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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規約草約第八條討論區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9:32 IP:220.128.216.***
第八條: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是充任管理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曾兒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虧空公款、受破產之宣告或犯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三、 建商代表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2 03:03:18 IP:118.165.75.***
[[建議增加]]
七、未出席例行管理委員會會議連續四次(含)以上者
八、違反本規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若為之者經查屬實應予喪失委員資格。

[[理由]]
1)不適任之委員 除了自動請辭之外, 目前唯一合法之方法為罷免.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7 00:40:45 IP:114.44.42.***
熱心參與社區發展的csc925, 歡迎一起來討論 (最怕的就是沒有相反聲音的一言堂)

"<住戶規約>不應像修訂<法律>條文那般的<龜毛>" ???

問題是, 當有法律糾紛的時候, 法官就是以<住戶規約>有無如此<龜毛>規定(可能只是一字之差), 來判別勝訴或敗訴.
住戶們什麼人都有, 當有利害爭執(損害賠償責任歸屬)時, 就是會這麼<龜毛>.
也就是說, 假如不這麼<龜毛>的話, 語意不清, 只會讓住戶間有更多的糾紛(各自表述).


規約籌備委員的任務只限於綜合各家說法, 討論後, 選擇較合理, 較多人認同的條文, 列於規約上, 減少在區權會上冗長辯論時間.
基於公正客觀之立場, 規約籌備會 不會也不能介紹任何候選人, 避免被人說成為某某人量身訂製的條款(人言可畏喔!).
但有籌備委員以私人名義發言推薦的話, 純屬<住戶個人>發言, 非規約籌備會之名義.
規約籌備會本身不對任何人做背書.


於前次社鵰大俠Jack所熱心策劃的聚會之中(5/5,5/6), 有熱心自告奮勇的芳鄰報名參選委員
管委候選人部份摘要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03 )
管委競選專題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304 )

管理委員本身是無給職的義工(薪資比社區保全還不如), 所以我們也不能認為理所當然地要求很多(否則請您自個兒來擔任,大夥兒在下面給您鼓掌叫好), 有時還需要諒解同理心, 包容鼓勵,
這需要<毛遂自薦>者依其能力與時間許可, 自願表態參與.

因自告奮勇的芳鄰人數仍不足每棟應選名額 (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58 ), 還需要更多自願者自行<毛遂自薦>.


PS:E棟社鵰大俠Jack係為艱困傳統產業老闆, 面臨網路競爭者興起, 公司毛利下滑, 自顧不暇. 其本人表示 很熱忱但無時間 為鄰居當委員, 但其承諾2~3後 搬來社區住時, 將自動來當主任委員 再為大家服務.
chester(只是此戶的掛名人頭戶)最近也將面臨公司裁員失業之危機考驗, 常四處亂晃在找可能兼差之工作機會, 身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 且有一家幾口老小張口要飯, 眼前沒時間也不宜參選委員可為鄰里服務(無給職不能養家糊口,唉!).

--
回應者:csc925      2009-06-06 20:57:57 IP:61.231.152.***
當然籌備委員的辛勞..值得肯定..不過..擬定<住戶規約>不應像修訂<法律>條文那般的<龜毛>..主要的宗旨..還是在於維護本大樓的安全與健全的管理運作..擔任委員者 必然辛苦..因為這是 無給職..更是需要能任勞任怨..犧牲奉獻的熱情..然而..委員的資格.自然有<普世的道德標準>來認定...我想也不需要我來辯解吧! 如果..有我這樣想法的人..還需要為此來辯解的話..這個社會未免太悲哀了吧! 我們附近的某棟知名大樓..入住不到半年..就已經產生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嚇得主委的老婆<神經衰弱>..以離婚來強求老公辭掉<主委>的職位..
在這兒..我也最後有個小小建議了! 就是: 凡是<被推舉>或是<毛遂自薦>的芳鄰..在選舉委員時...請籌備委員們..將<被選舉者>的...<學歷><經歷><職業><專長>...一一 列出..好讓大家有個比較..參考....如此這般...感恩啦!
回應者:shiu      2009-06-02 12:13:59 IP:210.64.14.***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6-02 00:45:39 的發文內容:
題外話: shiu 所言 "像計程車的運將,也是不能有前科的" ?

