人在一樓拉人說差十幾區權人會就可開成),托到晚上7點才足五分之一,他們早就掌握住7成的票,所以不管多晚一定要開成,因為百分之百穩贏的。
3.壞在你們宅心仁厚,本來你們四位合法,卻被搞成在魔鬼操弄下區權會同意這群魔鬼取得合法!這還有天理嗎?
4.本來不用理會連署五分之一,因為裡由不正當;你們都是合法,他們不合法,他們想製造紛爭,就交給政府機關來處理這群魔鬼,由政府來解決,這樣才不會破壞社區住戶規約;到後來卻被精心設計成他們是合法,你們出局,社區被魔鬼整個佔領!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 +1+1+1....
分析得很清楚。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此番社區浩劫的嚴重性在於不但四位受害人的權益被侵犯,連3/16全體區權人的選舉人權都被侵犯。
這次浩劫這幫人的行為從頭到尾都無正當性: 從延宕公佈選舉結果,到註消他人當選資格,到拒絕移交,到動員開會、流會,到緊扣社區印信,到連署開會,到花錢開會,到4/27延宕開會時間,到混漫議題,到紛亂投票,到成立偽管委會,到偽造主委簽字,到偽法發佈不實公告,到再度非法註銷準委員之當選資格。其用心之惡劣狠毒,可見一斑。我們豈有坐視之理?
請第五屆合法的管委會實際行動,反對 4/27 臨會之決議。我們必定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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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惜風
2014-04-30 23:58:09 IP:220.132.102.***
回覆 jinnp 於 2014-04-27 11:32:18 的發文內容: dear all,
4/27 社區臨時區權會的結果大預測
結果應該在18:00 揭曉
1. 撤銷龐等四人委員資格
2. 反對撤銷
3. 流會, 視同反對撤銷
您猜哪一種 | 不用預測!你們四位早在宅心仁厚的錯誤心態下,註定在魔鬼看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漏洞下精心設計下,必定敗陣!
1.你們本來就合法!7.5.3條款是在102年3月16日新增規約;所以有三位都在101年9月以前辭職,不受其影響第五屆合法委員;另一位沈先生很明顯在第四屆在102年3月16日區分所有權會議被該棟區權人選為第一高票,但在102年3月27日管委會公佈第四屆當選委員名當中,沒有沈先生的名字,也就是說沈先生讓賢沒有就任,即沒就任,那來辭職之說;綜觀四位當事者都是合法產生的第五屆委員!你們是受憲法保障(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2.這群魔鬼猜測已經問出自己於法無據,法律面前站不住腳,只好精心策劃魔鬼計策,他們當中可能有請教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常懂專業人事,知道漏洞在那裡,抓準你們這些人,一定會中圈套;他們就百分之百穩贏的,把你們四位幹掉!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什麼漏洞呢?首先依據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看出漏洞了嗎?他們先掌握住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五分之一就是關鍵,誰掌握住,就一定穩)為什麼呢?那就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看出問題了嗎?連署成功也是五分之一,區權會要開成也是五分之一(他們這群魔鬼早就看清社區第一次開會要二分之一的區權人比例是開不成,所以計劃就同議題第二次開會只要五分之一),漏洞就在這裡:達五分之一就可開會,決議確只要五分之一區權人當中過半數,就可同意作成決議!(這個穩贏的買賣,這群魔鬼當然會同意開會費用由他們出,他們樂的很),你們沒有看出當天規定是下午2點開會,因出席比例不足(本人下午六點多回社區,就有人在一樓拉人說差十幾區權人會就可開成),托到晚上7點才足五分之一,他們早就掌握住7成的票,所以不管多晚一定要開成,因為百分之百穩贏的。
3.壞在你們宅心仁厚,本來你們四位合法,卻被搞成在魔鬼操弄下區權會同意這群魔鬼取得合法!這還有天理嗎?
