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madogtw
2009-08-12 10:58:22 IP:60.248.140.***
據聞一樓商家要求管委會同意設置雨遮,然而管委會認為雨遮基本上是屬於違建,但在台北市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對於一定規格以下之雨遮只查報列管而不立即拆除,但對於台北縣則不太瞭解建管單位之處理方式,因此對於一樓商家請求管委會同意設置雨遮之要求,不予受理。
茲將目前查到之台北縣工務局對雨遮之處理方式列之如下:
有關臺北縣雨遮設置及管理之規定
人氣426
管理員 - 公文轉知 | 2009-04-13 17:41:19
[公文代碼]
98041305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980326
[發文字號]
北工建字第0980222678號
[收文單位]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收文日期]
980413
[收文字號]
收文第0492號
[受文者]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副本受文者]
[摘要]
※※※有關臺北縣雨遮設置及管理之規定
[主旨]
有關雨遮設置及管理之規定,請惠予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照科98年3月4日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第45條圖45雖有繪製雨遮設置位置,惟該圖例僅為示意且非
以雨遮設置檢討為其圖例表達意義,相規技術規則條文亦無規定雨遮應予
降版設置之規定,有關雨遮應降版30公分設置之規定予以刪除。
三、工作手冊編號05-22「雨遮、花台之設置標準」有關雨遮版不得與各層樓
地板接續於同一平面及圖例(一)-2、-3,於工作手冊修訂時配合刪除。
四、依本局97年10月21日局務會議主席裁示,為有效防制雨遮違建,申請建造
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如有設置雨遮,承辦人應於執照上加註「本案建築物外
牆設置雨遮,如有雨遮加蓋違建請拆除大隊列為政策立即拆除類別違建辦
理。
[備註]
[附件]
[回函]
[有效日期]
980513
資料來源:http://www.tl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550
由以上之台北縣工務局對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之公文,可知台北縣對於雨遮之管理較台北市更為嚴格,建請一樓之店家,委請建築師依法申請合法之雨遮,否則只要任何人(不限住戶)匿名舉發,拆除大隊即報即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