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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裝潢 修 施工管理辦法98年9月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發起人: Brian - 2009-09-09 23:59:07 - IP 61.229.146.***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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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98年9月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主旨:為維護淡水站前大樓(以下簡稱本社區)建物內外景觀、公共設備之完整、環境清潔、安寧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依據本社區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之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

一、本社區裝潢(修)戶業主於規劃施工前,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及水電設施、消防等系統配置之有關資料(向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閱覽),規劃完成後需以正式圖說向現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後,始准施工。

二、裝潢(修)戶業主與承包商需向社區管理中心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所有管理規章及管理公約等規定。

三、為防止因毀損或污損公共設施,以及造成環境污染或噪音等之損害,裝潢(修)戶業主應於施工前向社區管理中心押繳裝潢(修)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裝潢施工保證金限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方式押繳,社區管理中心於當日或隔日存入本社區之財務管理帳戶(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號:167-10-007540-3),以即期支票方式押繳保證金者,社區管理中心於收取及存入帳戶時均需告知裝潢(修)戶業主此支票需存入社區帳戶,以利社區之管理。

四、裝潢(修)戶及施工承包商需遵守下列規定:
1.裝潢施工前務必辦妥下列事項:
甲、押繳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乙、簽具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丁、施工圖說
憑上述收據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總幹事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管理中心於裝潢(修)戶門口貼上施工許可後,方可進行裝潢(修)工程。
2.進場施工人員需以有身分證字號並附照片之有效證件更換施工證(若人多同時進出,由一人代表換證即可),憑施工證進出,並佩帶於胸前以資識別。
3.因本社區並無獨立專用之貨梯,故搬運材料及工具應先於進出之樓層電梯間及電梯內舖設木板或塑膠泡棉板等保護措施,不得超重或超長,以維護出入層之門廳地坪、牆面及電梯,若有汙穢毀損,除限期修復及恢復原狀外,另依本辦法及裝潢(修)工程切結書之規定進行罰鍰,罰鍰自裝潢(修)施工保證金中扣除。
4.材料工具之進出本社區,須經社區管理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5.平常施工時間,上午八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但進行拆除、挖掘、穿鑿等巨大聲響之工程時間另有規定;如需加班施工者,請事先向管理中心報備申請,但僅可進行無電動機具操作及敲打之靜音工程,如:人工油漆粉刷(噴漆因使用空氣壓縮機,故仍不可施工)、泥作….等,不得施作有影響用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工程,以維全體住戶之安寧。
6.為維護本建物之寧靜,拆除、挖掘、穿鑿(牆壁、天花板、地坪)等巨大聲響之施工,須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下始得以電動水泥機具切割,並應於地板上舖設塌塌米或厚墊以防止重物撞擊地面之重大聲響,施工時間限於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內進行。
7.星期例假日原則上嚴禁施工,如需加班施工者,請事先向管理中心報備申請,但僅可進行無電動機具操作及敲打之靜音工程,如:人工油漆粉刷(噴漆因使用空氣壓縮機,故仍不可施工)、泥作….等,不得施作有影響用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工程,以維全體住戶之安寧。
8.建材及砂石不得堆積於公共使用空間(砂石應裝袋置於施工戶內)。
9.本建物部份結構為剪力牆,為保障主要結構安全,不得有拆除、挖掘、穿鑿埋設管線(十一樓以上設消防灑水頭不得任意拆除或封閉)等破壞行為,如擅自任意破壞,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10.為保障本社區建物結構安全及社區用戶權益,交屋後業主自行為室內裝潢(修)工程,不得使用濕式鋼筋混凝土材料,同時為保障消防安全,裝潢需使用防火材料,其裝潢(修)工程之施工設計及材料設備仍需遵照建築專業技術人員之建議,並應遵守買賣契約及各附件之相關規定。
11.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由施工廠商自行清除運棄,需以布袋裝妥後每日清除運棄,若未清運丟置於本社區公共使用空間,由社區進行清運,每次收取清潔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整;並不得在公共使用空間長時間堆置超過一小時,每次違規罰新台幣貳仟元整,從保證金中扣除。
12.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供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它公共設施(備),應立即連絡管理員中心作緊急處理並負責立即修復。
13.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備),經通知而未前來修復者,則即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扺時,裝潢(修)戶業主及承包商應連帶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14.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播放音響或惡意破壞公共安寧。
15.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亦不得有偷竊、賭博、喧嘩、酗酒、毆鬥等情事發生,違者報警處理。
16.承包商不得在社區內任何區域張貼或於信箱內投置宣傳廣告單,各戶施工人員不得隨地丟擲煙蒂、任意便溺、吐檳榔汁等,違者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並自行清除且立切結書;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或干擾非其承包工作之地區。
17.承包商應按期繳納清潔費每期為3,000元,每二個月為一期。每期之清潔費於開始前向管理中心繳納一次,如未按期繳納時則得拒絕承包商進入社區施工。

五、施工安全部份: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如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健康或權益時,應由裝潢(修)戶業主與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六、裝潢(修)戶業主應嚴格要求承包商每日自行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修)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於非指定垃圾堆放地點而不易分辨歸屬時,則由所有裝潢(修)戶之保證金共同分擔清潔費用。

七、施工期間嚴禁使用公共水電,如有私接使用等情事發生,違規者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侵佔罪提出告訴。

八、裝潢(修)完成後,經管理中心檢查合於下列條件無違規事項,管委會認可者,得無息領回保證金。
1.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等系統。
2.雖有前款之損壞情事,但確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3.無未清運或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且無積欠環境管理費及損害公共設施之賠償。

九、本施工管理辦法得因維護本辦法第一條宗旨之需要,由本社區管委會隨時公佈權宜、補充辦法或增刪必要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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