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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同意4/20再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
發起人 jinnp      2014-04-16 09:02:13 IP:36.224.190.***
個人同意4/20再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rn請今晚的管委會議大家能支持, 理由如下:rn1.社區已經5年, 各處呈現老舊, 該全力在市政上rn2.社區常住也四, 五百戶如果兩百戶的出席, 投票覺得當事人不該再做委員, 這個社區仍應交給大多數的民意rn但仍必須要有三個前題:rn1.前主委應立即將社區大印交給第五屆委員, 依法論法, 就算打當選無效官司, 第五屆目前也是社區合法的委員代表, 當然如果當選無效的投票通過, 相關人也應立即再移交rn2.開臨時區權會,看似緊急其實也只對部分人來說, 其中行政費用(紙張影印通告/區權人確認申請等)約花費三到五萬, 此部分應由原召集人支付, 可先行支付五萬元,事後實報實銷,這如果要社區全體住戶買單, 也不盡合理. (五萬元可以在整個夏天, 讓社區園藝修得美美的).rn3.物管辦公室仍應第五屆管委會決議搬至轉乘梯, 讓全體住戶能方便監督社區(當然這點如果後來的委員會再提覆議否決, 也就沒辦法)rn有人說一定有人為達目的, 大肆收集委託書, 造成不公, 但住戶如果合法的委託, 社區也必需接受rn開會的流程也很單純:rn1.由委員會的非利害關係人推選做召集人rn2.當事人包含前召集人, 每人5分鐘表述個人意見, 後就開始投票rn3.如果時間還有, 大家可以繼續座談, 將社區的願景與大家分享rn第五屆主委 Jinn上
回應者:3393      2014-04-26 15:33:27 IP:109.128.211.***
回覆 Adam 於 2014-04-18 10:14:30 的發文內容:
召開第二次緊急臨時區權會的目的:反對第五屆區權人大會所選出其中的四位委員之當選

反對理由:102/3第四屆區權人大會通過的規約(無合法性,法律不溯既往)

反對方式:召開第二次(五分之一區權人)緊急臨時區權會(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反對合法性:不合法(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如下.反對需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此一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適用法律時所共同遵守的原則。因為若以施行在後的法律,而溯及法律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亦須受其支配,而有其適用的效力,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變成不法行為;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有無所適從之苦。(洪玉欽)
4月27日的臨時區權大會絕對不能改變3月16日所選出來的委員資格,每年一次得區權大會是神聖的區權大會,覺不容許吵吵鬧鬧就要否決區權大會所選出來得結果

4月27日的臨時區權會只是以這四個人為例子,召開區權大會來決定753條例該不該溯及既往,投票表決後才生效,也就是說,4月27日的開會決定法條是4月27日以後才能實施,所以這4位委員不受此次的開會結果影響才是正確的!!!

3月16日的區權大會事不能改變的事實!!!
3月16日的區權大會事不能改變的事實!!!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6 12:04:35 IP:36.224.180.***
回覆 ecsu 於 2014-04-26 09:58:28 的發文內容:
"Dear ecsu,
It's been so hard to deal with, these people would do anything to get their way... More I see what they do, the more I feel something is behind all of this ... And you are right, it's 災難的開始!but, what can we do? This association meeting was just their game...."

Dear Celia, here is my response:
在此回歸4/27主題,一起回應ㄧ下:

1.首先,4/27 臨會之所以開,並不是因連署而開,而是因第五屆管委會之決議而開。不因連署而開,是因連署表之真確性有待驗證,曠日費時。同理:
2.目前沸沸揚揚的委託書也會遭遇同樣的疑問。其正當性亦有待驗證。究竟委託何事?是a.決定7.5.3不溯及既往?還是b.罷免龎晉?還是c.註銷四位準委員的資格?
3.事實上,4/27 對以上abc都無權作決定。從陳一德在另篇捧出他的律師們對a.的解釋,以及該篇承認龐等對a.另有所解,已經表明這是法庭上的陳堂論述,並非區權會所能決定之事。
4.如果企圖藉4/27票決a. 首先得驗證1.,否則不正當。若因此再企圖達到b. c. 的後果。其不正當性更嚴重,等於是重複7.5.3.的立規的模式,不但當事人不服,區權人的權益被侵犯,社區將永無寧日,被少數人專斷把持。換句話說,從此只要有勤快人,連署或拿到委託書,就可另立對反的議題,否定前者,比如像這次動亂一樣,先合法選出準委員,再合法召集一次會議否定選舉結果。
5.所以,這是我一路來不以為開再多的區權會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的理由。企圖在4/27決定a.b.c.都沒有的正當性。這個意見明里人會同意,弄權人則不必同意。而我想看看理姓在摩納哥可以走多遠。
6. 4/27主要的價值是在對實際與會的區權人表述法律不溯及以往的真義。如果有人反對,就對簿公堂。這不是選過來、再選過去可以決定的事。其次的價值是實踐正式移交,不但四五屆該正式完成移交,第五屆代主委也該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移交,把主委之位還給第五屆推選出來的原主委。
7. 當然,最壞的情況是 4/27 以後社區的管委會分裂為二,一方有7人,一方有8人,各唱各的調。這或許也有善解: 如果真是如此,那我建議大印歸 3rd party 管 (比如說歸 Adam管,他很仔細,也很公正,或兩個管委會各推一人共管)。兩個管委會從此競相把社區的公社修繕好,凡所用度都跟大印請款。庶幾到了明年改選時我們就可以看出誰真正是為社區好。然後選出我們心目中的管委們。

