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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網是否要記名留言
發起人 B5-91-7F      2010-05-27 23:22:44 IP:220.137.135.***
物管中心轉告委員會的建議,
希望能修改目前匿名留言的方式,
我基本上同意,
因為有些住戶真的會以換暱稱方式在同一文章上反覆留言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

我建議的方式如下:

一般住戶, 以樓層、號碼加暱稱.
EX : 1號3樓之5==>1-3-5-暱稱
11號5樓 ==> 11-5-暱稱

如果是管委會人員, 以樓層、號碼加職稱.
EX : 1號3樓之5==>1-3-5-風紀
7號9樓 ==> 7-9-衛生

如果是管理中心人員,
請直接屬名是主任, 警衛, 清潔人員,
或是物管中心高層, 都歡迎你們屬名留言.

請大家多發表意見, 若是大家同意, 以後若是不依該規則留言者, 大家再來討論要如何處理, 是要刪文或是其他...

我會另外設立一個投票區, 請大家踴躍投票.


回應者:madogtw      2010-06-02 16:45:16 IP:60.251.146.***
在管委會開會時,有委員會提出今後在社區網上留言必須用真名實姓,否則即不能在本網上留言,其原因是因為本人在本社區網頁上之留言,詳情請看下列網頁: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89&fno=194
本人是就事論事,一位住戶因為醉酒,而打破社區管理中心之整片玻璃,同時又怕被錄影而破壞社區之安全設施,並損壞當時管理中心主任之錄音筆,難道這種事情不能拿出來接受公評嗎?
另外一位住戶因為不滿意前一屆管委會所作之決議,張貼禁止閒雜人等進入管理中心鬧事之告示,憤而將告示扯下,丟入水池之中,同時還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此事而洋洋得意地自我吹噓。
但就是因為本社區無足夠之區分所有權人願意出任管委會委員,而此二位住戶自願出仕委員,因而順理成章地成為管委會成員。當初毀損整片玻璃的委員進入管委會後,表現優異,因此可以推論當時確實是酒後失態。
但另一位將告示扯下,丟入水池中於擔任委員之後乏善可陳。但對於本人於社區網站批評其毀損告示文書之事極其不爽,因而要求今後在本社區留言者必須留下真實姓名,其最終目的是要徹底毀滅本社區網,以致今後無論委員個人如何胡作非為,都無人可以批評。但是據我所知,其提議一提出,即遭有正義感之委員強烈反對,而未形成決議。管理中心主任會向版主提出如此建議,應該是委員個人對管理中心主任施壓的結果。
最重要一點,本社區網並非社區之財產,如果本社區要求所有留言者必須留下真實姓名,必將成為智網之惡例,同時也是滑今日網路天下之大稽。
各位住戶你們會同意那位將管理中心告示扯下,丟入水池之委員之提議嗎?我們在此就事論事,就是人身攻擊嗎?
回應者:二馬      2010-05-30 18:54:45 IP:220.134.53.***
各位芳鄰:大家好,此事可能有誤,社區網站為社區住戶聯絡感情及相互意見溝通的平台,會議時有委員提及社區網站曾有人身攻擊的匿名文章出現,委員提議請家禾興提供其他社區網路平台管理辦法,及請主任和版主商議,5月12日晚巧遇版主、並向他提出委員意見,可能當時正忙訊息傳達有誤,委員希望刪除的是對人身攻擊及謾罵的匿明信。並非匿名信件都要刪除,而我個人認為社區網站為社區芳鄰相互溝通聯絡感情的最佳途徑,如有謾罵、攻擊行為是不適當的。管理中心主任敬啟
回應者:小布      2010-05-28 23:58:19 IP:220.137.149.***
並非會議紀錄, 即使是會議紀錄, 在未獲得大多數人的同意前, 我也不會採取這樣的留言方式.

社區網是獨立於管理中心與管委會的第三方. 並非委員會的決議, 社區網會百分之百的遵循, 這是我的看法.

但是在主任告知我時, 還說連主委都同意, 如果一切都是誤會, 請主任上來澄清吧!!

回應者:環保      2010-05-28 22:53:35 IP:220.134.53.***
回覆 軒 於 2010-05-28 10:52:34 的發文內容:
不過若是有職稱的管委,倒是建議該管委可以在暱稱後面加上職稱,不過這應該只能是建議,還是得由當事者自行決定要不要公布自己的另外的必要身分,以方便表示對大家的意見有所回應,不然,有回應卻不知道是什麼身份的人回應,會讓發問發表意見的人有那麼喔點點的問號就是了......而管委註明身分也可以表現自己有積極地參與解決問題,基本上應該是利大於弊才是,但,要絕對尊重個人的自主性,不可強迫就是了
針對公共事務委員可以用職稱給予住戶回應
針對個人意見委員可以用暱稱以住戶的身分發言
以上是我的看法
回應者:環保      2010-05-28 22:45:22 IP:220.134.53.***
回覆 軒 於 2010-05-28 10:49:08 的發文內容:
這是個言論自由的時代,也是個網路言論需負責任的時代,我是不贊成樓長的建議啦,因為,那讓人很沒隱私,也很沒安全感,這邊的版面算是有些缺水,不夠熱鬧了,若再用這樣的方式,反而會有更多顧慮。但是,發表言論就是要負責任,版主負責審核及接受申請本版發言權限的權力,版主應該要有每個帳號暱稱對應後的住戶資料,這是版主必須要保密也必須要保存的資料,在有需要的時候,比如說有人不尊重他人權利在版上恣意發言,有所傷害他人權利的時候,這些資料就是負責任的根據,也提醒每一位發言的大大,鼓勵大大多參與,卻也要多多謹言慎行喔∼∼∼∼
看法完全相同!