有前科的人可不可以當計程車司機呢?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03

意即, 有"前科的"還是有更生的機會從事計程車司機 .
有一次搭計程車,司機先生說加入無線車行,是不能有前科的〈實際情形是否真如此,我也不是很確定〉,我沒有表達清楚,不好意思!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2 00:47:35 IP:118.165.66.***
就人類或其它動物的先天心理防衛機制(驅吉避兇)而言, csc925 所言的是有道理根據的.
也許可先用其所提議之條文先在區權會上闖關看看, 如無異議通過的話, 當然是皆大歡喜囉.
但近半千戶的社區, 各式人等都有(各種公私利益利害都有), 所以不要一廂情願地認為 鐵定不會有人站出來為其應有之法定利益或理想而抗議反對.
當有人提出質疑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我是不會出來吐槽的), 還是請支持此建議案的芳鄰, 出來辯解吧.


提示:
1) 本規約之法律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十二項.
憲法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假如規約本身條款少了法律當後盾或是違反法令, 住戶是不是有法定遵守之義務, 會不會去遵守規約, 本身是一個問題.
只能憑道德良心(且每人的道德標準不一)去做事吧, 因為沒有公權力在後的約束力.

2) 前開劉冠軍之案例旨在說明 "人心叵測", 選擇無前科之人為委員所冒之風險不會少於有前科之人, 尤其是擅長移花接木專找小弟冒名頂罪, 查無前科紀錄的大哥級斯文君子.
假如劉君的長官早知道會有此事發生的話, 不會笨到用牴觸法令的理由去調離其人職務, 應會用另有他用之類"技術性"理由處理.

3) 當越多人熱烈參與委員選舉 與管委會所推行的日常社區活動的話 (別放棄身為住戶的你<妳>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即使是心術不正之人(或曾犯罪伏法之人), 在眾目睽睽之下, 想做"太超過"之事前, 也會先迂衡情勢, 再決定可胡作非為的程度.
假如一味相信他人會將社區管理好卻自己不去參與的話, 尤其是當很多人都有此心態時, 只怕日後在本留言版上會如同其他社版一樣, 抱怨聲連連.


以上只是鼓勵大家多關心除了最親切自家事務外, 不管最終規約條文內容為何(對我而言無差異), 也不要忘了自家是座落在社區範圍裡面, 無法獨自脫離社區管理,
缺乏鄰閭人情互動的社區, 易招致魑魅魍魎入侵盤結寄居.
有對話的管道可以討論交換意見並化解歧見及不必要之誤會, 是讓多人社區良性發展的一個很好工具,
這也是此規約討論本身最重要的任務, 藉由此討論版凝聚住戶們的默契, 其主要的目的已達到了.

csc925 會說出心裡想說的話, 這也表示是個很關心社區發展的一個人, 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 值得鼓勵.
最怕就是少了人氣卻多了隔閡怨氣, 管委會為無給職(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84&fno=20 ), 主要還是要靠住戶間的默契互諒自律,
有人氣和諧的社區才能驅離或抑制邪氣. (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33&fno=262 )


為了讓大家多來社版關心時事, 特地加開了無聊殺時間的話題,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247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359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329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349
一個人的能力時間 創造話題效果有限,
所以, 有空記得常常來坐坐留言, 加油添醋兼洗褲子喔!

--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2 00:45:39 IP:118.165.66.***
題外話: shiu 所言 "像計程車的運將,也是不能有前科的" ?

有前科的人可不可以當計程車司機呢?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03

意即, 有"前科的"還是有更生的機會從事計程車司機 .

回應者:shiu      2009-06-01 18:41:09 IP:210.64.14.***
chester博學多聞,而且對社區事務非常熱心、用心,還很有包容心。

但就此議題,我個人比較傾向csc芳鄰的看法。

雖然人人都可能犯錯,應該給予大家公平的對待機會。但反正委員好像是無給職的,若真有心要為社區服務,也不一定要擔任委員。而且就像計程車的運將,也是不能有前科的,雖然沒有前科不代表不會犯錯,但我覺得還是應該規範一下比較好。

