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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包括樓梯間及走道)糾紛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發起人 madogtw      2009-07-06 11:03:24 IP:59.120.41.***
依法言法在樓梯間或公共地道擺放私人物品均是觸犯刑法的竊佔罪,問題就是物管公司以人和為主要考量,不希望得罪現有住戶,而撐過試用期之後,再對違法者開刀,但沒想到就因為合京未能大刀闊斧地加以革新,讓人有耳目一新的感受,因此未能撐過前三個月的試用期,因此合京以人和之主要訴求是一個失敗的教訓,足為後接者戎。茲將在公共空間堆放私人物品之民刑事責任列之於下,希望金Sir能在離開產區前亡羊補牢,猶為未晚。

樓梯間糾紛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在自家門外公共空間(包含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及盆景,或在牆
上掛鏡子
刑事:竊佔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堆放鞋子等物品,導致他人受傷
刑事: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
傷,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設置鐵門上鎖,不讓其他住戶上樓
刑事:強制罪(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
章中的阻塞逃生通道罪(處3年以下徒刑,若致人重傷,處5年以下徒
刑,若致人於死,處7年以下徒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主張通行權要求拆除鐵門)
註:受害住戶或民眾都可求償,若要檢舉,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提
出;若要提告,可向各地警局、地檢署等提出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見http://www.tmm.org.tw/bbs/M.1009271715.A/M.1035126844.A/M037.html
回應者:Phantom      2009-09-18 23:12:28 IP:220.134.53.***
回覆 Phantom 於 2009-09-18 23:11:20 的發文內容:
ㄟ~~
不錯哦!
感覺有在做事唷~~
主任,加油!
只剩三十戶了,
相信以您的智慧、勇氣和溝通技巧
讓社區公共走道淨空應該是指日可待的
也謝謝版主把處理狀況發文告知
讓我們更清楚管委會以及物管公司到底為我們社區做了些什麼事
更正:
只剩34戶
回應者:Phantom      2009-09-18 23:11:20 IP:220.134.53.***
回覆 Brian 於 2009-09-18 22:46:40 的發文內容:
管理中心針對公用空間管理現況:

淡水站前大樓98年09月8日起,
執行公共空間淨空巡查,
計發現A棟違規35件、B棟19件、C棟10件總計64件,
並發出第一次勸導單。

98年09月13日執行公共空間第二次淨空巡查,
發現A棟違規16件、B棟9件、C棟9件,總計34件(30戶已改善)。
預計98年09月18日發出第二次勸導單!
ㄟ~~
不錯哦!
感覺有在做事唷~~
主任,加油!
只剩三十戶了,
相信以您的智慧、勇氣和溝通技巧
讓社區公共走道淨空應該是指日可待的
也謝謝版主把處理狀況發文告知
讓我們更清楚管委會以及物管公司到底為我們社區做了些什麼事

回應者:Brian      2009-09-18 22:46:40 IP:61.229.166.***
管理中心針對公用空間管理現況:

淡水站前大樓98年09月8日起,
執行公共空間淨空巡查,
計發現A棟違規35件、B棟19件、C棟10件總計64件,
並發出第一次勸導單。

98年09月13日執行公共空間第二次淨空巡查,
發現A棟違規16件、B棟9件、C棟9件,總計34件(30戶已改善)。
預計98年09月18日發出第二次勸導單!

回應者:Brian      2009-08-27 19:55:40 IP:203.73.116.***
關於公用空間的管理,
真的得有敢做壞人的管理主任出現,
敢於制止與要求,
社區的品質才有機會提升.
回應者:madogtw      2009-08-26 11:20:50 IP:59.124.228.***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03號之僑福花園廣場大廈完工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迄今已約有二十八年之歷史,但就是因為該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負責盡職,全棟外觀看不到有任何違章物之出現,如何麗玲雖遷入帝寶,但其在僑福花園廣場大廈之物業仍捨不得賣掉,只願意出租,其原因就是雖然房屋已有些歲月,但只要有健全之管委會嚴加把關,則物業之價值不會隨時光之流逝而貶值,反而會大幅升值。目前僑福每坪已喊到96萬,但還是沒有住戶願意賣出,其基本原因無他,就是有無負責盡職之管委會及「依法辦事,應如何便如何」之物管公司。