4.本來不用理會連署五分之一,因為裡由不正當;你們都是合法,他們不合法,他們想製造紛爭,就交給政府機關來處理這群魔鬼,由政府來解決,這樣才不會破壞社區住戶規約;到後來卻被精心設計成他們是合法,你們出局,社區被魔鬼整個佔領!
5.想要討回來除了社區住戶自救及向新北市申請爭議調解,另一個就是走司法等,才還有機會把這群魔鬼趕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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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9 00:17:52 IP:119.77.254.***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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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23:20:27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28 22:15:38 的發文內容: +1
趁此把基本概念釐清也好。讓正確的多元概念浮現,清楚界定。否則撈過界,老覺得個人權益六叔莫明侵犯! | 更正:老覺得個人權益被莫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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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23:18:39 IP:67.164.26.***
回覆 惜風 於 2014-04-28 23:07:17 的發文內容: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1.所以還是有机會制止這種惡例,只是門檻比較高,要超過一半的區分所權人提出反對此次決議,就不成立此次決議!(不能輕易放棄)
2.此次惡例不可長,關係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及社區規約是惡法還是良法,請受害者去申請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申請,請將申請書拿給我們一起連署,交由政府單位來裁決,不能輕易讓這種惡例為害社區!
3.以上必須是社區自救!我個人只對事不對人,程序不正義就該受到遣責,此次事件沒有正當性理由可說服我! | +1
如果不能證明4/27 會議程序的合法性呢?何況議題選項?
|
回應者:惜風
2014-04-28 23:07:17 IP:27.52.16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1.所以還是有机會制止這種惡例,只是門檻比較高,要超過一半的區分所權人提出反對此次決議,就不成立此次決議!(不能輕易放棄)
2.此次惡例不可長,關係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及社區規約是惡法還是良法,請受害者去申請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申請,請將申請書拿給我們一起連署,交由政府單位來裁決,不能輕易讓這種惡例為害社區!
3.以上必須是社區自救!我個人只對事不對人,程序不正義就該受到遣責,此次事件沒有正當性理由可說服我!
|
回應者:ecsu
2014-04-28 22:15:38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28 21:24:01 的發文內容: A棟區權人沒有D棟委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所以也不應該有D 棟委員的罷免權,請遵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規約也沒有區權人罷免委員辦法,所以還是要遵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 +1
趁此把基本概念釐清也好。讓正確的多元概念浮現,清楚界定。否則撈過界,老覺得個人權益六叔莫明侵犯!
|
回應者:Adam
2014-04-28 21:24:01 IP:42.74.95.***
A棟區權人沒有D棟委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所以也不應該有D 棟委員的罷免權,請遵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規約也沒有區權人罷免委員辦法,所以還是要遵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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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8 19:14:32 IP:220.132.102.***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28 13:28:13 的發文內容: 所以,可否告訴我該如何做?
是從管委會?或工務局?
如果D棟龐晉被撤銷,那唯一後補的那位是吳xx的麻吉.
更讓我想吐的是她只有一票,可能還是自己投自己.
一票對上龐晉的13票,妳說誰會甘心?
只要有任何機會,我能做到的我一定做.
現在的摩納哥是怨氣沖天. | 請求龐委組織一個自救社團或私下聚會,有心的住戶共同參與,先算我一份
有想參與的+1 大家共同商討
|
回應者:j860801
2014-04-28 17:55:36 IP:218.32.87.***
不是我氣餒,但事實上當晚龐主席要求清點在場人數時,幾乎清一色是贊成規約得"溯及既往"並希望撤銷四位委員資格的死忠住戶,人單勢孤的情形下,以清點現場人數來證明以本人身份報到(84人)的訴求根本不被接受.
網路上來來回回支持的人,數一數沒幾個,而到現場支持的人更是寥寥無幾,我不知道再奮鬥下去的動力是什麼?當社區大多數住戶都不關心自己社區發生什麼事?
