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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外觀已被破壞
發起人 Crazy      2010-03-29 20:51:46 IP:220.134.53.***
淡水站前大樓住戶管理規約
三、本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如有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之情事,非經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鐵窗、變更構造顏色或其他行為。
(四)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例如住戶在其陽台裝置鐵鋁窗,影響社區整體形象,但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議決之統一規格而製作者,則不在此限)。違反者於第一次書面勸導請其立即更正,如未立即更正,則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正並限期更正。如仍未更正,則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照片中圈框處明顯地破壞大樓外觀,違反管理規約,請管委會查明並依法處理。

回應者:madogtw      2010-04-19 22:04:55 IP:123.193.90.***
Quote: 「至於底下的外觀顏色型態改變,很遺憾的是管委會已多次要求管理中心儘速了解,但至今仍未接到管理中心的回報,更談不上處理了」。

常言道:「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是非常困難的,物管公司自新任管委會接任以來,管委會就以物管公司無法提出現任財委所要求之財務報表,故每月扣留服務費之一半,因此據說目前物管公司派駐本社區之服務人員每月僅能領一半的薪水,因此能幹的服務人員均想調到其他社區服務,否則即向物管公司辭職。因此,本社區長期扣留服務費到底受害者是誰,應該是本社區的住戶。同時,如果本社區長期扣留服務費之惡名一旦傳出去,以後大概本社區亦不要想有好的物管公司為本社區服務,因此,儘速解決為何物管公司無法提出本屆財委所要求之財務報表?又為何以往前二屆的管委會為何沒有此方面的問題?是本屆財委的要求苛刻,而有別於其他眾多的社區,或是本社區的要求與其他社區一樣,而物管公司就是無法達到?這些方面均是雙方應該努力加以面對而加以解決的。
儘管如此,有道是:「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敬請蔡主任或其他願意接受半薪之接任人選,儘速依照規約對於擅自變更外貌之住戶,先予以罰款之規定,如仍不復原,即移送主管機關予以新台幣四萬元至二十萬元之罰金。
回應者:Pharma      2010-04-19 20:20:05 IP:59.124.120.***
回覆 madogtw 於 2010-04-19 15:04:09 的發文內容:
上週末(4/17)前往社區洽公時,與蔡主任面談瞭解社區目前之狀況,曾趁機瞭解本社區頂樓有類似布幕之裝設,究為原始之造景、抑或為住戶之違章建物,蔡主任說,本社區主委已與綺華建設連繫,綺華建設稱該等布幕係原始之造景。聽蔡主任如此解說,我也放下一顆不安的心,因為維護社區之外觀十分不容易,一旦有了缺口,即會引發「破窗效應」,而使社區永遠沈淪下去。為維護本社區資產之價值,大夥加油吧!
樓頂有布幕造型之物經與建設公司詢問,建設公司表示該白色物體是當初設計師所設計的帆船造型(好不好看見仁見智囉!),至於底下的外觀顏色型態改變,很遺憾的是管委會已多次要求管理中心儘速了解,但至今仍未接到管理中心的回報,更談不上處理了!
回應者:madogtw      2010-04-19 15:04:09 IP:60.251.146.***
上週末(4/17)前往社區洽公時,與蔡主任面談瞭解社區目前之狀況,曾趁機瞭解本社區頂樓有類似布幕之裝設,究為原始之造景、抑或為住戶之違章建物,蔡主任說,本社區主委已與綺華建設連繫,綺華建設稱該等布幕係原始之造景。聽蔡主任如此解說,我也放下一顆不安的心,因為維護社區之外觀十分不容易,一旦有了缺口,即會引發「破窗效應」,而使社區永遠沈淪下去。為維護本社區資產之價值,大夥加油吧!
回應者:madogtw      2010-03-31 09:58:50 IP:60.251.144.***
另外,我們應追究為何於違法住戶改變外觀時,為何家禾興未出面制止及回報,如果該違建物是家禾興進駐以後始興建者,則是否有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品質保證條款」第七點之適用,而應罰款新台幣3,000元正,實值探討,「品質保證條款」第七點規定如下:
7. 社區主任每日應對社區內裝潢之施工之住戶不定時巡檢,若發現有違建事實未能立刻勸導並回報管理委員會罰款新台幣3,000元。已勸導及回報免罰。

回應者:madogtw      2010-03-31 09:45:53 IP:60.251.13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如下: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敬請管理中心蔡主任立即忠實執行本社區規約之規定,無須再等待召開管委會逕行先依社區規約之規定,對於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住戶發出書面勸導單請其立即更正,如未立即更正,則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正並限期更正。如仍未更正,則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當主管機關出面依法辦理時,即不是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正可以解決,而是每次罰款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我們住戶就要看這(幾)位變更本社區外觀之住戶,究竟有多少財力,經得起主管機關的連續處罰。

回應者:小布      2010-03-30 23:55:30 IP:61.229.163.***
希望管理中心與管委會能針對此事提出改善方法,
這就如破窗理論,
已經破了幾扇了...
若再不補救,
後果擔憂......

回應者:Crazy      2010-03-29 20:55:26 IP:220.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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