但要如何辨識一個社區有無負責盡職之管委會及「依法辦事,應如何便如何」之物管公司,其先決條件就是是否該管委會及物管公司有無決心及時修補第一扇「破窗」。而將私人物品擺放於公共走道,及將車輛占用公共車道等情事,就是本社區之第一扇破窗,本產區管委會之成員均是區分所有權人,每位委員均希望我們的社區能像僑福花園廣場大廈一樣歷久彌新且大幅升值。據我所知,管委會已做出決議,對於私人物品擺放於公共走道,及將車輛占用公共車道等觸犯竊占罪之違法情事,將依法辦理。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詳情請參看http://www.sanmin.com.tw/activity/lifelaw/law09.asp),在此奉勸目前所有有違法情事者,切勿以身試法,當你們收到管理中心之勸導單時,請即刻改正該等竊占罪之違法犯行,讓我們共同努力及時修補本社區之第一扇「破窗」,讓我們社區也成為淡水的「僑福花園廣場大廈」,成為淡水市中心炙手可熱的物業,何況本社區有光鮮亮麗的外觀、美輪美奐的中庭花園,而且是離捷運站最近且為唯一的封閉型社區(非開放型公共空間),絕對有成為淡水「僑福花園廣場大廈」之條件,讓我們一齊努力。

回應者:madogtw      2009-08-20 14:13:16 IP:59.124.228.***
或許有些住戶認為將私人物品擺放於公共走道,或是將自己的車輛放置於自購之停車位之外,係小事一椿。殊不知「小洞不補,大洞二尺五」,這些小事適足顯示社區之管理已出現嚴重之漏洞。或為物管公司之無能,或為管委會之失職,二者皆足以使社區向下沈淪,而嚴重貶低本社區物業之價值,及社區住戶之尊嚴。因此在此想與各位分享一個非常有名的「破窗理論」。

威爾森(James Q. Wilson)和凱林(George L. Kelling)兩個研究犯罪學家依循這項試驗,於1982年提出了「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
破窗理論認為:
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個建築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未得到及時維修,當窗戶破了沒人修理,路人經過後一定認為這個地區是沒人關心,沒人會管事,別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因此引發更多人打破其他的窗戶,於是從這棟大樓開始蔓延到整條街,擴散到其他鄰近街道。這種例子在美國大都會區尤其明顯,因為最初有一扇破窗而無人聞問,久而久之,有水準之住戶就遷居到其他管理好的郊外社區,而整個市中心就淪為三不管地帶並成為紅燈區及犯罪者之天堂。
美國紐約市長朱利安尼是怎麼著手進行?以前紐約市有一個特殊景觀:「洗車流氓」,這是一些地痞守在路口或塞車的區域,朝著你的擋風玻璃隨便噴兩下,再拿把破布或報紙擦一下,就向你要「服務費」。不給就踹門或是吐口水,常常把人嚇一跳,特別是對觀光客而言。這對大眾的心理和對紐約市的觀感有非常負面的影響。
對處理這問題,當時有很多意見,大家都認為不可行,或是不必要。長久以來,大家認為這種行為充其量只是不好,法也無明文說這是犯罪行為;就算有,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罪,反正「微罪不舉」嘛!而且,紐約市兇殺案很多,不需要把珍貴的警力放在這種「小事」上。不過朱利安尼堅持,並且認為要整頓紐約市治安就是要從抓所謂「洗車流氓」等的「小事」開始。
在朱利安尼的堅持下,紐約警務處研究發現,雖說沒有明確法令可以處罰他們的「洗車」行為,但是他們確實也違反了交通法規,而所謂的「洗車流氓」其實也只有僅僅180人而已,就這樣,紐約警察開始從這件「小事」著手,不到一個月,「洗車流氓」幾乎銷聲匿跡,市民稱慶,而觀光客也回流。
資料來源請參看:http://newhamg.myweb.hinet.net/15/page15-114.htm

我們的社區有光鮮亮麗的外觀、美輪美奐的中庭花園,而且是離捷運站最近的封閉社區,如果能再加上負責有為的物管公司及盡忠職守的管委會,本社區成為淡水首屈一指的社區是易如反掌之事。然而在先前二任物管公司,任憑社區住戶在公共走道擺放皮鞋、球鞋、拖鞋、雨傘、鞋櫃、甚或垃圾袋,而束手無策,徒見先前二物管公司之無能,其刻意討好違規住戶之代價即為不再續約或提前解約。因此在此呼籲目前進駐本社區尚未滿月之家禾興物管公司,必須要有「依法辦事,該如何便如何」之決心與勇氣,不要蹈前二者之後塵。目前因為新物管公司尚在蜜月期,住戶仍抱著有眼睛為之一亮的期望,如果家禾興仍與嘉陽及合京一般,對侵占公共走道之「路霸」續採姑息容忍之態度,相信不滿及批評之聲浪將如移山倒海一般,使家禾興無從招架,只能鎩羽而歸。

