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佈欄
民國98年9月起依法處理占用社區公共空間之違法行為
發起人: Brian - 2009-08-26 23:50:42 - IP 61.229.164.***
類別:社區公告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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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民國98年9月起依法處理占用社區公共空間之違法行為。

說明:
一 按本社區之樓梯間、走道、及車道均為公共空間,然而少數住戶將其私人物品,如皮鞋、球鞋、拖鞋、雨傘、甚或鞋櫃擺放於公共走道,影響觀瞻及通行安全,或將車輛停放於車格外,嚴重影響鄰車之出入方便與安全。該等占用公共空間之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之規定。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 本社區自民國98年9月起將責成物管公司,對有占用公共空間行為之住戶拍照存證,開規勸單要求改正,如規勸後仍未改善即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照章處罰。


淡水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8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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