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感謝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 |
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4-17 11:19:45 IP:36.224.190.*** 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 龐晉先生提出同意召開區權會的條件: 一、開區權會的費用由唐琴雁前主委負擔。 二、交出社區印鑑。 唐前主委堅持捍衛規約,願意個人負擔開區權會之費用,並將社區印鑑交由新選任之代理主委黃俊元先生。 4月27日召開臨時區權會,讓區權人來議決規約的爭議: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規約於102年3月16日沈前主委任內由區權人表決180人同意通過的。且當天通過就立即施行。 本屆的新任委員有四位皆有辭職之經歷,龐先生等三人皆於101年辭職是規月通過前辭職,沈前主委是102年4月1日辭職,也就是規約通過後辭職;前三人堅稱法律無朔及既往所以他們當選有效,之後辭職的沈也堅稱是他簽署的是放棄就任而非辭職書,(但是標題明明是辭職書)所以也堅持自己當選有效。 唐前主委認為四位抵觸規約,若規約之敘明有爭議就交由區權人決議。 這麼簡單又能直接平息爭議之事,竟然要如此大費周章煩勞兩百多人連署才能爭取到由區權人決議。 再次感謝各位好鄰居的支持,記得4/27一定要出席表達您的權益,讓規約能有議決可遵循,讓社區更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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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1 17:39:44 IP:36.22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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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21 13:22:05 IP:67.164.26.***
這當然不是常態! 當年慈濟初立,曾拒絕少數財團壟斷式的捐款。說:「萬頃褔田萬人耕。」 社區管委會是無給職志工,此番如此大力註銷他人,毫無「萬頃褔田萬人耕」的認識,動機可議,沒完沒了,非社區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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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4-21 12:48:19 IP:220.132.102.***
溫道沒錢呀! 我家沒錢呀! 我要努力賺錢,但目地不是為當委員 要佈施須要幫助的弱示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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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4-21 12:39:00 IP:218.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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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4-21 12:37:39 IP:59.120.128.***
"人不住社區,事業也很忙,卻對無給職的管委位子興趣很大?"---真的很奇怪,但有人口口聲聲說區權會的5萬是小錢,所以???? "當初提醒連署有問題的,我記得就是當時任監委的張建輝先生及當時的副主委龐晉先生"---那就一定要想方設法把大石頭搬開. 可還有住戶說,他們真了不起,為了正義公理,自掏腰包5萬開第二次區權會吔!! 我家境小康,是否會自掏腰包請大家來開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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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19 17:22:29 IP:220.132.102.***
僅點出幾個關鍵點 1.社區點交遲遲未過(誰最急?) 2.吳前財委代理的張洋先生曾做過類似連署,要求對建商事項不可跟催 3.當初提醒連署有問題的,我記得就是當時任監委的張建輝先生及當時的副主委龐晉先生 4.人不住社區,事業也很忙,卻對無給職的管委位子興趣很大? 5.200多份聯署書,誰有本事在幾天內就拿到? 6.他們真的不知道法律慣例是不溯及既往嗎? 請看看唐琴雁前主委任職的公司在做什麼的 http://www 重點是他們如果動作已經那麼大,看來是勢在必行,而我們有什麼方式讓真正的民意展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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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4-19 16:30:31 IP:87.6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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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eng
2014-04-19 15:42:32 IP:36.224.187.***
王小姐親口說, 有天有一位地產仲介打電話給他, 問她是否要簽聯署書<==有點在意聯署書是仲介在負責。哪時候開始房屋仲介的工作範圍多了社區管委了,該位仲介是住戶,否則他有何權利、立場聯署? 就像住A社區的住戶卻跑到B社區聯署罷免該社區主委,最後該聯署居然還成功,這是哪個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天龍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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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4-19 13:24:26 IP:87.6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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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9 12:02:19 IP:67.164.26.***
或是受僱,也未可知。不正好是吃飽了好幹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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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4-19 10:35:21 IP:220.132.102.***