以上建議,請參考。多元社會要求社區和諧可能反而是一種迷思。還不如一步一步走向真正的自治。誰也別想管誰。群龍無首,六爻皆吉。到時所有的作業都在網路上公開,議題陳述清晰,大家具名監督,具名投票,乾乾淨淨,來去無牽掛,豈不好?以後的區權會也可以用網路開,投票結果也一目瞭然,哪像這次,遲遲不公告,一看就有鬼,註銷別人的當選資格,實在不能答應!
Thank you... +1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6 12:02:43 IP:36.224.180.***
Thank you , +1+1+1 .... I understand
回應者:ecsu      2014-04-26 09:58:28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18 13:33:22 的發文內容: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1

豈止如此,根本毫無意義,擾民而已。
"Dear ecsu,
It's been so hard to deal with, these people would do anything to get their way... More I see what they do, the more I feel something is behind all of this ... And you are right, it's 災難的開始!but, what can we do? This association meeting was just their game...."

Dear Celia, here is my response:
在此回歸4/27主題,一起回應ㄧ下:

1.首先,4/27 臨會之所以開,並不是因連署而開,而是因第五屆管委會之決議而開。不因連署而開,是因連署表之真確性有待驗證,曠日費時。同理:
2.目前沸沸揚揚的委託書也會遭遇同樣的疑問。其正當性亦有待驗證。究竟委託何事?是a.決定7.5.3不溯及既往?還是b.罷免龎晉?還是c.註銷四位準委員的資格?
3.事實上,4/27 對以上abc都無權作決定。從陳一德在另篇捧出他的律師們對a.的解釋,以及該篇承認龐等對a.另有所解,已經表明這是法庭上的陳堂論述,並非區權會所能決定之事。
4.如果企圖藉4/27票決a. 首先得驗證1.,否則不正當。若因此再企圖達到b. c. 的後果。其不正當性更嚴重,等於是重複7.5.3.的立規的模式,不但當事人不服,區權人的權益被侵犯,社區將永無寧日,被少數人專斷把持。換句話說,從此只要有勤快人,連署或拿到委託書,就可另立對反的議題,否定前者,比如像這次動亂一樣,先合法選出準委員,再合法召集一次會議否定選舉結果。
5.所以,這是我一路來不以為開再多的區權會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的理由。企圖在4/27決定a.b.c.都沒有的正當性。這個意見明里人會同意,弄權人則不必同意。而我想看看理姓在摩納哥可以走多遠。
6. 4/27主要的價值是在對實際與會的區權人表述法律不溯及以往的真義。如果有人反對,就對簿公堂。這不是選過來、再選過去可以決定的事。其次的價值是實踐正式移交,不但四五屆該正式完成移交,第五屆代主委也該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移交,把主委之位還給第五屆推選出來的原主委。
7. 當然,最壞的情況是 4/27 以後社區的管委會分裂為二,一方有7人,一方有8人,各唱各的調。這或許也有善解: 如果真是如此,那我建議大印歸 3rd party 管 (比如說歸 Adam管,他很仔細,也很公正,或兩個管委會各推一人共管)。兩個管委會從此競相把社區的公社修繕好,凡所用度都跟大印請款。庶幾到了明年改選時我們就可以看出誰真正是為社區好。然後選出我們心目中的管委們。

以上建議,請參考。多元社會要求社區和諧可能反而是一種迷思。還不如一步一步走向真正的自治。誰也別想管誰。群龍無首,六爻皆吉。到時所有的作業都在網路上公開,議題陳述清晰,大家具名監督,具名投票,乾乾淨淨,來去無牽掛,豈不好?以後的區權會也可以用網路開,投票結果也一目瞭然,哪像這次,遲遲不公告,一看就有鬼,註銷別人的當選資格,實在不能答應!
回應者:gin      2014-04-25 11:48:41 IP:114.37.224.***
回覆 gin 於 2014-04-25 11:47:15 的發文內容:
4/20 都已過時間

4/27 招開區大合法性...合法嗎?