回應者:環保      2010-05-28 22:44:17 IP:220.134.53.***
回覆 軒 於 2010-05-28 10:53:41 的發文內容:
樓層、門牌號這些實在是太私人的資料,強烈不建議公開,除非當事者自願..........
附議
回應者:vmluv      2010-05-28 12:52:11 IP:220.134.53.***
回覆 vmluv 於 2010-05-28 12:43:05 的發文內容:
先把大問題先解決吧

社區有許多的讓人煩惱的問題~先解決這些~因為這些問題會影響住戶住家的品質~

回應者:vmluv      2010-05-28 12:43:05 IP:220.134.53.***
先把大問題先解決吧


回應者:mouse      2010-05-28 11:42:59 IP:220.137.132.***
"物管中心轉告委員會的建議"
請問是那位委員??? (如發文主題請記名)
搜尋會議紀錄未見此議題.
莫非是在5月管委會會議紀錄裡?
可是5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和4月財報又遲遲未見.....
物管中心請先將基本功課完成吧.



回應者:      2010-05-28 10:53:41 IP:60.198.40.***
樓層、門牌號這些實在是太私人的資料,強烈不建議公開,除非當事者自願..........
回應者:      2010-05-28 10:52:34 IP:60.198.40.***
不過若是有職稱的管委,倒是建議該管委可以在暱稱後面加上職稱,不過這應該只能是建議,還是得由當事者自行決定要不要公布自己的另外的必要身分,以方便表示對大家的意見有所回應,不然,有回應卻不知道是什麼身份的人回應,會讓發問發表意見的人有那麼喔點點的問號就是了......而管委註明身分也可以表現自己有積極地參與解決問題,基本上應該是利大於弊才是,但,要絕對尊重個人的自主性,不可強迫就是了
回應者:      2010-05-28 10:49:08 IP:60.198.40.***
這是個言論自由的時代,也是個網路言論需負責任的時代,我是不贊成樓長的建議啦,因為,那讓人很沒隱私,也很沒安全感,這邊的版面算是有些缺水,不夠熱鬧了,若再用這樣的方式,反而會有更多顧慮。但是,發表言論就是要負責任,版主負責審核及接受申請本版發言權限的權力,版主應該要有每個帳號暱稱對應後的住戶資料,這是版主必須要保密也必須要保存的資料,在有需要的時候,比如說有人不尊重他人權利在版上恣意發言,有所傷害他人權利的時候,這些資料就是負責任的根據,也提醒每一位發言的大大,鼓勵大大多參與,卻也要多多謹言慎行喔∼∼∼∼
回應者:環保      2010-05-28 00:11:57 IP:220.134.53.***
回覆 B5-91-7F 於 2010-05-27 23:22:44 的發文內容:
物管中心轉告委員會的建議,
希望能修改目前匿名留言的方式,
我基本上同意,
因為有些住戶真的會以換暱稱方式在同一文章上反覆留言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

我建議的方式如下:

一般住戶, 以樓層、號碼加暱稱.
EX : 1號3樓之5==>1-3-5-暱稱
11號5樓 ==> 11-5-暱稱

如果是管委會人員, 以樓層、號碼加職稱.
EX : 1號3樓之5==>1-3-5-風紀
7號9樓 ==> 7-9-衛生

如果是管理中心人員,
請直接屬名是主任, 警衛, 清潔人員,
或是物管中心高層, 都歡迎你們屬名留言.

請大家多發表意見, 若是大家同意, 以後若是不依該規則留言者, 大家再來討論要如何處理, 是要刪文或是其他...

我會另外設立一個投票區, 請大家踴躍投票.


針對您所提
管委會並無共識
且未作任何決議
以上您所提內容並非委員會之建議


回應者:環保      2010-05-28 00:08:28 IP:220.134.53.***
讓住戶發發牢騷又何妨?
知道戶號又如何?

只要自己做得好
便不怕批評指正
即使有不足之處
亦應秉持歡迎住戶給予建言之態度


回應者:環保      2010-05-27 23:55:41 IP:220.134.53.***
針對您所提
管委會並無共識
且未作任何決議
以上您所提內容並非委員會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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