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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權益
發起人: candymato - 2007-11-27 10:39:46 - IP 61.229.189.***
類別:社區公安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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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包括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權益屬於全體住戶,任何住戶或個人均不得對之有侵佔、損毀或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二、 維護居住環境,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或破壞環境設施。
三、 為保持本社區經常空氣新鮮,住戶僅能使用電力及瓦斯,住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散發刺鼻氣味之物品。
四、 保持本社區清潔,不得隨意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與廢物,任意放置空箱或亂丟棄髒物或傾倒污水。
五、 垃圾應分類收入塑膠袋或紙袋內密封,於規定時間置於指定位置,由清潔服務人員按時取走,並不得任意丟棄於公共場所,以確保清潔。
六、 不在公共場所或中庭之範圍處晾曬衣服,以免有礙觀瞻。
第六章 【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
一、確保本社區純樸化,不允有違反政府法令之各種活動有傷風化之行為。
二、不得有下列危害社區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行為:
◆製造公害。
◆破壞公物。
◆製造噪音或高聲喧嘩,致影響他人之安寧。
◆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三、不得裝設鐵窗,鋁門窗應於管委會指定之顏色製作,樣式由各棟制定統一規格。
四、陽台種植之花木,必須維護安全。
五、 凡易燃或爆炸性物品,一概不得帶入,或存放於社區。
六、 出入口、公共場所及鄰戶所有權範圍內等處,不得佔用或堆放物品,一經發現,經勸告無效,視為廢棄物,管理委員會得予以搬離,堆放物品如因搬離而發生損壞、短少或遺失時由堆放者自行負責。
七、 不得擅自將住戶單位改變原狀或增建、改建,影響本社區之安全結構或整體美觀。
八、 電力使用注意事項:
◆不得隨意超負荷用電。
◆電熱器用畢即應關熄。
◆家庭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以免超出電線負荷量,以策安全。
◆ 為用電安全,非經管委會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各住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並不得私自操作各種公共電器設備。
九、 關於防火及火警發生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煙蒂及易燃物品應棄置於指定之安全場所。
◆不得在本社區燃燒物品。
◆ 萬一發現火災,應立即使用消防栓,並向消防單位報警,同時通知服務中心採取緊急措施。
十、關於防盜應注意事項如下:
u 一發現盜賊侵入,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服務中心人員採取緊急措施。
◆ 絕對不得招小販或推銷人員進入本社區內販賣物品,亦不得在本社區內外,設置固定流動攤販,製造髒亂及噪音,影響秩序。
十一、不得裝設窗型冷氣,分離式主機位置由各棟協調統一,違反者由委員會制止、拆除。
第七章 【裝潢裝理】
一、住戶需裝潢施工時,請至管委會辦理下列手續:
◆至服務中心繳交保證票新台幣參萬元正。
◆提供施工負責人切結書一份及施工工作人員身份證影本。
◆ 裝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日不得施工,以維護社區安寧。
二、為確保全體住戶精神安寧及財物安全,住戶裝潢需遵守下列規定:
◆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不得大聲喧嘩或惡性破壞住戶之安寧。
◆大型物品機器攜出時,需經服務中心之檢查方可放行。
◆每日工作結束前,需清掃所經之走道,並經服務中心檢查認可。
◆裝潢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設施上,並以包裝方式運走,不得隨意丟棄。
◆施工人員應配帶工作證。
三、裝潢完成後符合下列事項,並經管委會或服務中心人員簽字者可領回保證金。
◆無損壞公共設施。
◆無損壞鄰居之房屋建材或財物。
◆無堆積垃圾、廢建物……等。
第八章 【各項管理經費】
一、 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於交屋前,每戶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之管理基金,本款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設立管理基金專戶保管之,若各區分所有權人於產權移轉時,於新區分所有權人收取同額管理基金後,本會不退還管理基金(不計利息)予原區分所有權人,即各戶出售時自行處理之。
二、 為維持本社區管理業務正常運作,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規定按時自動繳納各項管理費用。
第九章 【罰則】
一、 確保本社區為集中式純住宅的居住品質與安全,嚴格禁止任何型式的辦公室/聯絡服務處及各類型服務行業設立(1F店面區除外),違反者將要求強迫遷移。並於辦公單位開始進入日期至遷出為止,繳交五倍的管理費以維持住戶品質。
二、 本社區住戶如有違背本規約,經管委會協調警告無效時,得經管委會議決予以制裁。
三、 在違規行為發生當時,管理人員得即時勸止或禁止之,如遭抗拒,得強制禁止之。
四、 對因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共之事實狀態,管理人員得拒取排除傷害之措施,以恢復侵害發生前之原狀,如遭抗拒時,並得強制禁止之。
五、 違規行為人就其行為之結果,除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負擔回復原狀所需一切費用。
六、 住戶如有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益者,或拒不繳納管理費或水電費時,經本管委會裁定後,應加罰管理基金壹倍,不得異議。住戶應於違約扣罰之次月將該管理基金補足之,在未經管理基金補足前,管委會得禁止該住戶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之權利。
七、 本社區住戶應分攤下列費用:
◆ 管理費:公共水電費、公共建物保養費、機件維修修理費、管理服務人員之費用、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及雜支。
◆管理費其收取標準按坪數為主,未售戶、未遷入戶、店面收取相同費用,費用由管委會制定,並依照規範定期繳納之。
◆ 公共水電費由各戶依戶平均分攤,並納入各戶水電錶繳納。
第十章 【附則】
一、 有關本社區事項之投訴或意見,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本管委會及服務中心協調辦理,匿名函件不受理。
二、 本約對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親屬、受讓人、租借人及其關係人皆具有同等之約束力,立約人具有告知之義務,並負連帶責任。
三、 以上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請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為管理條例規定之基準,至於「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與本住戶規約亦同相同效力,全體住戶共同遵守,以利推行。
四、本規約自簽署日起開始生效,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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