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4/27結果大預測 |
發起人 jinnp
2014-04-27 11:32:18 IP:36.224.180.*** dear all, 4/27 社區臨時區權會的結果大預測 結果應該在18:00 揭曉 1. 撤銷龐等四人委員資格 2. 反對撤銷 3. 流會, 視同反對撤銷 您猜哪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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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12:26:23 IP:67.164.26.***
謝謝。 請律師進一步處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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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12:22:53 IP:67.164.26.***
這樣4/30才有公權力請由法院強制移交。」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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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28 10:32:54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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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28 10:24:46 IP:220.132.102.***
條文內容: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昨天晚上主席宣佈開會,龐主委要求當場清點人數,看開會人數是否到達開會門檻(1/5區權人數與區權比例),但是遭到主席拒絕,所以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也或許不合法(可能宣佈開會時未達法定人數?). 但是可能要龐主委或當場表示異議者提出告訴. 另對於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也可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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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KH
2014-04-28 09:52:40 IP:60.250.181.***
嗯嗯 所以「委託書」跟「出席人數」的證明很重要。 這樣4/30才有公權力請由法院強制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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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09:11:25 IP:67.164.26.***
如果4/27整個投票過程「不能證明」合法。 4/30應有公權力由法院強制移交,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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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09:04:04 IP:67.164.26.***
4/30以前法院會強迫移交,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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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KH
2014-04-28 08:56:27 IP:60.250.181.***
第二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第一項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嗯嗯 其實昨天的會議並「未合法」: 「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才算數,可是似乎人數也沒有到達這樣的比例,昨天的會議應該是不合法。就算「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一個人可以代表N個所有權人的話,也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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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08:55:30 IP:67.164.26.***
您問問龎主委也好。 I still question about using 委托書 to vote, is it really legitimate? So stran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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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8:42:50 IP:220.132.102.***
是 1. 撤销四个委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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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8:40:23 IP:220.132.102.***
是到22:00以后才揭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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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8:36:47 IP:36.2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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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8:26:04 IP:36.224.180.***
我沒有志工呀、什麼找志工來幫我?我也很想! Please Help... Should I look for a lawyer ? This is also my only and first home in Taiw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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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07:55:49 IP:67.164.26.***
因個資法 也不知誰委託誰」??? Dear Adam: 這是合法投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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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8 07:45:48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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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8 01:24:45 IP:220.132.102.***
引用林前委員的話 "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 就有兩位當事人具備"無爭議"的資格了 到了9月 又多一位當事人具備"無爭議"資格 就算這次臨時區權會否決了 這三位的當選資格 可是 只要有人從管委會退出 那麼候補委員就要替上 如果連候補委員也從缺 那就只好舉辦 該棟的候補委員遴選 所以在技術上 只要跟該棟的委員談好 技術性的退下來 然後候補委員又不願意替補 自然這三位有爭議的委員 很容易的就可以再次當選 出任管委了 而且合法無爭議" 黃花秋過~似乎有些寓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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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1:06:34 IP:36.2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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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1:05:05 IP:36.2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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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8 01:01:28 IP:36.2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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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8 00:41:34 IP:119.77.254.***
真正見識到村夫愚婦的德行,令人嘆為觀止. 被人賣了還樂的幫人數鈔票.可悲. 這一灘爛泥,還得小心走過,免得污了我們一身的白. 樂於同流合污的人,也不多差一個. 所以,單純的人終究單純. 大家加油,我們明年再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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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am
2014-04-28 00:06:14 IP:36.2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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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7 23:47:47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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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7 23:45:19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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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7 23:33:59 IP:67.164.26.***
「所以就由不在現場的150張票決定」 -1-1-1...羞羞羞...哪門的不在地投票? 仔細想想,問題實不在「不溯及既往」,而在「候選人資格」與「當選人資格」沒有不一致性的立法缺陷。 7.5.3.條款不周備,有陷阱。就如同寫在合約下的小小字,簽約人若不仔細,就會落入陷阱。有點像我們購屋時大多數人不知摩納哥美麗的中庭是違建。依法,建商當披露,但他們不明言,只夾帶在合約裡,我們不經意簽了,付款了,他們也沒犯法,但我們卻落入陷阱。再痛苦都得自己承擔這個陰影。 7.5.3.立意不善。提案人動機不良,但現在卻存在在我們的家規裡。先不論罷免,試想、我今年因故辭職,並不表示我明年沒有任職的心意, 但我卻被 7.5.3 栽贓我無心任職。這次原提案人一下就利用此一惡法整掉四個準委員,才暴露出其用心之險惡!但原提案人「似乎」義正言辭在嚴格執行家規,實際上卻在弄權,欺騙區權人,欺騙大家選舉的誠心(簽約),待選出結果後 (美麗的中庭),又告訴大家不算 (是違建),因為這個選舉結果與 7.5.3 抵觸 (違建是事實),必須撤銷當選資格 (拆除)。但是何以他在選前不明示 7.5.3.的影響呢?(因為候選人資格事實上並不受這個條款限制,7.5.3 法力不及此,他也無權這樣聲稱。) 任何一條法規若出現像「候選人資格」與「當選人資格」不一致的情況,都表示這條法規不周備,可商議,應當修法。 但是經過這次慘痛的教訓。我對這幫人的建商心態並沒有信心。7.5.3 是刻意立的,這回立下大功,整掉異己,怎麼可能如實修法?這是摩納哥社區眼前的生態事實。它可能促動有心服務的委員心灰意冷,繼續辭職,落入陷阱。那麼,未來管委會的結構,可以想見。這幫人處心積慮經營那麼久了,怎麼可能輕言放棄?所以才會大動作在此做其投資事業,包括出資開會。 我為此感到悲哀,卻明知這不過是人性根本惡的一部分,不可能消除。因為我們不是住天堂,只是住在一個被美麗的謊言包裝的摩納哥,公社已爛,沒有臨停,沒有公共意識。管委們也無心於此,繼續鬥爭繼續修吧,等各位刑滿,我會投您們一票的。Adam 辛苦了,得繼續靠您的眼尖,監督財報。馮委員,在這條家歸未修以前,千萬不要落入陷阱,輕言辭職,好好服務,修繕我們的家,您會有許多志工幫您的。經過這次浩劫,摩納哥是可以好好成立一個志工社團,自力救濟了!我會繼續把家佈置得美美的,因為摩納哥是我美麗的鄉愁,唯一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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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惜風
2014-04-27 23:12:57 IP:39.12.22.***
難道要容許這些魔物,在社區為糊搞瞎搞為惡嗎? 不符合序正義規則,本人一概不接受! 魔物禍亂社區,社區公民有不服從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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