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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受文者:代表人:張xx 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內訴字第0970192204號
主旨:
茵花戀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檢舉違章建築事件不服貴府逾期不作為提起訴願乙案,請於文到2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並檢討應否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或檢齊本案原處分相關案卷,針對訴願理由依法詳實答辯,並將答辯書副本抄送訴願人。
說明:
一、檢附訴願書影本乙份。
二、來文請註明本部訴願案號:0970240093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代表人:張xx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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