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madogtw
2009-09-01 12:03:22 IP:59.120.41.***
許多社區的規約對於社區住戶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行為均有罰款之規定,我認為該種罰款制度一則可以保護違法住戶免於直接面對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之嚴厲罰鍰,一則可以改善社區之財務狀況,誠是兩全其美之的一種制度。茲將其理由敘述如下:
一、依據條例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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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條例第16條第一項)。例如住戶未於管理中心所規定之時間及地點棄置垃圾。
2、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條例第16條第四項)。例如遛狗而大便不立即清除,或酗酒喧嘩鬧事。
3、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條例第6條第一項)。
二、依據條例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條例第8條第一項)。例如住戶在其陽台裝置鐵鋁窗,影響社區整體形象。
2、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條例第15條第一項)。例如有車位之住戶於其車位堆置雜物,即為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3、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條例第16條第二項)。例如住戶於公共走道堆置鞋襪、鞋櫃、雨傘等雜物,或停車位侵占公共車道等。
4、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條例第16條第三項)。
因為如果本社區對於違法之住戶無罰款之機制時,則當違法住戶不聽管理中心之制止,其唯一之手段只有將該等違法住戶移送主管機關照章處罰,而由以上之罰鍰幅度觀之,皆不得謂不重。若以竊占罪移送,則更可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如果本社區也能仿照其他有制度的社區,於規約中制定罰款的機制,當社區住戶有違法行為時,如果制止不從,即先予罰款之處罰,如果住戶拒繳罰款,或屢罰屢犯時,始移送主管機關照章處罰,如果處罰仍然無效,始以竊佔罪移送法辦。因此罰款制度是保護違法住戶免於直接面對主管機關嚴厲罰鍰的一個緩衝機制。因為目前本社區規約並無先就以罰款之機制,而今天為九月一日是本社區開始執行清除侵占公共走道及公共車道「路霸」之日子,因此在此奉勸目前仍將私人雜物堆放於公共走道、或將其車輛侵占公共車道之住戶,如果於接獲管理中心之勸導單而仍然不予改正者,則管理中心之唯一手段只有將該等違法住戶移送主管機關照章處罰,如果仍然無效,則只有以竊佔罪移送法辦一途。因為如果要增加罰款之緩衝機制必須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修正規約後,方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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