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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地下停車場停放機車試行管理辦法
發起人: Brian - 2009-09-10 00:04:11 - IP 61.229.146.***
類別:社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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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地下停車場停放機車試行管理辦法

民國98年8月22日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一、本試行管理辦法係依照淡水站前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授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制訂並隨時修訂停車場管理辦法以管理地下停車場之一切相關事宜而訂定。
二、為有效解決本社區住戶日益嚴重之停放機車之問題,擬暫將目前地下一樓停車場第59、60、61、62、63號等五個汽車停車位變更為機車停車格,以方便本社區住戶停放機車(非250cc以上重型機車)。以後視實際執行情況,增減將汽車停車位變更為機車停車格之數量。
三、每個機車停車格之規格:寬度為85公分(包括一條十公分寬之分格線),長度為二公尺為原則。分格線應先以白色油漆繪設格位,並予以編號,以方便管理。俟區分所有權人正式通過將汽車停車位變更為機車停車格後,再以白色熱拌塑膠繪設正式格位。
機車停車格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將本社區所印製之識別貼紙黏貼於甲方規定之機車座位尾端明顯處,依其所使用車位之編號以車頭朝內、車尾朝外之方式,停放於格線之內,不得逾越格線或占用車道。若未按規定停放或阻塞通道,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辜第三人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如使用人於申請使用期間換購機車或向友人借用機車,亦須持有效之行車執照正本及影本向管理中心事先報備,管理中心於核對後留存影本,先行發放臨時停車證,使用人始得停放於其申請使用之停車格。
四、機車停車格之使用申請人以本社區住戶為限。為不增加未使用機車停車格住戶之管理費負擔,乃採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每月清潔管理費為500元。使用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中途申請使用者仍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止日。
如機車停車格不敷本社區住戶之需求,則於每年年底前重新抽籤決定次年之使用權。
未抽中者依抽籤決定其登記先後順序列入後補名單,新遷入住戶或有意使用之住戶亦可隨時依登記時間先後依序列入後補名單,如有中途不欲繼續使用者或因違規使用而收回停車格時,則由後補名單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使用期間仍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止日。次年之使用權仍以重新抽籤決定之。
第一次登記申請使用停車格之住戶依登記先後,優先使用變更之機車停車格,其使用期間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止日,俟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將汽車停車位變更為機車停車格時,無須經由抽籤,優先繼續使用一年。
五、每使用人應繳交1,000元為遙控器之押金,於不欲繼續使用停車格並歸還遙控器時無償退回。
使用人不得將其遙控器借予他人或使用於他種車輛(例如汽車或250cc以上重型機車)使用,一經查獲使用人有借予他人或使用於他種車輛使用之情事,立即喪失使用權,由管委會通知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六、使用人必須於使用期間開始前預繳上半年之清潔管理費,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之前,預繳下半年之清潔管理費。如逾期未繳,即視為已放棄使用權,由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於機車停車格使用契約期間未滿,若使用人擬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管理中心,否則應另行給付本社區一個月之清潔管理費做為違約金。
本社區如因業務需要得以書面於一個月前通知使用人終止機車停車格使用契約,使用人不得拒絕且不得向本社區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七、地下一樓使用汽車停車位者,可另行停放自行車,但均不得超出停車位之格線,並嚴禁於汽車停車位另行停放機車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如欲停放機車者,應另行依照本試行管理辦法申請使用機車停車格停放機車。如發現使用汽車停車位者於停車位另行停放機車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立即喪失汽車停車位使用權由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八、地下二樓停車場自購汽車停車位者,得停放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但不得放置其他任何物品,且均不得超出停車位之格線。如超過格線,於規勸一次後仍不改正者,即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論處。如欲於其格線內停放機車者,每部機車應按月繳交清潔管理費200元,但不另發遙控器。
九、欲於地下一樓停放250cc以上之重型機車(以下簡稱重型機車),應比照汽車申請使用汽車停車位予以停放,一個汽車停車位以停放一部重型機車為限。
於地下二樓之自購停車位,如欲於格線內改停重型機車,則每部重型機車應每月繳交清潔管理費300元,如於其格線內另行停放輕型機車,每部輕型機車應按月繳交清潔管理費200元,均不另發遙控器。
十、管委會應保留數個出入方便之機車停車格做為外來訪客臨時停車之用,每小時收清潔管理費10元,外來訪客停車前必須將其證件留置於管理中心,繳清費用後取證離開。
十一、為保持地下室停車場之整潔及安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全面禁止吸煙以確保安全,違者以煙害防治法移送法辦。
2.車輛若有著火等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管理中心人員廣播通知其他車輛所有人將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3.為避免危險發生,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如為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
4.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中心人員如發現可疑時,得要求查驗車內及行李箱,以防萬一。
5.禁止於停車場內洗車、私自安裝放置物品或丟棄垃圾,以維持場地整潔。
6.在雨量過大時,應自行衡量天候移開車輛。
十二、本社區停車場僅供停放車輛之用,對於使用人之車輛或其內之財務,並不負保管之責。機車所有人必須強化機車之防盜等安全設施以保護其車輛,如有任何天災、地變、人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其車輛損壞或遺失,本社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本試行管理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社區之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四、本試行管理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於試辦後,依實際執行情況,增減汽車停車位變更為機車停車格之數量,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正式同意變更。如試辦不如理想,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同意變更,則該等試行之機車停車格將回歸為汽車停車位。

