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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委 ; 關於 A 棟 13F 的小狗半夜叫不停
發起人 mdz_923      2009-12-28 16:36:56 IP:220.139.81.***
大家好 我是 A 棟12F的屋主

最近我的房客跟我反應說常聽到樓上的(13F)的小狗在叫

星期四晚上房客和警衛去確認過了,是十三樓的兩隻小狗,
(同一戶)因為主人常晚歸或沒有回來,所以小狗就一直叫到凌晨
,經反映後星期五就沒有聽到聲音了,但是每個禮拜都會發生這樣
的問題,十四樓小姐說他們也很困擾。

原來十三樓住戶說會在12月初移走小狗,但一直沒有。房客也反映了五六次了,警衛說他們只能口頭勸導。小狗的問題已經嚴重干擾作息

不知道管委會主委是否方便代為溝通
大家都是鄰居 但狗叫聲已經嚴重影響房客的居住品質

謝謝

葉r





回應者:mdz_923      2009-12-29 17:46:55 IP:220.139.79.***
我了解了

這幾天會親自過去跟主任協商


謝謝

回應者:madogtw      2009-12-29 15:30:38 IP:59.120.41.***
依照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可以對放任寵物吠叫者處以新台幣500元之罰款,條文如下:

第十九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四、管理委員會因維護本社區居住生活品質之必要,對於違規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依下列方式科予處罰,該等罰款均充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公共基金:

(二)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例如遛狗而大便不立即清除)、公共安寧(例如居家寵物吠叫不停)、及公共安全。違反者於第一次書面勸導請其立即更正,如果續犯,則罰款新台幣伍佰元正。如連續處罰二次,而仍未改善者,則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如連續處罰二次,而仍未改善者,則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屆時主管機關將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亦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對於寵物之主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之依據如下: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其他如:樓上小孩跑跳、居家寵物吠叫不停、彈奏樂器等情形也適用之。這些情形,一般稱為『近鄰噪音』。如果該種「近鄰噪音」尚未到達噪音管制法之取締標準,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而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72條第3項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之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報請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條例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2、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條例第16條第四項)。例如遛狗而大便不立即清除。

希望寵物的主人不要被我們社區罰款,更不希望被主管機關科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應者:小布      2009-12-29 13:41:12 IP:114.32.89.***
主任與警衛室不同的人,
主任主要是坐在警衛室中辦公桌那位,
警衛是你在進出社區時,
有時會跟你打招呼,
有時會幫你開門那位.
這樣你清楚嗎???


回應者:mdz_923      2009-12-29 11:58:20 IP:220.139.79.***
你好

請問所謂管理中心的主任是否就是警衛?
因為房客也多次與警衛反應過
但得到的回應都是只能口頭勸導

因為小弟很少回淡水
是否方便告知主任聯絡方式

謝謝!


回應者:小布      2009-12-28 18:05:09 IP:114.32.89.***
這方面的問題我覺得不該是管委會的主委出面,
而是該管理中心的主任出面,
這是他該協助住戶處理的~~
反應錯人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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