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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住戶規約
發起人 GiGi      2008-08-27 17:47:00 IP:203.70.52.***
第4頁第11條應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與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並附加
八:公共基金之運用
九:約定住戶專用或約定住戶共用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須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以上徵詢專業律師意見
回應者:GiGi      2008-08-27 18:10:22 IP:203.70.52.***
管委違反規約之事項請參照新舊規約16條24條與32條

1.會議記錄應於主委簽名後15日內送予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共有及共用設備之點收

3.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委員請求閱覽帳冊,管委不得拒



4.各項管理費,公共基金收支應於每月制作財務報表並公告之(已點

交四個月還說算不出來太超過了)


要求律師保留法律追溯權
回應者:GiGi      2008-08-27 17:54:37 IP:203.70.52.***
新改黑字第10頁第30條之二

管理費各項費用之繳納期間支付方法授權管委訂定


應改為若符合情理法並住戶普遍沒有意見,可授權管委,但公共基金

除外



以上徵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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