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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轉帖連結:預購房屋後要求退訂 |
發起人: linext - 2009-10-26 11:19:54 - IP 118.165.45.*** |
類別:消費訊息 |
案號: |
相關網址: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219&CID=461&Re 預購房屋後要求退訂 提供單位:台南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周先生於八十五年二月對某建設公司興建的「OO健康城」至為中意,在售屋小組的推薦下,便於二月十三日先付給建設公司十三萬元訂金。 但訂約後,周先生期於下列三點理由,要求建設公司退訂: 列出十九項建設公司無法在簽約前改善之房屋缺失。 建物面對污水處理廠,將來支付購屋款項有調度困難。 唯建設公司以「房屋訂金收據」上已寫明「應於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辦理簽約手續,逾期即以自動放棄論,所繳訂金全數沒收,所訂房屋即由賣方處理紀無異議。」為由,回覆周先生「需等該公司另外找到買主,才可退回訂金。」周先生認為收據所訂條文有失公平交易原則,於三月九日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要求扣除二萬元做建設公司廣告及人事費,其餘十一萬元應退還。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本案後,即於三月十一日發函企業經營者轉達周先生欲退款一事,並以電話與該公司張課長聯繫,告知周先生所面臨之困難,及願配合 方式,張課長則很願意直接與周先生解決。 (二)經服務中心於四月一日與周先生聯繫,周先生告如服務中心並感謝本中心之熱誠與居間協助,使得業者願意退予十萬元訂金,僅扣除三萬元。 三、處理結果 經本府消費者服務忠不斷居間協調,當事人雙方各自退讓一步,本案至此圓滿解決。 四、建議: 由於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者」及「消費者保護官」未能即時設立,而消費者服中心並非仲裁機構,協調亦不具強制性,故在處理消費申訴時,只能根據實際情況, 居間協調、充當和事佬,使爭議減至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