回應者:csc925      2009-06-01 13:11:38 IP:61.231.156.***
等同此理...那麼尊重時效之規定的話..是否凡是 曾因<搶奪><殺人><性侵><貪瀆><背信>等等罪行...只要逾越時效..或者服刑期滿若干年...皆可有應選資格....
我等小民之平实生活之保障...實在距離<嚴謹><嚴肅>之<憲法精神>太遙遠...以<憲法精神>來連線...是否有些......?
劉冠軍固然捲款潛逃之前沒有<前科>....但是..如果如今<劉冠軍>時效消滅之後..搬來春城大砌居住...大家會做何感想?..以他的能力才幹..擔任主任委員..綽綽有餘啊! 但是..你會忘掉他老兄的<偉大事蹟>嗎?.....當然..我說的也是<假如>啦! 你們諸位的辛苦為公..還是值得感謝!....
回應者:chester      2009-05-31 01:47:05 IP:118.165.66.***
回覆 csc925 於 2009-05-30 10:45:39 的發文內容:
建議..凡是<服公職虧空公款者..經判決確定..就不具擔任委員資格>.....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也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希望 諸位籌備委員 慎重...這種重大失德.失信.之過失....不容忽略啊! 怎麼可以<滿兩年>後..就一切<歸零>.. 這攸關咱們 大樓管理的水平....萬望 審慎擬定資格....謝謝各位辛苦了.......
各法律皆有消滅時效之規定, 如 :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刑法第84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 ...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消滅時效之立法原因可參照 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 林山田教授 所著《刑法通論》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處罰障礙)
或 追訴權時效 http://www.exam.gov.tw/newsimg/1765.pdf
或 刑法为什么要规定追诉时效 http://zhuyongeng.laweach.com/Content.aspx?ID=39339
另刑法上對確立之罪,在刑罰考量上有: 刑之酌科及加減, 假釋, 緩刑. 基本上, 對已服獄刑者, 其已罪有應得; 除已執行死刑外, 法律還是會保護給予曾經犯罪者(無意/過失/有意) 改過向善, 重新在社會上生存之機會.

案例1 追訴時效已過 : 小豆苗創辦人 A了16億免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26/today-so12.htm

案例2 沒前科者一定沒問題嗎? A更大,劉冠軍夫婦判賠600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10/today-p9.htm

另在道德教化上: 子曰:「過則勿憚改。過而不改,是謂過矣。」 子曰:「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且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參酌以上說明, 若只因做錯一件事即永世不得翻身的話, 恐怕會招來各方之非議, 不易讓多數區分所有權人無條件認同通過,
且無法律上之基礎, 不可一廂情願地去禁止他人應有之權利, 且另有違憲之虞.
所以, 在內政部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http://work.tccg.gov.tw/contentAction.do?kind=law&id=68 ) 基於法理及憲法之考量, 才會有此時間年限之規定 .


所以, 本條規約還是應有時間年限之規定,
參酌芳鄰對曾經犯罪者的恐懼, 可將其得到報應之後的選任資格再增加, 如5,7,10,15,20年等.
但, 就是不建議 "永世不得翻身" 之說法 .

--
回應者:蘭軒      2009-05-30 16:50:34 IP:59.104.98.***
回覆 csc925 於 2009-05-30 10:45:39 的發文內容:
建議..凡是<服公職虧空公款者..經判決確定..就不具擔任委員資格>.....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也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希望 諸位籌備委員 慎重...這種重大失德.失信.之過失....不容忽略啊! 怎麼可以<滿兩年>後..就一切<歸零>.. 這攸關咱們 大樓管理的水平....萬望 審慎擬定資格....謝謝各位辛苦了.......
說得對↓雙手贊成!
回應者:shiu      2009-05-30 12:24:10 IP:210.64.14.***
回覆 csc925 於 2009-05-30 10:45:39 的發文內容:
建議..凡是<服公職虧空公款者..經判決確定..就不具擔任委員資格>.....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也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希望 諸位籌備委員 慎重...這種重大失德.失信.之過失....不容忽略啊! 怎麼可以<滿兩年>後..就一切<歸零>.. 這攸關咱們 大樓管理的水平....萬望 審慎擬定資格....謝謝各位辛苦了.......
贊成!
回應者:csc925      2009-05-30 10:45:39 IP:61.231.158.***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5-13 02:36:00 的發文內容:
*建議新增
五、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理由:
它山之石

--
建議..凡是<服公職虧空公款者..經判決確定..就不具擔任委員資格>.....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也不能有<尚未逾二年>之但書


