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madogtw
2009-09-04 11:54:49 IP:59.120.41.***
有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稱地下二樓購買自有停車位之住戶,以類似柏油之塗料將該車位與相鄰車位間之白色格線塗抹,以期佔用兩車位間之公共空間,如本社區管委會不立即阻止,則將群起效尤,各自購車位之所有權人均將各自以柏油將其格線塗銷,而重新劃線,大夥一起佔用公共空間。
按擅自以柏油等塗抹格線之行為,係觸犯刑法之「竊佔罪」,因為該住戶明知其車位格線外係屬公共空間,原本即非其所有,卻偷偷地將格線以柏油塗銷,以佔用公共空間為手段,擴大其自有之停車空間,偷偷的佔用就是「竊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今以柏油塗抹格線之所有權人,偷偷的佔用本社區之公共空間,於主觀上即有佔為己用之不法意圖。於客觀上已有塗抹格線之證據,實已符合竊佔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論處其刑責。
在此奉勸已用柏油等塗料將格線塗抹之自有車位所有權人儘速依當初買賣契約之長寬(大車位為長600cm X 寬 250cm,小車位長 575cm X 寬 225cm),否則必須自行承擔其法律上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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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9-11 11:11:30 IP:59.120.41.***
Quote:
其空間真的很小.
或許會有人的想法是,
其實這麼一點點的地方,
有這麼嚴重嗎??
需要這重視嗎??
Unquote.
違法就是違法,佔用空間的大小僅能做為量刑輕重的依據。例如,一個小偷偷了受害者一百元,是觸犯了竊盜罪,偷了受害者十萬元,也是觸犯了竊盜罪,只是在法院量刑輕重時,會考量受害者損失之輕重,給予不同的刑度。當此違法塗抹格線之所有權人不理會管理中心書面之規勸單後,本社區惟有依法處理,移送法辦。也許法院會考量其佔用空間的不大,而給予一年之有期徒刑,而不是最高刑度之五年有期徒刑,但該所有權人已有刑事前科紀錄,對於其個人生涯有非常深遠的影響,如果是公務員或是老師,則更可能會影響其升遷及退休金領取之嚴重後果。
但對於本社區管委會來說,也是不得不如此執行,否則其他車位所有權人亦群起效尤,管委會出面制止時,其他之效法者即可振振有詞地說,管委會委員莫非收取特定人之好處,故不予制止,而選擇性執法對其他違法者加以制止,因此對管委會委員或管理中心主任提出「背信罪」之刑事告訴,稱管委會委員或管理中心主任意圖不法圖利他人,而縱容該塗抹格線之人占用公共空間,已為「背信罪」之既遂,則屆時管委會何以自圓其說。如果一個社區之管委會之把柄在人之手,則該社區已宣布死刑,而無可救藥,因為只要管委會出面制止任何一個住戶違反規約,則該住戶即可揚言對管委會提告縱容私自塗抹格線之「背信罪」,因此管委會只有像縮頭烏龜而不敢加以制止,從此整個社區成為一個無法無天的地獄,就是因為一開始管委會委員或管理中心主任未依法追究私自塗抹格線的第一個帶頭違法者,而成為本社區管理的「第一扇破窗」。因此管委會或管理中心主任對違法者之容忍,就是對自己的殘忍,將刑責攬上己身。因此對管委會委員或管理中心主任而言,「依法辦理,該如何,便如何」,是明哲的自我保身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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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rian
2009-09-10 10:59:42 IP:61.229.147.***
關於地下二樓停車會有重新繪製的情狀,
據我的了解並實地看過被修改的現狀,
不管是車位主自行重繪或是建商繪製的,
其空間真的很小.
或許會有人的想法是,
其實這麼一點點的地方,
有這麼嚴重嗎??
需要這重視嗎??
說實在的
我也曾是有這樣的想法,
但是,
再進一步去思考,
我發覺我自己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一如"madogtw"之前發言提到過的「破窗理論」,
小事不去處理,
得過且過的的心態,
慢慢累積起來就是無法收拾的後果,
對於社區有這樣積極的住戶,
真的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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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ouse
2009-09-09 15:23:13 IP:61.229.145.***
真相只有一個....
