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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峇里寵物管理辦法
發起人: 第四屆副主委(熊爸) - 2010-07-06 18:12:53 - IP 122.147.166.***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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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峇里寵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三條、 本辦法係依據內政部頒定之動物保護法訂定之。
第二章、寵物之管理
第一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15歲者為限。未滿15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第二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四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須要,由獸醫師施行。
第五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解決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二)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第六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社區安寧及環境衛生,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之寵物種類與名稱。
第七條、 寵物應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身份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社區管理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社區寵物之登記。
第八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九條、 飼主未適當管理寵物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時,飼主應負起一切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
第十條、 寵物出入社區公共場所時,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及安寧,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三章、罰則
有下列情事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予罰鍰:
一、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攜帶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未繫鍊條,影響公共安全,如有傷人情況加重罰責。
三、無論日夜間,寵物狂吠影響公共安寧,飼主未加制止者。
四、攜帶寵物,出入於公共場,其排泄物未清理,影響公共衛生者。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開始實施。如有未盡之處得修訂補充之。

日出峇里寵物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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