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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房屋租售管理辦法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98年9月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主旨:為維護本大樓整體形象、提昇大樓之品質,特依據本社區規約第三條第十四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辦法:
1、本大樓絕對禁止與色情、賭博、神壇及其他法令所不許之相關行業承租或買賣。
2、所有權人必須告知承租(購)人,本社區所制定之規約內容所列之住戶規約、管理辦法,承租(購)人必須無異議遵守。
3、承租戶於遷入前,應至管理中心繳交租賃契約影本、身分證影本並填妥住戶遷入相關資料,送管理委員會備查。
4、承租戶遷出前,應先通知管理中心,並出示屋主同意書後始可搬出。
5、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月定期繳納,如經雙方協議後,改由承租人繳納時,應於租賃契約載明,承租人若拒絕繳納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有權強制承租人遷離本大樓,並向區分所有權人追繳承租人所欠之管理費。
6、所有權人因租售需要,必須聘用仲介公司時,應出具委託書送交管委會備查。
7、租售仲介欲帶領客戶看屋,須先出示委託書,管理中心將核對當時所提供之委託資料內容是否相符,委託期限是否到期等相關資料,若委託資料相符,並每次繳交清潔費100元後,始可換證進入本大樓。
8、若須於本大樓公佈欄張貼租、售廣告,須至管理中心登記,並繳納招商廣告費,A4規格-1張每週100元,且不得私自張貼任何紙張。
9、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追認後始生效。
10、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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