希望 諸位籌備委員 慎重...這種重大失德.失信.之過失....不容忽略啊! 怎麼可以<滿兩年>後..就一切<歸零>.. 這攸關咱們 大樓管理的水平....萬望 審慎擬定資格....謝謝各位辛苦了.......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8 14:44:21 IP:114.44.40.***
公告社區規約第五至八條建議條文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58


第八條: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
[[建議修正]]
三、 最近一年內連續三期以上未繳管理費者。

[[建議增加一項]]
當選或候補繼任之委員, 應於就任之前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無以上事實之切結書, 隱匿不報或不實者, 視同解任.



[[理由]]
1) 舉證之日可以是在參選日, 或當選之後, 有連續三期未繳之事實,
且並不會溯及一年更早以前之未繳事實 .
2) 基於舉證告發之困難, "切結書" 是以其誠信為基礎的預防措施.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7 00:56:39 IP:118.165.90.***
[[建議增加]]
八、 被罷免案成立通過者。
九、 自動請辭生效者。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7 00:55:46 IP:118.165.90.***
回覆 Yuan-Pei 於 2009-05-26 13:31:25 的發文內容:
本條第一項的消極資格要從何得知與確認? 有意參選管委的人要先申請"良民證"嗎?(加在第七條?) 還是選上之後,由管委會去調查?
舉證責任有被動與主動.
#被動方面: 原則上, 是被動相信參選人基於誠信, 沒有以上事項. (區權會上委員選舉不像公職人員選舉有很長的造勢時間)
#主動方面: 得舉證, 撤銷其資格; 並得視情節有無詐欺隱瞞之事實 或損害賠償, 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詐欺背信法律之規定有: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回應者:Yuan-Pei      2009-05-26 13:31:25 IP:125.225.64.***
本條第一項的消極資格要從何得知與確認? 有意參選管委的人要先申請"良民證"嗎?(加在第七條?) 還是選上之後,由管委會去調查?
回應者:jack      2009-05-26 11:25:04 IP:220.128.216.***
這是本週三(5月27日)要討論的條文,請儘量發表意見。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0 00:42:53 IP:114.44.41.***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5-15 07:34:28 的發文內容:
*建議修定前文
三、 本社區大樓建商或起造人代表

*理由:
建商或起造人 也可以說是其他家建設公司代表,
為避免此文字疑義, 再加註"本社區大樓"

--
[[較正式而非道德勸說之理由]]: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社區大樓建商或起造人代表若擔任管理委員的話 於公設點交方面無法做到利益迴避.
且管理委員應由實際住戶擔任處理利害關係事務.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9 02:05:05 IP:118.165.82.***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5-12 02:02:36 的發文內容:
*建議新增 (原草約沒有是Wilson自己先加上去的)
三、 建商代表

*理由:
管理委員應由實際住戶擔任處理利害關係事務




*建議新增
四、 未繳管理費兩次以上者

*理由:
管理委員應以身作則盡義務.


--

[[建議新增修改]]
四、 兩年內連續兩期以上未繳管理費者


[[理由]]
法律條文皆有其時效性之規定.

--
回應者:小柯      2009-05-15 19:16:52 IP:118.160.239.***
建議加註 建商不得代表未出售樓層出任委員~但得以書面表達建商立場經委員會討論決議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5 07:34:28 IP:118.165.74.***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5-14 01:26:18 的發文內容:
*建議修改
三、 建商或起造人代表

*理由:
建商 起造人 可以是不同法人

--
*建議修定前文
三、 本社區大樓建商或起造人代表

*理由:
建商或起造人 也可以說是其他家建設公司代表,
為避免此文字疑義, 再加註"本社區大樓"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3:23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26:18 IP:118.165.77.***
*建議修改
三、 建商或起造人代表

*理由:
建商 起造人 可以是不同法人

--
回應者:jack      2009-05-14 00:51:52 IP:220.128.216.***
回覆 小寶麻麻 於 2009-05-11 23:16:07 的發文內容:
為證明委員們(含其配偶)無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虧空公款、受破產之宣告或犯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建議請委員能提出證明(例如向警察機關申請)
+1
回應者:好球      2009-05-13 21:56:19 IP:61.59.85.***

傷害前科者、違反槍炮彈藥前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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