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4-17 11:19:45 IP:36.224.190.***
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
龐晉先生提出同意召開區權會的條件:
一、開區權會的費用由唐琴雁前主委負擔。
二、交出社區印鑑。
唐前主委堅持捍衛規約,願意個人負擔開區權會之費用,並將社區印鑑交由新選任之代理主委黃俊元先生。
4月27日召開臨時區權會,讓區權人來議決規約的爭議: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規約於102年3月16日沈前主委任內由區權人表決180人同意通過的。且當天通過就立即施行。
本屆的新任委員有四位皆有辭職之經歷,龐先生等三人皆於101年辭職是規月通過前辭職,沈前主委是102年4月1日辭職,也就是規約通過後辭職;前三人堅稱法律無朔及既往所以他們當選有效,之後辭職的沈也堅稱是他簽署的是放棄就任而非辭職書,(但是標題明明是辭職書)所以也堅持自己當選有效。
唐前主委認為四位抵觸規約,若規約之敘明有爭議就交由區權人決議。
這麼簡單又能直接平息爭議之事,竟然要如此大費周章煩勞兩百多人連署才能爭取到由區權人決議。
再次感謝各位好鄰居的支持,記得4/27一定要出席表達您的權益,讓規約能有議決可遵循,讓社區更和諧。 |
回應者:ecsu
2014-04-18 12:46:45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17 21:32:33 的發文內容: 「會後陳一德委員還與龐晉、張建輝兩位委員握手致意祝賀當選。會議全程有旁聽住戶數人及錄影可供佐證。
這麼簡單的事情,卻因為會後翻臉不認帳,而搞出這麼多事來,把這些時間、精神、體力拿來處理社區事務不是很好嗎?」
+1+1+1........
各位摩納哥善良的芳鄰們:
單讀張建輝先生、龎晉先生的澄清文就能確實判斷我們社區有能人,我們當該慶幸。對比出這對夫妻的驕縱拔扈,凌越其他區權人的行徑實令人哀憐。我不覺得再開區權會就能驅逐掉準委員們。龐主委是用心良苦、宅心仁厚了。但他的妥協,也讓事件始末全面暴露在陽光下,我為此還是感念,社區有這麼多真性情良善的人--看不下去。而把事實還原到這個地步。大家就把目前的程序走完,基本上是(縱容)了無理、無法,卻任性糾纏的人。Adam的提示堅持是對的--依法行政--再一位令人敬重的芳鄰。我希望第五屆全體委員在頭腦清楚的主委、委員的規劃下,完善社區法規,不要再起這種動盪社區的事故。Enough is enough. 謝謝。 | 「Adam 的提示堅持是對的--依法行政--再一位令人敬重的芳鄰。」+1
以下引 Adam 在另篇 PO 文,請細讀其意,其餘不足觀。
建議第五屆管委會審慎依法行政。大印直接交回第五屆監委保管,完成正式移交。也沒有代理主委的問題。鬧劇可以結束了,再鬧就醜了。
回應者:Adam 2014-04-18 10:14:30 IP:220.132.102.***
召開第二次緊急臨時區權會的目的:反對第五屆區權人大會所選出其中的四位委員之當選
反對理由:102/3第四屆區權人大會通過的規約(無合法性,法律不溯既往)
反對方式:召開第二次(五分之一區權人)緊急臨時區權會(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反對合法性:不合法(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如下.反對需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此一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適用法律時所共同遵守的原則。因為若以施行在後的法律,而溯及法律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亦須受其支配,而有其適用的效力,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變成不法行為;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有無所適從之苦。(洪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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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4-18 11:11:12 IP:220.132.102.***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17 16:51:54 的發文內容:
「事實是,龐主委當場打其中一位連署人的電話,證實連署資料並非完全正確」
其實,當場我們證明該住戶確實有連署,而是有一人偽造文書,冒充該住戶連署,謊言在所有人前面被拆穿。
還原開會當晚過程,連署發起人將連署書遞交龐晉,要求召開臨時區權會。龐晉就回答:我怎麼知道這些連署是真的還是假的?要查驗清楚也要兩個月的時間,、(住戶抗議、委員抗議)。龐晉就一張一張看,然後就說:這B棟王**是我好朋友,她不可能連署,當場請在場人打電話查證。沈義源委員的老婆主動打電話,結果接電話的人說她不是本人,也沒有連署。
後來,吳委員看到連署書上不同頁,也有B棟同名王**的連署被劃掉。兩人同名但是電話不同。當場我打這被劃掉的王**電話,她本人接電話也表示她確實有連署。
這表示有人認為這區權人不會來連署,假裝是此區權人連署。我們看到同戶號又同名以為重覆簽署,就直接把後面的真正區權人的簽名劃掉,留下假簽名者。
