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亂停機車者 請三思 |
發起人 Phantom
2009-07-18 23:02:45 IP:220.134.53.*** 目前有三台機車停放於本社區車道出入口 提供以下文章,請參考 http://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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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rianlazy
2009-07-22 19:53:01 IP:220.134.14.***
社區正前方為未滿六米的道路是無庸置疑的(不要將社區的磨石子地也算進去喔), 所以, 以英專路65巷來說, 超過六米的部份僅有左右兩邊, 但是, 在路口的部分不知多少距離內也屬於禁止停車, 所以, 剩下的空間或許才是能繪製車位的部份, 其實也真的很少很少了...... 如果對面願意規劃成收費停車場, 只要費用合理, 說不定也是個不錯的解決方案...期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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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軒
2009-07-22 08:41:02 IP:210.71.68.***
另外一個問題,就算巷口是六米,那社區前面那邊那麼寬,也只有六米嗎???應該沒有吧!!巷口那一段劃紅線是可以理解的,可是社區前面呢???這樣的寬度,劃上機車位應該都還比巷口寬吧??法條的解釋本來就是因人而異,而且還可以依關心人士的身份地位而異.....因輿論而異......(法律是公正的???別傻了!!!誰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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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7-21 23:06:20 IP:220.134.53.***
對於白天保全,我也覺得他不怎麼友善,說話態度還有回答住戶問題的口氣都很糟糕。軒您說對面住戶對於淡水站前敵意很重,人家我們早班的保全跟他們關係可是好得很呢!上班時間有時候會到門口跟對面住戶一起聊天,有一次他下班後,還到剛裝潢好的精品店泡茶呢!說到清潔,我們很不喜歡她的工作態度,可是,保全跟她關係也很不錯啊!總會讓她在警衛室窗口閒聊,或者進去警衛室裡面休息吹冷氣。不過話說回來,人家要跟誰關係好,我們也完全管不著。重點是,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您提及的對面現在那塊地,當初是畸零地,歸綺華所有,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法院判綺華必須把那塊地賤賣給對面,因此才會有現在的局面。檢舉對面違章,縣政府和鎮公所那邊應該都有反應過,但是卻始終沒有得到官方的回應。至今,始終懸置在那。 先前,我有在社區網提及向鎮公所反應巷口紅線區直接畫機車格方便大家合法停車。剛剛跟朋友聊了一下,他說那兒是不能畫白線的。原因是我們巷口是六米巷道,依法就是不能畫白線。否則,一旦有火災等事故發生,妨礙相關車輛進出以致延誤搶救時機,站在鎮公所的立場,他們絕對不願意承擔這種風險。 倒是他提議說可以跟對面鐵皮加蓋區的主人商討是否可以規劃機車停車位來出租給我們社區的住戶,如此一來,我們社區停車問題解決了,他店面出租問題也解決了,更重要的是,我們社區對面變成店家的吵雜、髒亂、治安等不利於我們社區的問題也解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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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軒
2009-07-21 19:27:48 IP:203.77.68.***
而brianlazy大大的說明,也點出是綺華建設當初規劃時就沒處理好,好像就我所知還經過官司,結果淡水站前敗訴,而被要求要將土地賣出去的樣子......是不是這樣子啊???誰真的,從鐵欄杆拆掉到對面施工,並申請為紅線區至今,一直覺得對面住戶對於淡水站前敵意很重,在淡水站前還沒蓋成之前,對面本來就不適宜做生意,即使是現在,我也深深質疑他們做生意真的客源多嗎??英專路只要不是主線道,甚至於連清水街內的店家,說真的,生意大多不大好,而且,究竟他們蓋成這樣算不算違章建築呀??不是聽說之前有人檢舉他們是違章建築嗎??? 還是回到原點,看看有沒有辦法,跟公所那邊反應,請他們公家單位作協調,整條都是紅線真的很不合理,英專路整條都是店家也沒有這樣劃紅線,其他巷弄也是,人家申請就可以白線變紅線,淡水站前有幾戶人家呀???總是對面一二十倍有吧???居然完全沒輒...... PS:如果有人認識鎮代表(認識主席會更好),公所很怕鎮代表的,雖然不民選鎮長了,不過似乎明年的預算還要他們審查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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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let
2009-07-21 19:00:17 IP:114.198.184.***
我去問過捷運,他是包季900元(三個月),而且有一定的購買期間, 超過時間點後要等2個多月後再去買季票了! 想出一個停機車的辦法看來是必要的,不然一個全新的社區卻無法 停機車,對於租售我想影響都會非常的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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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7-21 18:12:34 IP:220.134.53.***