1,所謂連署書,其簽署人身份有不真實之處. 2.管委之選舉或人選本是社區內部之事,地產仲介為何積極介入?他吃飽了沒事做,管到我們社區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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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9 02:08:40 IP:166.13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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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4-19 01:52:42 IP:87.66.236.***
本希望有一個平靜的社區能讓我們在此過得悠閒自在的日子,但社區確被玩弄撕裂得這般!不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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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19 01:39:14 IP:220.132.102.***
看看這次要準備告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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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9 00:42:24 IP:67.164.26.***
+1 真為罷免主委??若屬實,先生您的刑期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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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4-18 23:58:59 IP:36.224.190.***
我沒有很神, 真相只有一個, 我來報告一下,此事的後續: 我還是覺得奇怪, 因為B棟王xx忙生意很少來社區, 有簽嗎? 我打給我姐姐(我姐姐跟他更熟), 打電話給王小姐: 王小姐親口說, 有天有一位地產仲介打電話給他, 問她是否要簽聯署書 她說她沒空, 仲介說那如果對社區好的事你是否支持, 她說她支持 仲介就說那好她幫她處理, 就這樣, 王小姐實際沒簽任何文件 同時, 經過了3/16的同一人鬧雙包(就是當場打去人不對的那個) 事後仲介也也再打給王小姐, 問是否有簽過一次聯署書(不然怎會鬧雙包) 王小姐就警覺地問究竟要聯署甚麼, 仲介說要罷免主委 王小姐當場發飆, 主委是我朋友的弟弟, 為何要罷免? 以上還原真相, 王小姐也同意如果有必要本人可到社區親自陳述 我想把他陳述清楚, 只是要強調4/27會議, 名單的正確性很重要 每一棟的報到人員必須確實核對區權人身分與授權書的正確 當然社區要申請一份正確的區權人資料也是必需的動作 只要在公平的環境下, 民意的表達就不會被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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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8 22:27:44 IP:67.164.26.***
許多人不斷的妥協與奮鬥,只代表客觀的環境不寧、不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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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8 21:44:54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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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8 21:42:08 IP:67.164.26.***
2.「第四屆委員已過任期,應將大印移交,避免損及全體住戶利益。」 -- 已經犯法。這不是再開任何臨會所能「決定」。請參閲本篇 Adam PO 文。 3.「現在社區明確停擺」-- 目前看這似乎不是事實。 4.「撇開對錯是非」 -- 這如何可能? 4/27 後再不回歸1.法律必須涉入。 不可能把全社區人陪葬,一起犯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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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18 20:49:57 IP:220.132.102.***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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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8 20:13:57 IP:36.22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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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eng
2014-04-18 15:26:00 IP:220.128.77.***
1. 可否讓一切訴諸法律,現在看起來已經無法如大家所想,以Win-Win落幕。 2. 而在第五屆合法性結果出來前,第五屆委員仍是大家所選出,第四屆委員已過任期,應將大印移交,避免損及全體住戶利益。 3. 撇開對錯是非,現在社區明確停擺,所有住戶的權力都受損。相信這是第四屆或第五屆委員都不願意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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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860801
2014-04-18 14:44:31 IP:59.120.128.***
得了便宜還賣乖,扭曲事實至此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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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8 14:38:28 IP:67.164.26.***
+1+1+1...... 耳目一新。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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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pcman
2014-04-18 14:20:31 IP:220.132.102.***
4月27日要召開臨時區權會,那是龐主委宅心仁厚為唐前主委找台階下(工務局已發文給唐前主委限其4月30日前與第五屆管委會完成移交,管委會也早就決議訴請法院命令第四屆管委會移交,大家大可以等到5月1日後看看公權力機關會有什麼動作),提案經管委會決議通過的結果,不是那份正確性有疑問的連署書的結果,你開版所說的「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根本就不是本案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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