我們很好奇,龐晉怎麼那麼神。一選就選到有問題的連署人。還好當場我們還原事實真象,不然又被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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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8 09:06:02 IP:220.132.102.***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17 16:51:54 的發文內容: 「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
==>事實是,龐主委當場打其中一位連署人的電話,證實連署資料並非完全正確,若要依據連署書來召開臨時區權會,必須先查證所有連署人是否為區權人本人親筆簽名,曠日費時。龐主委宅心仁厚,提出同意提案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的條件:
一、開區權會的費用由唐琴雁前主委負擔。
二、交出社區印鑑。
但是唐前主委只答應負擔開會費用,不願交出管委會印鑑。之後,龐主委提案由管委會投票決議通過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並推選黃俊元委員代理主委召集臨時區權會議。
「唐琴雁前主委堅持捍衛規約,願意個人負擔開區權會之費用,並將社區印鑑交由新選任之代理主委黃俊元先生。」
==>事實是,過了3月31日已失去主委身分,仍拿著本應由監委保管的管委會大印,不肯依法與第五屆管委會移交,工務局已行文給唐前主委,限期4月30日前與第五屆管委會完成移交,卻仍置之不理。
在龐主委宣佈散會,委員紛紛離席之後,才將原本就不屬其保管的管委會大印交給不是第五屆管委會決議的大印保管人(張監委),並不能視為已完成管委會移交。
「4月27日召開臨時區權會,讓區權人來議決規約的爭議」
==>事實是,規約本身並沒有爭議,只是唐前主委堅持主張要將沒有寫明溯及既往的規約條文,自行解讀為應該溯及既往,隨而展開公告超額委員當選人單、不公告開會通知讓住戶周知而在3月27日召開名為「第四、五屆管理委員會交接事項」的管委會議,卻作出了「摩納哥社區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新選任管理委員:龐晉、張建輝、周孟樺、及沈義源等四位人選,應依照本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並比照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選任管理委員模式辦理,應不具備當選資格,當選無效。」的決議。
接著又在未經管委會決議授權下,私自發布公告稱:「第四、五屆管理委員會之移交事宜,待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議決後再行移交。」拒絕與第五屆管委會辦理移交。
「這麼簡單又能直接平息爭議之事,竟然要如此大費周章煩勞兩百多人連署才能爭取到由區權人決議。」
==>事實是,3月24日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中,唐前主委委託張一文副主委代理其擔任召集人,會中陳一德委員(唐前主委的先生)於會議剛開始時質疑委員名單問題,並認為102年3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的規約修訂案「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應當溯及既往,故第五屆新當選委員中之龐晉、周孟樺、張建輝及沈義源等四人應取消委員資格。
經與會第五屆委員當選人交互發言討論後,均支持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列席的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管委會簽約之管理維護公司)魏協理並提供乙份該公司就「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規約條文是否應當溯及既往洽詢律師意見之回函,由張一文副主委當場朗讀,律師回函意見明確表明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社區規約自亦不宜溯及既往。
張一文副主委當場詢問所有出席人員有無異議,現場均無人表示異議,張副主委即宣佈對龐晉等四人委員資格無異議,接著由出席之全體第五屆委員推選張建輝擔任籌備會議主席,此時陳一德委員表示其要上樓拿唐前主委(亦為第五屆委員當選人)的委託書代理其投票,經暫時休會之後,會議依次投票選出第五屆主任委員(龐晉)、監委(張麗萍、魯慧芬)、財委(張艷心、林小莉)及副主委(李浩慧、張建輝);會後陳一德委員還與龐晉、張建輝兩位委員握手致意祝賀當選。會議全程有旁聽住戶數人及錄影可供佐證。
這麼簡單的事情,卻因為會後翻臉不認帳,而搞出這麼多事來,把這些時間、精神、體力拿來處理社區事務不是很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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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8 09:02:56 IP:36.224.190.***
「會後陳一德委員還與龐晉、張建輝兩位委員握手致意祝賀當選。會議全程有旁聽住戶數人及錄影可供佐證。
這麼簡單的事情,卻因為會後翻臉不認帳,而搞出這麼多事來,把這些時間、精神、體力拿來處理社區事務不是很好嗎?」
+1+1+1........