我想,我們還是不要去爭機車族是少數還是多數 畢竟還是有一部分的人是捷運族啊 至於費用比來比去也沒什麼太大的意義 因為每個社區的條件不盡然相同,不是嗎? madogtw說的也不是沒道理 「將一個月3,300的停車費收入放棄,改收一個月2,000(一汽車停車位,改成四個機車停車位,每一機車收500),則勢必調漲社區住戶的每坪管理費,由全體住戶負擔以嘉惠少數之機車族」(或許改成「部分」的機車族會比較好) 住戶只想繳一坪50元的管理費, 我們的收支每個月幾乎見底 如果為了負擔地下室停機車的成本開銷 而提升管理費,到時候對於不停機車的住戶也說不過去 再者,一個月500元的機車停車費住戶們願意負擔嗎? 如果拿了十個汽車車位來規劃,也只能多出40個機車位 若每個機車清潔費只收500,那一個月就少收13000 一年下來,就整整少了156000的社區收入 更進一步去想,僅僅40個機車位就夠我們使用嗎? 因此,我也很同意軒的看法 我們應主動出擊, 找幾個熱心的住戶一起到鎮公所跟鎮長提議65巷口紅線變白線 反正不管是紅線還是白線, 那巷口不可能因為拖吊車來吊一兩次,大家就不停機車了 與其畫了紅線大家不遵守 不如變白線讓大家方便停放 至於寫信到鎮長信箱是可以試啦 但是效果絕對不大 他們只會以官腔回覆 起不了什麼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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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rianlazy
2009-07-21 16:03:44 IP:220.134.14.***
我稍微說一下紅線繪製的過程好了,一開始由管委會要求公所前來繪製紅線的部份是英專路65巷不包含之前社區前有架鐵欄杆的部份,包含停車場出口左手邊的兩側道路及社區右手邊十元商店外圍,其原因在於,汽車出入的動線不是經過水源街62巷就是由英專路駛入,但是卻很多車輛會停在這動線上,造成車輛進 出的不變。 而社區正前方紅線的部份是在綺華建設將圍牆內的土地賣出後,買方去申請的,原因很明顯的就是我家門口不想讓別人停車,不管我想做生意我想停車,就是空在那都好的想法。於是乎整條65巷就都是紅線區了。 另外補充一點我個人的想法,在整體規劃65巷時,我希望能用ㄇ型柵或是任何方式不要讓車輛任意的開上磨石子地的部份,那樣的感覺實在很差,在確保社區的範圍後,再就道路部分來規劃機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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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軒
2009-07-21 15:08:33 IP:59.124.88.***
機車族是少數?淡水站前的住戶大多是汽車族? 而費用去跟捷運站作比照很合理?為何不跟其他社區作比照呢?? 其實,我是屬於根本不贊成去將汽車位改成機車位的作法,更別說還是相當昂貴的機車位,而且,機車族絕對不是少數,要劃多少停車位才會夠用呢?的確很多大大提出的顧慮都是合理的,將汽車位改成機車位實在不是好的解決方式。 倒是Martin大大的回應『65巷如果不要劃紅線,就不會產生這麼多問題』是我比較認同的地方,而且的確就是雙重標準的執法,還是『重點』拖吊喔! 從爬文得知,畫紅線確定是公所單位劃的,也從貼出來的佈告,確定是被警察『重點』執法,這些絕對不是沒有原因,一定是有人去反應才會被劃紅線,也一定有人去反應才會被『重點』執法,可是偏偏沒有人去反應,劃紅線的合理性,整條65巷全部都被劃紅線是否有需要??劃紅線通常是因為不適合停車,可能會妨礙交通或其他原因而劃紅線,但整條65巷是否真的需要全面紅線?即使停汽車的確不恰當,但是機車呢?就連英專路大部分路段都只是劃黃線了,反而65巷要全面劃紅線?合理嗎?? 再者,其實在別處有很多地方,本來紅線,卻可以因為居民與負責單位的溝通而有所變通,甚至可以變更為部分的機車停車格,(汽車如果停機車停車格一樣是可以開罰呀!),這邊既然可以從沒有紅線變成有紅線,是不是也可以跟公所單位作溝通呢,不能只是討好某些人士,直接就把沒有紅線變成有紅線。 權益通常是需要去爭取溝通的,而單單一個人真的不會被重視,這邊是淡水站前,是一個還算不少人的社區,如果能夠以淡水站前社區的名義去作溝通,是不是會比較有機會呢??若要被動地把希望寄託在放鴿子的與鎮長有約之類的活動來跟鎮長反應,是不是可以更主動點??淡水鎮公所也有鎮長信箱,是不是可以以社區名義發信?另外,是不是有人認識鎮代表之類的人士,可以去關心一下這個全面紅線的合理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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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rtin
2009-07-21 12:28:38 IP:61.31.50.***
65巷如果不要劃紅線,就不會產生這麼多問題,不會有機車停進地下室,也不會有機車停在車庫出入口,更不用考慮將汽車格變更為機車格,還有將鐵捲門改成柵欄。 還有警察是針對65巷紅線在開單嗎??管委會星期四晚上發公告、星期五看到一排車馬上就被舉發開單,想知道警察執法的標準在哪??英專路其他停紅線的怎麼沒看到警察在開單???反正現在知道只要不要停在65巷就會沒事~~ ※順便提醒一下,前陣子後面巷子有發生搶劫案,一個女生走在路上被搶包包,大家如果有走到暗巷要小心注意自身的安全!!!後面巷子的路燈光線都比餃昏暗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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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7-21 09:55:57 IP:59.120.41.***
前文說:「管理員就回答捷運站呀!一個月900,你們很多住戶都停在哪裡呢!!」。 如果捷運站真的一個月收900,那麼我們這個社區真可理直氣壯地收1000(包括管理費),因為本社區使用執照規定地下一樓是停車場,如果要改變使用用途,除了必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之外,還有法律層面的問題必須解決。目前本社區之財政十分困難,將一個月3,300的停車費收入放棄,改收一個月2,000(一汽車停車位,改成四個機車停車位,每一機車收500),則勢必調漲社區住戶的每坪管理費,由全體住戶負擔以嘉惠少數之機車族,想必很難獲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改變使用目的。但如果改變汽車停車位為停車格,而不減少社區之收入,則尚有通過的可能。或者有人建議將鐵捲門改成柵欄,可以大幅減少維修成本,但有沒有想過,如用柵欄除閒雜人等甚易潛入社區而造成治安之隱憂,而且無法阻止貓狗進入地下室,而造成跳蚤滋生,大幅降低本社區居住水準。同時,讓機車停入地下室亦有消防之隱憂,君不見有許多社區因為結怨,而燒機車以洩恨並造成住戶傷亡事故之不斷報導。 由以上分析,如果本社區之機車族想以增加全體住戶之管理費,而享受便宜之機車停車費,則想要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第一關就困難重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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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軒