淡水站前大樓機車停車格使用契約書

淡水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茲聲明其為淡水站前大樓之住戶(__棟__樓之___),為不增加未使用機車停車格住戶之管理費負擔,乃同意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向甲方申請使用機車停車格,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使用標的物及使用用途
一、使用標的物:甲方所有坐落於台北縣淡水鎮英專路65巷17號(代表號)地下一樓第 號機車停車格。
二、使用用途:停放普通機車(非250cc以上之重型機車)使用。
第二條:使用期間
自民國98年 月 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間屆滿除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續約外,本契約於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
第三條:清潔管理費及遙控器押金
一、乙方應每月繳交清潔管理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使用人必須於使用期間開始前預繳上半年之清潔管理費,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之前,預繳下半年之清潔管理費。如逾期未繳,即視為已放棄使用權,由後補者依登記先後依序遞補。
二、乙方應於簽約之時,繳交遙控器押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乙方於簽訂本約時給付甲方之遙控器押金於本契約期滿,乙方返還停車位及遙控器且無違約情事時,由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轉借之禁止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標的物使用權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五條:標的物之使用
一、乙方應遵守本大樓管委會所訂地下停車場停放機車試行管理辦法(如附件一,並為本契約不可分離之一部分)之相關規定停車使用,並不得將使用標的物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一切責任,甲方得提前終止本使用契約,並得自未使用之清潔管理費及遙控器押金中扣抵損害賠償之金額,如有不足,甲方則保留對乙方之求償權利。
二、乙方應將甲方所印製之識別貼紙黏貼於機車座位尾端把手後端之上方明顯處,並依其所使用車位之編號以車頭朝內、車尾朝外之方式,停放於格線之內,不得逾越格線或占用車道。若未按規定停放或阻塞通道,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辜第三人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契約之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正而仍未改正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已繳清潔管理費,乙方應立即將使用標的物無條件交還甲方:
1. 乙方將使用之停車格部份移作其他用途或未依第一條用途使用或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時。
2. 乙方損壞使用之停車格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3.乙方以使用之停車格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4.乙方違反本使用契約或地下停車場停放機車試行管理辦法之任一規定時。
二、甲方僅提供停車格供乙方停放機車之用,不負任何保管責任,乙方除應強化其機車之防盜等安全措施外,在使用期間如遇有任何天災、地變、人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致使乙方之車輛遭受損毀或遺失時,甲方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但乙方得要求中止本契約,如乙方已繳交清潔管理費則比例退還,未繳清潔管理費則依比例於履約保證金扣除後,將餘數退還。
三、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以書面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七條:使用停車格之返還
使用期間屆滿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或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即日將使用標的物回復原狀騰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否則應自終止契約或使用期滿之次日起,每日按清潔管理費貳倍計算不當得利給付甲方,甲方並得自押清潔管理費中扣抵。
第八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特別約定事項:
本停車場使用契約期間未滿,若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否則應另行給付甲方一個月之清潔管理費做為違約金。
第十一條:契約附件
一、淡水站前大樓地下停車場停放機車試行管理辦法
二、乙方之身分證影本(正本於核對後歸還)
三、乙方停放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正本於核對後歸還)
第十二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壹份由甲方存參。

立契約書人
停車格提供人(甲方):淡水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簽約代表人:管理中心主任
地 址:台北縣淡水鎮英專路65巷17號(代表號)
電話:

停車格使用申請人(乙方):
簽約人:
地 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9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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