各位摩納哥善良的芳鄰們:
單讀張建輝先生、龎晉先生的澄清文就能確實判斷我們社區有能人,我們當該慶幸。對比出這對夫妻的驕縱拔扈,凌越其他區權人的行徑實令人哀憐。我不覺得再開區權會就能驅逐掉準委員們。龐主委是用心良苦、宅心仁厚了。但他的妥協,也讓事件始末全面暴露在陽光下,我為此還是感念,社區有這麼多真性情良善的人--看不下去。而把事實還原到這個地步。大家就把目前的程序走完,基本上是(縱容)了無理、無法,卻任性糾纏的人。Adam的提示堅持是對的--依法行政--再一位令人敬重的芳鄰。我希望第五屆全體委員在頭腦清楚的主委、委員的規劃下,完善社區法規,不要再起這種動盪社區的事故。Enough is enough. 謝謝。
Thank you ec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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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7 21:32:33 IP:67.164.26.***
「會後陳一德委員還與龐晉、張建輝兩位委員握手致意祝賀當選。會議全程有旁聽住戶數人及錄影可供佐證。
這麼簡單的事情,卻因為會後翻臉不認帳,而搞出這麼多事來,把這些時間、精神、體力拿來處理社區事務不是很好嗎?」
+1+1+1........
各位摩納哥善良的芳鄰們:
單讀張建輝先生、龎晉先生的澄清文就能確實判斷我們社區有能人,我們當該慶幸。對比出這對夫妻的驕縱拔扈,凌越其他區權人的行徑實令人哀憐。我不覺得再開區權會就能驅逐掉準委員們。龐主委是用心良苦、宅心仁厚了。但他的妥協,也讓事件始末全面暴露在陽光下,我為此還是感念,社區有這麼多真性情良善的人--看不下去。而把事實還原到這個地步。大家就把目前的程序走完,基本上是(縱容)了無理、無法,卻任性糾纏的人。Adam的提示堅持是對的--依法行政--再一位令人敬重的芳鄰。我希望第五屆全體委員在頭腦清楚的主委、委員的規劃下,完善社區法規,不要再起這種動盪社區的事故。Enough is enough.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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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17 20:23:36 IP:220.132.102.***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4-17 13:46:46 的發文內容: 今年的區權會不是才增修一條規約:
「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必須實際居住於社區,怎麼自己增設的規約只是要「排他」,「自己人」就可裝聾作啞,簡直天怒人怨!可惡之極! | 那強烈建議把這條也溯及既往吧,他們不是很喜歡溯及既往?當場這兩個人不就變夢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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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7 18:25:27 IP:36.224.190.***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17 17:09:49 的發文內容: Dear陳,讓我來告訴你事實的真相.102年3月16日當天由區權人表決同意通過議案,你說當天就立即施行.
你說謊,當天的主席沈義源清楚還原過程,開票到晚上11點,大家就各自散去,何來的立即施行之事.
你太太說張建輝資格不符,所以遭沈義源主席判決無效.
你太太說謊,我們並沒有看到由沈義源主委貼出張建輝當選無效的公告,反而看到你太太在102年4月25日補登第四屆後補委員名單中,E棟的後補順序為錢慧文 張建輝 等等. 如果如賢伉儷所說張建輝資格不符,那為何他又名列後補第二位?
沈義源明明在第四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中說明他要休息一屆,在座所有委員包括旁聽的住戶都聽到他說他不適用753條款,他要放棄就任,你們都同意,在當時並沒有放棄就任書,只好先用辭職書代替,但有附註是放棄就任.這些事實你們都非常清楚,可是你們卻執意說他辭職
你們倆夫妻說謊,對著我們945戶的住戶說了一個大謊,還要牽連兩百多個住戶陪著你們圓謊,你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我的人證是被你們污衊人格的沈義源,我的物證是我手上第四屆的公告. | 沈義源明明在第四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中說明他要休息一屆,在座所有委員包括旁聽的住戶都聽到他說他不適用753條款,他要放棄就任,你們都同意,在當時並沒有放棄就任書,只好先用辭職書代替,但有附註是放棄就任.這些事實你們都非常清楚,可是你們卻執意說他辭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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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義源明明是「放棄就任」,卻拿一份有「辭職」字眼的標題表格,拿一份錯誤的表格讓人填寫,主委與監委沒有盡到監督效正的責任已經失職,竟然對於表格內容明寫「放棄」,都還要硬說是「辭職」。
「放棄」與「辭職」二個名詞,相信小學生都能很容易分辨其差異處,現在居然有社會經驗豐富的人士,硬將「放棄」解讀成「辭職」,只能說人心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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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4-17 17:40:08 IP:115.80.215.***
我在社區住了快四年,從沒看過像第四屆這對賢伉儷對當委員這麼執著有心的區權人,以前有些當選的不是不做就是讓賢,恰巧昨晚剛好發現賢伉儷中其中一位新任職的公司(產業),恰巧與社區某些業務相關,我想可能只是巧合吧!?
