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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商家要求管委會同意設置雨遮之探討
發起人 madogtw      2009-08-12 10:58:22 IP:60.248.140.***
據聞一樓商家要求管委會同意設置雨遮,然而管委會認為雨遮基本上是屬於違建,但在台北市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對於一定規格以下之雨遮只查報列管而不立即拆除,但對於台北縣則不太瞭解建管單位之處理方式,因此對於一樓商家請求管委會同意設置雨遮之要求,不予受理。

茲將目前查到之台北縣工務局對雨遮之處理方式列之如下:

有關臺北縣雨遮設置及管理之規定
人氣426
管理員 - 公文轉知 | 2009-04-13 17:41:19
[公文代碼]
98041305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980326
[發文字號]
北工建字第0980222678號
[收文單位]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收文日期]
980413
[收文字號]
收文第0492號
[受文者]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副本受文者]
[摘要]
※※※有關臺北縣雨遮設置及管理之規定
[主旨]
有關雨遮設置及管理之規定,請惠予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照科98年3月4日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第45條圖45雖有繪製雨遮設置位置,惟該圖例僅為示意且非
  以雨遮設置檢討為其圖例表達意義,相規技術規則條文亦無規定雨遮應予
  降版設置之規定,有關雨遮應降版30公分設置之規定予以刪除。
三、工作手冊編號05-22「雨遮、花台之設置標準」有關雨遮版不得與各層樓
  地板接續於同一平面及圖例(一)-2、-3,於工作手冊修訂時配合刪除。
四、依本局97年10月21日局務會議主席裁示,為有效防制雨遮違建,申請建造
  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如有設置雨遮,承辦人應於執照上加註「本案建築物外
  牆設置雨遮,如有雨遮加蓋違建請拆除大隊列為政策立即拆除類別違建辦
  理。
[備註]
[附件]
[回函]
[有效日期]
980513
資料來源:http://www.tl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550

由以上之台北縣工務局對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之公文,可知台北縣對於雨遮之管理較台北市更為嚴格,建請一樓之店家,委請建築師依法申請合法之雨遮,否則只要任何人(不限住戶)匿名舉發,拆除大隊即報即拆。
回應者:madogtw      2009-08-24 15:41:06 IP:59.124.228.***
有住戶質疑本社區之管委會是否有權同意一樓的店家設置店招,其認為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三項明白規定:「本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如有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之情事,非經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鐵窗、變更構造顏色或其他行為。」因此一樓店家設置店招為設置「廣告物」,理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始得設置。因此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似乎無權同意店家有關其店招之設置。

然查本社區規約第第十五條「公共環境維護」第(10)款規定:「大樓所有住戶除原起造人設計外,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於戶外任何地點裝設招牌、鐵鋁窗等影響外觀一致性之設施,如有違規行為,得由管委會猜(?)拆除復修,所需費用由違規人自行負擔。」顯然本社區規約,將「廣告物」與「招牌」作差異性之規定,招牌為本社區店家之住戶,於其專有部份之門面設置足供辨識之標誌,以顯明其從事商業之類別,應與「廣告物」有所區別,因此本社區管委會要求該店家依法申請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置其招牌,應並無違背本社區規約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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