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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住戶生活公約
發起人: Brian - 2009-09-09 23:50:30 - IP 61.229.146.***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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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站前大樓住戶生活公約

97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一、各住戶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使用建築物。
二、各住戶應按時繳交管理費,遵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之相關規章與規定。
三、各住戶不得飼養家禽(如雞、鴨等會產生公共環境衛生之家禽)。
四、不隨地便溺、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與廢棄物。
五、自家飼養貓、狗不得任意在公共區域大小便,糞便應隨地立即清除。
六、禁止私自變更外牆結構,破壞社區整體外觀。
七、凡易燃、易爆、有毒及異味及其他任何危險物品,均不得攜入社區,以維公共安全。
八、不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並注意水電安全。
九、公共場所、通道及樓梯間等公共空間不置放物品或佔用,以保暢通。
十、不在戶內及陽台燃放鞭炮或燃燒冥紙、紙張、衣物及其他發煙物品,以免室內偵煙器感應警鈴發作而誤傳火警。
十一、不在本大樓經營色情或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
十二、本大樓所有有關大樓結構安全之樑、柱、牆(合併戶之隔戶牆除外),在依圖施工施工完成交予住戶之後,絕對不作任何破壞,否則管委會有權制止,如涉及公共危險之刑責,管委會有權提出訴訟。
十三、不得招呼小販或推銷人員進入本大樓販賣物品。
十四、使用電梯應小心輕用,嚴禁人數超過或超載使用。
十五、約束兒童不得以「電梯」為玩具,不玩弄「對講機」及緊急按鈕,不隨意按下「消防箱」之按鈕。
十六、住戶於維護修繕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住戶安寧、安全。
十七、管委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份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住戶室內時,住戶不得拒絕。
十八、本大樓承租戶於搬入時,需到管理中心繳交租賃契約影本、承租人身分證影本,並填寫住戶基本資料以利建檔管制,遷出時需有屋主同意書方可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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