至於要弄到兩百多份連署書,一點都不難,我的房東在社區有兩間房子,而且之前早已被第四屆摸頭,
我今天會想把這些事說出來是覺得有些人心真醜惡!如果這社區還要這樣被把持一年而且仍不會有太多進步,我想我會考慮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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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7 17:37:34 IP:220.132.102.***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17 16:51:54 的發文內容: 「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
==>事實是,龐主委當場打其中一位連署人的電話,證實連署資料並非完全正確,若要依據連署書來召開臨時區權會,必須先查證所有連署人是否為區權人本人親筆簽名,曠日費時。龐主委宅心仁厚,提出同意提案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的條件:
一、開區權會的費用由唐琴雁前主委負擔。
二、交出社區印鑑。
但是唐前主委只答應負擔開會費用,不願交出管委會印鑑。之後,龐主委提案由管委會投票決議通過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並推選黃俊元委員代理主委召集臨時區權會議。
「唐琴雁前主委堅持捍衛規約,願意個人負擔開區權會之費用,並將社區印鑑交由新選任之代理主委黃俊元先生。」
==>事實是,過了3月31日已失去主委身分,仍拿著本應由監委保管的管委會大印,不肯依法與第五屆管委會移交,工務局已行文給唐前主委,限期4月30日前與第五屆管委會完成移交,卻仍置之不理。
在龐主委宣佈散會,委員紛紛離席之後,才將原本就不屬其保管的管委會大印交給不是第五屆管委會決議的大印保管人(張監委),並不能視為已完成管委會移交。
「4月27日召開臨時區權會,讓區權人來議決規約的爭議」
==>事實是,規約本身並沒有爭議,只是唐前主委堅持主張要將沒有寫明溯及既往的規約條文,自行解讀為應該溯及既往,隨而展開公告超額委員當選人單、不公告開會通知讓住戶周知而在3月27日召開名為「第四、五屆管理委員會交接事項」的管委會議,卻作出了「摩納哥社區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新選任管理委員:龐晉、張建輝、周孟樺、及沈義源等四位人選,應依照本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並比照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選任管理委員模式辦理,應不具備當選資格,當選無效。」的決議。
接著又在未經管委會決議授權下,私自發布公告稱:「第四、五屆管理委員會之移交事宜,待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議決後再行移交。」拒絕與第五屆管委會辦理移交。
「這麼簡單又能直接平息爭議之事,竟然要如此大費周章煩勞兩百多人連署才能爭取到由區權人決議。」
==>事實是,3月24日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中,唐前主委委託張一文副主委代理其擔任召集人,會中陳一德委員(唐前主委的先生)於會議剛開始時質疑委員名單問題,並認為102年3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的規約修訂案「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應當溯及既往,故第五屆新當選委員中之龐晉、周孟樺、張建輝及沈義源等四人應取消委員資格。
經與會第五屆委員當選人交互發言討論後,均支持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列席的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管委會簽約之管理維護公司)魏協理並提供乙份該公司就「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規約條文是否應當溯及既往洽詢律師意見之回函,由張一文副主委當場朗讀,律師回函意見明確表明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社區規約自亦不宜溯及既往。
張一文副主委當場詢問所有出席人員有無異議,現場均無人表示異議,張副主委即宣佈對龐晉等四人委員資格無異議,接著由出席之全體第五屆委員推選張建輝擔任籌備會議主席,此時陳一德委員表示其要上樓拿唐前主委(亦為第五屆委員當選人)的委託書代理其投票,經暫時休會之後,會議依次投票選出第五屆主任委員(龐晉)、監委(張麗萍、魯慧芬)、財委(張艷心、林小莉)及副主委(李浩慧、張建輝);會後陳一德委員還與龐晉、張建輝兩位委員握手致意祝賀當選。會議全程有旁聽住戶數人及錄影可供佐證。
