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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同意4/20再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
發起人 jinnp      2014-04-16 09:02:13 IP:36.224.190.***
個人同意4/20再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rn請今晚的管委會議大家能支持, 理由如下:rn1.社區已經5年, 各處呈現老舊, 該全力在市政上rn2.社區常住也四, 五百戶如果兩百戶的出席, 投票覺得當事人不該再做委員, 這個社區仍應交給大多數的民意rn但仍必須要有三個前題:rn1.前主委應立即將社區大印交給第五屆委員, 依法論法, 就算打當選無效官司, 第五屆目前也是社區合法的委員代表, 當然如果當選無效的投票通過, 相關人也應立即再移交rn2.開臨時區權會,看似緊急其實也只對部分人來說, 其中行政費用(紙張影印通告/區權人確認申請等)約花費三到五萬, 此部分應由原召集人支付, 可先行支付五萬元,事後實報實銷,這如果要社區全體住戶買單, 也不盡合理. (五萬元可以在整個夏天, 讓社區園藝修得美美的).rn3.物管辦公室仍應第五屆管委會決議搬至轉乘梯, 讓全體住戶能方便監督社區(當然這點如果後來的委員會再提覆議否決, 也就沒辦法)rn有人說一定有人為達目的, 大肆收集委託書, 造成不公, 但住戶如果合法的委託, 社區也必需接受rn開會的流程也很單純:rn1.由委員會的非利害關係人推選做召集人rn2.當事人包含前召集人, 每人5分鐘表述個人意見, 後就開始投票rn3.如果時間還有, 大家可以繼續座談, 將社區的願景與大家分享rn第五屆主委 Jinn上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6 13:44:58 IP:119.77.254.***
不需要與這幫人妥協,我就不信摩納哥的住戶沒智慧.
回應者:ecsu      2014-04-16 13:12:56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16 11:23:08 的發文內容:
+1,謝謝 Adam。支持依法行政,唯一使社區入正軌之途。至今不移交,基本上已經 Game Over! 大印不轉移是侵佔社區財産。

「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倖也免!」

這幫人「心存僥倖」,社區永遠顛倒、軟疲。請第五屆管委會正直定奪!
龐主委很清楚,重點是必須先依法移交。
要再開臨會註銷各位委員資格是另一回事。
會不會再流會更是另一回事。
註不註銷得成又是一回事。
大關鍵在:不該縱容任何人非法扣印,並以此當籌碼,癱瘓社區正常運作。
回應者:gin      2014-04-16 11:38:04 IP:36.224.190.***
回覆 ecsu 於 2014-04-16 11:23:08 的發文內容:
+1,謝謝 Adam。支持依法行政,唯一使社區入正軌之途。至今不移交,基本上已經 Game Over! 大印不轉移是侵佔社區財産。

「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倖也免!」

這幫人「心存僥倖」,社區永遠顛倒、軟疲。請第五屆管委會正直定奪!
+1 社區大印屬於全體住戶之共有財產,不是唐琴雁,吳麗姜,陳怡如,陳一德財產

請尚幾位辦理移交


回應者:ecsu      2014-04-16 11:23:08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16 10:31:43 的發文內容:
重點是"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1,謝謝 Adam。支持依法行政,唯一使社區入正軌之途。至今不移交,基本上已經 Game Over! 大印不轉移是侵佔社區財産。

「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倖也免!」

這幫人「心存僥倖」,社區永遠顛倒、軟疲。請第五屆管委會正直定奪!
回應者:Adam      2014-04-16 10:31:43 IP:220.132.102.***
重點是"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回應者:Adam      2014-04-16 10:27:57 IP:220.132.102.***
雖然第五屆主委同意有條件的再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但是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做:"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rnrn否則以後大家就別說要"依法行政"r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n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rnrn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rnrn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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