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新物業公司的期許
發起人 brianlazy      2009-07-16 10:15:54 IP:220.134.14.***
新物管公司已經確定了,
至於是哪一家我就先賣個關子,
等委員會公佈吧。

然而,
我希望能在社區網大家可以先討論一下,
希望新的物管公司能在前三個月內達到哪些成績,
就當是期初測驗吧。

我先提出幾點:

(1) 社區前停車問題,我了解停車問題並非管理中心可以全權處理,需要公家機關的配合,但是我希望物管公司能在前兩個禮拜提出完整計畫,擬出一個時程表,期待能在第一個月內能得到公所的相關回應,兩個月內能徹底解決英專路65巷的問題。

(2) 資源及垃圾處理問題,希望一個星期內能改善目前垃圾處理的現況,不要一到晚上,社區大門前就變成資源集散中心。

(3) 地下室機車停放問題,目前就之前委員會議的決議是:機車不得進入地下停車場,單車沒有限制。就法規方面,地下停車場為汽車專用,但是在現實的考量下,是否開放機車進入?如真要開放,相關配套措施希望能再第一個月討論定調。

(4) 社區公約的部份,在第二次區全會中通過的社區公約,經過一年多的時間,有些公約已不合現況或有不足的部份,希望三個月內能將公約全部重新討論,如需召開區全會同意,則召開區全會。

(5) 清潔問題一直為社區住戶詬病,希望新物管公司進駐後,在評估社區現狀後,一個禮拜內提出清潔計劃表,經由委員同意,兩個禮拜內公佈執行。
回應者:madogtw      2009-07-17 00:27:17 IP:123.193.72.***
希望新的物管保全公司能夠「依法行事,該如何便如何」。
對於一再喝酒鬧事的惡鄰,依下列法條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復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對於侵占公共走道擺放鞋子、鞋櫃、雨傘、或其他私人物品之「路霸」,依照下列法條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明白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復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如果新的物管保全公司仍然像先前的一樣,我建議在試用期滿再換別家,直至找到一家能夠「依法行事,該如何便如何」的物管保全公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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