這麼簡單的事情,卻因為會後翻臉不認帳,而搞出這麼多事來,把這些時間、精神、體力拿來處理社區事務不是很好嗎? | ==>事實是,龐主委當場打其中一位連署人的電話,證實連署資料並非完全正確,若要依據連署書來召開臨時區權會,必須先查證所有連署人是否為區權人本人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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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16日第五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102年3月24日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議」二次會議過程都「符合程序」,二夫妻也都參與「投票行為」,而且全程錄影,只因為會後發現「主委」不是二夫妻的「預計人選」,從此展開一連串無理的爭吵,每次開會都是帶一群人進入會場,阻撓開會,又是「拍桌子」又是「甩鑰匙圈」又是「大聲叫囂」,似乎告訴大家「我才是老大」,以為講話大聲就有理,一再假借「公平正義」為藉口,「千方百計阻止合法當選委員岀任」,不禁讓人懷疑背後真正的原因是什麼?難道自己參與的2次會議都是開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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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7 17:22:35 IP:42.66.60.***
回覆 ecsu 於 2014-04-17 15:07:36 的發文內容: Dear Celia,
I just need a little bit of clarification from you.
Has Mr. Chen or his wife promised not to do this any more? Or not?
It has been an awful time for all of us, It's hard to believe people could manipulate others in such a radical way--in the name of "defending rules," and use others as means to serve their own purposes. | I ask the question in the meeting, on tape, they both said this was the last time, I hope they keep their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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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7 17:09:49 IP:119.77.254.***
Dear陳,讓我來告訴你事實的真相.102年3月16日當天由區權人表決同意通過議案,你說當天就立即施行.
你說謊,當天的主席沈義源清楚還原過程,開票到晚上11點,大家就各自散去,何來的立即施行之事.
你太太說張建輝資格不符,所以遭沈義源主席判決無效.
你太太說謊,我們並沒有看到由沈義源主委貼出張建輝當選無效的公告,反而看到你太太在102年4月25日補登第四屆後補委員名單中,E棟的後補順序為錢慧文 張建輝 等等. 如果如賢伉儷所說張建輝資格不符,那為何他又名列後補第二位?
沈義源明明在第四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中說明他要休息一屆,在座所有委員包括旁聽的住戶都聽到他說他不適用753條款,他要放棄就任,你們都同意,在當時並沒有放棄就任書,只好先用辭職書代替,但有附註是放棄就任.這些事實你們都非常清楚,可是你們卻執意說他辭職
你們倆夫妻說謊,對著我們945戶的住戶說了一個大謊,還要牽連兩百多個住戶陪著你們圓謊,你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我的人證是被你們污衊人格的沈義源,我的物證是我手上第四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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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pcman
2014-04-17 16:51:54 IP:220.132.102.***
「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
==>事實是,龐主委當場打其中一位連署人的電話,證實連署資料並非完全正確,若要依據連署書來召開臨時區權會,必須先查證所有連署人是否為區權人本人親筆簽名,曠日費時。龐主委宅心仁厚,提出同意提案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的條件:
一、開區權會的費用由唐琴雁前主委負擔。
二、交出社區印鑑。
但是唐前主委只答應負擔開會費用,不願交出管委會印鑑。之後,龐主委提案由管委會投票決議通過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並推選黃俊元委員代理主委召集臨時區權會議。
「唐琴雁前主委堅持捍衛規約,願意個人負擔開區權會之費用,並將社區印鑑交由新選任之代理主委黃俊元先生。」
==>事實是,過了3月31日已失去主委身分,仍拿著本應由監委保管的管委會大印,不肯依法與第五屆管委會移交,工務局已行文給唐前主委,限期4月30日前與第五屆管委會完成移交,卻仍置之不理。
在龐主委宣佈散會,委員紛紛離席之後,才將原本就不屬其保管的管委會大印交給不是第五屆管委會決議的大印保管人(張監委),並不能視為已完成管委會移交。
「4月27日召開臨時區權會,讓區權人來議決規約的爭議」
==>事實是,規約本身並沒有爭議,只是唐前主委堅持主張要將沒有寫明溯及既往的規約條文,自行解讀為應該溯及既往,隨而展開公告超額委員當選人單、不公告開會通知讓住戶周知而在3月27日召開名為「第四、五屆管理委員會交接事項」的管委會議,卻作出了「摩納哥社區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新選任管理委員:龐晉、張建輝、周孟樺、及沈義源等四位人選,應依照本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並比照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選任管理委員模式辦理,應不具備當選資格,當選無效。」的決議。
