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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VS 狗屎
發起人 ABC      2009-07-27 17:44:36 IP:220.134.53.***
前天晚上驚見中庭兩水池間磨石地正中央出現一大坨狗屎。
幸好我眼尖,不然那堆大便就要跟我的鞋子說Hello了!
因為正值倒垃圾時間,住戶們陸陸續續出門倒垃圾。
走在我後方的一位男士,
經我尖叫提醒,
否則只差那毫釐他就踩上那黃金。

為什麼狗主人在愛犬隨地在社區大小便後,
竟任憑犬糞留置於原地不處理?
愛狗人士應該很有愛心才對
可是公德心都到哪裡去了?

回應者:Brian      2009-08-31 20:47:04 IP:114.32.89.***
回覆 madogtw 於 2009-08-31 11:35:02 的發文內容:
我們社區的寵物管理辦法對於大型狗之唯一規定為第八條,該條規定:
「8、凡住戶飼養之動物,不得於本社區範圍內任其自由活動,違者由管委會通知保全單位以流浪動物處理。且出入社區,小型寵物應以提抱方式進出,大型寵物依法配戴口罩,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而未對狗叫的噪音有特別的規定,因為有其他的法律加以管制,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網站所布的作法加以處理:


1.狗吠叫製造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本案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3.另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及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於92年10月1日邀集前述相關法令主管單位協商決議,宜由警政機關(報案110)先予以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其主管法令處理,若疑似違反動物保護法部分,則另移送該主管機關(動物疾病防治所,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平日02-8789-7158假日02-8789-7131)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5f5bc9:11a0

雖說有法可管,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一個社區可以在規約中選擇可不可以養貓狗等寵物,如果一個社區選擇不可以養貓狗,則貓物即絕對不可以進入社區,然而我們社區規約選擇可以養貓狗,則不喜歡貓狗的住戶就必須學習多擔待一點,因為貓狗會叫是他們的天性,要他們每天戴口罩,他們可能會認為生不如死,要貓狗不叫是違反大自然的天性。只要貓不叫春(必須去勢),狗不「吹狗哩」,而且不擾人清夢,我個人覺得不喜歡貓狗的住戶,是否也可以學習喜歡貓狗的住戶,為他們的立場設想,進而也成為愛貓狗的住戶,大家互相擔待,成為一個和諧的社區家庭。
同意+1~~

回應者:madogtw      2009-08-31 11:35:02 IP:59.120.41.***
我們社區的寵物管理辦法對於大型狗之唯一規定為第八條,該條規定:
「8、凡住戶飼養之動物,不得於本社區範圍內任其自由活動,違者由管委會通知保全單位以流浪動物處理。且出入社區,小型寵物應以提抱方式進出,大型寵物依法配戴口罩,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而未對狗叫的噪音有特別的規定,因為有其他的法律加以管制,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網站所布的作法加以處理:


1.狗吠叫製造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本案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3.另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及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於92年10月1日邀集前述相關法令主管單位協商決議,宜由警政機關(報案110)先予以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其主管法令處理,若疑似違反動物保護法部分,則另移送該主管機關(動物疾病防治所,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平日02-8789-7158假日02-8789-7131)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5f5bc9:11a0

雖說有法可管,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一個社區可以在規約中選擇可不可以養貓狗等寵物,如果一個社區選擇不可以養貓狗,則貓物即絕對不可以進入社區,然而我們社區規約選擇可以養貓狗,則不喜歡貓狗的住戶就必須學習多擔待一點,因為貓狗會叫是他們的天性,要他們每天戴口罩,他們可能會認為生不如死,要貓狗不叫是違反大自然的天性。只要貓不叫春(必須去勢),狗不「吹狗哩」,而且不擾人清夢,我個人覺得不喜歡貓狗的住戶,是否也可以學習喜歡貓狗的住戶,為他們的立場設想,進而也成為愛貓狗的住戶,大家互相擔待,成為一個和諧的社區家庭。

回應者:monster      2009-08-30 23:15:48 IP:114.32.87.***
A棟4樓有人養大型狗, 因為連續3個星期六或日都被大型狗的狗叫聲嚇到, 請問管理中心有法子管嗎?
有人喜歡狗, 但不見得所有人都喜歡跟狗住在一層樓!!!
回應者:      2009-08-28 13:55:29 IP:210.71.68.***
回覆 Phantom 於 2009-08-27 21:57:34 的發文內容:
說了你們一定不相信,
這個月初,
我們社區A棟有住戶竟然放任愛犬在他們那層樓的公共走道便溺
留了一大坨的黃金在走道上也不清理
你們說這會不會太誇張呢?
學一下現在最夯的惠慈

『OH∼MY GOD∼∼∼』

有這種人,直接公布樓層,其實就大概可以猜到是誰養狗了,一層樓有兩隻狗的機率,本社區應該還是算少吧∼∼∼除非有人很閒,刻意把寵物帶到別的有人養狗的樓層大便......
回應者:Phantom      2009-08-27 21:57:34 IP:220.134.53.***
說了你們一定不相信,
這個月初,
我們社區A棟有住戶竟然放任愛犬在他們那層樓的公共走道便溺
留了一大坨的黃金在走道上也不清理
你們說這會不會太誇張呢?

回應者:Brian      2009-08-27 19:53:23 IP:203.73.116.***
回覆 kokoya 於 2009-08-27 00:35:39 的發文內容:
哇若真有這樣一天..就算是自己的住家也彷彿是住在監獄一般了..
是啊,
如果真有這麼一天,
社區住戶放任自家寵物隨地便溺,
管理中心, 委員會又都置之不理,
那可能連監獄都不如了......
回應者:madogtw      2009-08-27 11:18:58 IP:61.222.27.***
回覆 kokoya 於 2009-08-27 00:35:39 的發文內容:
哇若真有這樣一天..就算是自己的住家也彷彿是住在監獄一般了..
放心,本社區之規約容許養貓、狗等寵物的,因為本社區規約第三條第十四項授權管委會制定「寵物管理辦法」,該辦法並經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成為規約之一部份,如有違反即係違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因為該條第四項規定: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有違反,合依該條第五項處理,因為第五項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而主管機關則依該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因為該條例第47條第二項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所以本社區不是不可以養寵物的地獄,但前題必須是遵守查社區之「寵物管理辦法」,以免被連續處罰。如不知道「寵物管理辦法」,可以向屋主索取影本,因為公布之後,管委會寄發一份至區分所有權人登記之住址,或到管理中心查閱。

回應者:kokoya      2009-08-27 00:35:39 IP:115.81.185.***
哇若真有這樣一天..就算是自己的住家也彷彿是住在監獄一般了..
回應者:brianlazy      2009-07-27 19:55:40 IP:203.73.116.***
我有兩隻狗狗, 五隻貓貓.
先這樣說的原因是先表達我很喜歡寵物的立場.
然而,
有本事養就要有本事照顧好寵物,
不能影響到他人的生活品質,
自行清除寵物的便溺物在現今社會應該已經是最基本的觀念了,
希望在社區有養寵物的主人要自律,
不要等到有其他住戶提案禁止本社區飼養寵物時再來反彈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十六條第四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因此若規約上有明訂不准養寵物,是不准飼養的。

已經有許多社區禁止飼養寵物了, 我不希望我們社區也禁止, 請各位飼主自重.

柏德廣場哈佛區公寓大廈9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http://tw.myblog.yahoo.com/jw!dbKUIb6RGBZeMTNC4YMR4OZ9/article?mid=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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