因為對於侵占公共走道之「路霸」不予消除,即表示本社區之管理出現嚴重之漏洞,久而久之,本社區之商業廣告林立,八大行業陸續進駐,卒使有水準之所有權人賤賣其物業而逃離本社區,無能力逃離者,則羞於啟齒其居住於本社區,其出入時默默地承受他人異樣之眼光。我想這是所有住戶及屋主不想樂見之結果。因此在此鄭重呼籲家禾興拿出作「惡人」之勇氣,並請管委會給予家禾興全力之支持及督導,使家禾興能在最短期間內消除侵占公共走道之「路霸」。當「路霸」清除後,我們可以思考如何美化我們的公共走道,例如,我們可以請管委會出資購買世界名畫的複製品並予以簡單之背景說明,吊掛於公共走道之上,並定時將各樓層之畫作掉換,使社區之住戶有置身於五星級高級飯店之感受,豈不是美事一椿。

回應者:Phantom      2009-07-23 15:24:40 IP:220.134.53.***
不是說七月份有消防申報嗎?
不是說屆時要依法強制清空嗎?
都快到月底了,為什麼一點動作都沒有啊?
「狼來了的故事」在我們社區已經發生太多太多次了

這東西不但妨礙消防逃生出入口
且阻擋了滅火器之取用
這種事「物管」管不管啊?


回應者:ABC      2009-07-21 01:35:45 IP:220.134.53.***
回覆 m0417david 於 2009-07-20 23:11:43 的發文內容:
七月份不是要消防檢查嗎?不是有張貼公文明確公告不可把鞋櫃 雜物 花盆 椅子.......等雜物 放置走道 逃生出口嗎? 不是說要開罰的嗎? 為什麼B棟七樓 把很多的東西都搬出家門口 從去年到今都一樣 不是要罰的嗎? 主任 請你也看看好嗎? 真的太離譜了.
(引用5/30 公文的可信度主任之回覆內容)
感謝指導:
基於您的質疑,管理中心心領神會,陋習居於習慣,於本次公告,訴明於7月消防申報時依法一併處理,屆時將依法強制清空,否則公務單位將科以罰鍰,清空後依管委會指令,從嚴管制方能奏效,畢竟社區是住戶全體決策,社區導向為何非物管人員所能左右,賴全體住戶共襄盛舉.
管理中心敬覆

機車停車問題寄望七月鎮長座談會
公共空間淨空問題寄望七月消防申報
拖延戰術是主任應付住戶的一貫作風
(引用6/1 住戶機車到底該停哪之住戶回應內容)

果真不出所料
這兩項竟非常巧合地都跳了票
很多住戶反應的事項
物管中心不就是很制式的官腔答覆嗎?
最後沒落實
我們住戶又可奈何?

請問管委會對於物管的表現
您們給他們打幾分?
尤其七月份這個月他們交出什麼樣的成績單?
對於他們失職之處
您們會追究嗎?
到底有哪個委員可以上來網站給予我們回覆呢?

回應者:m0417david      2009-07-20 23:11:43 IP:114.44.5.***
七月份不是要消防檢查嗎?不是有張貼公文明確公告不可把鞋櫃 雜物 花盆 椅子.......等雜物 放置走道 逃生出口嗎? 不是說要開罰的嗎? 為什麼B棟七樓 把很多的東西都搬出家門口 從去年到今都一樣 不是要罰的嗎? 主任 請你也看看好嗎? 真的太離譜了.
回應者:m0417david      2009-07-20 23:11:08 IP:114.44.5.***
七月份不是要消防檢查嗎?不是有張貼公文明確公告不可把鞋櫃 雜物 花盆 椅子.......等雜物 放置走道 逃生出口嗎? 不是說要開罰的嗎? 為什麼B棟七樓 把很多的東西都搬出家門口 從去年到今都一樣 不是要罰的嗎? 主任 請你也看看好嗎? 真的太離譜了.
回應者:madogtw      2009-07-06 14:58:31 IP:59.120.41.***
在公共空間擺放丟人物品,除以上之民刑事責任以外,還牽涉至行政罰之罰鍰(與刑事責任之「罰金」不同,是行政機關之另外處罰,罰鍰的額度由最少的四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處罰不能謂不重,物管公司對於違法者之容忍,事實上是對於守法者之殘忍。
茲將其行政罰之法條列之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明白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復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希望金Sir能發揮道德勇氣,在離開本社區之前,把這些公共空間中之「路霸」消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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