接著又在未經管委會決議授權下,私自發布公告稱:「第四、五屆管理委員會之移交事宜,待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議決後再行移交。」拒絕與第五屆管委會辦理移交。
「這麼簡單又能直接平息爭議之事,竟然要如此大費周章煩勞兩百多人連署才能爭取到由區權人決議。」
==>事實是,3月24日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中,唐前主委委託張一文副主委代理其擔任召集人,會中陳一德委員(唐前主委的先生)於會議剛開始時質疑委員名單問題,並認為102年3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的規約修訂案「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應當溯及既往,故第五屆新當選委員中之龐晉、周孟樺、張建輝及沈義源等四人應取消委員資格。
經與會第五屆委員當選人交互發言討論後,均支持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列席的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管委會簽約之管理維護公司)魏協理並提供乙份該公司就「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規約條文是否應當溯及既往洽詢律師意見之回函,由張一文副主委當場朗讀,律師回函意見明確表明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社區規約自亦不宜溯及既往。
張一文副主委當場詢問所有出席人員有無異議,現場均無人表示異議,張副主委即宣佈對龐晉等四人委員資格無異議,接著由出席之全體第五屆委員推選張建輝擔任籌備會議主席,此時陳一德委員表示其要上樓拿唐前主委(亦為第五屆委員當選人)的委託書代理其投票,經暫時休會之後,會議依次投票選出第五屆主任委員(龐晉)、監委(張麗萍、魯慧芬)、財委(張艷心、林小莉)及副主委(李浩慧、張建輝);會後陳一德委員還與龐晉、張建輝兩位委員握手致意祝賀當選。會議全程有旁聽住戶數人及錄影可供佐證。
這麼簡單的事情,卻因為會後翻臉不認帳,而搞出這麼多事來,把這些時間、精神、體力拿來處理社區事務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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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7 15:40:13 IP:67.164.26.***
回覆 jinnp 於 2014-04-17 15:30:35 的發文內容: dear Elliot,
東西不在我這,今早電話已經接不完,拜託不要誤導
昨天主張直接由管委會決議, 也決議了
您就不要下一個, "...聯署召開..臨時區權會.."標題
這一誤導, 結果大家當然又吵成一團
這時大家都會有些情緒, 社區討論版就是大家盡情發揮的舞台, 只是不要人身攻擊就好
最後,不論如何,希望大家4/27 投出您認為對的事吧 | 「您就不要下一個, "...聯署召開..臨時區權會.."標題」
+1 謝謝澄清。
真的是頭腦清不清楚的問題。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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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4-17 15:30:35 IP:134.134.139.***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4-17 13:30:41 的發文內容: 請不要亂抹黑,我說的是連署人的個人資料需要被尊重與保護。Gin要經理掃描連署書給所有委員,我警告經理這樣做違法。你要看資料去找龐晉看就有了,他的資料也應該交經理存查。
龐晉昨天就主張不需經過連署程序,直接由管委會表決決議通過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議了。
請不要再節外生枝了!真正有違造公文書事實的是4月13日的臨時區權會公告,我保留提告權。
昨天晚上大家各退一步,已經達成共事,交由區權會由區權人議決。請讓社區平靜和諧好嗎? | dear Elliot,
東西不在我這,今早電話已經接不完,拜託不要誤導
昨天主張直接由管委會決議, 也決議了
您就不要下一個, "...聯署召開..臨時區權會.."標題
這一誤導, 結果大家當然又吵成一團
這時大家都會有些情緒, 社區討論版就是大家盡情發揮的舞台, 只是不要人身攻擊就好
最後,不論如何,希望大家4/27 投出您認為對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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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4-17 15:09:58 IP:220.132.102.***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4-17 14:53:44 的發文內容: 按照規約:摩納哥的大印應屬「監委」保管。
現在前唐主委不但沒有按照規約行事,反而將大印交給「資格有問題」的黃委員(他代表E棟的委員,他的房子已經岀租,他不住社區),其「交接視同無效」,因為接管大印的委員「資格」「身份」都不對,既不是「監委」又「不住社區」,如何有資格代理主委交接大印?