或是人云亦云沒有自己的判斷力(連為了讓社區住戶有機會參與社區維護工程而做的公開透明招商公告都可被曲解為愛花錢)?
或是為反對而反對時,我為什麼要繼續在可以預見將會沒有是非公理的管委會中攪和?套句黃委員的話,表決時舉手舉脚都比不過人家.
以我的預測,今年是那些人大撈一筆的年度(除了建商利益我想不出有什麼動力可以讓那些人舖天蓋地,想盡辦法就是要剷除有能力的人),過了今年其也不屑做什麼管委,拍拍屁股即可走人,反正狡兔不會只有一窟的,至於被撤銷管委資格的人,是真的那麼想做管委嗎?當然不是,不過是不願意被曲解法令的小人耍陰給做掉罷了.
然而,形勢比人强,見識到村夫愚婦的行徑,還真的一點都不想浪費自已的時間為那些人顧家(反正我也只有一戶),該學學龐主委,下台鞠躬,好好做個住戶.
至於"社區開此溯及既往的案例, 以後所有法案都無寧日",這句話基本上同意,但往後若沒有那幫人攪和時,幾乎不會有人這麼惡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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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4-28 14:20:14 IP:109.128.211.***
回覆 Anita 於 2014-04-28 13:00:12 的發文內容: 請區全大會召集人與監察委員重新驗票:畢竟要撤銷CDEF棟委員的資格,CDEF各棟的票才算是有效票。
各棟選出的委員,其他棟住戶無權撤銷其當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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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KH
2014-04-28 14:07:52 IP:61.219.191.***
「出席人數」的證明,應該可從委託書上的委託人做清點,若N個區權人重複委託同1個人,那出席的人數,應該只能算一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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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13:37:56 IP:67.164.26.***
回覆 Anita 於 2014-04-28 13:00:12 的發文內容: 請區全大會召集人與監察委員重新驗票:畢竟要撤銷CDEF棟委員的資格,CDEF各棟的票才算是有效票。
各棟選出的委員,其他棟住戶無權撤銷其當選資格。 | +1
這次事件太不尋常,希望關切真象的住戶,從各個角度提出問題、交互說明,並請第五屆主委、委員,當事人等共同抉擇、該依法處理當依法處理。我們毋需鄉愿式的和諧,卻要求層層真象,社區被少敷人操弄如此。請問我們是否有其它選項?比如說成立多元管委會?甚至解散管委會?
任何一條法規被這樣粗暴地操弄,都會令社區不寧,個人不以為我們應當容忍,遑論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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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8 13:28:13 IP:119.77.254.***
所以,可否告訴我該如何做?
是從管委會?或工務局?
如果D棟龐晉被撤銷,那唯一後補的那位是吳xx的麻吉.
更讓我想吐的是她只有一票,可能還是自己投自己.
一票對上龐晉的13票,妳說誰會甘心?
只要有任何機會,我能做到的我一定做.
現在的摩納哥是怨氣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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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nita
2014-04-28 13:00:12 IP:60.248.3.***
回覆 celia168 於 2014-04-27 22:04:57 的發文內容: 為什麼ABCDEF 自己 choose 的委員、什麼可以這樣給撤銷呢?我反對.... 𣎴可以有那麼沒法沒天!這個社區就都沒是非了嗎? | 請區全大會召集人與監察委員重新驗票:畢竟要撤銷CDEF棟委員的資格,CDEF各棟的票才算是有效票。
各棟選出的委員,其他棟住戶無權撤銷其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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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12:38:03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28 10:32:54 的發文內容: 另外對於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決議內容,受害者(四位)可以告侵權,但這是民法部分,所以要受害者自己提出告訴. | +1
請律師一倂處理罷!
黃花秋後,當可飄香!
這次社區動盪,對方行徑太不正常,令人驚心。還是請法律澄清疑點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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