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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購屋者抱怨 未交屋前先付尾款
2009/10/30
【聯合晚報╱記者王慧倫╱台北報導】
國內房價高不可攀,購屋糾紛也很多,據消基會問卷調查,有6成消費者抱怨,買房子後還沒交屋銀行就得先撥款,中間過程利息還得由買方負擔,消基會今強烈要求銀行及建商應完成交易後才能向消費者收取利息,主管機關更應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貸款撥付日應為交屋日」才合理。
消基會表示,去年1到9月共3890件申訴案,購屋申訴就有244件占6%,另外到消基會諮詢的案件共2259件,其中購屋糾紛依舊占424件,包括銀行貸款及撥付利息負擔疑問、預售屋購屋及交屋糾紛、延遲交屋問題,顯現消費者買房子時常不了解業者手段,對貸款後、交屋前銀行撥款利息該由誰負擔?何時該交屋?交屋是否將公設點交完成問題霧煞煞。
消基會去年進行網路問卷,針對有購屋經驗的消費者進行「房屋貸款撥付與利息負擔」調查,發現6成消費者反應,常有建商在未交屋前就請貸款銀行完成撥款,尤其房屋還沒點交完,買房消費者就已提前當冤大頭負擔銀行利息,消基會認為明顯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3項規定。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應記載事項,明訂「貸款撥付日應為交屋日」才合理,尤其要求房價總額的10%應作為「交屋保留款」,5%在交屋時進行撥款,5%應保留到公設點交完成後再行撥付予建商,維持交易公平,如有不法業者違背,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且開罰。
針對購屋注意事項,消基會也建議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約時,應提出貸款撥付時要和房屋點交同時進行,如果產權過戶與尾款撥付不同日期,也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在交屋前撥款時,撥款日到交屋日所生的銀行利息應由賣方負擔,至於交屋前要請略懂建築、結構的朋友或地政士一同查勘房屋,若不幸發生糾紛,也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採取申訴、調解及訴訟步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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