我要問問大法官釋憲
變成非法集會嗎?

因市府來函指定 4/20 招開區大的呀!

怎麼現在變成 4/27 ?


回應者:gin      2014-04-25 11:47:15 IP:220.132.102.***
回覆 jinnp 於 2014-04-16 09:02:13 的發文內容:
個人同意4/20再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rn請今晚的管委會議大家能支持, 理由如下:rn1.社區已經5年, 各處呈現老舊, 該全力在市政上rn2.社區常住也四, 五百戶如果兩百戶的出席, 投票覺得當事人不該再做委員, 這個社區仍應交給大多數的民意rn但仍必須要有三個前題:rn1.前主委應立即將社區大印交給第五屆委員, 依法論法, 就算打當選無效官司, 第五屆目前也是社區合法的委員代表, 當然如果當選無效的投票通過, 相關人也應立即再移交rn2.開臨時區權會,看似緊急其實也只對部分人來說, 其中行政費用(紙張影印通告/區權人確認申請等)約花費三到五萬, 此部分應由原召集人支付, 可先行支付五萬元,事後實報實銷,這如果要社區全體住戶買單, 也不盡合理. (五萬元可以在整個夏天, 讓社區園藝修得美美的).rn3.物管辦公室仍應第五屆管委會決議搬至轉乘梯, 讓全體住戶能方便監督社區(當然這點如果後來的委員會再提覆議否決, 也就沒辦法)rn有人說一定有人為達目的, 大肆收集委託書, 造成不公, 但住戶如果合法的委託, 社區也必需接受rn開會的流程也很單純:rn1.由委員會的非利害關係人推選做召集人rn2.當事人包含前召集人, 每人5分鐘表述個人意見, 後就開始投票rn3.如果時間還有, 大家可以繼續座談, 將社區的願景與大家分享rn第五屆主委 Jinn上
4/20 都已過時間

4/27 招開區大合法性...合法嗎?

我要問問大法官釋憲
回應者:madam      2014-04-19 01:18:53 IP:36.224.190.***
回覆 gin 於 2014-04-18 15:09:56 的發文內容:
gin~~ 妳的四大天王篇~~實在太可愛了!
回應者:huangtc      2014-04-18 20:09:13 IP:36.224.190.***
回覆 ecsu 於 2014-04-18 13:33:22 的發文內容: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1

豈止如此,根本毫無意義,擾民而已。
+1
回應者:gin      2014-04-18 15:09:56 IP:36.224.190.***


回應者:ecsu      2014-04-18 13:33:22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18 10:14:30 的發文內容:
召開第二次緊急臨時區權會的目的:反對第五屆區權人大會所選出其中的四位委員之當選

反對理由:102/3第四屆區權人大會通過的規約(無合法性,法律不溯既往)

反對方式:召開第二次(五分之一區權人)緊急臨時區權會(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反對合法性:不合法(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如下.反對需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此一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適用法律時所共同遵守的原則。因為若以施行在後的法律,而溯及法律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亦須受其支配,而有其適用的效力,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變成不法行為;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有無所適從之苦。(洪玉欽)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1

豈止如此,根本毫無意義,擾民而已。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8 10:38:01 IP:119.77.254.***
真的就是浪費時間與金錢而已.

Adam 加油. 這個社區有你在守護真好.
回應者:Adam      2014-04-18 10:14:30 IP:220.132.102.***
召開第二次緊急臨時區權會的目的:反對第五屆區權人大會所選出其中的四位委員之當選

反對理由:102/3第四屆區權人大會通過的規約(無合法性,法律不溯既往)

反對方式:召開第二次(五分之一區權人)緊急臨時區權會(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反對合法性:不合法(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如下.反對需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開會結果:任何臨時區權會決議也改變不了第五屆區權人大會的選舉決議(如果大家還是不懂會議程序,一定要開臨時區權會的話).

所以只是浪費金錢與時間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此一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適用法律時所共同遵守的原則。因為若以施行在後的法律,而溯及法律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亦須受其支配,而有其適用的效力,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變成不法行為;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有無所適從之苦。(洪玉欽)
回應者:j860801      2014-04-17 12:50:30 IP:218.32.87.***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17 10:44:30 的發文內容:
消極,太消極了.不該如此喪氣.

