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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門禁管理辦法98年9月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發起人: Brian - 2009-09-10 11:05:06 - IP 61.229.147.***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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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門禁管理辦法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98年9月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本門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淡水站前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精神及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加以訂定。
二、本大樓為封閉型,設有下列管制設施:
1.大樓各處設有監控裝置,監控全社區安全狀況。
2.大門前管理中心負責訪客登記、查詢、過濾、施工人員之管制、郵件遞送及書報人員之管制。
三、管理人員若未能確認住戶身分時,得要求住戶說明或提示相關證件證明之,各住戶應予配合辦理不得拒絕,以防不肖人員進入。
四、本大樓住戶遷入、遷出時,應事先通知管制中心,並登記住戶姓名及車號以備存查。
五、住戶之訪客來訪時,由管理人員向住戶確認並經其同意,訪客應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換發來賓證及登記,始得進入;訪客離去時,亦應向管理人員辦理換證及登記,否則受訪住戶應負責追還來賓證或賠償。
六、前項訪客無法提供身分證明辦理換證,管理人員得要求受訪之住戶簽名具結後發證始准進入。
七、訪客來訪時,若遇受訪之住戶不在家時,管理人員得拒絕其進入。
八、住戶為修繕其專有部分或管理人員為保養維修公共設施所聘僱之施工人員,須事先依「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規定向管制中心申請核准,辦妥手續後使得進入。
九、前項施工人員之進出,向管理人員辦理換證、登記時,準用第六、七、八條之規定。惟管理人員有權檢查所有攜帶之物品,以維護大樓之安全。
十、為執行門禁安全管理事務,管理人員對下列情事所為之必要行為,住戶有配合之義務:
1.管理人員對送貨或收費人員得準用第五條規定辦理,住戶應予配合遵守。
2.管理人員對推銷、販賣、收帳、傳教人員應予以禁止進出本大樓,以維護社區安寧、安全。
3.管理人員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懷疑有安全顧慮之物品者,得禁止其進入。
4.住戶有喜慶、宴客或大規模訪客時,應事先告知管理人員,以便安排。
5.住戶需長時間無人在家時,應事先告知管理人員,以便特別注意門禁安全。
6.住戶如因搬出社區或裝潢需要而必須使用地下一樓停車場裝卸傢俱或原物料時,必須接受管理人員之檢查有無屋主同意書,或疑似違建之原物料。
十一、本辦法得因事實之需要,由管委會適時修正、增刪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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