今天二夫妻口口聲聲執疑龐主委的資格,那黃委員代理主委的資格難道就「合法」,天底下沒有這麼便宜的事,全社區的人又不是文盲,請問這些醜陋的行為到底是騙誰? | 看來又要重心開管委會臨時會議?
黃俊元委員,您是以F棟身份當選,現在物管查出您是房東,且出租,沒有實繼住在F棟住宅,這要代理主委身份,實在很沉重,肩膀擔子要承受重量,大印在你手上,要好好先保住下,過熱一下,千萬別交給前唐主委,前監委,前財委,前各委員,不然4/16晚上可有錄影交給你保管
現在問題就在此,本社區規定,大印應交給監委張麗萍委員保管,昨天指名道姓四人不得舉手投票,不可表達,在此,請問您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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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7 15:07:36 IP:67.164.26.***
回覆 celia168 於 2014-04-17 14:00:13 的發文內容: 希望多點區權人來、mr chen, you and your wife has promise not to do this anymore !please don't waste my time on this issue! I like to see what kind of neighbor I have, if I need to spent my time helping this 社區、thanks for showing me the truth | Dear Celia,
I just need a little bit of clarification from you.
Has Mr. Chen or his wife promised not to do this any more? Or not?
It has been an awful time for all of us, It's hard to believe people could manipulate others in such a radical way--in the name of "defending rules," and use others as means to serve their own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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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7 14:53:44 IP:36.224.190.***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4-17 11:19:45 的發文內容: 三天內有223位區權人連署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只要連署達到五分之一區權比門檻,管委會依法不得不召開區權會。
龐晉先生提出同意召開區權會的條件:
一、開區權會的費用由唐琴雁前主委負擔。
二、交出社區印鑑。
唐前主委堅持捍衛規約,願意個人負擔開區權會之費用,並將社區印鑑交由新選任之代理主委黃俊元先生。
4月27日召開臨時區權會,讓區權人來議決規約的爭議:
社區規約第四屆區權會增列:
五、管理委員罷免解任規定及請辭規定:
(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
這規約於102年3月16日沈前主委任內由區權人表決180人同意通過的。且當天通過就立即施行。
本屆的新任委員有四位皆有辭職之經歷,龐先生等三人皆於101年辭職是規月通過前辭職,沈前主委是102年4月1日辭職,也就是規約通過後辭職;前三人堅稱法律無朔及既往所以他們當選有效,之後辭職的沈也堅稱是他簽署的是放棄就任而非辭職書,(但是標題明明是辭職書)所以也堅持自己當選有效。
唐前主委認為四位抵觸規約,若規約之敘明有爭議就交由區權人決議。
這麼簡單又能直接平息爭議之事,竟然要如此大費周章煩勞兩百多人連署才能爭取到由區權人決議。
再次感謝各位好鄰居的支持,記得4/27一定要出席表達您的權益,讓規約能有議決可遵循,讓社區更和諧。 | 按照規約:摩納哥的大印應屬「監委」保管。
現在前唐主委不但沒有按照規約行事,反而將大印交給「資格有問題」的黃委員(他代表E棟的委員,他的房子已經岀租,他不住社區),其「交接視同無效」,因為接管大印的委員「資格」「身份」都不對,既不是「監委」又「不住社區」,如何有資格代理主委交接大印?
今天二夫妻口口聲聲執疑龐主委的資格,那黃委員代理主委的資格難道就「合法」,天底下沒有這麼便宜的事,全社區的人又不是文盲,請問這些醜陋的行為到底是騙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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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7 14:22:06 IP:67.164.2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4-17 13:30:41 的發文內容: 請不要亂抹黑,我說的是連署人的個人資料需要被尊重與保護。Gin要經理掃描連署書給所有委員,我警告經理這樣做違法。你要看資料去找龐晉看就有了,他的資料也應該交經理存查。
龐晉昨天就主張不需經過連署程序,直接由管委會表決決議通過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議了。
請不要再節外生枝了!真正有違造公文書事實的是4月13日的臨時區權會公告,我保留提告權。
昨天晚上大家各退一步,已經達成共事,交由區權會由區權人議決。請讓社區平靜和諧好嗎? | 「交由區權會由區權人議決」。我的理解區權人議決的只是議決 7.5.3 是否「溯及既往」而已,而不是議決四位準委員是否第五屆的委員對吧?