妳人真好,明明是末段班的,還抬舉她們是B段班.
如果您有見識到他們那股胡搞蠻纏,有本事告我,老*別的沒有就是有錢的嘴臉,大概您會改評AAA。
不過也算有本事,在這麼短的時間可以弄到這麼多的連署書,雖然其中可能有"路人","前"屋主,N個月沒見到的"區權人"......
還電話催票,一,二百個電話號碼???
我住了四五年,鄰居的電話我五個手指頭都數不完,想來是太不敦親睦鄰了。您呢?有幾個鄰居的電話呢?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7 10:44:30 IP:119.77.254.***
回覆 j860801 於 2014-04-17 10:16:45 的發文內容:
把決定權交給住戶(即使這是個荒謬議題)讓住戶自己決定要有什麼品質的管委會?如果大家喜B歡段班的,那也無妨,獨善其身罷了。
消極,太消極了.不該如此喪氣.

妳人真好,明明是末段班的,還抬舉她們是B段班.
回應者:j860801      2014-04-17 10:16:45 IP:218.32.87.***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17 02:28:20 的發文內容:
你們都去遊山玩水去,那我們怎麼辦?誰來救我們?

若要再被一群村夫愚婦給唬弄一年,哇哩咧....恨
把決定權交給住戶(即使這是個荒謬議題)讓住戶自己決定要有什麼品質的管委會?如果大家喜B歡段班的,那也無妨,獨善其身罷了。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7 07:28:54 IP:42.66.60.***
回覆 Adam 於 2014-04-16 17:53:45 的發文內容:
要推翻區權人會議決議要大於一半的區權人書面反對,而不是五分之一的區權人來決定。
Dear Adam , I agree , but nothing I can do, let them be, let me see what kind of neighbor I have!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7 07:24:12 IP:42.67.225.***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17 02:28:20 的發文內容:
你們都去遊山玩水去,那我們怎麼辦?誰來救我們?

若要再被一群村夫愚婦給唬弄一年,哇哩咧....恨
我也要去玩了、如果大家都不在乎、就放下了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7 02:28:20 IP:119.77.254.***
回覆 jinnp 於 2014-04-16 23:05:30 的發文內容:
dear Gin,
所羅門王的嬰兒總是要有人放手
這社區如此撕裂, 是全體住戶的損失
我也去遊山玩水啦
你們都去遊山玩水去,那我們怎麼辦?誰來救我們?

若要再被一群村夫愚婦給唬弄一年,哇哩咧....恨
回應者:ecsu      2014-04-17 01:04:51 IP:198.228.217.***
回覆 jinnp 於 2014-04-16 23:05:30 的發文內容:
dear Gin,
所羅門王的嬰兒總是要有人放手
這社區如此撕裂, 是全體住戶的損失
我也去遊山玩水啦
龐委難為!
當代有位了不起的哲學家在他「生命的學問」一書裡描述水滸世界「寂天寞地」,住在水滸世界裡的都是「漢子」,然後他以「嫵媚」來形容漢子。豈非奇文!
回應者:gin      2014-04-16 23:42:06 IP:36.224.190.***
回覆 jinnp 於 2014-04-16 23:05:30 的發文內容:
dear Gin,
所羅門王的嬰兒總是要有人放手
這社區如此撕裂, 是全體住戶的損失
我也去遊山玩水啦
「神賜給所羅門極大的智慧、聰明和廣大的心,如同海沙不可測量……他的智慧勝過萬人」

所羅門王求智慧的故事一直為人所津津樂道的,用智慧斷案,找出爭奪孩子的真正母親的故事大家也耳熟能詳。

希望有智慧的住戶能了解其中函意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6 23:24:56 IP:119.77.254.***
心術不正的人必須要承擔這整個社區的惡業.

可以預見的是,摩納哥將永無寧日.
回應者:jinnp      2014-04-16 23:05:30 IP:36.224.190.***
回覆 gin 於 2014-04-16 22:45:07 的發文內容:
失望

對大家都失望(包括自己)

去遊山玩水去啦....

兩袖清風

風飄飄...雨矇矇...隨風而逝
dear Gin,
所羅門王的嬰兒總是要有人放手
這社區如此撕裂, 是全體住戶的損失
我也去遊山玩水啦
回應者:gin      2014-04-16 22:45:07 IP:220.132.102.***
失望

對大家都失望(包括自己)

去遊山玩水去啦....

兩袖清風

風飄飄...雨矇矇...隨風而逝
回應者:Adam      2014-04-16 17:53:45 IP:220.132.102.***
回覆 Adam 於 2014-04-16 10:31:43 的發文內容:
重點是"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要推翻區權人會議決議要大於一半的區權人書面反對,而不是五分之一的區權人來決定。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6 13:48:09 IP:220.132.102.***
謝謝 Adam , hope everything goes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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