2009-07-21 08:53:35 IP:210.71.68.***
再一次把問題提出來,管理員就回答捷運站呀!一個月900,你們很多住戶都停在哪裡呢!! 說真的,有沒有很多住戶停那邊我是不知道,就算真的是很多人付費停在那邊,還是覺得管理員的語氣讓人聽了很不舒服......給人一種『停機車付費天經地義,要免費停車天方夜譚』的那種感覺,我指的是感覺,並不是他真的這樣子說啦,可是他講話的語氣真的給人很不舒服的感覺。 爬文後,看到有人提議地下停機車的問題,還建議機車位1000/月,另外收管理費。說真的,這個價位真的好貴,不只是別的回文者所說的淡大財庫那邊,就我知道的,麗緻那邊也是讓機車停地下室,也沒那麼貴,而且他們還是配額一戶可以停兩台機車喔,不要跟我說地理位置的問題,就算是麗緻沒有淡大財庫那麼熱鬧,基本上鐵門的維護費並不會因為你在鬧區就特別貴吧......而且就我知道的,『淡水』的社區地下室停機車的,高於500的,好像鮮少吧......至少我沒聽過啦,有人知道還有哪裡嗎??? 而且,好像也有人說了,當初申請規劃就只能停汽車,要停機車,應該還有法律問題吧...... 我覺得要解決問題,恐怕還是得跟公所溝通,看是否可以由公所規劃機車停車位,說真的,在外面住過不少地方,停車問題倒是很少像現在這樣子棘手,汽車沒有車位,停得遠很正常,機車還要停到走10分鐘才可以到的地方,還真的很辛苦......如果說真的要停到捷運站那邊去,機車的方便性就等於沒有了,而停在地下室,法規問題也是要解決,而且也確確實實不好收費,1000/月真的太貴,也非常不划算。 也很好奇,本來對面是沒有劃紅線,究竟是什麼原因劃上紅線的?聽聞跟對面住戶有關係......聽聞原先對面的地的所有權還跟對面住戶有些訴訟......不過這些都是聽聞啦,究竟事實是啥,挺好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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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7-19 11:20:17 IP:220.134.53.***
答:有關 貴大廈地下室停車場之使用管理自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如大廈之「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自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至於是否可如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82107424網站上所言逕行鎖車,我並不確定。 但是..........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同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此外....... Q114.公寓大廈中那些地方不能占為己有專用之?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1.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5.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該限制之目的在於因應實際使用需要,明定應為共用部分而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以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例如,公寓大廈的一樓住戶王先生因為想要做個小本生意,經與全體住戶約定讓他在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庭院出入口擺置麵攤,經營賣麵生意,此約定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王先生縱使事先與其他住戶有約定,仍不能在公寓大廈出入口處擺麵攤。 (引用自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Dear Monster: 管理員竟然告訴您那兒可以停車..........昏倒!!!! 難怪合京會被管委會判出局 為了您的愛車也為了社區著想 希望您還是不要把車停放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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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onster
2009-07-19 00:44:00 IP:114.32.87.***
誰能跟我說機車要停那???? 汽車停車格不能停, 紅線不能停, 淡水站前前面廣場不能停 我把機車折起來...當小折帶上樓嗎? 竟然管理員還說你不會去停捷運站嗎....昏倒 機車不能停紅線,為什麼一堆汽車停在紅線也沒被吊 難道執法只針對"65巷的紅線"嗎, 那整條英專路的攤販機車 也應該全部淨空對吧? 真是無奈又無奈, 淡水鎮公所的人在想什麼?警察又在想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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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onster
2009-07-19 00:30:09 IP:114.32.87.***
那是問過管理員, 說那兒可以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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