否則第四屆區權會選出來的委員,第四屆臨時區權會又要註銷他們的資格,這裡有很大的問題,可能於法不合。而您的 PO 文在此沒有清楚表述,請釋疑。
若您也不能釋疑,可能走法律途徑比較清楚。這是我以為再開千百次臨時區權會都不能使社區安寧的關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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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7 14:00:13 IP:42.66.60.***
希望多點區權人來、mr chen, you and your wife has promise not to do this anymore !please don't waste my time on this issue! I like to see what kind of neighbor I have, if I need to spent my time helping this 社區、thanks for showing me the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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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4-17 13:54:30 IP:220.132.102.***
回應者:elliotchen
你說: 請不要亂抹黑,
答: 我沒亂抹黑,如果真的要黑,大家一起來黑...黑...黑
你說: 連署人的個人資料需要被尊重與保護,Gin要經理掃描連署書給所有委員,你警告經理這樣做違法 , 我们收到確很精彩資料
答: 只要是身為委員身份都可以過目,不可有排除委員條款
你說: 我要看資料去找龐晉看就有了,他的資料也應該交經理存查。
答: 早上你回 email 並無此項
黃俊元委員)只是代理人,非主委,也非負責人,保管印章確實有爭議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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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7 13:46:46 IP:36.224.190.***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4-17 13:36:24 的發文內容: 黃俊元向來都像是二夫妻的代言人,又不住社區,大印給他代管,連署書給他保管,只要有點腦筋的人都知道,換湯不換藥,前唐主委等於沒交接,因為黃俊元不住社區,怎麼能擔任「代理主委」的角色?這個世界到底有沒有天理? | 今年的區權會不是才增修一條規約:
「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必須實際居住於社區,怎麼自己增設的規約只是要「排他」,「自己人」就可裝聾作啞,簡直天怒人怨!可惡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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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7 13:46:22 IP:67.164.26.***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4-17 13:36:24 的發文內容: 黃俊元向來都像是二夫妻的代言人,又不住社區,大印給他代管,連署書給他保管,只要有點腦筋的人都知道,換湯不換藥,前唐主委等於沒交接,因為黃俊元不住社區,怎麼能擔任「代理主委」的角色?這個世界到底有沒有天理? | Dear huangtc,平心靜氣,不要這麼講。我讀到的是黃俊元目前是代主委,他目前保存著社區大印。我把這個當客觀事實看,不論他跟誰交誼。也是因此他有責任保存那兩百份逴署文件,以便必要時澄清釋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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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7 13:36:24 IP:36.224.190.***
回覆 ecsu 於 2014-04-17 13:11:33 的發文內容: 第五屆管委會有義務保存、查證這兩佰多分重要文件,以昭公信。黃代主委當擔負起這個保存的責任,秉公、透明處理,以備需要。
很抱歉,正因社區SOP不立,所以叼叼絮絮! | 黃俊元向來都像是二夫妻的代言人,又不住社區,大印給他代管,連署書給他保管,只要有點腦筋的人都知道,換湯不換藥,前唐主委等於沒交接,因為黃俊元不住社區,怎麼能擔任「代理主委」的角色?這個世界到底有沒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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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4-17 13:30:41 IP:220.132.102.***
請不要亂抹黑,我說的是連署人的個人資料需要被尊重與保護。Gin要經理掃描連署書給所有委員,我警告經理這樣做違法。你要看資料去找龐晉看就有了,他的資料也應該交經理存查。
龐晉昨天就主張不需經過連署程序,直接由管委會表決決議通過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議了。
請不要再節外生枝了!真正有違造公文書事實的是4月13日的臨時區權會公告,我保留提告權。
昨天晚上大家各退一步,已經達成共事,交由區權會由區權人議決。請讓社區平靜和諧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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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7 13:11:33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17 12:43:00 的發文內容: 「他们」是誰?靖黃俊元代主委負責查證、背書、存證。這也是公家文件,當妥善存檔,或備未來可能的訴訟用。可以用來證明兩造之疑問與清白。 | 第五屆管委會有義務保存、查證這兩佰多分重要文件,以昭公信。黃代主委當擔負起這個保存的責任,秉公、透明處理,以備需要。
很抱歉,正因社區SOP不立,所以叼叼絮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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