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關於機車停車位 |
發起人 cactuslike
2012-10-22 01:23:25 IP:114.34.184.*** 關於新的機車車位 我跟一個同事有相同的問題 我們都是租這邊的房子 目前還連絡不上屋主 (人都不在國內) 但我們都需要停機車 請問這種狀況下要怎麼申請機車停車證 (沒辦法寫什麼委託書跟什麼所有權人之類的東西) 我們只有租屋契約也不行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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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2-10-25 01:51:08 IP:114.32.91.***
(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其「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上述載明 共用部分 如遇修繕,管理,維護 ,其費用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本社區至今未提撥公共基金 然而共用部分之維修,仍是自區分所有權人繳交之管理費維護之 機車抽籤應具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同意,否則外地人士都可以來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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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2-10-25 00:29:10 IP:119.77.240.***
以上那麼多的規定法源在哪 就憑你說了就算, 那不是和無感的政府一樣 再就依法論法,機車車位的使用權認定是 屬地主義(屋主), 還是屬人主義(住戶) 屋主是高標認定, 住戶是低標認定 那請問住在這的住戶或租戶繳同樣的管理費 這不就是事實的認定,而非屬財產權的爭議 為何要行駛高標認定 跳脫法律, 管理者是服務大眾, 還一副官僚的嘴臉 來這邊當官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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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actuslike
2012-10-24 23:47:44 IP:114.32.94.***
感謝zerolimit大大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link貼出來 拜讀過後 我也發現對於機車停車位的申請與使用 壓根沒提到需要 房屋所有權人出具授權書委任書 才能參與抽籤的事情 此外既然機車停車位屬共用部分 而且裡面有寫每戶限申請租用一個機車位 我就是住戶阿 人都住這邊也有需求還不給機車車位停是怎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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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2-10-24 23:28:22 IP:67.164.26.***
用常識判斷。 任何租戶就是在地住戶,理當有使用在地公設之權。摩納哥物管是否病了?請您反證他們非租戶好嗎?繁文縟節的管理,倒退得很,怎麼不是行政能力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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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2-10-24 23:14:33 IP:67.164.26.***
這是個討論平台,就算有人如您所說「公然質疑你們的行政能力」亦無不可。您只需說明執行辦法,讓住戶合法合理參與抽籤,行使使用者付費之權即可。 莫忘便民就是進步。 請勿擺出官僚架式,露出權威模樣,令人生厭。 很難想像這位代表物管單位的作答者,怎麼會架出這樣與住戶對立的主觀情緒,十分不宜!請改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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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2-10-24 18:58:50 IP:114.32.94.***
請這位摩納哥物管中心回應的人員,您再把停車場管理辦法看個清楚 http://myh 第三條 權利與義務 3.本社區機車停車位屬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酌收清潔管理費每車位每月100元整。 4.「機車位租用採公開抽籤制(自民國100年10月02日起),每壹年由管委會公告日期公開抽籤重新分配車位租用權,未抽中者得依籤號順序繕造車位遞補名冊,有車位空出時依序遞補,抽中車位者不得私自轉讓租用權予未中籤者;每戶限申請租用一個機車位,如抽籤完畢後仍有空位,管委會得接受申請進行第二輪抽籤作業;管委會並得保留若干停車位供訪客臨停使用。腳踏車可申請租用機車停車場放置,得2輛腳踏車共同放置於1個機車格內。 ------------------------------------------------ 裡面完全沒提到需要區權人同意,基本上這是共有部分,即使區權人同意也無任何意義,所以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您所謂的第四條第三項寫明所有權人才可進行增補發車證及遙控器,寫的明明是已登錄使用權人 3.車位停車證與車道遙控器如遺失時,須由已登錄使用權人申請(增)補發,停車證(增)補發工本費壹佰元整,車道遙控器補發每個工本費柒佰伍拾元整。 錯把共有當專有,隨意曲解管理辦法造成擾民,三篇回應五個錯字,難道不該懷疑你的行政能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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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摩納哥物管中心
2012-10-24 17:04:12 IP:114.32.90.***
