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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寵物管理辦法
發起人: Brian - 2009-09-10 00:01:19 - IP 61.229.146.***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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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寵物管理辦法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一、寵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本大樓住戶規約之精神訂定。
二、住戶飼養動物不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並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辦理。
三、凡有飼養犬、貓之住戶,其犬、貓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應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
四、飼養動物之住戶禁止利用公共區域作為該動物大、小便之場所,若不慎排泄在公共區域時,該住戶應立即隨手處理,違反者以破壞環境整潔論。
五、凡飼養動物之住戶,應按時做必要之預防接種,並應向管理中心登記,統一管理。
六、凡有住戶向管委會反映,並提出客觀事實證明住戶所飼養之動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衛生環境時,管委會應即通知飼養該動物之住戶做必要之改善,凡經管委會以書面通知改善達三次尚未改善或未完全改善者,管委會將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七、凡飼養之動物死亡,不得任意丟棄或吊掛樹頭,違者由管委會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八、凡住戶飼養之動物,不得於本社區範圍內任其自由活動,違者由管委會通知保全單位以流浪動物處理。且出入社區,小型寵物應以提抱方式進出,大型寵物依法配戴口罩,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九、飼養之動物若有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破壞公共設施者,飼養戶應負賠償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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