請管委會確定事實原委後即刻提告,以維所有權人權益及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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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9-09 10:11:19 IP:60.248.140.***
回覆 Phantom 於 2009-09-09 00:28:40 的發文內容: 請問針對此事
管委會將有具體的行動嗎?
| 管委會對於是綺華建設將白色格線塗抹之傳聞甚為重視,要求綺華建設查明真相後據實回報。綺華建設對此項指控亦十分謹慎將事,特別派負責本社區之林主任及其工務部主任於九月八日下午前來會戡,然後十分慎重地否認有將格線塗抹之指控。因為如果沒有劃定格線,車位之所有權人絕對不會同意點交,而點交之後,即為車位所有權人之物業,與綺華無涉。
依據三民書局之《公寓大廈是與非》書摘明白指出:
「建築物擴建占用公共設施,還會有刑事責任,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竊占,依司法實務見解,除了指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言,就算是他人知悉,但未予同意的情況下,還是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占罪。因此,本案例中 張一得擴建住宅佔用公共設施的行為,也觸犯了刑法上竊占罪嫌,而且竊占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共有人得對之提出告訴,非共有人亦得對之提起告發,檢察署均會發動偵查。」
資料來源請見:http://www.sanmin.com.tw/activity/lifelaw/law09.asp
就因為竊占罪是公訴罪,只要本社區管委會將車位所有權人之違法行為移送警察局,則警檢調之偵查、起訴之動作即非本管委會所能置喙,則一切只能依法辦理,因為竊佔置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移送之後,即無法收回,如果車位所有權人是公務員或老師,則後果可能更為嚴重。因此,管委會之例行會議已作成決議,責成管理中心對車位所有權人先以書面勸導,請其於期限內回復原狀,逾期則管委會只有依法辦理,該如何便如何,否則群起效尤,則本社區將淪為無法無天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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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9-09 00:28:40 IP:220.134.53.***
回覆 madogtw 於 2009-09-08 09:18:23 的發文內容: 如果是當初建設公司塗掉的,那麼綺華建設就必須負擔「不完全給付」的法律責任,因為綺華未將該已被塗抹格線外旁的公共空間交付管委會,綺華建設有可能觸犯「詐欺罪」及「背信罪」,因為綺華聲稱已將公共空間點交給管委會,卻未確實點交,故已觸犯「詐欺罪」。又因將原應歸屬的公共空間,卻圖利給特定之自購車位所有權人,故已觸犯不法圖利他人之「背信罪」,本社區可以用刑事告發而不須繳交百分之四的裁判費,而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 請問針對此事
管委會將有具體的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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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9-08 09:18:23 IP:60.248.140.***
如果是當初建設公司塗掉的,那麼綺華建設就必須負擔「不完全給付」的法律責任,因為綺華未將該已被塗抹格線外旁的公共空間交付管委會,綺華建設有可能觸犯「詐欺罪」及「背信罪」,因為綺華聲稱已將公共空間點交給管委會,卻未確實點交,故已觸犯「詐欺罪」。又因將原應歸屬的公共空間,卻圖利給特定之自購車位所有權人,故已觸犯不法圖利他人之「背信罪」,本社區可以用刑事告發而不須繳交百分之四的裁判費,而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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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9-07 19:13:38 IP:220.134.53.***
建設公司塗掉的?
好奇怪的舉動!!!
令人匪夷所思~~~
無論如何
不屬於自己的空間
就不該隨便停放或者擺放自己的車輛或物品
不管線到底是誰塗掉的
如果擁有哪車位的住戶認為那白線是建設公司塗掉的
也煩請管理中心致電綺華確認
若非建設公司所為
煩請擁有該車位的住戶立刻恢復原狀
並不得再佔用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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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8831
2009-09-07 17:46:09 IP:114.32.87.***
據了解,那是當初建設公司塗掉的,並非住戶自行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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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軒
2009-09-07 12:40:26 IP:210.71.68.***
回覆 madogtw 於 2009-09-04 11:54:49 的發文內容: 有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稱地下二樓購買自有停車位之住戶,以類似柏油之塗料將該車位與相鄰車位間之白色格線塗抹,以期佔用兩車位間之公共空間,如本社區管委會不立即阻止,則將群起效尤,各自購車位之所有權人均將各自以柏油將其格線塗銷,而重新劃線,大夥一起佔用公共空間。
按擅自以柏油等塗抹格線之行為,係觸犯刑法之「竊佔罪」,因為該住戶明知其車位格線外係屬公共空間,原本即非其所有,卻偷偷地將格線以柏油塗銷,以佔用公共空間為手段,擴大其自有之停車空間,偷偷的佔用就是「竊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今以柏油塗抹格線之所有權人,偷偷的佔用本社區之公共空間,於主觀上即有佔為己用之不法意圖。於客觀上已有塗抹格線之證據,實已符合竊佔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論處其刑責。
在此奉勸已用柏油等塗料將格線塗抹之自有車位所有權人儘速依當初買賣契約之長寬(大車位為長600cm X 寬 250cm,小車位長 575cm X 寬 225cm),否則必須自行承擔其法律上之民刑事責任。
| 會會太扯了點,這種心態要不得呀!!也呼籲不可縱容,不然會有人跟著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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