以抽機車位而言,具備文件只要以下即可, 1. 房屋所有權人出具授權書委任OOO人抽籤 2. 授權書上須載明(房屋所有權人)及(租賃人)之房屋地止(物管公司再查是否屬實),順查有無辦理住戶登記 3. (房屋所有權人)須載明授權事項 以上1.2.3項是您自己所回應事項自己都說要授權書了,那管理中心也一樣請您們出示授權書然到不對嗎?而且還公然質疑我們行政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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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摩納哥物管中心
2012-10-24 16:56:00 IP:114.32.91.***
租賃契約是租所有權人權狀屋內之使用權並非可執行所有權人在社區內一切權利,這就是專業物業公司幫所有權人把關房屋價值的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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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摩納哥物管中心
2012-10-24 16:53:31 IP:114.32.91.***
何謂個資法: 1.管理中心有權保障所有權人權利只有我們管理中心不洩漏住戶各資便不違反個資法 2.請問我們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是不須要委託書租客就有投票權嗎?因該不式吧!如果是這樣,假如一個租客所便就可行使所有權人一切權利及使用權的話,那租客都可隨意進行更改規約之要求,那當規約產生問題也不關他的事反正他無房產,那有產權的所有權人的利益 產生問題是問誰要負責,我們是幫所有權人把關一切屬於他的利益不是擾民這就是我們的專業 3.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寫明所有權人才可進行增補發車證及遙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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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actuslike
2012-10-24 02:07:37 IP:114.34.184.***
看了一堆討論 如果看 E棟pcman 大大所貼的摩納哥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跟解釋 那還要委託授權書幹嘛? ecsu大大說的也很合理 "租屋房客就是住戶「本人」" 我們又不是沒按時交管理費 而且也不是非法住在這裡 為什麼需要一堆授權書來讓弄機車停車證 話說申請停車證跟屋主也沒關係 車也是我停 停車費用也是我交 麻煩物管中心儘快針對我們這種租屋又有停車需求的人提出一些方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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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pcman
2012-10-23 21:24:37 IP:114.32.94.***
依據「摩納哥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條第3款「本社區機車停車位屬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酌收清潔管理費每車位每月100元整。」機車停車位非屬區權人私人專有部份,社區的承租戶自得向管委會申請租用機車停車位,而無須區權人同意或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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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2-10-23 18:23:30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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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2-10-23 13:54:07 IP:180.218.200.***
您說 :(請問各位住戶到銀行或是一些機關單位辦理(非本人)事務是否需出示委託授權書) 這是一項擾民做法,本社區是本社區之事,怎扯上銀行及機關單位,可見您行政上還要去上課 10/1個資法已上路,齊家物業對本社區住戶之個自是否做到嚴緊把關?做法又如何? 以抽機車位而言,具備文件只要以下即可, 1. 房屋所有權人出具授權書委任OOO人抽籤 2. 授權書上須載明(房屋所有權人)及(租賃人)之房屋地止(物管公司再查是否屬實),順查有無辦理住戶登記 3. (房屋所有權人)須載明授權事項 4. (房屋所有權人)及(租賃人)須載明(身分證字號) 4. (房屋所有權人)及(租賃人)須親自簽名 5. 須載明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以上是gin提供,物管可做制式化表格已供住戶使用,如此有人假冒房屋所有權人親簽,對房屋所有權人及物業都有法律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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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摩納哥物管中心
2012-10-23 12:36:14 IP:114.32.90.***
請問各位住戶到銀行或是一些機關單位辦理(非本人)事務是否需出示委託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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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2-10-23 09:28:39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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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rkkyoto
2012-10-22 23:18:19 IP:1.160.244.***
有租約應該可以通融吧...畢竟也是在這社區居住的人...我自己是屋主...房子租給了別人...也不希望為了抽個車位還要寫授權書還是委託書之類的....租賃契約上只要是區權人的名字應該就可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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